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纹身的忌讳和讲究 貔貅纹身的忌讳和讲究

时间:2022-02-09 2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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纹身的忌讳和讲究 貔貅纹身的忌讳和讲究

#法治微课堂# 【#法官给说法#第146期:未成年人有文身自由吗?】未成年人的保护涉及方方面面。前段时间,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一些文身店既无营业执照,也无卫生许可证,而且很多都是未成年人消费者。#民法典如何影响农村#

在民法领域,民事行为讲究双方自愿,但是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就不能简单地看双方自愿。因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对行为的性质、后果还不能完全理解,不能准确作出恰当的判断。

就以文身为例,一旦文上了,想洗掉非常难,而有文身会影响你将来的参军入伍等职业选择。因此,对给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同意,法律也不允许,法律就是要制裁那些为了牟利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via.中国三农发布 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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纹身时尚但也不是乱纹的,关于纹身的禁忌,你知道多少个?

老猫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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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纹身”并非中国的传统文化

外国人纹身比较普遍,甚至军队里也有大量的士兵纹身,关注俄乌战争的人会发现,乌克兰的“亚速营”士兵几乎人人纹身,可见纹身在国外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

在中国则不然,尽管如今纹身的也不少,但社会认可度并不高,无论征兵、考公以及其它招录,都会对纹身进行限制,这跟国外有很大的区别。

中国社会对“纹身”的包容性低,可能源于中国特有的文化氛围。中国上古时代,有五种刑罚,黥、劓、刖、宫、大辟,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施以相应的惩罚。黥,就是在犯人身上用利器刺扎,然后用墨染黑,叫做墨刑。有典籍这样记载:“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额为疮,以墨窒疮孔,令变色也。”这种刑罚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一朝受刑,终生难洗,尤其刺刻在脸上的,一辈子的耻辱。像《水浒传》里常出现的“刺配”,就是对犯人脸上刺字发配的意思。

纹身,很容易让人跟古代的墨刑联系起来,毕竟这种刑罚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在人们的认识里根深蒂固,这应该是人们一直排斥纹身的主要原因。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中国传统有一种观点:“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就是说身体是父母给的,不能任意破坏。中国是个讲孝道的国家,孝顺观念深入人心,辈辈相传,而纹身是对身体组织的破坏,与传统的孝道背道而驰,自然就不被理解和接纳了。

有人也许会说,岳飞背上刻了“精忠报国”四个大字还被人称赞呢,岳飞的刺字不能算作“纹身”,老百姓起码不会往纹身方面想,再说那是岳飞的母亲刺上去的,不是岳飞的个人行为,岳飞没有违背母亲的意愿,不违背传统的孝道。

因此,在中国,纹身始终处在边缘化的地位,非常小众,难以主流,直到今天,从征兵及国家公务人员录用上的限制来看,在价值导向上仍然没有改变对纹身的传统认识。

纹身在中国至多是一种亚文化,而且是一种被大多数人不认可的亚文化,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无法改变这一宿命,那为什么现在仍然有人纹身呢?而且较之过去还有增多的趋势,这不会是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而是受了外来文化的影响。

看到一个说法叫“纹艺复兴”,差点把人笑歪了鼻子,好像中国什么时候时兴过纹身似的,这是对年轻人的一种误导。

我接触过一些纹身的人,开始受习惯性偏见的影响,觉得他们很可怕的样子,但接下来发现他们与我们并没有什么根本不同,我的看法有了很大的改变,那就是不能对他们另眼相看,但社会整体习惯是很难改变的,年轻人在选择纹身的时候,一定要想明白,一是在职业选择上可能因此受限,将再也无缘一些工作;而是你选择的不是主流,而是一条永远的“非主流”。

#法治微课堂# 【#法官给说法#第147期:未成年人有文身自由吗?】未成年人的保护涉及方方面面。前段时间,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一些文身店既无营业执照,也无卫生许可证,而且很多都是未成年人消费者。#全民素养提升V计划#

在民法领域,民事行为讲究双方自愿,但是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就不能简单地看双方自愿。因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对行为的性质、后果还不能完全理解,不能准确作出恰当的判断。

就以文身为例,一旦文上了,想洗掉非常难,而有文身会影响你将来的参军入伍等职业选择。因此,对给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同意,法律也不允许,法律就是要制裁那些为了牟利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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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解释。你的说法在中国属于强词夺理。你们的认知还我们的认知是冲突的。没有对错。你们纹身是宗教文化起源而来,我们纹身只有在古代的犯人土匪才会有。没啥可解释的。

杭州夜店混圈阅女无数,发现很多名媛私密处都有纹身

首先纹身这个东西,在我看来,这只是个人爱好,别人心里愿不愿意尊重你,那是别人的意愿,你管不着,同样的人家喜欢纹身,纹多少那是别人的事,和我们也无关。

回答问题之前,我先说个自己和纹身的故事。

以前上高中时,我也想过纹身,那个时候刚了解纹身,没什么别的感觉,单纯的觉得这个东西很酷,毕竟学校里那些纹身的人总是能得到不少的回头率。

于是认为认为纹身是一种潮流,时间久了忍不住想要跟紧潮流,特地上网选了个图案,面积很大的那种,找了个朋友一起去纹身店咨询。

不过到了最后我还是没纹,怕疼是其次,最重要的还是纹身店那个大叔的一番话。

那天咨询完问题

大叔很认真的和我说:“你要想好,你这个图案纹上去就等于被打上了一个烙印,不论你愿不愿意承认,社会上总有一些人对你的看法就此改变,你现在年纪小不懂什么是社会上传统惯性的压力,但有些时候纹身的人一定会被当做另类对待。就算你想纹,也别纹这种潮流的图案,这个东西就是一阵子,等到过时了,你这个纹身就成为了别人提醒你是个土鳖的信号。”

那个时候不懂,可看大叔说的认真,自己也怕疼这事就算结束了,现在回想起来,应该要感谢大叔,不过他那个店早就不在了。

话说回夜店,我很早以前在卡座上听一个男孩说过。

他对纹身女孩的看法就是好上手,而且满分之后他没有愧疚感,他会觉得对方也不是什么好人,半斤对八两罢了。

但我认为一部分混圈婊纹身可能真的是自己喜欢,至于在私密的地方纹身,文艺点说可能是美好的景色,只有我爱的人才能看,当然这只是文艺的说法。

不过我们可以换个角度看这个问题,假设你是常年蹦迪选手,十个从整容流水线下来的混圈婊和你满分,可能过一周半个月,你早就忘了她们是谁,压根也就记不住,可是如果这十个混圈婊里有一个纹身或者在私密的地方纹身了呢?

你是不是通过纹身这个东西就能回忆起她是谁,她和你那天晚上发生了什么事?这就好比各位读者去“学习网站”进行上头学习时,在国产专区看了一大堆,关了手机没一会就忘了,可如果视频里的女孩有纹身那就不一定了吧?

写到这我就觉得纹身有时候就像大叔说的一样,这就是个烙印,混圈婊要做的可能就是让你通过烙印记住她。

抛开混圈婊和夜店,纹身在这个社会是有成见的,当然并不是说绝大多数人不接受纹身的女孩,纹身虽然早就不是稀奇的东西,大家也都把它当做一种文化,但即使如此,大部分人在看到纹身女孩的第一眼,都会有偏见。

这个观点本身就是不客观的,可往往这就是事实,纹身女孩就是大多数不是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等人们心中“稳定工作”的单位工作,这些地方的女孩就是有纹身,也不会随便露出来;纹身女孩在婚恋市场上,就是不受欢迎。

所以说,纹身这个东西怎么衡量在于你自己,纹不纹身是你的自由,接不接受是别人的自由,如果你喜欢就不要在意它带来的麻烦,因为这样你就配不上你象征自由的心

你会同意你的孩子纹身吗?近年来,很多成年人热衷纹身,他们在手臂、腿部、胸背部纹上带有凶悍、暴力的动物图案或带有特殊意义的纹身。

他们认为,这些纹身很美丽、很神秘、很性感,具有独特的个性。他们说,纹身有助于减轻工作和生活的压力。看到很多人投向自己的目光,满足虚荣心,觉得自己与众不同。

也有一些人喜欢纹身的原因是为了增加群体中的平等感和认同感。代表团队的认可。这就是为什么西方一些军人在群体中使用同样纹身的原因。

但是,在西方的上流社会,一样是排斥纹身,纹身只是一种街头文化。

研究人员对喜欢纹身的人进行了一些研究。

结果显示,喜欢纹身的人在生活中会更有冒险精神!他们喜欢有挑战性的事物,他们只对有新鲜感的事物感兴趣,一旦失去新鲜感,就会立刻丢弃。

喜欢纹身的人在本质上更具攻击性。一个人身上的纹身越多,说明他是一个易怒的、凶狠的人,这些纹身实际上是一个人的愤怒和暴力的标志。

纹身在我国是自古就有的。它正确的说法:文身,俗称刺青。

早在公元前3000多年,我们的古人就会用白泥或植物性染料涂在脸上、身上,画出部落图腾或者神灵的图案!当然,有时候,纹身被用来遮盖或治疗皮肤上的一些伤口。

后来,有了刺字刑罚。这时的纹身,还可以起到震慑的作用。

但是,中国的传统文化是排斥纹身的。自古以来忠和孝是我们传统文化的核心思想。

最早在《孝经·开宗明义》就有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就是说:人的身体以至每一根毛发和每一块皮肤,都是父母给予的,应当谨慎爱护,不敢稍有毁伤,这是孝道的开始。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纹身出现了“低龄化”的现象。有时,在街头,看到几个穿着很前卫的孩子裸露的手臂或大腿上有大片的刺青,嘴上吸着香烟,我本能的会远离他们,另外,选择一条路。

而近些年,媒体报道的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也会看到那些孩子,身上纹有大片纹身、眼神桀骜不驯,一副你能拿我怎样的神情,看着让人心寒。

还有的成年人,为了引诱未成年人犯罪胁迫他们纹身,借此威逼利用他们去犯罪。这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问题几乎经常在报纸和新闻里出现。

纹身的危害还在于那些用来纹身的针和染料,可能会导致伤口感染,甚至会传播艾滋病、肝炎等疾病。

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他们不会去考虑“ 纹身容易、去除难”的问题。也不会去想将来还会影响参军、报考公务员等问题,因为他们觉得,这些离他们很远。

我们还有一些明星和运动员也有纹身,这也对未成年人起了一些很不好的作用。

最近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要求: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更指出: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这是从根本上禁止文身之手伸向未成年人!

我是不会让我的孩子去纹身的。我觉得这样会让我孩子贴上不好的标签。人家会认为这个孩子是不是加入了黑社会团体啊!看上去就是社会上的小混混。

人家还会用奇怪或不可思议的目光看着自己的孩子。

我的孩子不一定要出人头地,要多么有个性,我的孩子是普通的,平凡的,正常的生活就好。 当然,我也希望他是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能够在社会上有一份高薪的工作。

我经常买化妆品的柜台小姑娘,就是有纹身的。我以前一直奇怪,她大热天也穿长袖工作服,后来才知道,她在手上纹了她家狗狗的头像。

怕顾客们看到不喜欢,所以一直穿长袖。后来听说,找了几个男朋友,都是因为纹身,男方家长有意见告吹。

我就不明白,好好的小姑娘,你在手上纹只狗头,很好看吗?以后你的孩子看到会不会也学你的样子?

如果是你,会让自己的孩子纹身吗?

你会接受一个纹身的男生做你的女婿吗?

你会接受一个纹身的女孩做你孙子的母亲吗?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未成年人文身不是私事和家事#

图片来自网络,违法必删除!

上海虹口,17岁小陈一时年少气盛,就花费800元去纹身店纹了一条“大花臂”,但是没过多久,小陈就后悔了,尤其是去找工作,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小陈就准备去洗掉纹身。

谁知,纹身费用不贵,而清洗费用却高达上万元。于是,小陈找到纹身店老板,要求纹身店老板李某负责赔偿2万元。

李某认为自己正常经营,且小陈已经年满17周岁,和成年人没有区别,他正常收费后,进行纹身并无过错,因此拒绝赔偿。

后经过调解,李某表示愿意承担一部分清洗费用,但由于和小陈索赔差距过大,没有达成协议。

因此,小陈随后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未成年,年少无知,纹身店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存在过错,请求赔偿。

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文身服务经营者在未核实其年龄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文身服务,致其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小陈自己主动要求纹身,也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经过调解,李某返还小陈文身费用800元、赔偿清洗文身费用5000元,双方表示同意。

1、纹身固然看起来很“帅气”,但是殊不知社会对纹身都存在一定“偏见”,认为纹身的人不是“不务正业”,就是“不走正道”,所以大家在纹身之前一定要仔细思考周全,千万不要等纹身影响到自己找工作,再后悔莫及!

2、李某和小陈的纹身服务合同有效吗?

第一、本案虽然是小陈主动要求李某给其纹身,但是纹身时小陈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

具体到本案,小陈纹身时根本没有考虑到纹身对其以后发展影响,与其智力认识并不相适应,且事后小陈的家属没有进行追认,所以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二、《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具体到本案,李某未依法核实小陈的年龄,违反法律规定给小陈纹身,该合同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也属于无效合同。

3、合同无效,应当如何处理?

《民法典》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到本案,既然合同无效,李某就应当向小陈返还纹身费用。除此之外,由于纹身侵犯了小陈的人身健康权,小陈可以要求李某赔偿相关费用。

当然,本案中小陈即将成年,自身考虑不周,也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较轻李某的责任。

最后,年轻人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做啥事尽量三思一下,不要事后在后悔,因为有的事情还可以再来,而有的事情就不可以了!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17岁少年纹花臂后悔起诉文身店获赔# #头条热榜# #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上海虹口,发生了一起引发热议的案件!17岁的小陈一时兴起弄了个文身,不久之后,小陈就幡然悔悟,决定将文身洗掉。但是一咨询,洗文身的费用不菲。拮据之下,小陈觉得当初给自己文身的老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小陈将老板起诉至法院索赔。

原来,男孩小陈比较喜欢看电影,经常被电影里文身的人物吸引,觉得文了身就代表着气势和力量。今年6月,小陈的这种想法愈发强烈,特别想在自己的胳膊上搞个文身。

少年的心性就是说干就干,于是,他挑选好图案之后并找到了文身店老板李某。见有顾客,李某也没有核实小陈的年龄,收了800元加工费之后便开始给陈某文了起来。一段时间过去,小陈看着自己挑选的图案在身上显现,满意地离开了文身店。

但少年的心性是说变就变,某天醒来,小陈看着文身忧愁了起来,他想到自己马上就要成年,要进入社会工作,这个东西肯定会给他带来不便。最后,小陈决定要洗掉文身,但他一去问,清洗的费用竟然比800元手工费贵好几倍。

小陈又开始忧愁起来,但这次,他没有忧愁太久,他想到了“始作俑者”文身店老板李某,毕竟李某对待自己这个未成年人当时竟然一点也不相劝。不料现实很骨感,找到李某之后,李某一口回绝。

无奈之下,小陈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向自己道歉、返还手工费800元、赔偿文身清洗费2万元。

收到诉状之后,李某提出两点辩解意见:一是自己是正规经营,小陈也是主动消费,自己收钱干活没有错处;二是自己当初只收了800元手工费,现在让自己赔偿2万元,相去甚远,有违公平。

【@蜗牛说法】

1.李某是否应该向小陈返还这800元手工费?

我国《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小陈来到李某的文身店,让李某为自己文身,李某同意,双方实际上建立了一个以文身为内容的承揽合同。但建立的承揽合同并不当然有效,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生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由于文身时小陈是未成年人,他是不能够文身的。按照法律规定,小陈是没有权利跟李某建立前述承揽合同的。同时,这个承揽合同约定的文身内容会给小陈带来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这个合同内容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所以,小陈与李某建立的承揽合同是无效的。由于合同无效,李某应该向小陈返还这800元的手工费。

2.李某是否应该向小陈赔偿2万元的清洗费?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涉案的承揽合同无效,而李某在为小陈提供文身服务的过程中,并没有主动查看小陈的身份证件。李某的行为对小陈文身的存在有过错,那李某就应该对小陈后面清洗文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小陈当时已经17周岁,即将成年,他本人对文身的事情有相应的辨识能力,但他还让李某为自己文身,说明他对自己的损失发生也有重大过错。所以,小陈他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损失,不能全部由李某承担。

最终,经过法官调解,李某向小陈返还800元手工费、赔偿5000元文身清洗费用。

3.本案的发生提醒广大家长注意,要时刻与子女进行沟通,避免子女因为一时兴起作出无法挽回之事。

同时,也提醒从事文身服务的经营者注意,做业务之前,还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查验身份,确定是未成年人之后,要坚决不向他们提供服务。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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