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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仁化一男子开设赌场潜逃两年终获刑

时间:2019-10-27 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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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仁化一男子开设赌场潜逃两年终获刑

文/羊城派记者 张文 通讯员 蒙传远 邹方筱

记者从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获悉,仁化县一男子卢某在潜逃2年后,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

据了解,6月至8月期间,同案人陈某(已判刑)先后纠集卢某等人在仁化县格顶、董塘坪岗、周田等地开设赌场,纠集赌客以“大风车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营利。赌场开设后,短时间内涉案人员就增加至近50人。

法院查明,为了便于管理,增强赌场吸引力,陈某等赌场大股东将赌场部分股份分给卢某等人,并对其进行具体分工,有人负责发牌、“抽水”;有人负责放高利贷,提供资金吸引赌客;还有人负责雇人为赌场放风、带客。卢某作为赌场股东,除偶尔发牌、“抽水”外,主要进行参赌活动,营造赌博氛围,并根据股份大小“抽水”分红。

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卢某等人在多个僻静地点开设流动赌场,每天有数十人参赌,“抽水”数额几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

8月17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涉案赌场,抓捕部分赌场股东及涉嫌赌博违法人员。当日不在赌场的卢某听闻消息后,当即离开仁化,逃往广州。随后,卢某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月,卢某在广州被公安机关抓获。

仁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卢某是赌场股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卢某在审判过程中,有如实供述、当庭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卢某未上诉,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法官表示,在本案中,涉案人员相互勾结形成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其中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因此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来源 | 羊城派

题图 | 羊城晚报(文图无关)

责编 | 冯小静 郑宗敏 实习生 羊镓燕

实习生 | 梁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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