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驾驶人李某某,因驾照暂扣期间再次饮酒驾驶,被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上路排查民警查获。
当晚,稷山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正在城区大佛路与富强街交叉口开展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夜查行动,20时许,李某某驾驶晋A9***R小型轿车行至该路段时,看到交警正在查车。其因酒驾曾被查处,驾驶证正处于暂扣期间。情急之下,意欲掉头驶离。执勤民警快步上前将其拦停。检查中,李某某身上的酒味引发民警警觉,经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3.61mg/100ml,存在饮酒驾驶违法行为。
经核实,民警发现李某某曾因酒驾被查处,目前驾驶证还处于扣留状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民警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驾驶证扣留期间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拘留10日、罚款2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受到教育和处罚的李某某对自己的心存侥幸后悔不已,他表示以后一定遵守交通法规,再不违法驾驶。
图/文 李东兴
编辑:河东纪实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