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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样本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时间:2020-03-21 03: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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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样本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两梯两户不就是一梯一户吗?我忽悠你了吗?”江苏常州的戴女士,觉得自己的购房的时候被开发商给忽悠了。宣传时说是“一梯一户”,交房的时候却成了“两梯两户”。这不是骗人吗?开发商却辩称,两梯两户不就是一梯一户吗?(来源: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戴女士称,5月8日,其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总价2122360元购买了7幢1201号房屋(期房)。戴女士之所以选择该户型,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宣传该户型为“一梯一户”。

不过到了交房的时候,戴女士却发现根本就不是“一梯一户”,而是“两梯两户”。

戴女士遂与开发商交涉此事,认为其在宣传时有欺诈的行为。但对方却辩解称,两梯两户不就是一梯一户吗?这有什么区别吗?

于是戴女士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该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要求撤销购房合同,由开发商承担其之前以低于市场价卖掉的住宅的差价20万元及两年的租房费用6万元,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追究虚假宣传,通过欺诈订立合同的责任,并对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三倍赔偿。

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于7月2日对此事进行了核查。7月13日,开发商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在该说明中称:

当时签约时,销售人员已经向戴女士详细进行了介绍,也带着戴女士及其丈夫武某参观了实体样板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附有清晰的户型图,该图体现了整层楼栋情况,清楚显示了客户所购买的房屋位置,以及同层电梯、楼梯的分布情况。

戴女士(及其丈夫武某)在参观了实体样板房之后,才选定了该房屋,在购房合同中的户型图处也签字确认并捺了手印。

因此开发商认为,不论是在售楼中心及样板房的公示,还是在整个销售签约过程中,均已尽到全面的告知义务,并无欺诈行为。

7月14日,开发商再次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戴女士所购7号楼位于小区中心位置,分为甲乙丙三个单元,每个单元均为两梯两户的设计。

虽然在销售过程中介绍为一梯一户,但是戴女士夫妇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参观过位于实体楼样板间,对于该楼栋的单元、房源位置、前后楼间距已做过详细了解。

7月15日,市场监管局经核查后认为,关于一梯一户和两梯两户的区别,存在个人理解上的差异。戴女士的投诉,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故决定不予立案。

戴女士对该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遂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场监管局的不予立案决定,依法受理戴女士的举报。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表明,戴女士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看过了实体样板房,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分层、分户图也通过签名的方式进行了确认。

而该房屋分层分户图反映了整层楼栋情况,清楚显示了戴女士所购买的房屋所处位置及同层电梯、楼梯的分布情况。

因此,市场监管局认为一梯一户和两梯两户的问题存在个人理解差异,无充分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驳回了戴女士的诉讼请求。

戴女士不服,又提起了上诉。戴女士称,其与丈夫只是在购房前参观了除7号楼以外的其他户的样板房,所参观的并非购房合同中约定的7号楼172㎡户型的样板房。而且样板房只是体现户内布局问题,并未涉及梯户问题。

另外,戴女士是在疫情期间通过网络购房,网络宣传是其获取楼盘信息的主要途径。开发商宣传的“一梯一户”,对戴女士的购房意愿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而且开发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也认可7号楼的每个单元均系两梯两户,但在介绍过程中却称“一梯一户”,明显属于虚假宣传,恶意欺诈。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开发商在宣传中使用了“一梯一户,归家的顶级礼遇”、“一梯一户,尊享舒适私密”的宣传内容。

该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认定其是否属于虚假宣传的关键。市场监管局应当对此予以核查。

至于戴女士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悉该户型的实际情况为“两梯两户”,并不影响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但市场监管局对开发商对外销售的小区中,是否确有“一梯一户”的户型未予调查核实;(如果确无该类户型,那明显就是虚假宣传)

而且“两梯两户”,能否实现开发商在宣传中所指的“归家的顶级礼遇”、“尊享舒适私密”的效果,也未进行任何调查和论证。

此外,市场监管局在原审中称,“一梯一户和两梯两户的区别,存在个人理解上的差异”,但该理解上的差异,是否足以导致消费者因此产生误解,继而作为是否购房的决定,也未进行任何调查。

二审法院认为,市场监管局未对上述关键问题予以核查,仅以“一梯一户和两梯两户,存在理解上的差异”为由,便认定开发商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市场监管局不予受理的决定,责令其对戴女士反映的问题重新作出处理。(戴女士的索赔要求可另行主张)

#315全民行动##江苏#

浙江杭州。陶先生花890多万买了一套160多平方米的叠墅。因为房子是样板房,为此他还交了65万元的软装款,他认为所见即所得,样板房里所有物品都是他的,但后来去收房的时候,发现少了30多万的软装,这让他不能接受。而开发商的回复是:东西丢了!

这套叠墅是陶先生在8月份购买的,套内面积为165.46平方米。因为当时自己喜欢的房子没有了,摇号也没有摇到,最后一套的样板房就被他买了下来。

陶先生的女儿表示,小区都是硬装交付的,当时开发商的意思是花65万,将样板房里的软装全部买下来,所见即所得,哪怕是一双筷子,一个绿植,都归陶先生所有,于是他们又交了65万元的软装款。

去年12月份,对方通知陶先生可以交房。但他们去收房时发现,所有的软装都不见了,锅啊、盘子啊、玻璃瓶啊、很多东西都没有,甚至连一双筷子都没有。根据陶先生盘点,大概少了34万多,而且一些所在的家具也都是破损的,露台门槛瓷砖脱落,墙上的装饰都被卸了下来。

这种情况下,陶先生没法收房。可找到开发商,对方却表示:“东西掉了是您自己的责任,交接的时候您只搬走了部分,剩下的我们没有保管义务”

根据陶先生的女儿描述,在去年7月份,开发商确实跟他们说过要把东西搬走,因为房子里面还要整改,不过陶先生他们也没有地方搬走这些东西。第二天,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说东西可以不用搬走,只要把一些易碎物品包装好放到储物间就可以。结果现在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现在时间过去这么久了,房子迟迟都没有解决,陶先生找到媒体反映此事,希望开发商能把丢失的30多万元软装补给他们,另外,因此而推迟的交房时间,也应该进行补偿。

对此,开发商的一位许经理回复:当初他们是有约定的,陶先生对这些物品有保管的义务,不过陶先生并没有搬走,再加上这期间时间比较长,正常工地施工有人跑进跑出,造成磨损是很正常的,这些事情现在说不清楚。

他们确实答应陶先生把软装放在仓库里,但他们并没有保管的义务,之前做过多次协商,他们打算向总公司申请十万元的关怀金来补偿,但陶先生不同意。那既然如此,就公对公,该怎么样怎么样就好了,反正他们是没责任的,而且房子也是正常交付的,是陶先生不收房,所以不存在违约金的情况。

说起来,这件事确实有些复杂,有网友说,东西是放在自己家里的,东西不见了,难道要怪业主没保管好吗?

以目前的情况来看,东西莫名其妙的不见了,业主肯定是不能接受的,毕竟这些是花大价钱买的,但从法律层面来说,业主没交房,东西确实是陶先生的,但房子还不是。而且双方之前签了协议,这是他吃亏的地方。

当然,这些东西不会无缘无故地丢失,首先第一时间要选择报警,先不说是谁的责任,现在东西丢了,那这就是盗窃,是谁拿走的,这个还是要查清楚的,要知道这30多万的东西,价格可不是小数目。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万元,数额已经达到特别巨大,依法应给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样板房不同于一般的毛坯房,因为它在出售的时候是带有装修的,所以其质量保障应该包含房屋保障和装修保障两个层面。开发商应该把样板间纳入精装修房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口说无凭,为了维权需要,在选购样板间或者依据样板间购买毛坯房的时候,一定要开发商在买卖合同上注明所有款项。自己也要注意相关的细节。

#媒体人周刊#

买的一百多万新房,在没被告知的情况下,被开发商装成样板间,业主看到朋友圈才知道。

最近在浙江杭州,一男子花了一百多万买了一套高级房,房子需要一年后交付。然而,该男子在看朋友圈时,发现自己买的新房被开发商私自装修,做成样板房!

刘先生买了新房,开发商未经其同意,将其作为样板房安装。在刘先生看来,自己辛辛苦苦买的新房变成了二手房,大家都不舒服。

出人意料的是,开发商给了刘先生两个选择,一个是折旧卖给刘先生,一个是从现在开始使用,直到交房,然后恢复到原来的配套。那么问题来了,开发商莫名其妙的占了客户的房子,还要装修成样板间。刘先生怎么能接受?

男子不接受两种方案,以为自己买的是新房,结果莫名其妙被开发商装修成样板房,还要花钱买装修,肯定不能接受。男方的解决办法是,交房后,样板房的硬装保留,省得自己再折腾。另外,按照市场价补偿自己的房租。

在这里我想问一下开发人员,你们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吗?你就是这样对待现场业主的吗?既然已经卖出去了,为什么不去查?出了问题之后,肯定会这样。更何况这件事的责任完全是开发商的事。看到这里,我真的很无语。

未经业主同意,开发商直接装修房屋,严重侵犯了业主权益。

房子虽然还没交付,但是已经签订合同,以后就是刘先生的了。开发商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先生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友对此也在热议。

开发商的话违法流氓。现在已经卖给别人了,签订合同备案后就是业主的了。不要做任何有损业主权益的事情!

从法律上讲,男子与开发商已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男子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此时房屋所有权已经归男方所有,所以包括开发商在内的其他人无权使用和处分该房屋。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处置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根据货物或服务的各自情况,对货物进行分类。

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买受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未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第45号,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降低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浙江新闻# #百万新房变样板房# #我要上 头条#

浙江,杭州。于女士打算买一套房,她看样板房的户型图时,挑中了一套厨房有两个窗户的房子。可当房子快交付的时候,却被告知,厨房只有一窗子。于某一气之下,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10万元。(案件来源:法院网)

于某在买房前,非常谨慎 ,看了很多户型图都不满意。当她来到杭州某楼盘看房时,发现样板间里的户型图都很漂亮。特别有一个户型图,图纸上的厨房竟然是有两个窗户,爱做饭的于某,非常满意这一套房,很快就敲定了买这一套房。

在该楼盘开发商预售精装修房屋时,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的附件中,房屋平面图显示该户型厨房有两个窗户,正对设备平台的窗户较大,厨房东侧窗户较小。

但平面图左下角附注:附件房屋平面图中门窗仅做示意,具体门窗材质,分格,样式及开启方式仅供参考,双方认可实际交付现状为准。

当时的于某看见附件中的房屋平面图,跟自己最初看上的一模一样,也就没注意后面的字。 签订完买卖合同后,她就满心期待着房子交付的日子。

谁知道房子还没有交付,她就接到开发商打来的电话。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将图纸贴错,当房子建成后,才发现,于某购买房屋的厨房,比合同附件平面图中标注的少了一个窗户,厨房东侧较小的窗户没有了。

于某接到开发商的电话,非常不高兴,她当初看中这套房子,就是因为看到户型图,厨房里有两个窗,可以通风透气,不怕受潮,以后做饭也比较心情舒畅,所以才选择买这套房子。

现在开发商告诉她,她购买的房屋在交付时,和合同附件平面图不一样,这实在让她有点难以接受。她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要求,补做一个窗户。 但开发商表示,房屋虽然没有交付给业主,但图纸已经在主管部门备案无法补做窗户,并告知于某,虽然厨房只包含一个窗户,但不影响厨房的功能和使用。

于某听了之后,气不打一处出,两个窗户能跟一个窗户比吗?一个窗户肯定会影响厨房的空气流通。她再三要求开发商补开一个窗户,和开发商也表示,实际交付房屋,厨房只会有一个窗户。

得到这个结果,于某实在是不甘心。她要求开发商补偿损失10万元,那么她的诉求是否得到法院的认可?

1. 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的附件的房屋平面图,明明显示该户型房屋有两个窗户,但开发商却告知于某,实际交付房屋,厨房只有一个窗户,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开发商因为施工人员的失误,造成房屋与户型图不一样,那么就是违约买卖合同,应当赔偿于某的损失。

2. 在买卖合同中,平面图右下角附注有,附件房屋平面图中门窗仅做示意,具体门窗材质,分格,样式及开启方式仅供参考,双方认可实际交付现状为准,这是否成为不用赔偿的理由?

这不能成为不赔偿的理由,仅供参考的是门窗的材质,分格,样式及开启方式,并没有说窗户的数量,所以实际交付房屋应当与户型图一致。而开发商在未交付前,就告知于某,厨房少了一个窗户,所以属于违约买卖合同,应当赔偿于某的损失。

3. 于某要求开发商,在厨房补开一个窗户,开发商表示,图纸已经在主管部门备案,无法补开窗户,这是否也能成为不赔偿的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综上所述,厨房少了一个窗户,确实对厨房通风采光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理应给于某补偿。

@雷神看法 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千万不要将就。既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交付了房款。开发商就应当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杭州头条#

#成都# #成都生活# #数度成都# #成都头条# #成都身边事#6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就成都兴东置业有限公司R29假宣传误导销售[已回复]

本人成都人居R29业主6栋业主,

本人可代表R29百名业主反映以下问题

1.严重的层高问题

在购买兴东置业人居R29公寓过程中,人居R29销售人员刻意向业主隐瞒房屋实际可用高度,样板房与实际房屋层高严重不符,销售人员全程并未告知和提醒并称实房和样板间高度一样,且一直向业主说层高为4.2,并不告知实际使用层高为4米或不足4米。业主在收到房屋后才发现实际房屋比样板间矮很多

样板间搭建装修完成后4.08-4.09米,而业主拿到清水房仅4.05米甚至部分业主不足4米(上百户业主层高不足4米)。开发商向业主讲解造房工艺作为层高仅4米或不足4米的理由,但是销售人员在销售期间却拿样板房高度告知业主装修后也是同样高度,业主认为开发商已经存在虚假宣传,误导销售的行为。且开发商在业主交房对楼层有异议时,才在样板间贴上了“非交付标准”告知书,这个行为已经是证明了开发商发现自己出现虚假广告的情况后心虚的表现,此行为业主已取证。

沟通情况:业主代表已经通过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开发商不承认不解决问题,把责任丢到业主身上。试问一个国企单位,出现了问题不承认、光推卸责任,难道是个国企单位应有的作风嘛?难道群众的呼声视而不见吗?

2.销售和签约途中,不告知产权仅剩31年

整个销售环节中,开发商对于房屋产权只剩下31年的情况也并未告知和提醒。整个购买过程中,因销售人员催单逼单等销售手段,也因为没有考虑到国企开发商的楼盘会出现虚假的问题,导致在购房过程中并未认真阅读合同,且补充协议和原合同中有诸多冲突点,销售人员全程也并未告知和提醒。在许多问题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购房合同,事后收房时才发现实际房子和销售所述及样板间完全不符合,且产权仅剩31年的情况。

本人认为人居R29在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刻意隐瞒,虚假宣传及误导销售的情况。

回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友您好。经对情况的认真核查,现回复如下:

一、针对清水房交付后,反映部分房源楼层净高不足的问题。锦江区住建和交通局工作人员已于6月6日13时50分与您联系并解答您的疑问。

二、针对反映成都兴东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误导销售的问题。经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您与成都市兴东置业有限公司已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标明的各楼层商品房层高,与报规方案、施工图及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层高一致。合同内容中已明确规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所占的土地规划用途为商业,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3年02月07日。

自8月,该公司提供的样板间内设有“样板间仅作展示,非交付标准。”的提醒。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七条中明确约定:“双方约定《合同》、本协议及其附件之外的任何要约邀请(包括出卖人制作的楼盘广告宣传资料、沙盘、模型、楼书、出卖人所修建的样板间/示范单位/示范区/概念展示区等)仅具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指引的功能,均不对合同双方具备约束力,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及条件;该文字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与《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约定或规划建设文件不一致的,以《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约定为准。出卖人已明示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以及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6月2日9时40分电话告知您相关情况,并建议您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12月20日,钱某与重庆某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开发商位于重庆市的一套花园洋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74.06平方米,总价款为142万元。

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8月18日,房屋按毛胚房标准交付,房屋底层为私家花园,私家花园采用绿篱围护或墙体与栏杆围护,或绿篱、墙体与栏杆相结合的方式围合,并在入口处设立柱和栅门。

合同签订后,钱某高高兴兴地付了房款。

可是令钱某没有想到的是,等去验房的时候却发现所谓的私家花园变为竟然变成了公共绿地,前入户门也被树木堵住,也没有立柱和栅门。

这下子让钱某恼火了,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样板房明明都显示了房屋底层为私家花园,而且当初买这套花园洋房的原因就是看中了私家花园。

于是,钱某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认为开发商已构成根本违约,请求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庭上,开发商却辩称,所谓的销售广告以及宣传图册户型图仅是要约邀请,即使该房屋无私家花园、栅门等设施,也不属于根本违约。

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开发商的辩护意见,判决钱某败诉。钱某不死心,又提起了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方以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须达到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钱某所称的私家花园无论是从宣传图册还是合同约定来进行分析,性质本身属于公共绿地,也就是小区业主所共同享有的小区配套设施,即使开发商未修筑立柱及栅门,但该违约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宁夏银川,张先生花了190万元买了一套样板房,可是住了两个月之后,张先生却等来了开发商一则欠费通知,让张先生再交上70万元,称之前卖给张先生的价格是毛坯价格,这70万是装修费。张先生便没有交上这笔钱,可是让他愤怒的一幕发生了。

第二天,张先生发现家里已经被断水断电,询问物业后得知,张先生没有办理入住手续,因此不是小区业主,无奈张先生便买了一个小型发电机救急使用。

#大兵叔叔说法#

近200万元的价格,非但没有买来一个舒心的房子,反而却带来了一身的麻烦,确实很让人闹心。

既然开发商要求张先生补足这70万元的差价,那么就需要明白当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对装修这部分事实是否进行了约定。

本案中,双方并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签署了认购书,同时签订了承诺书,在承诺书中对样板间的装修进行了约定,即因装修时间较长,有马桶损坏以及漏水的问题,显然,双方对于存在装修的事项是明知的。

而如果双方在认购书中,对房屋的现状进行了约定,比如约定了毛坯或者精装修交付,那么就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但是如果没有进行约定,那么就按照实际的情况,本案中,双方已经对房屋的装修签订了补充协议,但是却并不能够代表双方对装修的价格进行了确认。

其实,这个很好判断,比如在同时期的卖房中,开发商以什么价位进行了买卖,那么提供其他的成交合同来判断即可,而如果这个价格和其他房源的毛坯价格差不多,显然就是按照毛坯进行售卖的,而非精装进行的买卖。

由于双方目前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率又比较低,因此开发商具有较大的回旋余地。

而至于物业公司停水停电的问题,如果是正常的入住业主,物业公司这样做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对此造成的损失,物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由于双方仅仅签署了认购书,物业进行停水停电的做法也同样欠妥。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男子花190万买房被告知要再付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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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兵叔叔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天府问答:天府新区万科天府公园城欺瞒消费者

问:领导您好,我是成都市一名普通职工,一直未能拥有稳定的住所,终于于9月购房摇中万科天府公园城一期精装房,每平米装修标准3450元,现万科天府公园城二期已取证,为清水,备案均价1.5万元-1.6万元。据悉,该项目一期、二期为同一地块,地价相同,为什么一批次为精装,二批次为清水?且前期万科天府公园城开发商一直宣传为精装,存在欺瞒消费者行为!此外,项目二期容积率更低,备案价却低于一期相应楼栋价格,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37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45号)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根据项目楼面地价及建安成本等合理确定申报价格,不得虚高申报,不得以精装修、提高设施设备档次等为名变相抬高价格,损害购房者权益,本人认为,此次万科天府公园城二期项目严重违反了成都市政策规定,希望政府部门解决,给市民一个公道。

回复

答: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网友:

您好!您在网上反映的问题,经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公园城市局核实:因该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成品住宅建设要求,企业可自主选择以清水房进行销售。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规定,商品房的计价方式由出卖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成品住宅属于商品房的一种,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总价款、装修价款等应由出卖人、买受人协商议定一致后通过买卖合同予以约定。

经市场监管局核实:万科天府公园城3号地块(一期)开发商在销售现场公示了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价格、不利因素、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房屋装修交付标准等事项。我局工作人员调查中未发现销售人员对外宣传所有高层均为精装交付的相关证据。因此,我局认为开发商尚不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如您有新的证据,请向我局提供。

感谢您的留言,如还有疑问,请联系028-68772612#成都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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