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科中旗人民检察院对以被告人吕洋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被告人吕洋与妻子霍莉莉于出资设立“德源东寄卖行”,并以寄卖行为依托向不特定人发放高利贷款。为保证高利贷款的发放及收回,吕某以寄卖行为主要聚集地,陆续招揽马某某、季某某、高某某、闫某某、陈某某、白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为其所用,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并拉扰腐蚀科尔沁区公安局姜某某为其提供庇护。吕洋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胁迫或者“软暴力”等手段非法索要高利贷,多次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指控,以被告人吕洋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共有成员15人,涉及行贿、妨害公务、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罪等7项罪名24起犯罪事实,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