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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 法院对于刑案可以依法中止审理

时间:2019-04-18 00: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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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 法院对于刑案可以依法中止审理

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联合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简称《“两高两部”意见》)强调注重办案安全,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

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如果受到疫情的影响,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审查起诉、审理期限内办结的,应当如何处理?

上述负责人称,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案件,既要严格依法,也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

人民检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

如果因为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办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上述负责人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据此,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刑事案件,包括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审理。同时,要切实注意防止超期羁押。

对于涉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以及羁押期限临近可能判处刑罚的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开庭审理的,应当做好相关防护工作,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及时开庭审理;条件具备,案情适宜的,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开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出庭支持公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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