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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公安局对违反疫情防控行为 从严 从快 从重依法打击!

时间:2021-10-18 19: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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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公安局对违反疫情防控行为 从严 从快 从重依法打击!

当前,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全市人民上下一心,众志成城,坚决打响疫情防控阻击战。

但就在这关键时刻,却出现了不服从管控措施、造谣传谣等不和谐的声音和画面,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风险。连日来,巩义公安机关毫不动摇地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快速出击、依法处置,接连查处4起涉疫类违法行为,6人被拘留。

辱骂、阻拦防控疫情工作人员,拘留!

1月29日中午,违法行为人邓某逢(男,48岁,巩义市回郭镇人)、李某林(女,36岁,巩义市回郭镇人)因对巩义市回郭镇北寺村设置防疫隔离设施不满,在防疫设施设置现场闹事,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阻拦,引起现场秩序混乱,影响防疫工作正常开展。

当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二人因寻衅滋事分别被行政拘留5日。

发生肢体冲突,拘留!

1月31日零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龙(男,33岁,巩义市人)、刘某(男,38岁,巩义市人)在试图通过巩义市桐本路安乐街口孝南村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检测卡点时与执勤人员发生口角,后与执勤人员引发肢体冲突,造成执勤人员受伤。

当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刘某龙、刘某因阻碍执行职务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9日、5日。

造谣,虚构事实,拘留!

1月29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赵某教(男,66岁,巩义市人)在微信群中发布“巩义第一例感染病人胡某在郑州六院死亡”的虚假信息,随后被快速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赵某教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3日。

拒不服从隔离规定,拘留!

1月30日晚上2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龙(男,32岁,巩义市小关镇人)在经过小关镇冯寨村煤矿路口出村时不听路口防疫执勤岗点工作人员的劝说,对工作人员多次进行辱骂,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当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张某龙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活动,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巩义公安将进一步从严、从实、从细狠抓防风险,护安全,战疫情,保稳定等各项措施的落实,全力投入疫情防控阻击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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