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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制度员工守则 酒店员工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时间:2021-03-31 12: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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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制度员工守则 酒店员工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女子在浴室淋浴,闯入光着上半身男子,酒店赔1500元,男子赔500。

近日,在江西某五星级酒店,发生了一件让女顾客难以接受的事情(匿名石女士)。

石女士注重生活品质,有运动健身的习惯,她入住了这家五星级酒店,因为这里设施丰富,包括游泳池和健身中心。

当天晚上,石女士在这家酒店六楼的健身中心游完泳后,去女卫生间洗澡。由于天色已晚,整个女卫生间里只有她一个人。刚洗到一半,突然闯进一个中年男人,他一丝不挂,穿着一条花里胡哨的泳裤。

石女士吓坏了,一瞬间她感到了恐慌和害怕。她急忙抓起一条浴巾披在身上。那人看了一眼后,转身走了。

情急之下,石女士赶紧穿好衣服跑了出去。

石女士情绪相对平静后,向泳池工作人员汇报了此事,工作人员表示会查看监控。

石女士回忆说,“当时我正在这个卫生间洗澡,那个男的在隔间外面侧身看了一眼。我非常害怕。当时我全身赤裸,只能随身带一条浴巾。那人看到后转身就走了。”

此外,石女士认为酒店也存在失职行为。

她说:“从游泳池往右拐是女卫生间,男卫生间对面。虽然侧面有标志,但是门上没有男女卫生间的标志,门可以随意打开,也没有上锁。门口没有提醒和警告,也没有工作人员。”

在九拍新闻的报道中,酒店政策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反馈:“酒店算是房东,六楼的健身中心包括游泳池都是酒店出租的,无法干涉,只能监管。是否存在卫生间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他们会去查。”

据城市现场报道,该男子是刚入住酒店参加会议的客人。他说他游完泳急着找厕所,不小心进了女厕所。

“因为(想)方便,着急,男子就从(游泳池)起来,转身直接进去了。也没注意到是真的在找厕所。我真的不想冒犯这位女士。请原谅我。这真的是我的错。”男子这样表述。

石女士对此说法表示怀疑,随即报警。

经民警调解,该男子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500元。由于疏忽,酒店还向女士支付了1500元的赔偿金。

石女士说,“再多的钱也弥补不了她的损失,赔偿金将捐给慈善机构。”

针对这一错误,网友们纷纷发表看法。

“如果一个女人误进了男浴室。不得有怨言。这就是男人和女人的区别。虽然我看见你走了,但我并没有失去什么。”

“现在很多卫生间的牌子都很奇怪,没有文字,只有两个图像,有时候在门口要花很长时间才能识别出来!游泳后很容易出问题,尤其是近视不戴眼镜的情况下,人处于麻痹状态,会走错的。”

一般来说,一些酒店健身中心的女卫生间都是开放式的地方。一般没有专门人员看守,女性在卫生后自行入浴。虽然这极大地方便了女性的访问,但也给女性的隐私保护增加了一些风险。

如果有人有意无意地闯入并偷录视频,会对女性顾客造成很大威胁。

建议酒店不仅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内部培训,还要不断完善酒店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体系,最大限度地保护客人的隐私和安全。

情侣住酒店,女子酒店内洗澡,没想到被男服务员看光光,女子怒而要求酒店和服务员赔偿精神损失,酒店却说:“我们没有错。”

春节是一个盛大的节日,对中国人来说再也没有比春节更加重要的节日。现在过春节很多人都借着假期到外地游玩,有一对情侣就趁着春节放假一起去了浙江杭州游玩,两个人玩的十分尽兴,假期快要结束的时候,两个人收拾自己的行李,马上就要退房回家。

女子在收拾行李的时候又出了一身汗,觉得身上黏腻腻的,十分难受,就在自己的男朋友将行李送去车上的时候,女子脱光了衣服,进入厕所内,又冲了一个热水澡,就在冲热水澡的时候,女子觉得口腔不够清爽,就又开始刷牙,可是就在女子冲澡刷牙的时候,房门被频繁的敲响,女子本来以为是男朋友回来了,就没有回应,他知道男朋友的手里有房卡,所以不用去开门,男朋友自己就可以进来。

敲门声持续了好几分钟,女子一直没有回应,后来女子就听到门外一个陌生男子的声音:“请问需要洗衣服务吗?”女子忽然意识到门外可能不是男朋友,而是一个陌生男子,女子想到此,因为在刷牙,所以也就没有回答,本来以为对方得不到回应就会离开,可是女子却想错了。

就在女子一丝不挂的从洗澡间里走出来的时候,女子居住的房间的房门咔哒一下开了,从外面走进来一名穿着酒店服务员服装的男子,这名男子直接将女子一丝不挂的场面全部收入眼底,而女子见到竟然是一名男服务员,开始尖叫起来,男服务员被尖叫声吓坏了,连忙退出去关上了门。

女子想到对方竟然将自己一丝不挂的场面全部收入眼底,心里觉得十分的不舒服,她想想当时的尴尬,立马就心头火起,穿上衣服,就找到酒店的经理去交涉此事,可是酒店的经理却说:“我们没有错。”

酒店经理认为,当时女子的男朋友已经带着房卡到酒店的前台办理了退房手续,在退房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照常理酒店的服务员就需要到酒店的客房内去做清扫,所以酒店服务员完全是按照酒店的规章制度在办事,他根本不知道入住酒店的女子在退房后还会在房间内洗澡,所以酒店方面没有任何的过错。

女子则认为,自己刚刚退房,还没有离开酒店,所以自己依然拥有酒店的使用权,而且那名男服务员一开始在门口敲门的时候,并没有说自己是来打扫客房的,而是问是否需要洗衣服务,所以从这一点上来看,当时这位男服务员根本不是去在退房后去打扫客房的,而是根本不知道客人已经退房,是要为客人提供洗衣服务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服务员没有经过客人的同意是不能私自进入客房的。

酒店的男服务员私自进入客房,看到了不该看的事情,女子声称自己的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所以女子有权要求酒店方面和男服务员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男服务员之所以没有经过客人同意就进入客人的坊间,完全是酒店管理上面出现了问题,所以酒店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男服务员认为,自己已经在外面敲了很长时间的门,所以酒店里的客人完全知道门外有一名男服务员,应该做好精神准备,穿好衣服,以防对方进入造成尴尬的情况,女子没有穿衣服,最终造成尴尬的局面自己完全没有错误,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因为自己已经敲过门了,而且已经敲了很久,女子应该为尴尬事件承担全部的责任。

三方各执己见,争论不休,女子一怒之下将酒店和服务员起诉到当地的法院,要求酒店和服务员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酒店和服务员却认为自己没有任何的错误,女子被看光光只能自己负责。

现在这起官司还在杭州当地等待着开庭审理,至于法院到底会做出如何的判决,很多人都在拭目以待。

假期是美好的,假期出外游玩已经是现代中国人的时尚,不过假期出外游玩的时候,一定要有所提防,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出现,女子的麻烦或许是无意间造成的,其实女子或许并不是要获得多少赔偿,而只不过是为了心头的一口气,而酒店和男服务员又是何其无辜,本来一切都好好的,却被顾客起诉到法院,实在是天降横祸。

对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最近酒店换了管理层,又重新制定新的规章制度,来约束管理基层员工,做为一名安保个人认为有些制度完全没有必要,(比如每天进入公司的员工要登记姓名、电话、体温,每天都要写一大页)有的管理层也许要加强员工的管理,也许给老板,老总看的。真有必要吗?

上酒店吃饭,也不能按时按点开饭,除非吃快餐。外卖人员也应按规章制度办事丶尽心尽责按规定时间内时送到客户手中。理解万岁!

筝小钱

女子点外卖,外卖小哥提前10分钟送到,女子不仅不签收还要求退餐,还出言不逊要外卖小哥滚,小哥忍不下这口气,当即爆发踢了女

“多次留宿女下属,开除他有错吗?”江苏南通,赵先生是某酒店行政人力资源部的行政人事总监任职期间,酒店以其多次因男女上下属关系不清、造成酒店名誉受损等理由,将其开除。赵先生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主张酒店系违法解除并要求赔偿。(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先生是在8月1日入职该酒店,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8月1日至1月31日为试用期,岗位为行政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总监。月基本工资1200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0800元。同时约定月绩效工资标准为3000元,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季度兑现。

入职之后,赵先生先后在酒店《员工手册》的签收单及承诺书上签名,确认收到、知悉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11月1日,赵先生提前转正。

但是在10月17日,酒店向赵先生宣读了一份《员工纪律处分表》,并决定自即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立即辞退处理。

理由为,赵先生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多次因男女上下属关系不清,导致酒店名誉受损。比如在5月,因其与某女员工关系不清,导致女员工的家属来到酒店人事部大吵大闹,最终只得报警处理。在9月,赵先生还在其酒店客房宿舍容留本部门的女下属刘女士过夜。

经酒店调查,赵先生在宿舍留宿女下属的情况并非一次,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严重影响了公司声誉,遂决定将其开除。要求赵先生必须于10月17日办理完离职手续,并在当日中午12点前搬离酒店宿舍。同日,赵先生因突发身体不适被送至医院。此后,赵先生未再到酒店工作。

10月26日,赵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酒店支付欠付的工资及加班费,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5000元。

劳动仲裁委于12月22日作出裁决,确认酒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裁决酒店向赵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并支付9月克扣的工资3000元及加班费20344.84元。

酒店对支付工资及加班费的裁决内容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向赵先生支付赔偿金,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酒店主张,赵先生作为酒店的高级管理人员,却公然多次在客房宿舍留宿异性,其中包括酒店员工,并因此导致员工家属来酒店闹事,严重损害了酒店声誉。

《员工手册》第9条第5款关于《立即辞退》的情形即包括“做不道德行为或猥亵行为”,赵先生的行为明显违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

而且赵先生在入职时,其个人简历中填写的信息多处存在不实之处,也明显有违诚信原则。酒店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的焦点为:酒店与赵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中,酒店于10月17日向赵先生宣读《员工纪律处分表》的行为,应当视为通知赵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但无论是《员工纪律处分表》,还是之后向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既没有赵先生的签字,也没有向赵先生送达,因此不能作为与赵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和依据。

其次,即使上述资料可以作为解除依据,但是在《员工纪律处分表》中,酒店认为赵先生存在“做不道德行为或猥亵行为”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那么酒店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从酒店提供的影像资料等证据来看,仅能显示有女性进出赵先生的宿舍,但不足以证明赵先生存在“做不道德行为或猥亵行为”。

最后,酒店没有举证证明其决定与赵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过工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程序性规定。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酒店与赵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既缺乏事实依据,其程序也存在违法之处,系违法解除。劳动仲裁裁决由其向赵先生支付经济赔偿金45000元,并无不当。

酒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酒店认为,赵先生填写的个人信息不实,有违诚信原则,毫无争议。酒店女员工家属因赵先生与女员工关系不清而大闹酒店人事部门,也有出警记录予以证实。

另外,赵先生多次容留包括女下属在内异性在宿舍留宿,也有影像资料予以证实。该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正常的员工关系及上下属关系,也给酒店声誉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但一审法院仅以“只能显示女性进出宿舍”便轻轻带过,明显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同时符合程序性及实体性要求。其中,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系《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程序性要求。

本案中,酒店确无证据证据其将辞退赵先生的事由通知工会,明显存在程序性违法,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酒店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来帮忙#

浙江舟山,营销总监看到女职员在自己工位上换衣服,觉得其行为不雅,劝其去更 衣室换衣服。谁知道女职员丝毫不把总监放在眼里,继续换衣服!总监气不过,就拍照取证,没想到女职工报案说被侵犯隐私,结果让总监傻眼了!

杨总是一家酒店的营销总监,是一个女强人。那天临近下班的时候,她去市场部要资料,想要加班把餐饮的宣传照给搞好。可她一进市场部,就看到员工小丽居然在自己的工位上换衣服。这让杨总感觉非常不雅,于是制止小丽不要在办公场所换衣服了!

可小丽不听,依然我行我素继续换衣服,杨总皱起眉头说:“酒店规定员工不能在公共场合换衣服,你这违反酒店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而且还好我是女的,万一来个男人该怎么办呢?”

小丽白了杨总一眼,觉得她多管闲事,现在马上下班了,这里就只有自己和杨总,谁会过来?而且换衣服就几分钟的事情,哪有这么多巧合?于是她让杨总回避,自己要继续换衣服了。

杨总看小丽丝毫没把自己放在眼里,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了,双方当场发生了口角冲突。后来,杨总用自己的手机拍照取证,想要以此处罚小丽!

可小丽觉得杨总拍自己换衣服的照片是违法的,更害怕自己的照片外泄,有损名誉,于是向酒店的人事部门反映,并且报案!

警方很快来到酒店,了解事情的原委后,警方认为杨总虽然拍摄了小丽,但拍摄的地方有衣物遮挡,非隐私部位,而且当场让杨总把照片删掉,不会外泄,更不会侵犯小丽的隐私。

看到警方站在自己这边,杨总也就放心了。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酒店次日居然把她开除了。给出的理由是“侵犯小丽的隐私,使小丽产生较大的心理阴影,而且小丽报案”,严重影响企业管理秩序。

杨总认为,酒店制度规定员工不能在公共场所换衣服,自己是正常行使职权,而且照片已经删除,没有外泄,何来侵犯小丽的隐私?

在杨总看来,这是酒店故意找理由开除自己!自己不管吧,说自己失职,要处罚自己,管吧,说自己侵犯隐私,也要处罚自己!但不管怎么说, 自己做得没错!

于是,杨总申请了劳动仲裁,毫无疑问获得了仲裁委的支持!可酒店不服仲裁裁决,双方闹上法庭!杨总认为自己有理由稳赢,没想到一审居然输了!

一审法院认为,杨总的行为确实构成了骚扰,其表现在明知道小丽在换衣服,还采取拍摄,行为超出必要、合理的限度,属于酒店规章制度中“广义上的非职业化和其他不礼貌的行为”。所以,杨总违反了酒店的制度,酒店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杨总不服,选择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酒店开除杨总的行为违规,其理由如下:

1、小丽有错在先,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没有在更 衣室换衣服。而杨总作为酒店领导,有权对此予以指正。在其劝阻不听的情况下,杨女士对小丽的违规行为进行取证,并无不当!且照片没有外泄!

2、警方的出警处置结论,也认为杨女士拍照的行为没有侵犯小丽的隐私。

所以,法院认为,酒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此事,有网友认为,“女人何需为难女人”,办公室只有两个女人,在办公室换换工作服或者换回生活衣服,与“人方便是与己方便”,无需用手机拍照来显示权 威。

还有网友认为,杨总管理下属没有错,但小丽背后明显有高层支持,并且是刻意安排在办公区域换衣服的,专门找茬吸引总监过问并且克意顶嘴,不然一个员工怎么不把总监放眼里?

个人认为,小丽违规在先,总监制止无错,小丽顶嘴更错,总监拍照合规,按说这是一件很平常的事件,结果惊动警员,闹上法庭,酒店管理层又要辞退总监!明显是酒店故意为之,想要找个理由开除杨总!

酒店想换人,又不能解雇,但没想到杨总会坚持维 权,而且直到赢为止。这个事情告诉我们,不要半途而废,初次失败不用气馁,只要是对的,就要坚持!另外,如果被酒店开除,一定要学会采取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那么,你觉得杨总制止小丽的行为合理吗?她被酒店开除是不是一个圈套呢?说说你的看法吧!

南昌一家酒店的员工高某,国庆节期间拒绝酒店的上班安排,自己给自己放假,被酒店以“无故旷工3天”为理由开除。高某认为公司违反《劳动法》,将酒店告上法庭。法院二审判决,双方都有过错,酒店需支付解聘补偿金。

看到这个新闻给我乐了,二货公司碰上二货员工,搞了这一出幺蛾子。

先说员工高某,拜托,你工作的地方是酒店,酒店哎!哪家酒店不趁着国庆节加班加点赚钱,反而给员工放大假的?真有这样的酒店,估计早就关门大吉了。

既然进了特殊行业,就该早有思想觉悟,别指望能跟其他行业一样休假。

不过这个员工已经入职9年,突然闹这一出,估计是发现了酒店规章制度的漏洞,想趁机敲笔竹杠。

没想到酒店够刚,把自己敲进去了。

再说酒店。酒店也是想不开,想省不该省的成本。法定节假日加班,无论如何都是要给三倍工资的,你既然要靠员工赚钱,就别省这块钱了呗?

结果现在还不是要支付双倍赔偿。

另外,酒店跟员工签的劳动合同里,有没有约定节假日必须加班?如果有,那就是员工违约在先,酒店也能更占理。没有的话,赶紧亡羊补牢吧。

更让人服的是,事情闹出来后,酒店方面居然宣称“人事部并未开除该员工,开除行为是其上级主管的个人行为”。还请高某继续回来上班,被高某拒绝。

你开除就开除了,心虚什么啊?

这下好了,你没开除人家,但是又给了离职通知书,人家不来上班,法院认定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法,酒店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干满一年就要给一个月工资。高某已经干了9年,要支付9个月工资。

这真是,上阵还未杀敌先自砍八百,给对方送人头。

估计法院也被这波操作搞懵了,得,正好各打五十大板,祝你们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头条职场说#

#律师来帮忙#私自查看同事的工资单,江苏无锡一酒店员工遭开除!

刘某在江苏无锡某大酒店工作。5月16日,刘某入职该酒店,酒店向他发放了《员工手册》,并安排他在房务部从事健身教练工作。7月2日,出于好奇,刘某私自拆封查看了同事周某的工资单。

周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单信封被拆过后,随即通过保安部调取监控,发现刘某有很大嫌疑,将此事通知了酒店。

经过核实,酒店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员工手册》第18条规定:“无端骚扰客人或员工,窥视他人隐私等”的规定,属于严重违规,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刘某对处理结果不服,要求酒店继续履行合同,便申请劳动仲裁。

9月1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刘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

刘某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又诉至法院。

梁溪区法院认为,员工工资收入系员工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故酒店认为刘某私自查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属于窥视隐私行为,酒店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据此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提起上诉,认为《员工手册》并未说明工资单属于员工隐私,酒店是在强词夺理。

无锡中院认为,密封的工资单,从外表看,属于信件类,从内容看,反映的是个人工资收入,涉及个人财产情况。因此,刘某私自查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与窥视隐私行为的性质并无本质差别。

最终,无锡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职场中,员工之间难免会好奇其他同事的薪资,律师在此提醒大家,虽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员工工资是单位或个人的秘密。但民法典中规定了隐私的界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每个人对隐私的界定不同,对于大部分人而言,薪资属于隐私的范畴,偷看他人薪资和窥视他人隐私没有什么区别。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在入职时签订了保密协议,或是公司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可以偷看或议论他人的工资”,并且说明了严重后果,也尽到了告知义务,员工依然违反规定偷看、泄露工资条内容,则属于严重违规的行为,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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