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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战疫”期间的合同管理

时间:2019-02-22 01: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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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战疫”期间的合同管理

疫情当前,人人有责。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日前成立了防控疫情法律服务站,希以我们的专业知识为“战疫”尽一份责。如您在“战疫”方面有任何的法律咨询需求,请您将咨询事项基本情况、需求以及您的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ynqinyelawyer@,服务站将在24小时内给您回复。同时,勤业律师还特别整理了“战疫”期间的系列法律问题,以供大家览阅!

今年的春节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春节,相信很多人跟笔者一样,有喜有忧。假期突然延长及春节家人有更多时间团聚让笔者有了瞬间的欢喜,但武汉的情况及疫情的蔓延却让笔者变得“担忧”起来,亦毫无心情观看春晚。随着党中央、国家开始全力部署抗击疫情,笔者逐渐变得平静和理性,甚至充满信心。习总书记亲自指挥、部署这场“战疫”,各地纷纷驰援武汉,各级党委和政府强有力、高效、有序工作并依法“战疫”,加之信息的及时公开更新,各行各业的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军队负责物资运输等等,充分凸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优势。作为一名党员律师,笔者完全有理由相信,很快我们将在此次“战疫”中取得全面胜利。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合同法领域的法律属性

合同法领域,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主要涉及“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的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2002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后,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当中明确:“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规定妥善处理。”使得非典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并不完全定性为“不可抗力”,也并非绝对的认定为“情势变更”。

依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非典疫情诱发合同纠纷解决的司法实践,就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均存在被适用的可能。若相应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从公平角度请求予以变更或者解除。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变更后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可请求解除,利用公平原则处理责任的承担。若合同是因为政府的行政措施导致不能履行或因疫情导致一方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则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战疫”期间的合同管理

结合以上法律分析,笔者认为,“战疫”期间的合同管理应注意开展如下方面的工作:

履行中的合同应进行详细梳理

根据各地的要求,此次“战疫”,除了延长假期,还采取了延期复工、封闭、出入境管控、政府窗口线上办公等措施。影响的合同类型和面会有所不同。因此,“战疫”期间,应及时对自身履行中的合同进行整理分类,疫情或防疫措施给履行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及时梳理,对产生不利影响的合同予以特别关注并为后期采取措施做好充分准备。

根据梳理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从目前各地方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看,造成的影响及可能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具有履行时限的合同,造成延误。对于此类合同,应进行必要的告知,且应当在疫情影响减小后及时办理合同履行时限的顺延或延长,留存书面确认凭据。构成不可抗力的,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规定及时进行书面通知并留存相应证明。

建设工程类合同。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2号通告中“省内各类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要求,建设工程类涉及复工的合同在2月9日前暂停履行。因此,作为发包方,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全面停止施工并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进行部署安排。作为承包人,应主动采取停工措施,加强现场的管理。根据疫情情况及时对合同进行变更,就期间产生的各自损失承担及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与湖北等重点疫区合同相对方签署的合同履行更加困难。对于该类合同,应本着理解、体谅、包容的公平精神及时与相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减少各方造成的损失。

药品等重要疫情防控及救援物资购销、运输等合同履行全面提速。对于这类合同的履行,应当以支持灾区为重,增加合同履行的保障力度。同时,无法及时签署书面合同但须提前履行的,应注意出货单、收货单等凭据的签字盖章确认和保存。书面的合同在条款设计上应充分考虑疫情的因素。

疫情安全防范类合同履行应重视。对于保洁、消毒等疫情防范类的合同履行,应严格签署书面合同进行明确约定,难以短期内签署合同的,相应的履行过程资料应及时完成签字盖章确认并留存凭证,注意人员安全防范,并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效果。

酒店、餐饮、旅客运输等服务合同及涉及价格调整合同的履行。应注意合同的正常履行、登记痕迹及报告等管理,退票业务办理渠道应通畅,并避免被认定为构成歧视或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赠与合同的履行。疫情发生后,各地的捐赠活动已经开始,并将会掀起捐赠的热潮,对于捐赠活动,国有单位应注意内部集体决策程序的完善。此外,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疫情援助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疫情捐赠受赠人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捐赠合同还需注意受赠人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规定,对于不属于扣除的部分,应注意依法纳税。

对于已经发生纠纷的合同。找寻再次协商的空间,需要采取诉讼的,需要考虑诉讼时效等问题,及时委托律师采取网上立案等措施。

不管什么类型的合同,均应及时梳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顺利推进合同履行为原则,必要时及时采取变更或解除合同等措施。给合同双方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掌握各地方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等文件

此次“战疫”,由党中央统一部署安排,各地方根据自身疫情的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相继发布了各地方的公告等文件,这些措施的采取会对自身所签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相应公告文件内容应及时掌握,并对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

对影响自身合同履行的证据予以搜集固定

此次疫情对自身合同履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对影响的相应证据进行固定。主要包括:搜集各地方的有关公告等文件;疫情管控措施执行现场照片;取得社区、园区、派出所、医院或政府其它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等等。

及时采取减损措施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规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都应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在此次疫情中,无论是守约方还是违约方,均应采取减损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及时注意后续手续的完善

疫情不影响正常工作后,应及时注意合同后续手续的完善,此项工作极为重要,一旦时间拖延太久,将增加合同双方解决问题的难度,双方也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根据各类合同梳理的情况,应及时完善后续的手续。主要是签署相应补充协议、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承诺、通知等等措施。同时,应充分研判后期合同履行可能出现的障碍,提前预判并进行补充约定。

总之,疫情无情人有情,大家增加合同管理力度并采取措施,满怀理解,并不损害各方友好合作的基础,是一种节约司法资源的方法,更是一种抗击疫情及减少疫情带来不利影响的有效之举。这场“战疫”,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有所作为。大家安好,国家安好,武汉加油。

律师简介

冯岗勇

职务: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部长

职称:三级律师

执业证号:1530110702048

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电话:13708721972

冯岗勇律师,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云南大学法学学士、云南大学国际法学硕士,7月毕业即开始从事律师职业。主要业务方向:政府法律、工业园区建设与运营、房地产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建设工程、劳动纠纷、民商事诉讼等。

执业期间,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处理医疗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设工程等等民商事纠纷案件100余件,诉讼实践经验丰富,在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解决上取得了优异战绩。同时,政治站位高,大局意识强,长期以来以维护社会稳定及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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