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电子元器件销售网站,国内展业,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ICP)
1、外国公司可在中国大陆以向消费者提供直销、邮购、网上销售为目的(批发和零售业)的形式实施;
2、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的划分,该种模式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的第F类“批发和零售业”,而增值电信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的第I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零售业中的网上销售并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条例》所称的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ICP许可;
3、根据我们的服务经验,中国大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就前述“批发和零售业”已完全取消了外商投资的限制,其中政策最为明确的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贸区”),建议外国公司将全资子公司的注册地设定为上海自贸区。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38号)第23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38号》第六条:批发和零售业;
(3)《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年版)》第五项;
(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年版)》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