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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癌 花光家中积蓄 丈夫嫌药太贵不愿再掏钱 法律怎么判?

时间:2022-06-18 08: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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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癌 花光家中积蓄 丈夫嫌药太贵不愿再掏钱 法律怎么判?

夫妻本来应该是相濡以沫,相敬如宾,一旦遇到疾病困苦,两个人更应相互扶持、携手应对。但现实生活中却有这样的一对夫妻,妻子身患重病,丈夫嫌治病太贵,想放弃治疗,他的做法对吗?他是否应为妻子治病买单?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肖某与武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丈夫武某贷款购买了2辆货车用于跑运输,妻子肖某作为家庭主妇在家照顾老人孩子,没有经济来源。初,妻子肖某检查出身患癌症。为了治病,肖某花光了自己婚前所有的自有资金,并向亲友借钱购置药物,医疗、购药费用花费了近60万元。丈夫则认为治疗费用过高,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试图放弃治疗。无奈之下,肖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请求立即支付医疗费3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并支持了妻子肖某的诉讼请求,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并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被告武某对原告肖某应尽夫妻扶养义务,立即给付医疗费30万元。

1、武某是否应为妻子肖某治病买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使夫妻扶养义务成为了法定义务,具有了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责任。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应当付给抚养费的一方拒绝付给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抚养费。

本案中,武某与肖某系正常登记的合法夫妻,婚后双方就相互负有扶养的义务,肖某婚后一直为了家庭默默付出,并且没有经济来源,在肖某患病期间,武某有义务对肖某进行扶养。武某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一规定,因此肖某有权要求武某履行扶养义务。

2、武某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犯罪动机的不同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本案中,武某因长期为肖某治病看不到希望,导致其不愿支付肖某治病所花费的巨额费用,虽然武某拒绝为肖某治病支付费用,但在肖某生病期间,均是由武某进行护理和照料。因此,武某的行为并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尚不构成遗弃罪。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关心,特别是夫妻之间要恩爱、相互体贴,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只有每个家庭和睦幸福,才能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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