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100字范文 > 陕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四川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陕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四川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时间:2024-07-20 07:35:34

相关推荐

陕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四川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陕西榆林个体户卖5斤芹菜被罚6.6万#榆林市场监管局在这起事件中真的很冤!他们罚款6.6万元完全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新闻报道中提及本批次芹菜经检验不合格,虽然没有明说具体是什么问题,但很大概率是有农药残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无论你涉案金额多少,哪怕是一元钱,罚款都是五万元起步,而且法律条文中是“并处”,而不是“可以处罚”,言外之意就是没有商量的余地。

立法者的本意完全是从对群众生命健康负责的角度出发,食品安全无小事,必须从严惩处,才能以儆效尤。

我们也一直倡导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起事件中,菜贩也认可当局出具的芹菜不合格的报告,那么当局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相应处罚完全是合法合理,没有任何问题。

督导组的观点完全是出于人情的角度,小贩也不容易,市场大环境本来就不好,如此严苛的处罚不利于经济恢复。认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也要讲温度。

法大还是情大?现在舆论普遍认为处罚过当,甚至有人还恶意推测当局是在中饱私囊。

我想说的是,如果真有人吃了农药残留的芹菜出了事,舆论会不会出现反转?

并不是谁弱谁有理,我们必须理性看待这件事情!

#陕西爆料#【陕西紧急下架1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如发现或购买到请举报】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近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乳制品,糕点,豆制品,调味品,饮料8大类食品1102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12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农兽药残留超限值、违规使用禁用兽药的问题。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西安头条##陕西头条##西安爆料#

#陕西头条# 【陕西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永辉超市、华润万家部分门店上榜】8月1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近期组织的食用农产品,饮料,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粮食加工品,酒类,餐饮食品7大类食品568批次样品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其中食用农产品,饮料,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4大类12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重金属污染、农药残留超限值、违规使用禁用兽药、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的问题。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详情如下↓↓↓#陕西爆料# #西安头条# #西安爆料# #吃在西安#

对销售“毒芹菜”处罚应适用那个法?

陕西榆林罗某夫妇蔬菜粮油店销售含毒死蜱的5斤芹菜,所得20元,被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罚款6.6万元,进入国务院督查组视线,继而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有的认为处罚过当,有的则认为处罚有据。监管论坛公告刊出《榆林“芹菜案”的九大疑问——立法存在的问题督查组向上反映了吗?》,中国市场监管报发出《榆林问题芹菜因“毒死蜱”残留超标被重罚,冤不冤?》。人民网“人民热评”栏目则发出《“小过重罚”何时休?》。

该案件实则已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对该处罚不服于2月24日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陕0802行初24号],认为本案处罚主体及程序并无违法情形,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在《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的范围内,幅度确定并无不当。原告起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是否有二审,尚未看到这方面的信息。

而山东省临沂市,也有这么一个案例。河东区思达果蔬超市销售涉案芹菜含毒死蜱,被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但这个案例经过一、二审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认为:被上诉人销售的芹菜未经任何加工,属于散装未经包装,更未改变芹菜的自然性状和化学物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规定的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被上诉人出售涉案芹菜含毒死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对被上诉人的行政处罚应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依据《食品安全法》作出的(临东)食药监食罚【】0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要知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的处罚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这个法律处罚,就不会出现“6.6万元”的处罚了。

看了看这两个法律,还有市场监管部门提及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销售“毒芹菜”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临沂市中级法院二审、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是正确的。

【#陕西通报13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涉及多个超市】近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酒类,食用农产品,饮料,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粮食加工品,蜂产品,蔬菜制品,调味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1大类食品139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酒类、食用农产品、饮料、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6大类13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品质未达标、滥用农兽药、微生物污染、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石泉县家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民丰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诺谷酒庄牌桃花醉酒, 1批次酒精度(20℃)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要求。

杨凌海夫子海鲜批发经销部销售的鲫鱼, 1批次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销售的韭菜, 1批次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铜川市新区百瑞商行销售的韭菜, 1批次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标称咸阳溪缘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溪缘饮用纯净水, 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标称延长碧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碧泉牌碧泉纯净水,1批次电导率[(25±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过大年水饺店销售的油饼(自制食品),1批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大荔华惠乐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酱香牛肉(自制食品),1批次亚硝酸盐(以Na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神木市任虎林饺子肉馍店销售的油条(自制食品), 1批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米脂县小伟蔬菜门市销售的粉条, 1批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蒲城县少雄干菜调料店销售的标称富平县太平金山粉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鑫友牌红薯粉条,1批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洋县盛洪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西安市户县南海阳光食品厂生产的(亲旦旦+图形)牌小米豆香锅巴(香辣味),1批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眉县众鑫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哈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飞毯+图形字母)牌哈里麻辣锅巴,1批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来源:三秦都市报

羊红膻

河边野草盛,小花成片开。

茵茵绿叶丛,点点雪飘落。

羊红膻Pimpinella thellungiana Wolff 为伞形科茴芹属多年生草本植物。别名:刻叶茴芹。产于山西、陕西、山东、河北、内蒙古及东北各省区。生于海拔600-1700米的河边、林下、草坡和灌丛中。

羊红膻的根或全草(羊红膻)可入药。

山西、陕西长期以来用羊红膻全草作兽药,民间有“家有羊红膻,牛羊养满厩”的谚语。

销售5斤问题芹菜,竟罚6.6万,过罚失当!

近日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榆林市市场监督局副局长承认 “芹菜案”确实存在问题,在处罚上过罚不当。

报道信息有限,笔者推测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

问题:

法律规定处5至10万罚款,罚款金额6.6万符合自由裁量权幅度。但本案芹菜销售金额才20元,罚款金额明显过重,怎样处理又合法又合理?

症结:

机械适用《食品安全法》具体罚则,未结合案情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轻微不罚一般规则,明显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建议:

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减轻情形或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或首违不罚等规定灵活处罚。

假设举例:

该个体户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检验结果虽不合格,但农药含量轻微超标,对人体无明显危害,且芹菜销售量少)=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应予教育

目标:

公正执法、精准执法。让行政处罚有力度有温度。

附法条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近日,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被罚6.6万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对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的公职律师,笔者想谈一下自己的一些看法:

首先,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讲,市场监管局的做法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其次,执法不能“机械化”仅要“合法”更应“合理”:虽然食品安全方面有“四个最严”,但在执法实践中要通盘考虑违法者的主管恶意、违法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而且,纵观7月15日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审慎处罚”已经成为主旋律,如:

本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大力保障民生”的决心!

而且,更难能可贵的是,新《行政处罚法》首次确定了“裁量基准”的准法律地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这就相当于授权行政执法机关指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

最后回到《食品安全法》的执法实践中,笔者以为应该区分情况对待:

1、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违法(添加禁用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添加剂等):不仅要严格按照“四个最严”顶格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2、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比如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该继续向生产源头追溯(该法第136条);

3、食品经营者特别是个体户等弱势群体虽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但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如:及时召回已售出的食品),可以不处罚;

4、食品经营者虽然不符合免于处罚条件,但如果存在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等情节时,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和裁量权)

最后,无论是否处罚怎样处罚,都必须责令违法者及时改正,这也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必然要求!#陕西榆林个体户卖5斤芹菜被罚6.6万#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