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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起名刘姓女孩 刘姓女宝宝的好听寓意好的名字

时间:2018-09-10 18: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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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起名刘姓女孩 刘姓女宝宝的好听寓意好的名字

你们律师,都这么喜欢蹭热度吃人血馒头吗//@李艳秋Angel:作为一名律师,我为这个可怜的农家女孩儿叶冰艳发声。去年叶冰艳的父亲在一次农家宴上与刘氏三人发声口角,后刘氏几人对叶父进行了殴打,致叶父死亡,如此严重的刑事案件,叶冰艳和母亲求告一年多无门,今日叶冰艳实名举报,才换来了当地派出所的回应。网传叶冰艳举报之后被带走!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当我们还在讨论疫情和疫情防控时,这社会的另一个角落里,有个女孩子为他父亲鸣冤,而她的父亲永远都回不来了……[流泪]#女子实名举报父亲被殴打致死#

李艳秋Angel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为一名律师,我为这个可怜的农家女孩儿叶冰艳发声。去年叶冰艳的父亲在一次农家宴上与刘氏三人发声口角,后刘氏几人对叶父进行了殴打,致叶父死亡,如此严重的刑事案件,叶冰艳和母亲求告一年多无门,今日叶冰艳实名举报,才换来了当地派出所的回应。网传叶冰艳举报之后被带走!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当我们还在讨论疫情和疫情防控时,这社会的另一个角落里,有个女孩子为他父亲鸣冤,而她的父亲永远都回不来了……#女子实名举报父亲被殴打致死#

12月7日开封市杞县一位叫叶冰艳的女孩手持身份证哭诉着实名举报说,自己的父亲在6月28日村头农家宴就餐时与候堂村的刘青彦,刘青义兄弟发生口角,除刘氏兄弟以外和同其他人员倚仗人多势众,对其殴打手段残忍,疯狂至极,招招致命,直到被打昏死过去才扬长而去。最后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行凶暴徒刘青彦至今逍遥法外,并扬言就是坐几年牢出来了,也要把你们全家都弄死。因怕他们对其进行报复,现一年多漂流在外,有家不敢回。

网上传播的叶冰艳手持身份证实名举报视频,是姐姐叶婷拍摄发布的。现姐姐叶婷被七八名不明身份的人夺取手机并被强行带走,现在仍杳无音信。这般操作恐怕只有拍警匪电影里才能看到了吧!

这样的事情竟然能够发生在如今,并且发生在今天的河南杞县。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定不能让这些法外之徒逍遥法外,必须严惩,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目前得到的信息相对有限,只知道当地板木乡的乡政府和派出所说:对此事已经立案调查了!现如今监控摄像头也在城乡普及了,不管是找当时现场围殴场景,还是找目前失联女儿的处境,都应该没有多大的难事吧。最关键的还是要看他们找不着了,用心真找还是敷衍假找,不知道这次查找的监控会不会又及时而果断的眼瞎了?

不是被逼无奈,投诉无门,一而再再而三绝望无助,家破人亡的情况下,谁愿意靠实名举报,靠再次冒着生命危险去诉说呢。不管怎么讲,这已经是一场悲剧了。那么会有人对此事负责吗?

在关系到老百姓生命面前,对你们充满了无限信任的官方们,在办事上能够更认真点吧。如果因为你们的漫不经心的态度,肯定会对这一家人造成第三次的伤害。

#警方通报“女童中秋节遭村支书强奸”#

9月10日,在贵溪市天禄镇发生一起强奸案。这件事在网络上迅速发酵,一时间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比如,网传这个年仅13岁的女孩儿被村支书强奸,当时受害人的父母在方舱隔离。

对此,当地警方的反馈是:查明受害人父母从未进过方舱。警方呼吁:不信谣、不传谣、不编造传播涉及受害人隐私信息,避免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且警方接警后迅速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目前已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并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公安机关将坚决从严从快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济南时报—新黄河)

从上述的情况说明里,可以肯定的是,确实发生了强奸幼女的案件。虽然警情通报里没有肯定,但也没有否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村支书身份。

虽然,不是每一个有一点身份,有一点地位的人都是道德自律的楷模,甚至恰恰相反。但是,有一点法律意识,在法律面前保持一下最基本的自律,这是每一个草根眼巴巴盼着的事情。

假设一下,如果这位刘某(虽然不知道他的年龄,也应该是个中年人了)是一个食不果腹、衣不遮体、邋遢肮脏的陌生乞丐,也许当他接近女孩儿,孩子会下意识的躲避,因为在我们大部分人的意识里,对这样的人是要防备的。虽然,有时不免落入以貌取人的怪圈。

但是,可悲的是,虽然我们没有见识过这位刘氏,猜测一下,大概率他也应该是红光满面,衣着即使不光鲜也是整洁的吧,也常常在村民面前保持着被仰视的形象吧,这样的人设靠近一个13岁的孩子,恐怕比一个乞丐更容易吧,起码,他让这个孩子卸下了本能的防备。但也正是因为这样,这个“狼”才更加让人不耻和痛恨。

当然,乞丐和村支书在法律面前还是保持了一个平等的地位: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据上述规定,这位村支书应该是以涉嫌强奸罪从重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

严惩凶手!

看案明法

河南开封,22岁女孩儿称自己的父亲1年前遭人殴打致死,但是打人者却至今逍遥法外,并威胁他们母女,要弄死她们,举报视频发布后女孩儿被七八名男子强行带走,并抢走手机失联。女孩儿小叶在网上发布了一则视频,称自己实名举报刘某彦,为自己的父亲伸冤,称自己的父亲在1年前在村头一家农家宴吃饭时,与人发生口角,因为对方人多,狠下毒手殴打他的父亲。事发时间是的6月28日晚上8点左右,根据她的讲述,当时自己的父亲在饭店内被打了之后,又拉到了饭店门口殴打,最后追至门前的柏油路上继续殴打。直至她的父亲叶先生昏死在路边,他们才扬长而去,直至半夜11点多,邻居大爷路过发现了昏迷的叶先生才将他送回了家,过了0点,叶先生头痛欲裂,送去讲究,最终无效身亡。并称自己和母亲两人在这一年的时间里都一直漂泊在外,不敢回家,在举报中提到了三人,刘某彦,刘某艺,刘某见,称逍遥法外的为刘某彦。因为其讲述的比较简单,我又查了一下小叶之前发的一些内容,以及她的姑姑所发的关于事情的经过。讲述的事情是这样的,当时叶先生走在路上时,碰到了外来的到他们这儿包地的男子许先生,然后叫上他一起去了村头的饭店吃饭喝酒,当时一共是八个人。其中三男一女是另外一个村子的,其中三名男子为刘氏三兄弟,是给许先生干过活,当晚结算工钱的,叶先生和同村的两名男子是许先生叫来陪客的。晚上10点左右,刘氏三兄弟和许先生发生了口角,叶先生便从中当说客,刘氏三兄弟嫌叶先生多管闲事,便推搡了他,遭到了叶先生的反抗,随后便打了起来。在店内房间一直打到了院子里,之后又从院子里打到了外面的柏油路上,期间还来了一面包车人拿着凶器对叶先生实施殴打行为。并称许先生讲,当时是刘氏三兄弟先动的手打叶先生,叶先生在努力反抗,后来叫来一车人拿着家伙,叶先生筋疲力尽之后,不知被谁一棍打倒在地昏死过去,之后还继续殴打,直至叶先生没了动静。而至于饭店老板以及许先生和叶先生的同村人,文末称不知去向。那一面包车人的身份,小叶的讲述为是刘氏兄弟村里的支书侯某开车带去的,有十几个人,附近加油站有录像视频拍到了。至于为何一年时间漂泊在外,其讲述为遭到了威胁,打人者称坐几年牢之后出来也要弄死他们,而刘某彦更是根本就没有进去,他们便有家不敢回,怕遭到报复。除此之外,还查到在的7月13日是发布了对于这件事如何处理的情况通报的,经调查是许先生因结算1800元的收割费用,请雇工刘某彦、刘某艺、刘某见吃饭喝酒,邀请了叶先生在内的陪客。期间叶先生和刘某艺、刘某见发生了口角,引起了厮打,晚上11点叶先生回到家之后感觉身体不适,家人将其送去抢救,7月7日抢救无效离世。并称在6月29日就已经将刘某艺和刘某见抓获,并在30号就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1、在小叶的讲述当中只提到了刘某彦,并未提到另外两人,则可以得知另外两人的确是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了。并且根据通报也可以确定,两人被追究的责任应当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为通报中提到的是抢救无效离世,那么依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通报中的打人者并没有刘某彦,也就是说明刘某彦的确未被追究责任,而小叶当时也并未在现场,认为刘某彦动了手是根据许先生的说辞。如果说刘某彦的确动了手,那么与另外两人一样,三人都属于是共同犯罪,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后面来了那一面包车人,只要是参与了殴打行为的,都应当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都属于是共犯。2、如果说确实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并未追究,则相关人员涉及的就是徇私枉法罪,依据第399条规定,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吗,特别严重则处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受到处分,并且是最严重的处分,予以开除,并且永远不得再录用。并且如果说情况属实,而一年的时间内都未被得到重视,且没有得到处理,那么中间是肯定有人在徇私舞弊,依据第397条,应当追究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3、还有一个情节是小叶在举报完之后,被人带走了,其家属只说了是当地的人,而且是七八名男子,并不知道是什么人。就目前来看,其将人强行带走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除了民警对于涉及违法犯罪人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外,任何人都无权强行将他人给带走,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应当是依照第238条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具有殴打、侮辱的情节,则从重处罚。如果造成的伤害构成重伤及以上,则就是依照相关的其他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了。@看案明法希望能够早日查明真相,该追究责任的人员能够追究其责任,也希望能够早日找到女孩儿,别受到伤害!#律师来帮忙#

关注,直到女孩平安

看案明法

河南开封,22岁女孩儿称自己的父亲1年前遭人殴打致死,但是打人者却至今逍遥法外,并威胁他们母女,要弄死她们,举报视频发布后女孩儿被七八名男子强行带走,并抢走手机失联。女孩儿小叶在网上发布了一则视频,称自己实名举报刘某彦,为自己的父亲伸冤,称自己的父亲在1年前在村头一家农家宴吃饭时,与人发生口角,因为对方人多,狠下毒手殴打他的父亲。事发时间是的6月28日晚上8点左右,根据她的讲述,当时自己的父亲在饭店内被打了之后,又拉到了饭店门口殴打,最后追至门前的柏油路上继续殴打。直至她的父亲叶先生昏死在路边,他们才扬长而去,直至半夜11点多,邻居大爷路过发现了昏迷的叶先生才将他送回了家,过了0点,叶先生头痛欲裂,送去讲究,最终无效身亡。并称自己和母亲两人在这一年的时间里都一直漂泊在外,不敢回家,在举报中提到了三人,刘某彦,刘某艺,刘某见,称逍遥法外的为刘某彦。因为其讲述的比较简单,我又查了一下小叶之前发的一些内容,以及她的姑姑所发的关于事情的经过。讲述的事情是这样的,当时叶先生走在路上时,碰到了外来的到他们这儿包地的男子许先生,然后叫上他一起去了村头的饭店吃饭喝酒,当时一共是八个人。其中三男一女是另外一个村子的,其中三名男子为刘氏三兄弟,是给许先生干过活,当晚结算工钱的,叶先生和同村的两名男子是许先生叫来陪客的。晚上10点左右,刘氏三兄弟和许先生发生了口角,叶先生便从中当说客,刘氏三兄弟嫌叶先生多管闲事,便推搡了他,遭到了叶先生的反抗,随后便打了起来。在店内房间一直打到了院子里,之后又从院子里打到了外面的柏油路上,期间还来了一面包车人拿着凶器对叶先生实施殴打行为。并称许先生讲,当时是刘氏三兄弟先动的手打叶先生,叶先生在努力反抗,后来叫来一车人拿着家伙,叶先生筋疲力尽之后,不知被谁一棍打倒在地昏死过去,之后还继续殴打,直至叶先生没了动静。而至于饭店老板以及许先生和叶先生的同村人,文末称不知去向。那一面包车人的身份,小叶的讲述为是刘氏兄弟村里的支书侯某开车带去的,有十几个人,附近加油站有录像视频拍到了。至于为何一年时间漂泊在外,其讲述为遭到了威胁,打人者称坐几年牢之后出来也要弄死他们,而刘某彦更是根本就没有进去,他们便有家不敢回,怕遭到报复。除此之外,还查到在的7月13日是发布了对于这件事如何处理的情况通报的,经调查是许先生因结算1800元的收割费用,请雇工刘某彦、刘某艺、刘某见吃饭喝酒,邀请了叶先生在内的陪客。期间叶先生和刘某艺、刘某见发生了口角,引起了厮打,晚上11点叶先生回到家之后感觉身体不适,家人将其送去抢救,7月7日抢救无效离世。并称在6月29日就已经将刘某艺和刘某见抓获,并在30号就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1、在小叶的讲述当中只提到了刘某彦,并未提到另外两人,则可以得知另外两人的确是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了。并且根据通报也可以确定,两人被追究的责任应当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为通报中提到的是抢救无效离世,那么依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通报中的打人者并没有刘某彦,也就是说明刘某彦的确未被追究责任,而小叶当时也并未在现场,认为刘某彦动了手是根据许先生的说辞。如果说刘某彦的确动了手,那么与另外两人一样,三人都属于是共同犯罪,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后面来了那一面包车人,只要是参与了殴打行为的,都应当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都属于是共犯。2、如果说确实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并未追究,则相关人员涉及的就是徇私枉法罪,依据第399条规定,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吗,特别严重则处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受到处分,并且是最严重的处分,予以开除,并且永远不得再录用。并且如果说情况属实,而一年的时间内都未被得到重视,且没有得到处理,那么中间是肯定有人在徇私舞弊,依据第397条,应当追究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3、还有一个情节是小叶在举报完之后,被人带走了,其家属只说了是当地的人,而且是七八名男子,并不知道是什么人。就目前来看,其将人强行带走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除了民警对于涉及违法犯罪人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外,任何人都无权强行将他人给带走,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应当是依照第238条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具有殴打、侮辱的情节,则从重处罚。如果造成的伤害构成重伤及以上,则就是依照相关的其他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了。@看案明法希望能够早日查明真相,该追究责任的人员能够追究其责任,也希望能够早日找到女孩儿,别受到伤害!#律师来帮忙#

[震惊]

看案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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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严惩这些恶徒,怎么可以嚣张到这种地步呢!??!!!

看案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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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任重道远

看案明法

河南开封,22岁女孩儿称自己的父亲1年前遭人殴打致死,但是打人者却至今逍遥法外,并威胁他们母女,要弄死她们,举报视频发布后女孩儿被七八名男子强行带走,并抢走手机失联。女孩儿小叶在网上发布了一则视频,称自己实名举报刘某彦,为自己的父亲伸冤,称自己的父亲在1年前在村头一家农家宴吃饭时,与人发生口角,因为对方人多,狠下毒手殴打他的父亲。事发时间是的6月28日晚上8点左右,根据她的讲述,当时自己的父亲在饭店内被打了之后,又拉到了饭店门口殴打,最后追至门前的柏油路上继续殴打。直至她的父亲叶先生昏死在路边,他们才扬长而去,直至半夜11点多,邻居大爷路过发现了昏迷的叶先生才将他送回了家,过了0点,叶先生头痛欲裂,送去讲究,最终无效身亡。并称自己和母亲两人在这一年的时间里都一直漂泊在外,不敢回家,在举报中提到了三人,刘某彦,刘某艺,刘某见,称逍遥法外的为刘某彦。因为其讲述的比较简单,我又查了一下小叶之前发的一些内容,以及她的姑姑所发的关于事情的经过。讲述的事情是这样的,当时叶先生走在路上时,碰到了外来的到他们这儿包地的男子许先生,然后叫上他一起去了村头的饭店吃饭喝酒,当时一共是八个人。其中三男一女是另外一个村子的,其中三名男子为刘氏三兄弟,是给许先生干过活,当晚结算工钱的,叶先生和同村的两名男子是许先生叫来陪客的。晚上10点左右,刘氏三兄弟和许先生发生了口角,叶先生便从中当说客,刘氏三兄弟嫌叶先生多管闲事,便推搡了他,遭到了叶先生的反抗,随后便打了起来。在店内房间一直打到了院子里,之后又从院子里打到了外面的柏油路上,期间还来了一面包车人拿着凶器对叶先生实施殴打行为。并称许先生讲,当时是刘氏三兄弟先动的手打叶先生,叶先生在努力反抗,后来叫来一车人拿着家伙,叶先生筋疲力尽之后,不知被谁一棍打倒在地昏死过去,之后还继续殴打,直至叶先生没了动静。而至于饭店老板以及许先生和叶先生的同村人,文末称不知去向。那一面包车人的身份,小叶的讲述为是刘氏兄弟村里的支书侯某开车带去的,有十几个人,附近加油站有录像视频拍到了。至于为何一年时间漂泊在外,其讲述为遭到了威胁,打人者称坐几年牢之后出来也要弄死他们,而刘某彦更是根本就没有进去,他们便有家不敢回,怕遭到报复。除此之外,还查到在的7月13日是发布了对于这件事如何处理的情况通报的,经调查是许先生因结算1800元的收割费用,请雇工刘某彦、刘某艺、刘某见吃饭喝酒,邀请了叶先生在内的陪客。期间叶先生和刘某艺、刘某见发生了口角,引起了厮打,晚上11点叶先生回到家之后感觉身体不适,家人将其送去抢救,7月7日抢救无效离世。并称在6月29日就已经将刘某艺和刘某见抓获,并在30号就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1、在小叶的讲述当中只提到了刘某彦,并未提到另外两人,则可以得知另外两人的确是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了。并且根据通报也可以确定,两人被追究的责任应当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为通报中提到的是抢救无效离世,那么依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通报中的打人者并没有刘某彦,也就是说明刘某彦的确未被追究责任,而小叶当时也并未在现场,认为刘某彦动了手是根据许先生的说辞。如果说刘某彦的确动了手,那么与另外两人一样,三人都属于是共同犯罪,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后面来了那一面包车人,只要是参与了殴打行为的,都应当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都属于是共犯。2、如果说确实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并未追究,则相关人员涉及的就是徇私枉法罪,依据第399条规定,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吗,特别严重则处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受到处分,并且是最严重的处分,予以开除,并且永远不得再录用。并且如果说情况属实,而一年的时间内都未被得到重视,且没有得到处理,那么中间是肯定有人在徇私舞弊,依据第397条,应当追究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3、还有一个情节是小叶在举报完之后,被人带走了,其家属只说了是当地的人,而且是七八名男子,并不知道是什么人。就目前来看,其将人强行带走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除了民警对于涉及违法犯罪人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外,任何人都无权强行将他人给带走,并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应当是依照第238条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具有殴打、侮辱的情节,则从重处罚。如果造成的伤害构成重伤及以上,则就是依照相关的其他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了。@看案明法希望能够早日查明真相,该追究责任的人员能够追究其责任,也希望能够早日找到女孩儿,别受到伤害!#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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