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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订金不退诉讼 定制家具退款条款

时间:2022-06-11 02: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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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订金不退诉讼 定制家具退款条款

【台海说法:签订合同后当场撕毁合同的行为怎么认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6月4日中午12时左右,杨某为短期合租房屋事宜与某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取得联系,杨某要求所租房屋内必须有1-2位女性租客,某某公司查看其房屋租赁信息并对杨某作出承诺。同日,王某某告知杨某交纳定金700元以锁定房源,但并未告知杨某其公司还收取中介费。杨某在王某某催促下交纳定金700元,某某公司为杨某出具电子版收条,该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杨某交来租赁某某房屋,定金700元,约定该房屋租金700元/月,保证金700元,按二月付交纳房租,提前30天支付下一期房租,租期为2个月,合同开始时间6月4日。并约定6月4日之前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合同由收款方提供)。若杨某因自身原因放弃承租或逾期未来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定金不退。(除房租外还需每月支付物业费、预存水费30元,以上费用跟随房租支付)。备注:请将定金支付到上述指定账号,不能支付现金给业务员,如出现问题,自行负责(合租)。某某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章,杨某在乙方处签字确认。杨某交纳定金后,在某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签订合同后,王某某向杨某收取中介费700元,杨某发现合同格式条款在不明显位置写明中介费及各种杂费,便以王某某在签订合同前未向其告知收取中介费为由拒不交付中介费,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后双方将该租赁合同当场撕毁。杨某未支付房租费亦未租用该房屋。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杨某与某某公司的租房合同,并要求某某公司向其退还租房定金700元,某某公司认可双方一起撕毁该租赁合同,但表示其对合同内容不清楚。某某公司认为白天双方撕毁合同,晚上见面再要签订合同时,杨某拒绝签订合同,合同中有关于物业费及水电费、中介费的明确约定,杨某不接受合同条款,签订合同但不交纳房租视为违约,遂不同意退还杨某交纳的定金。

法 院 认 为

杨某为租赁房屋于6月4日向某某公司交纳定金700元后在某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字,某某公司出具的定金收条中没有中介费,但该租赁合同上载明中介费,双方对中介费并未协商一致,为此杨某与王某某二人发生矛盾并将该房屋租赁合同撕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该租赁合同,法院认定双方撕毁该书面租赁合同的行为视为该租赁合同并未成立及生效。因某某公司未告知杨某收取中介费,致使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不是杨某自身原因放弃承租,某某公司应当退还杨某交纳的定金700元,法院对杨某要求某某公司退还定金7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房屋租赁合同并未成立及生效,法院对杨某要求撤销该租赁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钱虎

生活中经常发生签订合同后又撕毁的行为,这种撕毁合同的行为如何认定呢?这要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具体情况来认定,如果双方分别持有的合同都被撕毁,如未履行且一方拒不承认的,视为未签署过生效合同;双方分别持有的合同都被撕毁,如果已经实际履行,视为事实合同关系,有效;如果单方撕毁合同,合同依然有效,双方一样要承担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撕毁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其违约责任。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更要讲诚信和平等,只有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且经双方签订捺印后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杨某在与某某公司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并不知道还有额外的中介费用,双方就租赁合同中的中介费并未协商一致,杨某与某某公司签字捺印时因对租赁合同的内容有争议而撕毁合同,故该租赁合同未能成立及生效,该租赁合同既未成立生效,杨某要求撤销该租赁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杨某要求某某公司返还定金7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订立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尤其是规定己方权利义务的条款,慎重签名盖章。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未经双方同意就把合同撕毁,或者无故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中院

华人女子在加拿大买$300万房产:交定金后却反悔了,被告上法庭

日前一名女子在签约同意购买温哥华西边一处将近300万元的房产之后,又想要反悔。她声称,交了定金才知道自己要被收取海外买家税。卖方随后将此事告上法庭。

据CTV报道,张女士(Ms. Zhang,音译)在3月同意买下位于温哥华Point Grey社区West 4th Avenue的一套房子,交易期限是4月26日。

然而就在交接日的前几天,张女士的律师向卖家提出希望延迟买卖,直到张女士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

卖方拒绝延长交易期限并要求收取张女士已经交给地产公司信托的15万元定金。

随后卖方律师又两次提出收取定金,并最终于10月13日向法庭提起民事诉讼。

张女士为此抗辩称,自己是被地产经纪误导,以为只要她能获得加拿大移民、难民及公民部的确认称自己可以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就不必缴纳海外买家税。

"她声称自己是在交了定金之后才知道,要在交易日之前,她必须本人到加拿大才能被免收海外买家税," 法官在判决书上写道。

"张女士解释说,由于自己当时在香港,必须申请旅行豁免令才能到加拿大,但是这个申请已经被加拿大移民、难民及公民部拒绝。因此她无法在交易日那天来到加拿大。"

张女士还表示,这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她是因为不被允许来到加拿大才无法在合同期内完成交易。

但是法官驳回了这个说法。法官提出,在合同中没有提到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而且这个合同也不会因为她无法来到加拿大就无法履行。

法官在判决书上指出,"买家需要承担海外买家税这个条件没有改变张女士的合同义务性质或目的。"

"尽管对于张女士来说,要履行合同需要的花费更高,但它没有给合同带来'本质性'改变。"

因此法官判定,张女士的15万元定金将被没收,负责托管的地产公司必须支付这笔钱,张女士还要承担信托期间产生的利息。同时,张女士还要支付控方的法律费用。

不过张女士的15万元定金仍然远远低于她买房要支付的海外买家税。按照大温哥华地区的海外买家税规定,海外买家必须额外支付20%的物业转让税。这样算来,如果张女士完成交易,她需要支付的税费是59万。

#济宁头条#【泗水县龙城华府订购房屋退订金问题,官方回应】

泗水县龙城华府订购房屋退订金

11月17日在龙城华府看中一套房子,当天在售楼处销售人员的诱导催促下交了1万元订金说才能保留房源。因本人第一次购房无经验,对方在收到转账后并没有第一时间给我开取收据,而是借机引导我签署房屋认购单签字,导致我以为签字是为了证明我在此项目交过订金钱款,是为帮我开取收据证明的情况下匆忙签署了认购协议等,除了签字和手印,所有内容均为对方填写,本人对认购房协议内容一概不知情,并且对方没有任何的表示和提醒我需要仔细核对协议内容。 签字过程中对方表示签字材料不能带走。然后销售给开了收据单,房屋订购单中的备注条件并未告知,属销售个人行为签署。其次第二日了解得知龙城华府房屋裂缝严重,订房前销售并未告知有裂缝问题,存在隐瞒。订房后第四天11月21日本人便主动多次沟通销售人员协商未果,说只按照订购协议办理,销售表示项目经理拒绝退款。现只求能全额返还订购金额一万元,希望相关部门领导能回复或处理下。

官方回复

泗水县

-12-0816:11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由济宁市泗水县进行了办理,回复如下:泗水县安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处理。经核实,您于11月17日缴纳定金1万元,在泗水县龙城华府订购房屋,该房屋为现房,您购买房子当天到房屋进行了实地查看,入户查看该房源后并签订《房屋订购单》,双方约定房源不退不换不调,现房已实地查看,5日内交齐首付,您已按手印确认。根据约定,买受人违约已付定金不予退还,卖受人违约将房屋另行销售,出卖人应双倍返还买受人已付定金,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相当。该问题属合同买卖纠纷,12月3日,济宁市泗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已将具体情况与您沟通,详细讲解法律法规,您应依据签订的《房屋订购单》,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起诉,由法院判决。

有一个八秆子能打着的亲戚,喜欢投资房产。年前在北三县看好了一套二手房,交了四十万的订金。后来觉得买亏了,房价会掉,就去反悔。

可是卖家不干了,说不买的话订金不退。这个亲戚就起诉了卖家,要求卖家退钱。

这个亲戚很会讲话,把自己说得特别可怜,好象这钱要不回来就没办法活下去一样。法院很重视,说如果你是刚需,经济上遇到了过不去的坎,多少也得帮你要回来一部分。可经过一番调查,人家发现他名下有近二十套房子,认为他就是炒房客,直接判了订金不退。

亲戚很不开心,白白损失了四十万,就又想给租客涨租金。当他对租客提了这个想法时,租客们都不同意,说他要涨租金就不租了。亲戚恨恨的,又怕房租也会下跌,只好作罢。

真不明白这个有钱人的想法,愿赌不服输真的好吗[捂脸]

大快人心!房产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解除合同,并应当返还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含利息)、团购费、双倍返还定金

基本案情

7月1日,原告闫某(女)与某置业公司咸阳分公司签订《世城滨江认购书》,约定原告以按揭某某购买XX城XX号房屋,建筑面积40.72㎡,优惠前单价9130.41元/㎡,优惠前总价371790元,成交单价为7591.11元/㎡,成交总价为309110元。原告于签订认购书当日支付定金10000元,某置业公司咸阳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同日,原告与某置业公司咸阳分公司签订《世城滨江住宅优惠一览表》,约定交二万抵五万,二万元不计入总房款。原告将20000元团购费支付某房产营销策划公司。另外,12月25日,原告向某置业公司咸阳分公司支付首付款90000元。3月9日,原告与某置业公司咸阳分公司签订《世城滨江签约单》,经实测面积为42.69㎡,原告需补交金额为34064元。但是,某置业公司咸阳分公司至今未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解除原告与某置业公司咸阳分公司签订的《世城滨江认购书》;二、某置业公司向原告返还首付款12406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三、某置业公司向原告返还团购费20000元、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首先,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有效还是无效?双方之间签订的《世城滨江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而合同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某置业公司咸阳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依法由某置业公司承担。

第三,本案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严重违约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就是关于根本违约的法律规定,也是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本案中,《世城滨江认购书》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支付首付款等合同义务,但某置业公司咸阳分公司至今未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房产公司单方违约行为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一审中,某置业公司咸阳分公司也同意解除合同,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第四,某房产营销策划公司收取团购房20000元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原告在某置业公司咸阳分公司的引导下,将20000元团购费支付给某房产营销策划公司,且收款地点位于该房屋所在售楼部;原告按置业顾问的指示完成交易,尽到了普通购房者的注意义务,完全有理由相信某房产营销策划公司具有代理权,构成民法上的表见代理。所以,某房产营销策划公司收取团购费的行为依法对某置业公司咸阳分公司发生法律效力,至于二者之间具体存在什么样的关联关系,不在本案评价范围,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购房者原告。

第五,合同解除后,某置业公司咸阳分公司收取的首付款、团购费等费用应当返还。《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支付首付款共计90000元+34064元=124064元、定金10000元、团购费20000元,其目的在于购买房屋;合同解除后,原告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某置业公司收取的这些费用应当返还给原告,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

第六,关于定金10000元,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本案中,某置业公司收取定金10000元,但根本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应当返还给原告20000元。#我要上 头条##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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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王女士和赵先生协议离婚,三岁的儿子由王女士抚养,赵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00000元。王女士再婚后将70万元买了房子,并将产权登记在她和现任丈夫的名下,赵先生起诉了前妻王女士!

赵先生和王女士是相亲认识的,两人可算是一见钟情,没多久就喜结连理,生活在了一起。

婚后的日子幸福而甜蜜,两人也曾你侬我侬,花前月下。一年后王女士怀孕,由于妊娠的关系,原本温柔贤淑的她脾气变得敏感而多变。

而赵先生则因为工作的原因,不能常常陪伴在妻子的跟前,王女士觉得丈夫对自己的照顾不够,因此而产生了怨恨,两人矛盾不断的加深。

随着儿子的出生,王女士一个人带孩子,操持家务,还要工作,身体的劳累和丈夫的长期出差不在身边,让她对这段婚姻非常的失望,夫妻二人争吵不断。

时间一长两人的感情变得越来越淡,彼此之间也越来越没有了耐心。终于在儿子三岁的时候,王女士提出和赵先生协议离婚。

由于赵先生的工作原因,无法照顾儿子,两人协商儿子由妈妈王女士抚养,赵先生则一次性支付儿子的抚养费700000元。

协议中还有一项特殊条款,赵先生另注明了王女士可用这笔钱买房,但必须根据出资的比例,将儿子作为按份共有人登记为产权人,对此王女士表示没有异议。

不久王女士再婚,并在市区内买了一套房子,成交价181.8万元,王女士分别支付定金3.8万元,过户时支付78万元,余款以还贷的方式后续支付。

但是该房产却登记在王女士和现任丈夫刘先生的名下,产权登记为夫妻二人共有,根本没有儿子的份。

@雷神看法

后来赵先生知道了这件事,他认为,王女士没有按照当初协议中的条款,履行对儿子的抚养义务。

新买的房子用了儿子的抚养费,却没有在房屋产权中加上儿子的名字,这完全侵害了儿子的利益。

于是,赵先生作为儿子的代理人,将王女士和她的丈夫刘先生起诉,诉求王女士和她的现任丈夫共同返还70万元并支付利息。

经审理认为:在未成年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得到保障的情况下,离异的父母可以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生活费的用途,但前提是不得侵害孩子的利益。

通过查询流水记录,王女士买房子的78万现金中有70万是赵先生支付的儿子的抚养费。虽然协议中有这一项,但是现实情况中王女士应该将儿子的名字登记为房屋产权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王女士所买的房子产权上只有他和现任丈夫,因此王女士未能正确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对这笔抚养费的用途损害了孩子的利益。所以王女士应当返还这笔70万元的专用款项。

另外,王女士买的这套房子,房屋产权同时还登记于她的现任丈夫刘先生的名下。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不管刘先生对该房产出没出钱,从法律的角度上考量,刘先生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占有了这70万特殊款项,并因此获得了利益。

实际上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判决,王女士和她的丈夫刘先生共同返还这笔70万元的抚养费及利息。

抚养费,是与子女分开生活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行使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方式,其权利主体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还可以通过接收赠予等方式获得个人财产。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都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做了保护性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以保护好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和其他的合法权益,如果监护不当,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呢?#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今日问题五

?买房人交了“订金”5万元,反悔后发律师函要求全额退款,否则起诉要求双倍返还,怎么办

:鼓励你们协商,好好处理纠纷

?我同意给四万,但书面明确写是一分不退,对方不同意

:那就没办法了,法律角度,你不退也可,起诉再说吧

北京,朝阳区。王大妈以325万的房子卖给了徐先生,结果反悔不卖了,表示徐先生只想用325万买她的房子,就是在诈骗,徐先生交的10万元定金不退了,当做自己被骗的精神损失费,徐先生起诉了王大妈。

王大妈在北京朝阳区有一套74平方的房子,由于家里出了点事急需用钱,而正好遇到手头紧的时候,于是打算把房子卖了,解燃眉之急。

房子要卖的消息发出去没有几天,刚好被徐先生看上,因为他正打算给儿子买一套婚房,王大妈的房子正好离儿子工作的地方近,这房子就非常适合,于是就联系了王大妈。而王大妈也是急需用钱,当天双方就见面去看了房子。

看了房子之后,徐先生觉得房子比想象中的破旧,如果要住进去肯定要重新装修才行,于是就跟王大妈说她的房子要便宜一些。

而当时王大妈也知道房子情况,王先生给出的价格比上一个客户高了一些,于是两人协商以325万成交。

在签订合同时,王大妈提出签完合同后徐先生需要先付10万元的定金,而325万元等房子核验通过到过户前期间分次付完,而10万元就从最后一笔房款里面扣除。

徐先生觉得既然合同都签了,房款迟早都是要付了,也就提早一点先付10万元不是什么问题,就当帮帮王大妈,解她的燃眉之急,签完合同当场就转了10万元给王大妈。

而王大妈签完合同后的第二天,偶然知道自己房子附近也有一位业主卖房,他的房价比自己的高出不少。

于是觉得自己被徐先生套路了,因为对方看出自己急需用钱而故意压价,她越想越生气,于是联系徐先生说自己的房子不卖了。

徐先生起初也是很惊讶,但是想一想王大妈当时是因为急需用钱而卖房,可能现在钱的问题解决了,于是表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把10万元定金转给自己就解除合同。

王大妈后悔不卖房了,徐先生提出要回自己的定金本是很自然的事,而且他也没有要求违约合同要双倍定金,只是要回自己的定金,没有想到却遭到拒绝。

王大妈反而责骂徐先生想用325万就买自己的房子,他就是诈骗她一个老人,给她精神造成了损失,因此10万元是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

徐先生一听王大妈的说辞,没有想到还能这样操作,他也是懵了,房价明明是两人同意的,而且王大妈的房子也就值这个价,自己也没有趁人之危压低价格。

于是就和王大妈好说歹说,经过多次沟通,王大妈态度强硬,坚决不同意退还10万元也不卖房,无奈的徐先生只能把她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合同,而且当时也是自愿的,俩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既然王大妈不愿意退还10万元,那么就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

从责任方面来说,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王大妈单方违约,又不愿意退还徐先生的10万元,那么合同就无法解除,王大妈只能按照合同来继续履行义务,判王大妈把房子卖给徐先生,在规定期限内搬离房子。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王大妈以徐先生诈骗为由拒绝退还10万元,其理由并不成立。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王大妈和徐先生签订合同是自愿的,而且徐先生给的房价也并没有比市场价格低 ,明显的是双方签订合同是真实的意愿,并不存在诈骗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徐先生和王大妈签订的合同已经生效,任何一方不能单方违约,如果违约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或者负违约责任,在不愿意负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只能继续履行合同。

王大妈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以自己被诈骗为由解除合同,以及徐先生的10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而二审维持原判,驳回王大妈的诉求。

然而判决下来要求王大妈搬离,王大妈依然不执行。面对强制执行的法官,大妈态度嚣张,大声责骂他们就是强盗,要抢她的房子。

最后王大妈依然油盐不进,法官强行把她带离房子,并且考虑她年纪大,自费给她在附近租了房租,付了一年房租,还把大妈东西送到出租屋,这场闹剧得以收场。

@雷神看法 诚信是做人的最基本原则,既然承诺了他人就应该做到,如果做不到应该负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把莫须有的责任强加到他人身上,自己只想占便宜,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做错了就要付出代价。

王大妈卖房反悔,拒绝退还10万定金,声称是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您怎么看?#律师来帮忙# #北京头条# #北京#

【说法:20万订购豪车却拒绝提车,“订金”不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车辆的人也越来越多。一些车型可能会由于刚上市或较受欢迎因此没有现货,而购车者如果想要购买会向销售中心缴纳一部分订金。那交了订金车不想要了订金还能退吗?

案 情 回 顾

前段时间,市民王某在汽车销售公司乐享公司订购了一辆进口跑车,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车辆价格为400万元,还对车辆型号、付款方式、合同解除的情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王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人民币20万元作为购车订金,双方约定余款在提车前一次性付清。但车辆到店后,双方因为车辆更名问题产生了争议。

乐享公司先向王某邮寄了《付款及提车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后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王某签收后均未予回应。后王某诉至法院,以乐享公司逾期未交纳车辆为由,要求判令乐享公司退还订金。乐享公司辩称,由于王某的违约,已导致公司可得利益损失、融资成本约80万元,故公司不应当退还订金。

争 议 焦 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乐享公司是否违约,是否应当退还订金。

根据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要求,槐荫法院在案件一审过程中,准确查明事实,对原被告的诉辩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对合同、聊天记录、EMS物流信息打印件、付款及提车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电话记录等证据,进行了综合的认定还原了案件的事实,正确认定了谁是违约方及其违约责任。

裁 判 结 果

法院认为王某与乐享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两次签收后均未按照约定付款提车,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虽然双方约定了买方交付的20万元系订金,但是双方又自愿约定了买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该订金转化为违约金,卖方有权不予退还。该合同条款实则是对违约金的一种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 官 说 法

“定金”与“订金”虽只有一字之差,但相应的法律后果却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是一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其履行规则法律有明确规定: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时,其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如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而“订金”并非法律概念,其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违约,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主张返还订金不代表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改变了大众对于凡订金皆可退的认知,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即使合同中写明的是“订金”,也不能主张返还:一种是双方自愿在合同中约定订金不可退;二是明确约定订金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转化为违约金;三是在合同中将“订金”明确表述为“定金”性质,包括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内容等,即双方的真实意思约定是“定金”,仅是书写上写成了“订金”。

该案的审判,有助于引导合同主体提高法律意识,督促当事人全面审查合同内容,各方主体应当诚信履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体经济秩序。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上海青浦,男子支付30万定金后,发现 房子漏水拒绝网签!房东一气之下将房屋另售他人,男子气得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房东赔偿193万的违约金!可没想到房东提起反诉,也要求男子赔偿193万!法院:支持房东!

小李一直在国外发展,考虑到家中父母年老,为了照顾他们,就决定回国买房定居。后来在中介的介绍一下,他看中了一套房子,房东是陈先生,一直在日本居住。双方通过合同扫描回传的方式签约,然后陈先生也着手办理了公证委托手续

可是小李万万没想到,房子有漏水,于是要求陈先生尽快把漏水的问题修缮好。陈先生人在日本回不来,就全权委托了中介。中介找人补好漏后,告知小李房子没问题了!

但小李认为,房屋漏水是动态问题,自己要看几个月后还有没有漏,这样才能放心购买,否则有质量问题的房子,自己肯定不要!

但是,双方的购房协议写的是在60日内完成网签,小李一拖竟是半年,陈先生急着用钱,连续催了几次没用后,他也恼了。给小李寄了律师函,说他违约,然后直接把房子卖给了别人。

小李知道这个情况后,哪能憋得下这口气?于是将陈先生告上法庭!

小李认为自己给了30万定金,不同意网签是因为房子漏水,需要时间观察合情合理,网签时间应该要自动顺延。陈先生卖房子给别人违约在先,要求其返还定金3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93万元!

陈先生提起了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之前的30万定金不退,且小李要赔193万违约金。

两个人都告对方违约,法官要怎么判呢?

陈先生辩称,为了卖这个房子,已经委托中介修好漏水问题,是小李故意以漏水为由推延时间,所以违约责任在小李的身上。

法院让中介作证,中介说,房子的主卧卫生间确实有漏水,但自己已经找人修了。但小李非得要长时间确认没漏水才买,而且多次催小李网签,小李还是坚持要求陈先生本人到场,属于故意为难。

法院审理后,做出如下认定:

1、双方的购房协议是真实有 效的,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虽然房屋存在漏水问题,但房东已经找人修了,且漏水不会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2、故小李无权以房屋漏水拒绝签订合同,房屋有质量问题,他可以让房东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陈先生已经申请了公证手续,小李坚持要求陈先生本人到场网签,没有法律依据。

4、陈先生在另卖房子之前,已经多次向小李催告,还发了律师函明确表示解除合同,故双方的合同已于律师函到达之日解除。

综上,法官认为小李没有正当理由来拒绝网签,所以是小李违约在先,因此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而陈先生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时间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程度、房屋另售他人等因素,法院判决如下:

陈先生收取的30万定金不用退还给小李,而他主张的193万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子有漏水问题,小李为什么不能主动解除合同?

卫生间漏水属于普通质量问题,并未严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或正常使用,小李有权要求陈先生及时出钱维修,并追究陈先生的法律责任,但不能已房子有质量问题拒绝执行合同!

2、那买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签订买卖合同后,如果买家发现 房屋主体结构有问题,可以解除合同。比如承重墙被房东墙掉,有隐患。

这件事情提醒大家,买房之前一定要先看好房子,签订合同后,如果不是严重质量问题,就是付钱和违约两个选择了!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是30万可不是3万,就这么没了,如果是普通收入攒钱买房的人恐怕是要想不开了。双方都有责任,问题起因是卖方,他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凭什么判定金不退!

也有网友说,如果我是客户,也不想买漏水房屋。而且漏水原因复杂难辨,只有时间才能证明!所以客户要求不合法,但是合理!

还有网友说,支持卖家,漏水做了防水不就好了!肯定是买家鉴于房价是涨是跌,持观望态度,所以找借口不网签,一旦房价真的下跌,买家可能主动要求解除合同。可没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

西安女子卖房签约20天后反悔…法院判决:退还定金并支付66万违约金!

房产经纪人那点事儿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款20%的违约金,但十几天后,卖方就以未经丈夫同意为由不愿再履行合同,买方起诉至法院。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卖方除退还定金等外,还要支付66万余元的违约金。

签约

房价330万 违约金20%

王欢(化名)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李丽(化名)一套近200平方米莲湖区某小区的房屋,总价款330余万元,并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合同》。莲湖区法院查明,双方合同约定付款方式采取银行贷款方式,王欢预先向李丽支付15万元作为定金,该款和剩余首付款78万元于第二天存入房产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甲方李丽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此次房屋买卖行为已征得房屋共有权人的同意和授权)。在违约责任上约定,违约金为房款的20%。

李丽签字并代丈夫签字捺手印。合同签订当日及次日,王欢转给李丽15万元。

据王欢说,自己多次通过中介公司约李丽去交易保证机构将定金及首付款存入房产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但对方一直推诿。之后,李丽以丈夫不同意卖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王欢认为,李丽夫妇单方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定金15万元,支付违约金66万余元以及中介费等。

庭审

卖方称并未征得丈夫同意

李丽辩称,三方合同是无效合同,该合同是未与丈夫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于第三人中介公司,其未尽到如实审核合同相关人员及如实告知义务;因合同无效,约定的违约条款也无效。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驳回诉讼请求。

李丽的丈夫也称合同无效,认为妻子未经得自己同意,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婚姻法》、《物权法》等,也未经其追认。据第三人中介公司陈述,签订合同时,王欢曾询问李丽,卖房是大事,是否需回去和丈夫商量。李丽当时说,家里所有事自己说了算,不需要问丈夫。

判决

退还定金并支付66万违约金

法院查明,李丽向中介公司员工发微信,称让尽快办,否则丈夫不同意卖。两周后又说,卖房的事当时丈夫不知道,现在知道了不同意卖房。另外,涉案小区在4月至5月起诉时间这一期间,房屋(含装修)均价在1.5万元至2.1万元不等。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房屋系一个家庭重要财产,房屋买卖是夫妻处置家庭财产的重大事宜。李丽到中介公司就说明其具有买卖房产的意愿,后其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李丽在合同卖方处签名捺印并代其丈夫签名捺手印,其行为可以使原告相信其夫妻双方共同销售房产的意愿。

由于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明确表示不同意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予以支持。结合西安市近两年来房价大幅上涨的现象,同时比照目前二手房市场交易情况,原告按合同约定违约金主张交易价20%的违约损失66万余元契合其实际损失。

最终,莲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15万元定金、支付违约金66万余元,以及居间服务费近8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在近几年的楼市,因为房价上涨卖方签订了合同却反悔的的案子,时有发生。遇到这种卖家,购房者应该如何应对?

我们从维护买房人利益的角度来说,有五种情形(按获益从低到高排序):

1、要求解除合约,返还定金;

2、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3、要求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要求赔偿房价上涨的损失;

5、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强制过户。

对买房人而言,解除合约,返还定金是最差的情形。因为当时房价上涨,只要回定金,于事无补,甚至因为错过了好的买房时间,而导致准备的钱再也买不到类似的房子;甚至在有的城市调控政策频出,不仅买不到类似的房子,还有可能直接失去购房资格。

#乌鲁木齐 头条# 购房定金怎么退换

买房交了定金不退,可以协商处理、申请调解、向Ren 民法Yuan起诉。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购房定金退回技巧有哪些?

1、首先,需要判断是房屋或者售房部门存在的问题,还是个人只想要退购房押金的问题。两者的处理方式不同,从而在处理问题时,也会通过不同的途径来解决。但即使是任意一种方式,都可以通过以下解决方式来解决。

2、无论是从房地产KaiFa商,还是购买的二手房,当个人不想购房想退回押金时,都需要与售房方协商具体的解决方式,以及退还额度的比例问题。那么,这就涉及到与售房方协商的问题。如果与出卖人协商解决,则不需要通过其它途径。

3、当与售房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选择找当地的街道或者社区的相关部门来出面调解此事。这样也是有个更好的调解中介,可以更好的就双方的问题尽心处理。

4、如果是公司内部认购的话,那么公司内部协商解决即可。而如果是房地产公司未具备销售条件,那么也可以退还定金的。但一般来说,很少会出现未具备销售条件就开始售房的。

交定金要注意什么问题?

1、买房私下交易,交订金时只做了口头上的约定,没有任何书面上的约定,口头约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没有法律保护。因此,消费者应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采用法律方式WeiHu自己的合法权益。

2、如果房屋买卖中,双方基本达成意向,购房人缴纳了定金,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对实际交付的定金施行定金罚则,即:购房人违约则不能要求返还定金,卖房人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全款购房则资金充足,履行付款义务问题不大,那么就要着重防范卖方的违约行为,可以约定较高数额的定金。

3、一些购房的市民在与KaiFa商签订认购合同时,向KaiFa商交了一定数额的定金,可因考虑不周等原因,不想购买房子向KaiFa商索要定金时,却遭到拒绝返还定金。#买房#

买房人认为贷款利息过高,且房价下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卖方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买房人承担近50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买房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买房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只支持5万元,这是为什么呢?

6月13日,卖房人盛某与买房人梁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

1. 梁某购买盛某的房屋,房屋价款163万元。合同约定,梁某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购房首付款63万元,梁某向银行商业贷款97万元,一次性划拨到盛某提供的银行账号,贷款不足部分梁某于办理过户之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

2. 合同签订后,梁某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6月27日,梁某的配偶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盛某支付购房首付款64万元。同日,刘某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 后在履约过程中,因银行贷款政策收紧,梁某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双方发生争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4. 7月19日,盛某将购房首付款64万元返还给刘某。

5. 7月25日,盛某向梁某电话询问涉案房屋的贷款办理情况,梁某称因贷款批不下来,所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6. 8月8日,盛某通知梁某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8月9日刘某签字确认同意解除合同。

此后,盛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梁某刘某承担违约金49万余元。

盛某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系梁某、刘某认为贷款利息过高,且房价下跌,故意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而梁某、刘某则主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系由于银行贷款政策收紧无法办理贷款导致。在此情况下,双方未能通过进一步沟通、协商达成新的协议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未能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已合意解除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解除后盛某应当将梁某刘某已支付的定金3万元、房屋维修基金予以退还。故买卖契约不能履行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原、被告双方均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且盛某未举证证明梁某刘某存在其他违约情形,故盛某要求梁某刘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以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为依据。

就本案房屋买卖合同而言,作为房屋出卖方的主要义务为交付房屋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作为房屋买受方的主要义务是依约支付购房款。在买房人办理银行贷款受阻,不能按约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买房人构成违约,在无法定阻却履行事由前提下,应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买房人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卖方应返还定金及房屋维修基金的主张,本院认为,在一审庭审中,卖方提交通话录音证据,证明买方系因“现在利率太高,上浮的我们接受不了”“说实话大姨,跌的这么厉害,定金我们都不要了,合同执行下去,贷款批不下来”等原因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买方已认可录音中确实是买方梁某的声音,故一审以卖方未能办理银行贷款是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本案应认定买房人构成违约!

案例来源: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鲁02民终1211号#普法行动#

陕西咸阳,一女子花费30万元,买了一套40平米的预售房,开发商承诺是大产权房,万万没想到,房子都已经交付了,开发商仍然不与女子签订购房合同,女子怀疑房屋的产权不明,遂在多次要求签订购房合同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

(来源: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年前,闫女士在咸阳的某小区看上了一套预售房,建筑面积为40.72 ㎡,单价为9130.41元/㎡。开发商告诉闫女士,如果当场交2万元的团购费的话,可以2万抵5万,如此计算下来的话,房子的单价就变成7591.11元/㎡了。

闫女士觉得很划算,于是,他当场交了2万的团购费和1万元的定金。随后,开发商与闫女士签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在之后的购房程序中,闫女士如约支付首付款9万元。

焦急的等待一年多之后,房子如期交付,经实测,房子实际建筑面积为42.69㎡,因此,按照开发商的意思,闫女士还需补缴房款34064元。

但令闫女士不解的是,房子都要交付了,为什么开发商却还没有与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呢?面对闫女士的质疑,开发商支支吾吾,并没有给她一个准确的答复。

闫女士认为,经过房管局认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才能证明这套房完完全全属于自己,但现在没合同的话,她就不打算买这套房了。于是,闫女士提出退房申请,但开发商态度恶劣,拒绝沟通,称退房可以,但需要闫女士承担违约金。

协商未果后,闫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同时,开发商需返还首付款124064元、团购款20000元,以及双倍定金20000元,共计164064万元及利息。

【@以案普法 】

一、开发商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众所周知,房屋买卖作为一项大额支出,双方之间必须签订合同来证明买卖关系的达成。

在这起案件中,闫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因此,闫女士具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首付款的义务,开发商具有提供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的义务。

但是,开发商却未能与闫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闫女士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

现闫女士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符合法律规定,理应解除。

与此同时,闫女士曾支付首付款90000元,后因实测面积增加,补缴房款34064元,共计缴纳首付款124064元。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故开发商应向闫女士返还首付款12406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二、闫女士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符合规定?

所谓定金是指,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

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双方当事人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各自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闫女士支付10000元定金后,因开发商单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闫女士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适用定金罚则,故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闫女士是否应当向房地产公司要求退还2万元的团购费?

据闫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2万元的团购费并没有交给开发商,而是交给了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对此行为,开发商反驳称,其与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之间无任何关系,置业顾问也不是开发商的员工,故其不应承担退还责任。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事实上,本案中,接待闫女士的置业顾问无论是否与开发商有劳动关系,因其代理销售涉案房屋的地点系该房屋所在售楼部这一与涉案房屋的销售有特殊关联关系的地点,开发商对在该售楼部销售房屋的置业顾问有基本的管理和审查义务。

至于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是否有收取闫女士购房相关款项的权利,是开发商内部管理的问题。而闫女士作为普通购房者有充分理由相信置业顾问具有销售案涉房屋的代理权限,其按置业顾问的指示完成交易,尽到了普通购房者的注意义务。

故开具涉案20000元团购费收据的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的行为对开发商有效,开发商应承当违约后款项的返还责任。

故法院判决支持了闫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有网友咨询:自己于10月17日在泉州某楼盘买房交了3万元定金,但后来发现开发商在的时候就已将这套房卖给了别人,遇上开发商一房二卖,还不退定金,怎么办?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购房者若遭遇开发商一房二卖,可以向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投诉,要求其依法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改正(退赔)。

以上,是从行政干预角度出发,可采取的一种维权方式。

另外,房屋买卖纠纷本身是一种民事纠纷,遭遇一房二卖,已经支付了定金的,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开发商拒绝双倍返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返还。但请注意提交自己已经交付定金的证据以及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出卖他人的证据。

#头条帮忙#

#头条法援#

浙江杭州,张先生因为要买房东的房子,所以先支付给了房东5万元定金,后来,张先生发现房子里病死过人,所以,张先生决定不买房子了,还要求房东赔偿他10万元违约金,对此,房东予以拒绝。

首先,由于双方签订了合同,所以,既然张先生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那么,谁违约,谁就支付违约金。

而张先生认为房东和房屋中介公司违约,似乎,他还很有把握,但是我认为,违约的是张先生,张先生应该赔偿房东违约金才是。

至于我为什么这么说,我们先看看事情的经过。

房东的弟弟大概是50多岁,就是在这套房子里因病去世的,时间是的4月份。

待房东将弟弟的后事处理完之后,她便准备将存放弟弟遗体的房子卖掉,并且告诉了房屋中介公司实情,并嘱托房屋中介公司一定要告诉买方。

后来,张先生看中了这套房子,并和房东签订了购房合同,而合同中有这么一条,房子里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他杀和自杀等等),后面写的是否。

而房屋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并没有告诉张先生,房子里病死过人。

后来,网签之后,业务员嘱咐房东不要把这件事告诉张先生,这时,房东才知道业务员没有实话实说,于是,房东就把实情告诉了张先生。

这才有了张先生索要违约金一事,目前,房屋中介公司愿意退还中介费,但是因为定金在房东手里,所以他们表示,这得和房东商量。

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首先,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死过人的房子就是凶宅,也没有明确规定凶宅不能出售,“凶宅”一直都是我们民间的说法。

其次,张先生主张索要违约金,就其主张,应当认定房东和房屋中介公司有欺诈行为。

然而,房东和房屋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在接受采访时,均已承认,房东并没有任何隐瞒和欺诈行为,而且,房东还在事后主动提醒张先生,因此,房东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诈。

故意隐瞒的是房屋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他的行为存在欺诈,所以,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应该为,病死是否符合非自然死亡?

我认为,房东的弟弟在房屋内病死,该事实远未达到普通民众所认知的因“横死”等其他情形而造成房屋成“凶宅”的严重程度。

而我们对“凶宅”的概念,应当遵从普通民众的通常认知,即曾发生自杀或他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具体包括发生他杀、自杀以及意外事件等情形。

所以,这套房子并不符合普通人认知的“凶宅”,因此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当然,话又说回来,房东的弟弟去世的时间确实挺近的,张先生心有芥蒂,也是可以理解的。

所以,对于张先生来说,我不建议他向房东索要10万元违约金一事,因为房东是不可能答应的,如果闹到最后打官司,房东也不一定会输。

因此,我建议张先生和房东、房屋中介公司三方坐在一起商议,既然房屋中介公司已经愿意退还中介费,而且房东似乎也是一个明事理的人,应当会愿意退还5万元定金的。

而且,我看过一个案例,房东刻意隐瞒房子中有一位老人寿终正寝了,后来,买房人就起诉,但是败诉了。

那么,大家觉得,房子里病死过人,算凶宅吗?反正我认为不算,但时间太近,也是不好。

一位武汉市民反映,自己在某开发商预定了一套商品房,支付了10万定金。最后因为发现前期交付的业主纷纷投诉小区房屋质量,开发商诉讼缠身,于是打了退堂鼓。但开发商以预付的是定金为由,拒绝退款。

我在介入此案后,第一判断是从法律层面确实难以支持投诉人的诉求。不过,最后我看了投诉人提供的销售协议等资料,再仔细查阅了该楼盘相关信息后发现,开发商有一个明显硬伤,协议签订的房屋面积和单价,与武汉市房管局预售方案信息不一致,该行为属于未按预售方案销售。

经过与开发商一番协商,开发商承认己方过错,并最终同意全额退款,事后投诉人来电表示满意,该案件成功解决。努力,圆满化解矛盾,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玫瑰][玫瑰][玫瑰]

江西抚州明樾台被指一房两卖吞掉购房定金,官方回应

据业主自述:本人于1月9日在抚州明樾台楼盘认购6栋1单元11**号房,并签订认购书及交付2万元定金,因本人资金问题与销售协商好晚一段时间交首付,并取得销售同意,但是开发商未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把此套房源卖于他人,并且没收我的定金,多次讨要退还定金未果。本人手上有认购书及定金收据,我只是希望拿回我自己的定金。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回复:经查,您所反映的明樾台6栋于12月30日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您于1月9日认购该栋1单元1101室商品房,并签订认购协议及支付定金。认购之后,经置业顾问及开发建设单位催促,您未按照认购协议约定至售楼部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认购协议第二条第三款认定您违约。后该房源6月对外售卖。

下一步,我区房管局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积极与您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建议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江苏,儿子结婚,老人以每桌1880元从酒店定了38桌酒席。婚宴结束后,酒店认为实际摆了52桌,要按照98260元结算,但老人认为酒店违约,实际摆的酒席也不是52桌,双方为此诉争至法院。

婚宴原本约定在晚上举行,当天下午五点左右,酒店开始停电,一直到晚上七点也没有恢复供电。为了让婚宴如期举行,老人只好同意转场到另外一家酒店。

酒店的组织人员,包括准备的菜肴等,也只能一并转移过去,如此一来便打乱了婚宴的计划,老人和来的宾客多是心生不满。

按照当地的风俗,晚上6点18分举行是良辰吉时,可由于停电的缘故,也不得不拖到了晚上7点半。

更让老人气愤的是,酒店在停电后,为了照明还点了白蜡烛,多少犯了婚宴的忌讳。

最大的问题是,合同约定的是38桌婚宴,备用2桌,可能实际来的亲友增加,加上转场的缘故,酒店根据自己的统计,最后成了52桌。

由于对桌数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加上酒店违约,老人在支付3000元定金后,暂时没有支付剩余服务费用。

酒店随后按照52桌起诉老人支付98260元服务费,老人也提起反诉要求酒店赔偿老人重新宴请宾朋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重点审查了酒店具体摆的婚宴桌数。酒店为此提供了视频监控录像,由于部分监控大都是同一视角,难以直接证明是52桌。

结合视频中的菜品份数以及新人向宾客敬酒的拍摄镜头等其他证据,法院确认婚宴桌数为50桌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确定服务费总额为94000元。

但由于酒店在婚宴当天停电,更改了举办地点,法院结合酒店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现场效果等,认定酒店违约,酌定服务费为61100元。

而对于老人主张的赔偿损失,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没有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老人选择了上诉,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50桌并不属实,合同约定的是38桌,不可能多出那么多。而酒店的违约让一场婚宴变得非常狼狈和不堪,应当赔偿损失。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通过双方视频证据,以一桢一桢慢速观看的方式查看、截取上述证据中敬酒、上下舞台、游戏等各场景中的视频片段,查找有代表性的人物镜头,并确认案涉宴会桌数为50桌具有高度盖然性,合理有据。

对于酒店违约问题,一审法院也予以考虑,酌情扣减了35%费用,由94000元酌定为61100元,并无不当。

至于老人另行宴请宾朋并不是因为酒店违约导致的必然损失,而精神损失也无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驳回了老人的上诉。

@荔枝看法

老人从酒店定下婚宴酒席,支付定金,双方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应当按照约定做好服务工作,老人也应当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由于酒店原因,停电导致婚宴无法再晚上举行,确实构成违约。

对于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7条有具体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为预先定好了婚宴,也通知了亲朋好友,虽然酒店停电,老人也不便于解除,而酒店也采取了补救措施,找了另外一家酒店,转场继续办理。

如此一来,相当于婚宴的时间、地点等全被打乱了,而且现场效果也不是非常理想,这仍属于酒店继续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形,老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并无不妥。

关于服务费的问题,实际并不是合同约定的38桌,基于增加的事实,则属于双方对此做了变更,应当按照实际提供的桌数来确定,既然双方存在争议,就要看证据来说话。

一审法院提供监控视频、录像等确定的50桌,可能比实际的少,也可能比实际的多,则采用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也就是说,50桌可能不是客观事实,但是法律事实。

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基于对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之结果,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应当依法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在确定好总的服务费用94000元后,基于酒店存在违约的事实,法院通过自由裁量权,酌定按照餐费的65%即61100元,实际也兼顾到了老人的损失问题。

生活中难免遇到纠纷和矛盾,不怕遇到,只怕不能很好的解决掉,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只是机械的审理判决案件,兼顾人情世故、风序良俗,才能让冰冷的判决具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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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这么厉害么?被销售一顿介绍签了认购书交了2w定金。结果因为某些原因不准备买了,协商的结果是一分不退?让我直接起诉。有没有大神支支招帮忙想想办法。一个礼拜直接2w蒸发?法律不懂,看民法典写的可以不退。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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