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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商城 京东家具商城

时间:2023-11-04 21: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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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签章条件几个案例

一、合同约定的“签字盖章生效”应如何理解?

两个案例,第二个为的案例。

“签字盖章” =“签字”或者“盖章

1、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72号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最高院认为:《协议书》盖有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公章,虽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虽只有中国机床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公司公章,但中国机床总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2、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2554号 再审申请人松桃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辰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补充合同》虽然约定“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但未明确必须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生效,故合同当事人盖章行为即可视为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

二、合同约定“签字、盖章生效”如何理解?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116号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院认为:关于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的问题。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三、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时成立”,如何理解?

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生效”,必须具备签字加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再94号再审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街分社因与被申请人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兴锴悦物贸有限公司、王伟、佟艳萍保证合同纠纷判决书:

《保证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经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该条约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系并列关系,且《保证合同》末尾部分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栏目,说明只有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同时具备的条件下,该《保证合同》才生效。双方当事人该约定意思表示清楚,不存在歧义。因《保证合同》上担保人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认定《保证合同》生效要件未成立并无不当。虽然在签订《保证合同》之前,担保人曾向债权人提交了担保人《股东会议决议》及《情况说明》,有拟对债务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但在双方就担保形成合意且生效之前,担保人签约过程中有放弃盖章拒绝签约的权利,债权人主张担保人拒不加盖公章属于恶意阻却《保证合同》生效的理由,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保证合同》因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债权人依据《保证合同》主张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不足。

四、协议约定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不是“实际付款后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282号再审申请人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伟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解除及支付协议》第八条载明:“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院认为,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案涉《解除及支付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工程的结算金额、支付义务主体及支付时间及未按时支付的违约责任。中润医疗公司、中润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为该协议履行的主要合同内容。协议第八条附则中约定的“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申请人将协议的主要合同义务支付工程款理解为合同所附生效条件,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协议签订时的常理,否则双方当事人并无订立支付协议之必要。

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并不符合附生效条件合同所指生效条件为对将来发生或不发生某种事实的不确定性,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故中润医疗公司、中润实业公司主张《解除及支付协议》应在中润医疗公司、中润实业公司实际付款后生效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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