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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 房屋赠与和买卖过户费用哪个划算

时间:2019-06-28 2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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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 房屋赠与和买卖过户费用哪个划算

怎么样把房子给孩子划算?

第一,买卖。

第二,赠予。

第三 子女继承(不可取,花钱多)

除了以上方法,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 为了避免别人分孩子一杯羹,可以写份遗嘱:

第一:写明房子只给子女某某某一个人继承,其他的任何人不得继承。

第二:写清楚孩子身份证号码。年龄,性别等

第三:如果涉及到钱,遗嘱写上银行卡里钱,以自己死后的钱数为准。

第四:立遗嘱千万不要写“百年之后”写“我死后”因为没活过100岁会被别人钻空子!

第五:立遗嘱必须写明年月日,签名,手印缺一不可!

#房屋判定赠与后可以要回吗# 离婚时约定将房子赠与女儿,父亲事后又反悔,房子到底该归谁?#今日说法# ​​​

在房子没有还清贷款的情况下,可以赠与别人吗?看完以下说明你就明白了。

我们要知道,在房产没有贷款的情况下,赠与只需要办理过户或者加名就行了。

如果还有房贷没还清,这时的房产还在银行做抵押,如果要过户或者加名,必须要经过贷款银行的同意。但大部分银行是不同意的,那么这时该怎么办呢?可以先签订赠与协议,然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这样即使房产没有过户或者加名,赠与方也不能反悔撤销公证,等房贷还完或者是具备过户条件时,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可以了。#西宁头条#

#离婚调解协议书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一方不配合能否强制执行?#

约定不等于双方都同意。

如果一方不同意,则约定无效。

邹:夏小姐,你好,我家那房子,你怎么看?

夏:你家那么多,我哪知道哪个?

邹:就是我前妻给我那个。

夏:你那个不好处理,你当初选择了赠与,赠与来的房子需要交付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个税费很少有人愿意承担的。所以你要有心理准备。

邹:降低价格?

夏:或者承担这个费用。

邹:好多啊,有点……

60岁的马女士,她对3个继子说:“若是以后你们的父亲比我先走,我不要她一分钱,也不会跟你们争房子。”后,3个儿子傻眼了,父亲将200万的房子赠送给继女,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83岁的老陈,妻子在他55岁的时候,就因病去,那时三个儿子已经各自成家,老陈一个人生活,连个说话的伴都没有,子女们曾提出给他找个保姆,老陈觉得孤男寡女住在一起不方便。

老陈一个人独居多年,这天,他在公园里晒太阳,认识来公园散步的马英。两人一见如故,第一次见面,就好像有说不完的话。闲聊中得知,他们是同命相怜,配偶去世,子女不在身边。

从那以后,他们总能在公园不期而遇,渐渐地两人成了无话不说的好友,马英曾经在国企的上班,现在每月退休工资2300元。 老陈则是一名高中数学老师,为人风趣幽默,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学识渊博,马英对他很是尊敬。

在没有遇到彼此之前,他们都没有想过要再婚。 两人认识一年后,老陈终于大着胆子表白:“不如,你嫁给我吧!我们都这么大岁数了,要是能一起搭伙过日子多好。”

马英红着脸说:“咱们都是当爷爷奶奶的人,孩子们能同意吗?” 当天晚上,马英试探性地跟一双儿女提起此事,让马英欣慰的是,子女很痛快地答应,母亲能够找到一个合适的伴侣,他们求之不得。

老陈那边,三个儿子有些顾虑,怕马英结婚以后,父亲的那套房子可能会被惦记上。马英为了打消他们的顾虑,主动在婚前签下协议,以后若是老陈走了,她不要一分钱,也不会要他的房子,回到自己家里去住,不需要三个继子赡养。

他们这才同意了两位老人的婚事。

马英搬来和老陈一起同住,婚后他们每天一起去买菜,一起做家务,有说有笑,从来没有红过脸,日子过得很是舒心。

逢年过节的一家人聚在一起,其乐融融。

,80岁的老陈突发脑梗住院,当时,3个儿子只是来医院看了一眼就走了,说是工作太忙没空过来照顾。

马英年纪这么大,一个人也照顾不过来,后来,是她的女儿赵芸跟公司请了一个月的假,在医院照顾继父,每天替他擦洗身水,端屎端尿。比亲生女儿有过之而无不及。

老陈院出以后,瘫痪在床上。马英照顾起来很是吃力,毕竟她也是70多岁的老人,马英的儿子心疼母亲,他辞去工作帮着母亲一起照顾继父,老陈的三个儿子心里过意不去,主动提出每个月补偿继子1500元。

三个儿子明知道父亲身体不好,但他们却很少回来探望,继子照顾了一年多,从来没有一句怨言,对继父尊重有加。

继女赵芸也经常回来,老陈又喜又悲,继子女能够对自己这么好,但三个亲生儿子却把工作放在首位,心里根本没有这个父亲。

在几个子女当中,赵芸生活最困难,她离婚没有孩子,还在外面租房子住。别人都说,一场病能够看清很多事情,老陈感恩于妻子和继子女对他的照顾。

决定要将自己的房子赠送给赵芸和马英,由她们母女继承,怕日后三个儿子会有意见,老陈特意叫来了三位好友当见证人,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思:“我患病期间,三个儿子以工作忙为由,对我鲜少过问,多亏我的妻子和继子女对我悉心照料,让我老有所依,如今,我想将名下的房子赠送给她们母女。”

写完这份遗嘱,老陈又提前让赵芸将户口迁过来,当时,三个儿子毫不知情。

老陈去世一个月后,他们提出让马英搬走,她这才想起了那份遗嘱,三个儿子傻眼了。最开始不相信这是父亲的遗嘱,如果真有,为什么不早点拿出来呢?

马英解释,她很伤心,没心思想这些。

三个儿子百思不解,还分别去找那三位见证人,了解当时的情况。

他们三个人都是老陈的生前好友,将当时的情况一五一十地跟三个儿子讲,这确实是你父亲本人的意思,以前我们每次去看他,他身上都是干干净净的,虽然瘫痪在床上,但是红光满面,但他说:“继子女对我越好,我心里越难受,与我的三个儿子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我以前对他们也不薄,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对待我。

三个儿子低着头,最后愿意尊重父亲的意思,同意配合赵芸办房子过户手续。

马英见三个继子这么通情达理,也退让了一步,自己拿出20万当是对他们的补偿,老陈的存款以及单位发的抚恤金共计15万,她都放弃,由三个继子继承。

这是一个很圆满的结局,三个继子说:“我们很感谢继母和她的子女,将我父亲照顾得这么好,也能够理解父亲的心情,是我们这些当儿子的做得不对。”

结语:

再婚夫妻,很多都是大难来临各自飞,非常现实。老陈真得很幸运,找到了一位有情有义的好妻子,让他生命的最后时光,能够有尊严地离开。

人和人都是相互的,老陈感恩于妻子和继子对自己的照顾,将他的房子赠送给她们,让人莫名地感动,什么是夫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老陈的做法非常明智,对于有孝心的孩子,哪怕是没有血缘,也愿意将遗产给她。

只能说是善因结善果,好人有好报,非常暖心。

房屋赠予怎样分类?去哪里办理?怎样办理?如何才有效?需要缴个税吗?速看[绿帽子]

“你没赡养我,凭什么要我一套房?!”四川南充,蒋大爷一纸诉状将继女告上法庭,想追回赠与给继女的一套房屋。想不到法院的判决让蒋大爷直接无语。

蒋大爷与老伴郭某再婚,郭某年幼的女儿张某成了蒋大爷的继女。2000年,蒋大爷家的老房拆迁后,获得了两套还房,其中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

2月7日,蒋大爷夫妇和蒋大爷的儿子媳妇、继女女婿签订了赡养协议。约定儿子媳妇负责蒋大爷的生活、住房、生病等一切事项;郭某由张某夫妇负责生活、住房、生病等一切事项。9月,蒋大爷开始跟随儿子媳妇生活。

蒋大爷起诉的理由很简单,继女张某没有直接扶养他,就不该得他的房产。

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2000年蒋大爷将还房登记到张某名下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张某的赠与。各方签订的赡养协议属于家庭内部的分工,蒋大爷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儿子媳妇没有扶养能力,法院不能调整赡养协议,以加重继女的义务。同时,该份协议并不能证明张某未对蒋大爷尽赡养义务,也不能证明张某不对蒋大爷尽赡养义务。蒋大爷请求撤销赠与的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蒋大爷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蒋大爷并没有提起上诉,也许是通过承办法官的讲法释理,蒋大爷也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服判息诉。

本案入选营山县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继女也是养老人,赠与房产不宜撤。养老赡养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继女尽到了协议应尽的义务,就不能说继女未对继父本人尽赡养义务。当然,继女也不能因为有赡养协议,而对继父不闻不问。继女在继父的亲生儿子不能尽赡养义务导致生活困难的时候,依然应尽赡养义务。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生机大会# #我与宪法40年# #南充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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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072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保定检察

保定检察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房屋判定赠与后可以要回吗#【 离婚时约定将房子赠与女儿,父亲事后又反悔,房子到底该归谁?】#今日说法# ​​​

by@保定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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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判定赠与后可以要回吗#【 离婚时约定将房子赠与女儿,父亲事后又反悔,房子到底该归谁?】#今日说法# ​​​

@保定检察 转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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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判定赠与后可以要回吗#【 离婚时约定将房子赠与女儿,父亲事后又反悔,房子到底该归谁?】#今日说法# ​​​

浙江杭州,马女士买了一套30平的房子,这套房子的价 格高于小区其他户 型,但开发商承诺赠送顶层阁楼。4年后,马女士想把房子给女儿住,等她再来看 房时却傻眼了!邻居竟然把阁楼墙面砸穿占为己用,并称:这是公共面积,要么一起用,要么都别用!

马女士看中了一个小区的一套精 装房,这套房子是顶层,而且是上下两层。看 房的时候,开发商告诉她,这套房子比别的户 型价 格要高一些,因为上层还赠送了一个阁楼。马女士一看,赠送的阁楼地方不是很大,但是可以作为一个储藏室,总的来说,性价比还是挺高的。于是,她便签订了购 房合同。

买下房子之后,她把房子租了出去,过了4年,租户退租了,马女士就想着把房子给女儿居住。这天,她准备把房子收拾一下,可是没想到,进去之后就发现,阁楼的一面墙竟然被邻居给敲掉了。

气愤的马女士来到物业询问情况,可是物业却表示,邻居家是正常装修,他们也没有办法。无奈之下,马女士又找到邻居陈先生,陈先生表示因为房子漏水,所以他找了施工队重新装修,具体情况他也不清楚,要等他看过之后再说。

过了一会儿,陈先生赶了过来,可是没想到,看到之后,他却表示,这个本来就属于公共面积。

听到陈先生的说法,马女士十分生气,她说:“我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明确表示这是一个赠送的阁楼,而且这一点,合同里面也有写。”

可是,陈先生却说:“你的房子总共才31.5平,这个部分明显已经远远超出了你家的隔墙,是延伸出来的,一直延伸到我家这边,所以这就是一个夹层,属于公共区域。你说是开发商送给你的,只是你单方面在说,如果开发商真的把这个区域送给你了,那我买房的时候,他怎么没有告诉我,这部分是属于隔壁呢?”

对于陈先生的说法,马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她坚持认为这就是买房赠送的阁楼,而且自己房子的价 格也比别的户 型要贵,所以这个阁楼就是自己的。

而陈先生也态度强硬地表示,这个区域,要么大家都不用,要么两家都开个门,大家一起用。

随后,两人一起来到物业,询问这个阁楼的归属。而物业经理则表示,当时开发商怎么承诺的,他也不清楚,但是从产权信息来看,这个阁楼并不是马女士家的。

这下,马女士崩溃大哭起来,她说:“当初买房的时候,你们都在忽悠我,是吗?我好端端买的房子,墙却被莫名其妙给敲掉了,我怎么这么倒霉!”

最后,马女士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1、那么,这个阁楼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下列四个标准的顶层阁楼可以认定为顶层业主专有:

(1)看规划设计,顶层阁楼在规划上应当专属于顶层楼房;

(2)看物理结构,顶层阁楼应该便利于顶层业主专用和管理;

(3)看功能设施,顶层阁楼与顶层楼房的功能设施应该形成一个整体;

(4)看使用习惯,所在小区顶层阁楼通常应该由顶层业主使用。

因此,规划上专属顶层房屋的顶层阁楼,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认定为顶层业主专有;其次要看规划、物理结构、功能设施、使用习惯等确定是否属于顶层业主所有;否则,应当视为全体业主共有的整个小区建筑物的附属空间。

而在这件事情中,马女士的购 房合同中已经列明了阁楼属于赠送面积,而且从使用功能上看,也应该属于其专有的。因此,这个阁楼应该归马女士所有。

2、隔壁邻居破坏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隔壁邻居的破坏行为,属于一种侵害物权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马女士有权要求邻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不得不说,邻居的做法确实不对,即使他认为阁楼属于公共区域,也不应该私自把墙敲掉,而是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来确定其归属之后,再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而马女士,如果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你们觉得这个阁楼属于马女士吗?

房屋10元钱就成交了?不以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缴税了?!以给孙子上学为目的的房屋赠与、买卖,赠与的目的是“孙子上学”,收回房产得等到孙子小学毕业了。

齐鲁壹点齐鲁晚报旗下官方账号

房子最终归孙子…

00:07

上午开庭的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对方原告主张形成事实房屋买卖关系,我们代理被告主张赠与房屋产权,双方争议焦点和辩论观点我们庭前已经举办模拟法庭进行演练一网打尽,庭上法官也给予了我的实习律师充分的发言机会,静待佳音!

#头条创作挑战赛#我们应当知道的居住权

先说案例,某老人甲和女儿约定,生前由女儿女婿来赡养他,他在生前将自己的房子所有权赠送给女儿(附条件赠与),但是他生前仍然要一直住在这套房子(居住权)。

老人甲与女儿的这个约定涉及两个法律关系,我们只说居住权。居住权通常是依据合同或法院判决(包括调解书)设立的。

在前面这个例子中,如果老人甲将房子卖给女婿,但在合同中约定老人甲在生前仍有权住在这间房子里,可以吗?是可以的。

再举个例子。

张某与李某诉讼离婚,两人居住的一套房子是张某婚前购买,离婚时这套房子仍归张某所有,但李某在居住的城市并没有自己的住房,根据李某的请求,经法院判决或经法院调解,李某仍然有权在这套房子中的一间屋子里再居住一段时间(比如两年)。这就是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设立的居住权。

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不同:

1.二者虽然都可以由合同约定,但居住权一般是无偿的、无期限的。离婚案件中因法院判决或调解取得的居住权一般都是有期限的。

2.只有居住权人才可以享有居住权,居住权人一旦去世,居住权就当然消失了,居住权人的亲属不能继续享有居住权。公房租赁的情况下,承租人去世,和承租人共同居住生活的人有权继续承租。私房租赁时,承租人去世,出租人一般会同意承租人的家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继续承租房屋。

3.居住权经登记机构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取得居住权的人要及时到房产登记部门去登记居住权。

现在有的父母亲希望把房子给自己的孩子,但是不知道采取什么方式最为妥当,今天我们简单粗暴的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共有三种方式可以实现把房子转到孩子名下。

第一种,继承,但是需要父母亲去世后才可以,且没什么税费.

第二种,赠予,无偿赠予,并要求进行赠予登记,收的费用不高,但是受赠房屋将来一旦转让,则按照市价交个人所得税,金额巨大。

第三种,买卖,可以设定价格,将房子以出卖的方式转给子女,税费可以合法规避一部分,但是如果将来子女再次卖房时,仅针对差价纳税,可以省一大笔钱。

以上三种方式,各有利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赠予# #父母房屋#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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