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100字范文 > 山东饲料厂最新招工信息 山东饲料厂生产经理招聘

山东饲料厂最新招工信息 山东饲料厂生产经理招聘

时间:2020-06-02 17:20:41

相关推荐

山东饲料厂最新招工信息 山东饲料厂生产经理招聘

山东威海,一公司错将20万元货款打入他人账户,赶紧联系对方,对方一查,钱却没了。原来对方欠贷款没还,钱被银行划走。对方说这钱你只能问银行要了。该公司联系银行,银行却说,我划的又不是你的钱,你该找对方要。公司无奈,只能将对方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还款。

这家公司是一家农业公司,买了些饲料,要给饲料公司打款。没想到在操作过程中,因为饲料公司和一家鱼粉公司的名字相似,而且农业公司之前和这家鱼粉公司也做过生意,一不留神,把钱打到了这家鱼粉公司账上。

而这家鱼粉公司早在几年前,曾经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一直没还,早已违约。当初贷款时,银行和鱼粉公司曾经约定,如果贷款违约,银行有权从鱼粉公司在该行开立的任何一个账户里,扣划存款来还贷,不需要提前通知鱼粉公司。

所以这20万元一打入鱼粉公司的账户里,立即被银行划走。

要钱未果后,农业公司将鱼粉公司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还款。

鱼粉公司说,这笔钱是银行没通知他们的情况下,私自划走。他们知道这件事以后,立即联系银行,要求银行把钱退给农业公司,是银行不退。所以,他们主观上没想占有这笔钱,实际上钱他们也没占有,所以不该他们还。

银行则说,钱打到鱼粉公司账上,就是鱼粉公司的。他们按照约定,有权扣划。这笔钱农业公司打给鱼粉公司了,就该找鱼粉公司要。农业公司钱没打到银行账上,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不该找银行要。

【@家子说法 】

一、这笔钱到底算转给谁了?

在这个案件里,农业公司错转的是钱,也就是货币,而非其他物品。

在法律上,货币具有特殊性,属于一般等价物,一般人只能从外观上判断其所有权。因此,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就应该按照“占有即所有”来判断其归属。也就是谁拿着,就归谁所有。

这笔钱虽然是农业公司基于错误的认识,打到了鱼粉公司的名下,他们并没有把钱转移给鱼粉公司的真实意思。但是,钱一旦进入鱼粉公司的账户,就产生了权属转移,归鱼粉公司所有了。

二、谁该还钱?

虽然钱转入鱼粉公司,归鱼粉公司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农业公司不能再要。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人有义务向受损人返还利益。

这里返还的前提条件有几个:

1、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是有法律根据,则不需要返还。

2、有人受损失。如果一方得利,另一方没有损失,则不需要返还。比如说,张三浇地的时候,水流经李四的地,顺便也把李四的一部分树木也浇了。但是,张三只要浇地,必然要经过李四的地。这个时候,虽然李四得利了,张三却没有产生不该有的损失,所以张三无权向李四要求返还。

3、必须不属于法定的3种情形。如果属于那三种情形,也不能要求返还。

这个案件的关键,是看谁是不当得利人。

刚才我们说了,这笔钱转给了鱼粉公司,从法律上就属于鱼粉公司所有了。而银行扣划这笔钱,是根据与鱼粉公司的事先约定,具有法律根据,所以不属于不当得利。

而这笔钱虽然被银行划走,但是鱼粉公司减少了债务,获得了利益,这个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应当向农业公司还款。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鱼粉公司还钱。

农业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说,钱打过去的时候,鱼粉公司账上没钱,所以这笔钱就是特定化的,银行划的就是农业的钱。而且账户虽然说是鱼粉公司的,但是在银行实际控制下,应该由银行还。

二审法院认为,钱打入鱼粉公司账户时,鱼粉公司的账户并没被冻结,还在鱼粉公司控制下,所以该鱼粉公司还。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威海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

@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律师来帮忙# #威海头条#

最终结果是银行不当得利,受害者进入漫长要钱期

家子说法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山东威海,一公司错将20万元货款打入他人账户,赶紧联系对方,对方一查,钱却没了。原来对方欠贷款没还,钱被银行划走。对方说这钱你只能问银行要了。该公司联系银行,银行却说,我划的又不是你的钱,你该找对方要。公司无奈,只能将对方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还款。这家公司是一家农业公司,买了些饲料,要给饲料公司打款。没想到在操作过程中,因为饲料公司和一家鱼粉公司的名字相似,而且农业公司之前和这家鱼粉公司也做过生意,一不留神,把钱打到了这家鱼粉公司账上。而这家鱼粉公司早在几年前,曾经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一直没还,早已违约。当初贷款时,银行和鱼粉公司曾经约定,如果贷款违约,银行有权从鱼粉公司在该行开立的任何一个账户里,扣划存款来还贷,不需要提前通知鱼粉公司。所以这20万元一打入鱼粉公司的账户里,立即被银行划走。要钱未果后,农业公司将鱼粉公司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还款。鱼粉公司说,这笔钱是银行没通知他们的情况下,私自划走。他们知道这件事以后,立即联系银行,要求银行把钱退给农业公司,是银行不退。所以,他们主观上没想占有这笔钱,实际上钱他们也没占有,所以不该他们还。银行则说,钱打到鱼粉公司账上,就是鱼粉公司的。他们按照约定,有权扣划。这笔钱农业公司打给鱼粉公司了,就该找鱼粉公司要。农业公司钱没打到银行账上,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不该找银行要。【@家子说法 】一、这笔钱到底算转给谁了?在这个案件里,农业公司错转的是钱,也就是货币,而非其他物品。在法律上,货币具有特殊性,属于一般等价物,一般人只能从外观上判断其所有权。因此,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就应该按照“占有即所有”来判断其归属。也就是谁拿着,就归谁所有。这笔钱虽然是农业公司基于错误的认识,打到了鱼粉公司的名下,他们并没有把钱转移给鱼粉公司的真实意思。但是,钱一旦进入鱼粉公司的账户,就产生了权属转移,归鱼粉公司所有了。二、谁该还钱?虽然钱转入鱼粉公司,归鱼粉公司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农业公司不能再要。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人有义务向受损人返还利益。这里返还的前提条件有几个: 1、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是有法律根据,则不需要返还。 2、有人受损失。如果一方得利,另一方没有损失,则不需要返还。比如说,张三浇地的时候,水流经李四的地,顺便也把李四的一部分树木也浇了。但是,张三只要浇地,必然要经过李四的地。这个时候,虽然李四得利了,张三却没有产生不该有的损失,所以张三无权向李四要求返还。 3、必须不属于法定的3种情形。如果属于那三种情形,也不能要求返还。这个案件的关键,是看谁是不当得利人。刚才我们说了,这笔钱转给了鱼粉公司,从法律上就属于鱼粉公司所有了。而银行扣划这笔钱,是根据与鱼粉公司的事先约定,具有法律根据,所以不属于不当得利。而这笔钱虽然被银行划走,但是鱼粉公司减少了债务,获得了利益,这个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应当向农业公司还款。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鱼粉公司还钱。农业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说,钱打过去的时候,鱼粉公司账上没钱,所以这笔钱就是特定化的,银行划的就是农业的钱。而且账户虽然说是鱼粉公司的,但是在银行实际控制下,应该由银行还。二审法院认为,钱打入鱼粉公司账户时,鱼粉公司的账户并没被冻结,还在鱼粉公司控制下,所以该鱼粉公司还。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本案例来源于威海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律师来帮忙# #威海头条#

离柜慨不认。应该是银行不当得利。

家子说法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山东威海,一公司错将20万元货款打入他人账户,赶紧联系对方,对方一查,钱却没了。原来对方欠贷款没还,钱被银行划走。对方说这钱你只能问银行要了。该公司联系银行,银行却说,我划的又不是你的钱,你该找对方要。公司无奈,只能将对方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还款。这家公司是一家农业公司,买了些饲料,要给饲料公司打款。没想到在操作过程中,因为饲料公司和一家鱼粉公司的名字相似,而且农业公司之前和这家鱼粉公司也做过生意,一不留神,把钱打到了这家鱼粉公司账上。而这家鱼粉公司早在几年前,曾经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一直没还,早已违约。当初贷款时,银行和鱼粉公司曾经约定,如果贷款违约,银行有权从鱼粉公司在该行开立的任何一个账户里,扣划存款来还贷,不需要提前通知鱼粉公司。所以这20万元一打入鱼粉公司的账户里,立即被银行划走。要钱未果后,农业公司将鱼粉公司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还款。鱼粉公司说,这笔钱是银行没通知他们的情况下,私自划走。他们知道这件事以后,立即联系银行,要求银行把钱退给农业公司,是银行不退。所以,他们主观上没想占有这笔钱,实际上钱他们也没占有,所以不该他们还。银行则说,钱打到鱼粉公司账上,就是鱼粉公司的。他们按照约定,有权扣划。这笔钱农业公司打给鱼粉公司了,就该找鱼粉公司要。农业公司钱没打到银行账上,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不该找银行要。【@家子说法 】一、这笔钱到底算转给谁了?在这个案件里,农业公司错转的是钱,也就是货币,而非其他物品。在法律上,货币具有特殊性,属于一般等价物,一般人只能从外观上判断其所有权。因此,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就应该按照“占有即所有”来判断其归属。也就是谁拿着,就归谁所有。这笔钱虽然是农业公司基于错误的认识,打到了鱼粉公司的名下,他们并没有把钱转移给鱼粉公司的真实意思。但是,钱一旦进入鱼粉公司的账户,就产生了权属转移,归鱼粉公司所有了。二、谁该还钱?虽然钱转入鱼粉公司,归鱼粉公司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农业公司不能再要。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人有义务向受损人返还利益。这里返还的前提条件有几个: 1、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是有法律根据,则不需要返还。 2、有人受损失。如果一方得利,另一方没有损失,则不需要返还。比如说,张三浇地的时候,水流经李四的地,顺便也把李四的一部分树木也浇了。但是,张三只要浇地,必然要经过李四的地。这个时候,虽然李四得利了,张三却没有产生不该有的损失,所以张三无权向李四要求返还。 3、必须不属于法定的3种情形。如果属于那三种情形,也不能要求返还。这个案件的关键,是看谁是不当得利人。刚才我们说了,这笔钱转给了鱼粉公司,从法律上就属于鱼粉公司所有了。而银行扣划这笔钱,是根据与鱼粉公司的事先约定,具有法律根据,所以不属于不当得利。而这笔钱虽然被银行划走,但是鱼粉公司减少了债务,获得了利益,这个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应当向农业公司还款。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鱼粉公司还钱。农业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说,钱打过去的时候,鱼粉公司账上没钱,所以这笔钱就是特定化的,银行划的就是农业的钱。而且账户虽然说是鱼粉公司的,但是在银行实际控制下,应该由银行还。二审法院认为,钱打入鱼粉公司账户时,鱼粉公司的账户并没被冻结,还在鱼粉公司控制下,所以该鱼粉公司还。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本案例来源于威海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律师来帮忙# #威海头条#

法院应该遵循扶持弱者的原则,支持农业公司追回货款。首先鱼料公司欠银行的货款是三千万,多还少还这20万根本没多大关系,双方债权债务也没有消失,20万相对银行在外面的债务就是大海一栗,不应该计较。然后农业公司跟鱼料公司根本没有实际业务关系,鱼料公司收到后属于不当得利,本来就应该原路返还,不能因为有别的用途就不返还。这是银行扣了,如果鱼料公司用在其他地方,法院肯定支持撤销返还。既然鱼料公司还不起银行欠款,就说明鱼料公司濒临破产,法院判鱼料公司另外筹款返还,等于让农业公司自认倒霉,就算另外起诉也拿不回货款。20万对于银行来说,有没有都一样,但20万对于一个小公司来说可能影响巨大,所以法院判决应该考虑弱势群体这个方向。

家子说法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山东威海,一公司错将20万元货款打入他人账户,赶紧联系对方,对方一查,钱却没了。原来对方欠贷款没还,钱被银行划走。对方说这钱你只能问银行要了。该公司联系银行,银行却说,我划的又不是你的钱,你该找对方要。公司无奈,只能将对方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还款。这家公司是一家农业公司,买了些饲料,要给饲料公司打款。没想到在操作过程中,因为饲料公司和一家鱼粉公司的名字相似,而且农业公司之前和这家鱼粉公司也做过生意,一不留神,把钱打到了这家鱼粉公司账上。而这家鱼粉公司早在几年前,曾经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一直没还,早已违约。当初贷款时,银行和鱼粉公司曾经约定,如果贷款违约,银行有权从鱼粉公司在该行开立的任何一个账户里,扣划存款来还贷,不需要提前通知鱼粉公司。所以这20万元一打入鱼粉公司的账户里,立即被银行划走。要钱未果后,农业公司将鱼粉公司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还款。鱼粉公司说,这笔钱是银行没通知他们的情况下,私自划走。他们知道这件事以后,立即联系银行,要求银行把钱退给农业公司,是银行不退。所以,他们主观上没想占有这笔钱,实际上钱他们也没占有,所以不该他们还。银行则说,钱打到鱼粉公司账上,就是鱼粉公司的。他们按照约定,有权扣划。这笔钱农业公司打给鱼粉公司了,就该找鱼粉公司要。农业公司钱没打到银行账上,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不该找银行要。【@家子说法 】一、这笔钱到底算转给谁了?在这个案件里,农业公司错转的是钱,也就是货币,而非其他物品。在法律上,货币具有特殊性,属于一般等价物,一般人只能从外观上判断其所有权。因此,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就应该按照“占有即所有”来判断其归属。也就是谁拿着,就归谁所有。这笔钱虽然是农业公司基于错误的认识,打到了鱼粉公司的名下,他们并没有把钱转移给鱼粉公司的真实意思。但是,钱一旦进入鱼粉公司的账户,就产生了权属转移,归鱼粉公司所有了。二、谁该还钱?虽然钱转入鱼粉公司,归鱼粉公司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农业公司不能再要。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人有义务向受损人返还利益。这里返还的前提条件有几个: 1、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是有法律根据,则不需要返还。 2、有人受损失。如果一方得利,另一方没有损失,则不需要返还。比如说,张三浇地的时候,水流经李四的地,顺便也把李四的一部分树木也浇了。但是,张三只要浇地,必然要经过李四的地。这个时候,虽然李四得利了,张三却没有产生不该有的损失,所以张三无权向李四要求返还。 3、必须不属于法定的3种情形。如果属于那三种情形,也不能要求返还。这个案件的关键,是看谁是不当得利人。刚才我们说了,这笔钱转给了鱼粉公司,从法律上就属于鱼粉公司所有了。而银行扣划这笔钱,是根据与鱼粉公司的事先约定,具有法律根据,所以不属于不当得利。而这笔钱虽然被银行划走,但是鱼粉公司减少了债务,获得了利益,这个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应当向农业公司还款。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鱼粉公司还钱。农业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说,钱打过去的时候,鱼粉公司账上没钱,所以这笔钱就是特定化的,银行划的就是农业的钱。而且账户虽然说是鱼粉公司的,但是在银行实际控制下,应该由银行还。二审法院认为,钱打入鱼粉公司账户时,鱼粉公司的账户并没被冻结,还在鱼粉公司控制下,所以该鱼粉公司还。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本案例来源于威海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律师来帮忙# #威海头条#

法院应该遵循扶持弱者的原则,支持农业公司追回货款。首先鱼料公司欠银行的货款是三千万,多还少还这20万根本没多大关系,双方债权债务也没有消失,20万相对银行在外面的债务就是大海一栗,不应该计较。然后农业公司跟鱼料公司根本没有实际业务关系,鱼料公司收到后属于不当得利,本来就应该原路返还,不能因为有别的用途就不返还。这是银行扣了,如果鱼料公司用在其他地方,法院肯定支持撤销返还。既然鱼料公司还不起银行欠款,就说明鱼料公司濒临破产,法院判鱼料公司另外筹款返还,等于让农业公司自认倒霉,就算另外起诉也拿不回货款。20万对于银行来说,有没有都一样,但20万对于一个小公司来说可能影响巨大,所以法院判决应该考虑弱势群体这个方向。

家子说法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山东威海,一公司错将20万元货款打入他人账户,赶紧联系对方,对方一查,钱却没了。原来对方欠贷款没还,钱被银行划走。对方说这钱你只能问银行要了。该公司联系银行,银行却说,我划的又不是你的钱,你该找对方要。公司无奈,只能将对方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还款。这家公司是一家农业公司,买了些饲料,要给饲料公司打款。没想到在操作过程中,因为饲料公司和一家鱼粉公司的名字相似,而且农业公司之前和这家鱼粉公司也做过生意,一不留神,把钱打到了这家鱼粉公司账上。而这家鱼粉公司早在几年前,曾经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一直没还,早已违约。当初贷款时,银行和鱼粉公司曾经约定,如果贷款违约,银行有权从鱼粉公司在该行开立的任何一个账户里,扣划存款来还贷,不需要提前通知鱼粉公司。所以这20万元一打入鱼粉公司的账户里,立即被银行划走。要钱未果后,农业公司将鱼粉公司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还款。鱼粉公司说,这笔钱是银行没通知他们的情况下,私自划走。他们知道这件事以后,立即联系银行,要求银行把钱退给农业公司,是银行不退。所以,他们主观上没想占有这笔钱,实际上钱他们也没占有,所以不该他们还。银行则说,钱打到鱼粉公司账上,就是鱼粉公司的。他们按照约定,有权扣划。这笔钱农业公司打给鱼粉公司了,就该找鱼粉公司要。农业公司钱没打到银行账上,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不该找银行要。【@家子说法 】一、这笔钱到底算转给谁了?在这个案件里,农业公司错转的是钱,也就是货币,而非其他物品。在法律上,货币具有特殊性,属于一般等价物,一般人只能从外观上判断其所有权。因此,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就应该按照“占有即所有”来判断其归属。也就是谁拿着,就归谁所有。这笔钱虽然是农业公司基于错误的认识,打到了鱼粉公司的名下,他们并没有把钱转移给鱼粉公司的真实意思。但是,钱一旦进入鱼粉公司的账户,就产生了权属转移,归鱼粉公司所有了。二、谁该还钱?虽然钱转入鱼粉公司,归鱼粉公司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农业公司不能再要。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人有义务向受损人返还利益。这里返还的前提条件有几个: 1、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是有法律根据,则不需要返还。 2、有人受损失。如果一方得利,另一方没有损失,则不需要返还。比如说,张三浇地的时候,水流经李四的地,顺便也把李四的一部分树木也浇了。但是,张三只要浇地,必然要经过李四的地。这个时候,虽然李四得利了,张三却没有产生不该有的损失,所以张三无权向李四要求返还。 3、必须不属于法定的3种情形。如果属于那三种情形,也不能要求返还。这个案件的关键,是看谁是不当得利人。刚才我们说了,这笔钱转给了鱼粉公司,从法律上就属于鱼粉公司所有了。而银行扣划这笔钱,是根据与鱼粉公司的事先约定,具有法律根据,所以不属于不当得利。而这笔钱虽然被银行划走,但是鱼粉公司减少了债务,获得了利益,这个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应当向农业公司还款。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鱼粉公司还钱。农业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说,钱打过去的时候,鱼粉公司账上没钱,所以这笔钱就是特定化的,银行划的就是农业的钱。而且账户虽然说是鱼粉公司的,但是在银行实际控制下,应该由银行还。二审法院认为,钱打入鱼粉公司账户时,鱼粉公司的账户并没被冻结,还在鱼粉公司控制下,所以该鱼粉公司还。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本案例来源于威海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律师来帮忙# #威海头条#

法院应该遵循扶持弱者的原则,支持农业公司追回货款。首先鱼料公司欠银行的货款是三千万,多还少还这20万根本没多大关系,双方债权债务也没有消失,20万相对银行在外面的债务就是大海一栗,不应该计较。然后农业公司跟鱼料公司根本没有实际业务关系,鱼料公司收到后属于不当得利,本来就应该原路返还,不能因为有别的用途就不返还。这是银行扣了,如果鱼料公司用在其他地方,法院肯定支持撤销返还。既然鱼料公司还不起银行欠款,就说明鱼料公司濒临破产,法院判鱼料公司另外筹款返还,等于让农业公司自认倒霉,就算另外起诉也拿不回货款。20万对于银行来说,有没有都一样,但20万对于一个小公司来说可能影响巨大,所以法院判决应该考虑弱势群体这个方向。

家子说法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山东威海,一公司错将20万元货款打入他人账户,赶紧联系对方,对方一查,钱却没了。原来对方欠贷款没还,钱被银行划走。对方说这钱你只能问银行要了。该公司联系银行,银行却说,我划的又不是你的钱,你该找对方要。公司无奈,只能将对方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还款。这家公司是一家农业公司,买了些饲料,要给饲料公司打款。没想到在操作过程中,因为饲料公司和一家鱼粉公司的名字相似,而且农业公司之前和这家鱼粉公司也做过生意,一不留神,把钱打到了这家鱼粉公司账上。而这家鱼粉公司早在几年前,曾经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一直没还,早已违约。当初贷款时,银行和鱼粉公司曾经约定,如果贷款违约,银行有权从鱼粉公司在该行开立的任何一个账户里,扣划存款来还贷,不需要提前通知鱼粉公司。所以这20万元一打入鱼粉公司的账户里,立即被银行划走。要钱未果后,农业公司将鱼粉公司和银行都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连带还款。鱼粉公司说,这笔钱是银行没通知他们的情况下,私自划走。他们知道这件事以后,立即联系银行,要求银行把钱退给农业公司,是银行不退。所以,他们主观上没想占有这笔钱,实际上钱他们也没占有,所以不该他们还。银行则说,钱打到鱼粉公司账上,就是鱼粉公司的。他们按照约定,有权扣划。这笔钱农业公司打给鱼粉公司了,就该找鱼粉公司要。农业公司钱没打到银行账上,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不该找银行要。【@家子说法 】一、这笔钱到底算转给谁了?在这个案件里,农业公司错转的是钱,也就是货币,而非其他物品。在法律上,货币具有特殊性,属于一般等价物,一般人只能从外观上判断其所有权。因此,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就应该按照“占有即所有”来判断其归属。也就是谁拿着,就归谁所有。这笔钱虽然是农业公司基于错误的认识,打到了鱼粉公司的名下,他们并没有把钱转移给鱼粉公司的真实意思。但是,钱一旦进入鱼粉公司的账户,就产生了权属转移,归鱼粉公司所有了。二、谁该还钱?虽然钱转入鱼粉公司,归鱼粉公司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农业公司不能再要。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人有义务向受损人返还利益。这里返还的前提条件有几个: 1、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是有法律根据,则不需要返还。 2、有人受损失。如果一方得利,另一方没有损失,则不需要返还。比如说,张三浇地的时候,水流经李四的地,顺便也把李四的一部分树木也浇了。但是,张三只要浇地,必然要经过李四的地。这个时候,虽然李四得利了,张三却没有产生不该有的损失,所以张三无权向李四要求返还。 3、必须不属于法定的3种情形。如果属于那三种情形,也不能要求返还。这个案件的关键,是看谁是不当得利人。刚才我们说了,这笔钱转给了鱼粉公司,从法律上就属于鱼粉公司所有了。而银行扣划这笔钱,是根据与鱼粉公司的事先约定,具有法律根据,所以不属于不当得利。而这笔钱虽然被银行划走,但是鱼粉公司减少了债务,获得了利益,这个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应当向农业公司还款。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鱼粉公司还钱。农业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说,钱打过去的时候,鱼粉公司账上没钱,所以这笔钱就是特定化的,银行划的就是农业的钱。而且账户虽然说是鱼粉公司的,但是在银行实际控制下,应该由银行还。二审法院认为,钱打入鱼粉公司账户时,鱼粉公司的账户并没被冻结,还在鱼粉公司控制下,所以该鱼粉公司还。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本案例来源于威海中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律师来帮忙# #威海头条#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