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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考研法律非法 厦门大学非法学硕士

时间:2022-04-07 1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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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考研法律非法 厦门大学非法学硕士

【厦门:女子买比特币,800多万元遭强吞?买卖双方对簿公堂,判决来了!】比特币交易不仅风险大,而且已被认定属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者务必警惕“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比特币买卖合同纠纷案经二审维持生效,判决书再次重申比特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明确比特币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焦点比特币交易,受法律保护吗?■

黄女士诉称,她在4月多次向被告阿鹏、阿泳购买比特币。4月12日,双方经对账签订《交易确认书》,确认4月6日至9日期间,黄女士共计向阿鹏、阿泳购买290个比特币,已交付60个,尚有230个未交付。此后,黄女士多次催促两被告交付剩余的比特币或退还相应货款8057800元,但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黄女士遂诉至厦门湖里法院。

黄女士说,她的诉求很简单,一是确认案涉比特币买卖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二是判令阿鹏、阿泳二人退还其未交付的对应比特币款项80578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两被告辩称,黄女士主张的“买卖虚拟货币”法律关系,其本质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所以,该交易行为的不良后果应由黄女士自行承担。

■判决交易不受保护,未交付虚拟货币部分退款■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比特币不具货币属性,涉及比特币的交易行为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规则,黄女士基于合同有效提出的退还未交付部分货款及支付利息的请求,可以涵盖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返还部分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为免当事人讼累,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争议作出实体处理。

由于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和买卖,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已履行完毕的部分,不能互相返还,相应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对已付款,尚未交付虚拟货币的部分,收款方继续占有收取之款项缺乏合理根据,应当予以返还。阿鹏、阿泳应当返还黄女士款项8057800元。黄女士明知比特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仍从事相关投资活动,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黄女士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虚拟货币交易存在四大危害■

法官分析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至少存在四大危害:第一,易诱发融资诈骗。比特币是虚拟代币工具,不受央行控制和法治监管,价格容易被人为操纵,导致扰乱金融秩序、侵蚀民众财富。第二,易为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犯罪“避风港”。比特币交易不仅匿名且不受地域限制,资金流向难测,易成为洗钱、恐怖犯罪融资、逃漏税、腐败等犯罪的工具。第三,易导致风险传染,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比特币交易容易诱发投机,若国家金融风险隔离机制不完善,正规金融机构可能被虚拟货币领域的暴跌风险殃及。第四,挖币行为耗能大,与人类绿色发展理念背道而驰。

因此,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务必珍爱“钱包”,抵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投机诱惑。

#虚拟货币交易##比特币跌破24000美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网络诈骗案例#

编辑|王贵溪 来源|海峡导报

#厦门头条#【为了还贷款,一大学生自制“迷奸水”获刑】

施某今年20岁,是厦门某高校学生,因为平时花钱大手大脚,而父母给的生活却无法支撑他的消费,施某走上了网上借贷的道路,网贷就跟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施某的债务也越来越大。面对巨额的贷款,施某无力偿还,可是又不敢告诉父母,施某就打算剑走偏锋,赚快钱。

底,施某在网上采购原料和工具,在宿舍开启了他的创业生涯,自制“迷奸水”。

产品制作完成后,施某通过网上散播广告,吸引他人购买,然后使用快递方式寄给买家。施某还贴心的附带上说明书,介绍了功效和使用方式,推荐买家在酒吧、夜店使用。

一位买家叙述,因好奇在施某处购买了“迷奸水”,滴了几滴到女友的酒中,女友喝完后出现了呕吐症状,不一会儿就昏迷过去,昏迷过程整整几个小时。

今年3月,施某被厦门警方抓获归案,并查获施某非法所得2万余元。

后鉴定,施某自制的“迷奸水”主要成分是γ-羟基丁酸,对人体神经中枢有强烈的抑制作用,能让人快速昏迷,短暂失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最终,施某因构成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本是前途光明的大学生,一念之差,沦落为阶下囚。现在的社会,网络太发达,形形色色的诱惑太多了,自制力不强的年轻人很容易陷入消费陷阱,加上网贷公司的普及,为这些年轻人纸醉金迷的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年轻人不应该贪图一时享乐,应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施某起初因为过度消费,导致高额的贷款无法偿还,从而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大家应该引以为戒。

#法律小讲堂#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γ-羟基丁酸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合成毒品。

施某制作的“迷奸水”,明知是国家规定管制的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扔到进行制作,兜售,已经构成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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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渴了只能喝牛脚印中储存的脏水#非法出境后是这样的噩梦[衰]】他从厦门乘坐30余个小时火车到达广西南宁后,住进不用登记身份证的小旅馆,再到广西凭祥的“安全屋”,这里还有不认识的其他人,一辆面包车把他们带到边境,夜里他们开始摸黑偷越国境,渴了只能喝牛脚印中储存的脏水……

“我们都是草根,但草根也要有梦想”“无需出入境证件即可出国”“年薪至少20万”“路费生活费全包”……

今年3月,互联网社交软件上一条高薪招工信息引起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的注意。经过调查发现,在厦门市翔安区,福建福鼎籍人员陈某在聊天软件上冒充女性吸引网友聊天,拉拢鼓动网友非法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活动。

厦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联合翔安分局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发现以董某、陈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已经组织10余人非法出境。非法出境后回流境内的任某就是其中之一。

9月4日,在厦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记者见到了32岁的任某。在他口中,所谓的发财梦就是一个噩梦。

今年3月,受疫情影响,任某做生意失败欠下十几万元债务。为摆脱困境,在陈某介绍下,任某决定非法出境。3月底,从厦门乘坐30余个小时火车到达广西南宁后,一场噩梦开始了。靠着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公司提供的名片,任某住进一个小旅馆,“这里不用身份证登记”。

两天后,在境外公司指引下,任某和几个不认识的人员汇合,到达广西凭祥一处所谓“安全屋”。

“屋内到处都是丢弃的皮箱和衣服。”任某告诉记者,为减小目标,接应人员让扔掉所有随身物品,只穿一件黑色衣服,“方便晚上偷越边境”。

第二天,新的接应人员开着面包车将他们带到边境。随后,他们隐藏在边境的一处半山腰。

漫长的等待!晚上8点多出发时,天已漆黑,500多度近视的任某完全是摸黑前行。“互相之间没有沟通,谁都不信任。”

晚上11点,任某等人出了西南边境后一直等到第二天凌晨5点。天下起雨,漫长的等待使又渴又饿的任某不得不喝地上牛脚印中储存的脏水。

然而,由于接应人员对接失误,任某等人偏离接头点600公里。重新去往接头点后,任某等人被西南边境外警方抓获并遣送回国。

介绍任某非法出境的陈某是什么背景?这条非法出境利益输送链是如何运作的?经调查,一个名为厦门通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进入警方视线。

“这看起来是一个合法公司,各种手续齐全。”参与侦办案件的厦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六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李力告诉记者,“合法的公司却经营着非法的事情。”

董某是这家公司的老板。9月5日,记者在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见到了犯罪嫌疑人董某。董某介绍,他在左右成立该公司,从事正规劳务中介、职业介绍业务,为工厂大量招聘工人,每介绍一人提成500多元。

受疫情影响,董某公司发展不佳。今年2月,在境外犯罪集团成员“阿富”诱惑下,董某开始非法从事组织招募他人偷越国境。陈某以及陈某女友刘某均为董某公司员工。

“每成功招募1人,境外公司给我6000元中介费。”今年3月,董某组织公司手下员工利用社交软件,发布高薪招聘信息,并将上当人员的信息提供给境外涉赌涉诈团伙。随后,境外涉赌涉诈团伙与非法出境人员联系,为他们购买机票,安排接应人员将他们带去广西或者云南,偷越国境至境外。

“我只负责招募人员,对境外公司承诺的高工资,我也不清楚是否能拿到。”犯罪嫌疑人陈某表示,看他们发回的图片,处境不是特别好。

5月下旬,公安部下发“断流”专案行动线索。厦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经过梳理发现,下发线索与董某犯罪团伙存在交叉,遂串并侦查。

经过进一步分析研判,这个以董某、陈某为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框架逐渐清晰,涉及的组织招募者、运送者、接应者、非法出入境人员43人,其中22人位于境内。

厦门市公安局紧盯非法出境人员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动向,认为收网时机已经成熟。

“收网!”6月17日早上6点,随着专案组指挥部一声令下,厦门市公安局组织的80余名警力分别在厦门、泉州和云南、湖南、广东、陕西等22个地方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境内22名关联对象全部被抓获。

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洪绪良告诉记者,被抓获的人员中组织招募者13人、运送者2人、接应者2人、非法出境人员5人。

“我很后悔,至今不敢将被抓的消息告诉90多岁的父亲。”在看守所内,董某不断摘掉眼镜,用胳膊擦拭泪水。“‘阿富’告诉我,做这个事情风险很小,即使被抓到也只是罚款500元到2000元,没有想到……”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董某、陈某等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厦门头条#【一男子非法拘禁、强奸自己母亲的闺蜜】

尹某1982年出生,曾因为毒品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尹某的母亲张某有个闺蜜郑某,尹某对郑某心怀不轨。

9月11日,尹某以母亲做保养微整形和合伙开洗车行的事由,将郑某约到家中吃午饭。

午饭过后,尹某以要谈点私事的理由,将郑某骗到房间。尹某提出,想做郑某的男朋友,郑某拒绝,尹某怒火中烧,不顾郑某的反抗,强行与郑某发生性关系。

尹某担心事情败露,阻止郑某离开。

当晚6时许,尹某和郑某一起下楼,期间尹某到超市购买香烟时,郑某趁着空隙驾车逃离,尹某发现后,驾驶自己的汽车追赶,在某路段上尹某将郑某逼停,随后威胁郑某,逼迫郑某与自己乘坐同一辆的汽车离开。

当晚9时30分许,尹某和郑某在某餐厅用餐,尹某抢夺郑某的手机,还强迫郑某喝酒,郑某不从,尹某就殴打郑某。

饭后,尹某又将郑某带回自己家中。在客厅,尹某就将郑某全身衣服脱光。郑某向尹某的母亲张某求助,张某并未理会,随后,郑某又被尹某拖至房间内殴打并强行发生性关系。

次日,尹某在家中守着郑某,为了防止郑某向他人求救,尹某没收郑某手机。

当日晚上8时许,郑某趁机向好友李某求救。

9月13日上午10时许,尹某与郑某打车去取郑某之前停放的汽车。随后二人驾车到某洗车店,郑某趁机逃走,躲在一旁随后拨打了报警电话,看到民警的到来,郑某终于脱险。

真是人心叵测,郑某也是想不到自己的“侄儿”居然会如此胆大妄为,当着他母亲的面居然做出如此猪狗不如的事。

整个案件过程中,郑某有好几次脱险的机会,不知是郑某的自救意识不强,还是对所谓的闺蜜心存幻想。

女性朋友们遇到危险,一定要冷静,充分利用身边的环境来帮助脱险。

#法律小讲堂#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尹某先后两次,违背郑某的意愿,强行与郑某发生关系,属于加重情节的强奸罪。

尹某限制郑某的自由超过24小时,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依据《刑法》规定,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期间,郑某还遭受了尹某的殴打,属于加重情节。

本案中,尹某是以母亲张某做微整形和合伙开洗车行的事宜将郑某骗至家中,如果事前尹某与张某有通谋,张某同样构成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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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47---团队经理职级的被告人,犯罪金额1000万到2000万左右,最后为什么能判处缓刑?

梁某某在金扉公司先后担任行政经理、法定代表人,根据梁某某的指示,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

秦璿某在金扉公司担任区域经理,管理金扉公司在苏州、南京、青岛、厦门等分公司的日常业务,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亿余元,未兑付1.6亿余元。

张某某在金扉公司担任区域经理,管理金扉公司在上海地区的日常业务,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未兑付2,600余万元。

袁某某在金扉公司担任团队总监,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0余万元,未兑付800余万元。

金某某在金扉公司担任团队经理,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00余万元,未兑付1,000余万元。

吴某某在金扉公司担任团队经理,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0余万元,未兑付200余万元。

杜某某在金扉公司担任团队经理,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0余万元,未兑付700余万元。

3月9日、4月3日,梁某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3月27日,张某某、袁某某金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6月12日、7月1日、7月11日,吴某某、杜某某、秦璿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到案后,八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梁玉某退赔钱款100万元,梁某某退赔钱款2万元,秦璿某退赔钱款60万元,张某某退赔钱款12.5万元,袁某某退赔钱款20万元,金某某退赔钱款18万余元,吴某某退赔钱款13万余元,杜某某退赔钱款15万元。

【上海法院判决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梁某某、秦某某、张某某、袁某某、金某某、吴某某、杜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梁某某、秦璿琪、张某某、袁某某、金某某、吴某某、杜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减轻或从轻处罚。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秦璿某、张某某、袁某某、金某某、吴某某、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退赔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判处秦璿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诈骗#

法盲就是悲哀。为了奖赏一群法盲当说客,其实扮演的就是“非法抢劫”,抢劫低层(反对加装电梯)业主的房屋资产。加装电梯以后,低层业主的房屋资产贬值,采光通风受影响,居住舒适度下降,甚至成危房。这些,这些法盲说客考虑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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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装电梯,这个居民区开展协商探讨和安全排查

不管它打什么牌,(如果你)承受不起危房的风险,就坚决反对。(加装电梯)不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关系),凭什么依法律要求别人履行容忍义务呢?你能要求跟你不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的人,履行夫妻义务吗? “法定容忍”说白了就是:自己承受“妨碍和不方便”,给别人“便利”。但前提是:1,自己承受的是有限度的轻微妨碍;2,给别人的“便利”必须是最低的生活必需。 加装电梯不符合“法定容忍”要求的:一,加装电梯对相邻业主造成伤害,远远超出“轻微妨碍”范围。加装电梯形成危房,或加速房子老化是永久性不可恢复的重大伤害,是不可承受之重;因加装电梯的房屋出现层出不穷的安全隐患,裂缝漏水,紧急拆除电梯,等等,事实证明了加装电梯超出了“容忍”限度。相反地,是必须排除的“妨碍”,就是应该坚决阻止加装电梯;二,原状就有步梯,不影响出行,加装电梯不是最低的必需需求;无权要求(别人)“容忍”;三,个别老人出行难的解决办有很多,换房换层等等,加装电梯不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四,“加梯”仅仅是一纸《指导意见》,不是法律规定的,当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法定容忍”。上海高院就有判例:加装电梯不是“最低需求”,不具要求容忍合法要求。威海法院曾判“业主有权利反对,别人不得干涉”。五,因为加装电梯不是法律规定的,所有套用什么律条,都是非法无效的。//@用户cxt:加装电梯现在主打的两张牌:一是否定对低层的影响,以压低层反对者意见;二是降低审批门坎。忽略各种相关责任的认定和落实。

英武学习

我与上海市某著名房屋质量检测单位专家- 良心专家!在头条上交流过老楼加装电梯鉴定与加固问题,看答案:

福建厦门,谢某和小雨租住在同一栋公寓楼,俩人门对门,又有共同的爱好,便因都喜欢养宠物而结缘,谢某对小雨心生爱慕,但是小雨并没有感觉,谢某求爱无望,竟然在一年的时间内偷偷在小雨家安装了数个微型摄像头。

小雨长相甜美,18岁就大专毕业了,在厦门某公司正在实习,而谢某则已经工作几年了,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程序员,已经28岁。

小雨租住的房子离公司很近,在一栋商住两用的公寓楼里,而谢某则在此租住多年。两人同时在公寓楼的微信群里,又因为都喜欢宠物,便在群里讨论起猫来,一来二去,两人便熟了起来。

巧合的是,两人租的房子正好是面对面,俩人认识后没多久,谢某便因给小雨传授养猫知识,而去过小雨家里几次,小雨偶尔也会去谢某家里把玩宠物。

俩人在交往过程中,谢某逐渐对小雨有了好感,而小雨则对谢某不感冒,由于谢某的猛烈追求,小雨为了避免误会,渐渐刻意疏远了谢某,谢某也慢慢感觉到追求无望,于是就动起了歪脑筋。

谢某趁借给小雨风干机的机会,第一次将一个微型摄像头安装在风干机里,但是由于第一次没有经验,角度和位置都没掌握好,拍摄的效果谢某并不满意。

于是谢某又借口将风干机取回,再次在风干机内植入2个微型摄像头,还“好意”给风干机加装了一个支撑脚,几番调整之后,谢某终于看到了其想看的东西,其中一个摄像头刚好对准了小雨的卫生间。

然而,谢某并不满足,此后竟然又趁机窃取了小雨房门的密码,胆子越来越大的谢某,多次趁小雨不在家的时候,在小雨家的卫生间、客厅、卧室,甚至厨房内都按照了摄像头,前后进入小雨家多达20余次。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一次洗澡的时候,安装在浴霸上方插座内的一个摄像头突然脱离,吓了小雨一大跳,小雨捡起来以后才发现竟然是一个摄像头,小雨没有犹豫,直接选择了报警。

这才使得谢某的龌龊行为得以暴露,民警在掌握了大量证据之后,将谢某抓获,谢某也如实交代了其多次潜入小雨家,偷偷安装摄像头的事宜,最终民警在小雨家里一共找到了7个微型摄像头。

看到这么多的摄像头,小雨不寒而栗,非常后怕,也后悔没有早点和谢某断了来往,此后便搬离了该房间。而谢某则被检察机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了公诉。

1.谢某真是胆大妄为,偷拍偷窥可恶至极,但是有网友说,为什么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而不是偷拍隐私等行为起诉。

其实,检察机关的起诉并没有问题,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一种刑事犯罪,刑法第245条之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偷拍他人隐私,并未传播、或者非法牟利的话,一般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偷拍行为,情节不严重,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到本案,谢某虽然多次潜入小雨家,安装了多个摄像头,偷拍小雨的隐私,但是谢某的行为只是为了满足私欲,并没有将偷拍到的视频进行传播,也没有牟利,故而如果以此定罪,谢某只能受到治安处罚,到不了检察机关起诉这一步。

但是,谢某非法获取小雨房门密码,在未经小雨同意的情况下,偷偷进入小雨家里实施非法行为,显然已经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论处。

由此可见,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刑事犯罪,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此定罪,显然对谢某的惩罚更重,更能达到惩处犯罪的目的。

3.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再执行行政处罚。对于本案来说,如果谢某受到的判刑,那么将不再对其偷拍行为进行治安处罚,但是小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谢某赔偿精神损失。

本案虽然因谢某的私欲而起,但是也警示那些独自在外的女孩子,防人之心不可无,尤其是只身一人面临男性的时候,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花言巧语。

也有人说,小雨既然不喜欢人家,就应该早点断绝联系和来往,不应该再借人家的风干机,否则也不会有一开始的偷拍,或许后面的事情还能避免。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讨论。

关注@鬼谷子说法,讲身边小事,品人生百态,说法律知识。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厦门头条##厦门#

福建厦门,一位律师在二手书平台卖自己读过的旧书,一共卖了4万元的旧书,却收到了一张28万元的罚款单,认定律师非法营利,擅自从事出版发行业务。

杨先生是一位读书爱好者,因为自己爱读书也爱买书,时间长了,家里存书太多,就想要在买新书之前把自己看过的旧书处理掉。但是卖废纸又太心疼,刚好了解到有一些二手书的网站,可以将自己看过的旧书在网站上售卖,将这些书卖给有需要的人。卖书的人不至于太心疼,买书的人也得到了实惠,两全其美。

于是,杨先生就在一个二手书的门户网站上注册了一个自己的门店,将自己看过的书挂在网店上卖。没想到效果还不错,大部分的书籍在二手网站上都卖出去了,还有部分书籍是出去旅游买的一些境外的书,因为二手网站审核不通过,杨先生便采用当面交易的形式卖给买家。

谁知道,不久之后,杨先生就接到了一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杨先生因为没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在二手平台售卖书籍,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发行的业务。

随后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对杨先生做出了罚款的决定,按照销售额的7倍的罚款。也就是说杨先生卖出旧书4万元,需要缴纳罚款28万元。

作为律师的杨先生对此决定并不认可,于是向上级的主管部门厦门的旅游局上诉要求作出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维持了原来的行政决定。

杨先生依然对上述的决定不服,于是他向思明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文化旅游局撤销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的决定。

那么像杨先生这样普通的读者,卖二手书是否构成侵权的行为呢?是否可以在网上卖看过的二手书呢?

根据《知识产权法》中权利用尽原则,背负着知识产权的载体,一经投放市场之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知识产品的控制权,则权利人的权利被用尽、穷竭了。

所以对于读者买到的书籍,原知识产权所有人对这本书的权利已经结束了。所以获得这本书的读者可以对这本进行转让和售出。

杨先生售卖的二手书,本身并不会构成侵权的行为。但是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杨先生售卖的境外的出版物是不行的,需要承担处罚。

对于读者是否可以在网上卖二手书,法院的判决认为杨先生卖的二手书属于合法的刊物,交易额比较小,属于零星交易的行为,不属于《出版管理条例》中的出版或者发行新书,因此不需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最终法院判定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认定杨先生属于定性错误;对杨先生的处罚则是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判决,撤销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关于此事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区文化和旅游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于本判决生效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杨先生的事件也给了我们普通人一些参考,如果是大家想要售卖多余的二手书,可以在二手书的网站上卖,但必须是正版的书籍。同时也可以选择将书卖给二手书网站,由网站进行出售。如果自己想从事书籍销售行业的话,还是要取得相关部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书。

“解约可以,赔我500万!”福建厦门,大学生创业,月租8万,租赁3栋楼房,改为100多间单间公寓出租。房东反悔愿补偿210万解约,二房东如是说。

房东陈女士有自建房3栋,一直空闲。4月,阿锋等几名大学生创业,以每月8万,年递增10%的租金租下陈女士的3栋楼房,改为单间公寓出租,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为。

但没想到合同履行才1年多,陈女士便反悔了,称要将房屋收回来,交给自己的儿子看管。阿锋等人自然不同意,于是被陈女士告上法庭,法院以陈女士的楼房属于违法建筑,未取得产权证为由判决租赁合同无效。

法院的判决也没有什么问题,但阿锋他们装修就花了400多万,这个损失谁来承担呢?阿锋要求陈女士补偿500万立马走人。

但陈女士认为,合同上有约定,3年内如遇拆迁,陈女士补偿阿锋他们210万,她愿意按照这个条款来对阿锋他们予以补偿。

这个案子司法所曾经组织双方调解,但没有成功,现在双方在对装修费用进行评估。估计在评估后还是会有很大的分歧。

本案的关键还不在于装修费用的多少,而在于损失的计算问题。

法院判决租赁合同无效的理由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无效后,究竟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被拆迁补偿条款,还是该适用《民法典》中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呢?这是双方最大的分歧所在。

评一下:一、大学生真有钱!违建也敢承租,还花大钱非法装修,願学生是心大,而非法盲。

这几个创业者够狠,合同写了三年拆迁给予赔偿,还拿400万搞装修,耍赖房东收回房子很简单,只要在墙上喷写违建拆迁不就行啦?

一个房间3万元属于最便宜的装修了,一个卫生间就得一万元,空调电视热水器床这些都是必备的,每个房间还得做隔音。一百多间,每间装修成本三万多,这个还真不算多,几个学生还是老实的。

可是,一百多间出租,一间能租多少钱?装修就四百万,这能赚钱吗?

一个月八万租金!100间公寓一间租金800才够付房租,这装修费成本啥时候能回本?难不成一间租金2000块?还供不应求房东眼红了?

二、房东关系真硬,那么多免违规建筑没人管。违建房,退了租金,是拆除还是房东经营,感觉房东势力很大,明知是违建还敢违约并且还敢上法庭,难道不怕被拆房钱两空吗?

法院既然判决违章建筑,就应该在合同期满之后,拆除房屋!否则这帮法官专业都不合格。

三、房东真贪,这个房东红眼病要好好治疗下,看到人家大学生赚钱了就想收回房子,门都没有,支持大学生去打官司,像这些个不按规则办事的人,就是要硬刚!

违建,毁约,违法两次都是房东,然而法院的判决却以违章建筑为名判决合同无效,支持房东退租,我总感觉哪里不对?

不应该房东损失两边吗?违约赔钱,违建罚款,法院你不管违建,那就不应该以违建为名判决合同无效来支持房东收回房子啊!

肯定是房东没有道理,应该赔偿大学生的损失!法院也不能这么判决!必须赔偿商定赔偿金的两倍,因房子虽违建未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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