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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驾校考试科目题 中山驾校科目一考试流程

时间:2024-01-31 1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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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驾校考试科目题 中山驾校科目一考试流程

#中山驾考# #新手上路# 3月1日,在我村的水库边,一辆拉沙石的农用货车,在上一个斜坡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发动机熄火,车辆失控溜坡掉进水库。幸亏水不是很深,驾驶员得以逃生。事后分析,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没有及时拉手刹,而是猛踩刹车,车辆失控。在此提醒大家,当车辆发动机意外熄火时,踩刹车是没有用的。因为脚踏刹车是靠发动机泵出刹车油,刹车片才有动力制动于轮毂。有些司机不知道车辆的刹车原理,以为脚刹时时都起作用,在紧急情况下只知道猛踩刹车,结果越踩心越慌,忘记去拉起手刹制动。必须记住,当行驶中发生意外熄火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拉手刹救命。

广东中山,凌晨,一辆保时捷911敞篷版跑车,撞到了高速路口的塑料防撞桶上,现场惨不忍睹。跑车车头被撞烂,驾驶室车门被撞飞。整辆车被撞成一堆废铁,而驾驶员在车内当场死亡,据媒体信息显示,驾驶员是某企业的创始人,年少有为。此次交通事故是因驾驶员酒驾、超速造成的。

不作就不会死,这就是有钱任性的代价。不要以为开了个豪车,超速就肆无忌惮。除了事故,再好的车也保不了你的命。

近年来,尽管醉驾早已入刑。但是,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报告显示,“醉驾”案件一跃超过盗窃案件,成为全国刑事追诉第一犯罪。酒后开车的仍比比皆是,发生事故的更不少见。

本案中,年少有为的青年企业家,以这种方式离世,也是令人惋惜!众所周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无论是酒后开车,还是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都应当承担全责或主要责任。该企业家酒后驾驶跑车,超速行驶,这是自己对生命的漠视,也是对公共安全不负责任的表现。最终也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另外,如果该企业家是与他人共同饮酒后,驾驶跑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共饮者也可能会为该企业家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本案中与该企业家共同饮酒的人,在该企业家饮酒后,明知其要开车返回,却没有劝阻。最终酿成此事故。那么,此时共饮者存在过失,共饮者的不作为与饮酒者发生交通事故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共饮者应当为该企业家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命是自己的,自己都不珍惜,怪不得别人。切记:聚会少喝酒,喝酒不开车!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更是对公共安全应有的态度!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转发!#中山头条# #中山# #男子酒驾保时捷911撞车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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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老罗途经某路口时,信号灯显示红灯,但现场有交警在指挥,其便按照交警指示,直接通过了路口。不久后,却被交警以监控抓拍的照片认定闯红灯处以罚款200元。老罗:“我该听谁的?”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中山市法院)

事情的缘由很简单,老罗下班回家途经某路口,路口车流量很大,有一交警在现场指挥交通。老罗本来已经停车,准备等待绿灯时通行,可是现场交警根据现场情况,为了避免拥堵,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作出示意老罗通过红灯路口的手势,老罗便顶着红灯通过了路口。

不过,让老罗意外的是,不久后,他便收到了一张罚单,称其被视频监控设备抓拍到在通过红灯亮起的路口时闯红灯,认定其实施了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拟给予其处以罚款200元并记6分的处罚决定。

这让老罗很不解,明明是交警让我走的,怎么还罚款了呢?想到前面通过红灯路口的车刚好也是自己同事开的,便询问其有没有受到处罚,对方告知其没有。这让他更不解了,便到交警队进行了陈述申辩,说明了当时的情况。

不过,因为老罗未能提供行车记录仪资料等佐证自己的理由,他的陈述申辩未被采纳,交警随后还是作出了处罚决定。这让老罗气愤不已,便一纸诉状,起诉至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皓子说法

1.随着交通意识的提高,大家都知道,闯红灯是一种违法行为,红灯不能乱闯,但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

比如说,假如车里有重病人或者孕妇等特殊人员,如果不及时送医就会发生难以预料的后果,这种情形属于紧急避险,在确认安全的情形下,可以直接通行红灯路口。

还有本案中老罗师傅遇到的情况,在现场有交警指挥的情形下,即使交警的指挥与现场信号灯不一致,那根据交警指挥的优先权,驾驶员也必须按照交警指示作出相应的动作,不能以与信号灯不符为由,而拒绝服从指挥。

2.本案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同,交警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老罗存在违法的事实。

法庭上,交警方并不同意罗师傅的说法,辩称,当时现场指挥的交警未对老罗驾驶的车辆进行指挥,而是在指挥另外一个方向的车辆。

为了证明处罚的合法性,交警方提出了以下证据:

1.监控抓拍的照片,证实老罗通过路口时,信号灯为红灯,且老罗行驶方向的车辆量不大。2.现场交警出庭进行了情况说明,称其当时主要是为缓解交通拥堵的另一个方向而进行引导,老罗行车方向车流量较小,可直接按照信号灯通行。

案情发展到这里,事实已经基本清晰,双方发生的争议,实际上就可以归纳为:“现场交警有没有指挥老罗驾驶的车辆直接通过红灯路口?”

对此,老罗坚称,是看到交警的指挥手势才通过,交警则辩称,未发出指挥信号。

从交警出示的证据来看,因为没有视频资料,仅有现场的静态照片,对于这一事实,双方各执一词,都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的主张。

那么,交警到底有没有指挥呢?法院就只能通过证据规则来进行裁判。

在行政诉讼中,事实无法清楚证明的情况下,一般来说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原则”,通俗地说就是哪一方的主张的真实性明显高于另外一方的证实性,那么就可以认定真实性更高的一方的主张为真。

从本案来看,老罗提出现场有交警指挥这一事实是清楚的,那么,从一般人的常理来判断,作为经验丰富的驾驶员,日常生活中,因为担心被抓拍,闯红灯的概率都很小,更别说在现场有交警指挥的情形下,还直接闯红灯,这样的情形更加少见。

所以,本案中,老罗是因为看到交警指挥手势才通过路口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交警方主张的,现场交警未对其进行指挥而故意闯红灯的可能性。

在此情形下,老罗的主张依据裁判规则就可以认定为事实,除非交警方能提供比如视频类的证据,直接推翻老罗的说法。

本案一审没有支持老罗的诉求,老罗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以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为由,认定老罗主张的为事实,判决撤销了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执法的外在表现虽然更多的时候是处罚,但执法最重要的目的在于教育,如果公民的违法事实并不清晰,作为执法部门更加应该谨慎对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时,多想想群众的利益,那么,也就能尽可能地避免发生类似本案的争议。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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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位男子驾驶小轿车从江西省吉安南上高速从广东省中山城区下高速,收速站电子显示屏收费显示为340元,却被收费站告知按385元收取,驾驶员坚持按340元付款,收速员解释是系统问题,不补交不上了高速不关他的事。

首先,收费站也就是个服务窗口,广大驾驶员就是顾客,千万不能简单的认为把路一拦,留下买路钱的意识。

收费站的收费系统出问题,可不能让顾客买单,就应该把系统搞好了才能收费,就好比到了超市,商品标签上明确标明的价格,到了收银台却显示另外一个高于标签上标的价格,换了任何人都会有疑问。

服务就是要求明明白白的消费,来不得半点马虎,明码标价,既然显示了这个价格就应按照显示价格,你突然报出个高于显示的价格,换了任何人都会不高兴。

#中山头条# #中山身边事# #极致观察#

#中山头条#新华社发布了一条驾驶员新积分办法,明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有驾驶证的朋友们都来先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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