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100字范文 > 法言税语郭律师:专班介入善后处置

法言税语郭律师:专班介入善后处置

时间:2020-05-07 00:03:42

相关推荐

法言税语郭律师:专班介入善后处置

#山西财经大学通报学生跑步时猝死#

3月24日,山西财经大学一女学生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慢跑时,忽然晕倒,后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之后,该校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协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那么,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突发意外死亡,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对于这个问题,应该区别不同情况,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分别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如何承担责任。

本案中,由于该名女学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对其死亡应适用一般侵权规则,即学校对学生的死亡是否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主观有无过错。

首先,学校老师在上体育课期间是否存在管理疏忽以及事发后救助不及时。老师让学生进行慢跑热身,该学生在刚慢跑二百米就晕倒,说明该学生身体有隐疾或跑步之前有不适。

那么,在学生跑步之前,体育老师是否有询问过学生有无身体不适?如果没有,那么,作为一名体育老师是失职的,进而说明学校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

至于学生晕倒之后学校是否救助及时,从学校的通报看,该学生在晕倒之后,任课教师立即通知了校医,校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救助,事后医院也感到现场,但还是很遗憾,没有将其救活。因此,学校并不存在救助不及时之处

其次,如果学校存在管理上的疏忽,那么学校的管理疏忽并不必然与该学生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为该学生死亡的原因是猝死,而造成猝死的原因多源于其自身疾病突发导致,因此学校管理疏忽与该学生的死亡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最后,该学生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知道自身身体是否异样,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告知老师,不参加体育活动。因此,该学生自身也存在过错。

综上,虽然该学生的死亡令人惋惜,但从现在的报道来看,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学校也会基于人文关怀,对该学生父母进行相应的补偿。#豫龙普法#

[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

欢迎关注我@法言税语郭律师,为您解读社会事件中的法律知识,做您身边的法律人!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