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鞍山一男子王某某在微信群内公开辱骂正在受灾的河南人民。经群众举报后,警方迅速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并对其寻衅滋事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帮不上忙不说,还口下无德,故意发表一些具有侮辱性、歧视性的言语以泄私欲。但是,互联网绝不是法外之地,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一旦跨过这个边界,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本起事件中,王某某涉嫌的违法行为是寻衅滋事,而寻衅滋事作为妨碍社会管理的一项违法或者犯罪行为,通常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无事生非、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寻求刺激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随意殴打、辱骂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
从公开报道来看,王某某在微信群这样的公开场合辱骂正在受灾的河南人民,其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边界,属于利用信息网络随意辱骂、诋毁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如果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还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那么,为何王某某最终只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呢?
说到这里,要解答这个问题就要追溯到现有《刑法》以及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
1、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2)项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2、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项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2)项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随意辱骂他人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需要具备多次、持凶器,辱骂对象为老弱妇孺,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等以上情形时才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当中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标准。
因此,综合以上规定来看,王某某在微信群众公开辱骂河南人民,其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是个人,而是整个群体。所以,其行为属于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但是,依据以上规定来看,其行为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并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承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责任。
最后,还是那句话,在互联网上发表任何言论都应当遵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绝不可以任意妄为,因为,言论自由始终是有边界的。#爆料# #鞍山头条# #网民辱骂受灾河南人民被拘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