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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哪家公司建网站 佛山专业网站建设公司哪家好

时间:2020-12-27 18: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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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哪家公司建网站 佛山专业网站建设公司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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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黎先生发现价值4000多元的苹果手机,在网上标价1000多元,便果断下单购买了3部,万万没想到,店家以标错价格为由,拒绝发货,并称黎先生是“薅羊毛”式的恶意下单,黎先生不服,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法庭上,双方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黎先生认为:

其一、店家在公众号提供内容具体明确的商品订购信息,并提供下单途径和方式,邀约原告下单订购,此乃要约行为;自己通过上述途径订购商品,构成承诺,即便店家告知缺货、待有货后发货,也无害合同承诺的有效性。

店家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单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店家不履行合同,存在欺诈行为,已对自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综上两点,现请求法院判决店家交付自己已购买的货物,如果不能交货,应当按照市场价赔偿自己的损失。

店家辩称:

其一,黎先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黎先生主要从事手机批发生意,服务的是B端客户,并不直接对接C端客户(消费端)。黎先生一次购买了三个手机,购买数量及频率远超生活所需。

其二,众所周知,手机价格每天的变化幅度不会超过200元,根据生活常理,苹果手机也没有过1000多元的低价,黎先生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进行的“善意”购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会对自己造成重大损失。

按照《民法典》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在本案的买卖合同中,价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店家出于对价款的误解达成的合同,背离了真实意愿,使店家遭受较大损失,故申请法院撤销。

黎先生辩解,自己从事餐饮行业,并非手机批发行业,对于手机市场行情不熟知,事发当天,因为自己的妻子也想换手机,适逢“双十一”购物节,全场1折,看到店家该品牌手机价格下跌,认为是该品牌有新款手机推出,旧款手机降价,又是购物节降价,因此购买了三台该型号手机并下单付款。如果自己是恶意下单,在购物网页上没有限制购买数量,不可能只购买三台。所以自己的购买行为属于正常生活所需。

【@以案普法 】

很显然,这是一起因为标错价格引发的纠纷案件,接下来,结合网友的疑问及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1、店家的行为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关于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区分两者最大的意义在于,要约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约束力。

本案中,店家作为手机经营者,其在自己的网站页面上发布产品型号、价格等信息,有购买意向的消费者进行选择后,确认购买并支付价款,至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故店家在网页上的发布的产品出售信息为要约,黎先生付款购买的行为为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有效。

2、店家在发出要约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从本案的全过程来看,双方之间有争议的事项之一是店家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如果存在重大误解的话,是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的。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涉及合同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手机的市场价格在4000元左右,日常标注价格未低于3000元;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店家在销售涉案商品时,并未在网站页面附加“秒杀”、“优惠价”等网络销售日常熟知用语,也没有公示其正在进行打折促销活动,故黎先生称该款手机系被告正在进行“双十一”促销依据不足。

正常情况下,店家的销售行为应当建立在维持正常成本且有盈利基础之上;黎先生在案发前,也曾就涉案手机等型号进行询价,对相关手机的价格区间也是了解的,涉案手机标注价格为1000多元元,大大低于市场价格,黎先生对此亦应有清醒认知,故店家所提该价格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的解释,具有合理性。

3、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符合重大误解的情况,故对此予以撤销,虽然店家错误标注价格的行为虽非故意,但给黎先生造成了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损失,并导致原告采取维权行动,店家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故酌情判决店家赔偿黎先生3000元。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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