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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交易网站模板 宠物买卖交易平台

时间:2019-02-12 08: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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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交易网站模板 宠物买卖交易平台

今天翻看某鱼二手买卖平台,看到一个沧州的的一个女孩在卖小香猪,那种小的长不大的小猪。过了一段时间小女生又留言不卖了,原因真是叫人哭笑不得,网友的评论更是叫人无语。

女孩因生活不便想要出售自己的宠物小香猪,便在平台上挂起来了。看得出很喜爱自己的宠物,害怕小猪受罪,路途远的还管送。

过了一个月,小女孩再次更新信息,因为长到了18斤,宠物猪也不卖了,下面的网友留言更是有趣。什么烧烤啦,什么喂到过年正好吃肉

#小男孩网购藏獒到手变小土狗#

山东临沂。12岁的郭同学用妈妈手机浏览宠物时,“一时手滑”花200元买了一只“藏獒”幼犬。后经过宠物医生检查后发现,这只“藏獒”其实是一只小土狗。家人商量后就把狗狗留下来继续喂养。

有的网友说,这只狗的名字就叫藏獒吧。有的网友说,假一赔十,然后又收到了10只。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个网络卖家涉嫌消费欺诈,购买的是藏獒,收到货的却是土狗。用一句电影台词就是“这不是欺负老实人吗”。考虑到郭同学年龄较小,操作误下单,也可以要求商家退货。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郭同学12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符合的巨额交易行为不应生效。当然,这是200元的购买行为,在实践当中不好认定。好在,郭同学家长比较开明,不愿牵涉太多事非,加上小狗确实可爱,留下继续喂养了。

作为家长,为了避免孩子以后发生大额网络消费,应该对孩子做好教育,同时,做好自身手机支付的安全措施,防止出现网络诈骗。

吃一堑,长一智。身边不乏有小孩子利用网络,大额交易,多次购买网络商品,甚至给女主播打赏的情况出现。

大家对小孩子网络购物有什么看法,对此事怎么看?

#临沂头条#

#临沂爆料#

#临沂身边事#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沈阳又新开了一个大型宠物交易市场,沈阳富星宠爱小镇,是东北最大的宠物交易市场,平日里主要卖宠物用品等,周末会聚集想交易宠物的人们在这里交流和买卖!位置就在张士物流园的西面,这两天开业了,人气还是挺旺的!据说里边免费羊肉串站打排,要去吃得尽早!

【#债务人欠8万未还12只猫被法院拍卖#,一只出价已近起拍价三倍】债务人欠下8万元不还,法院强制执行,以起价500元至2000元拍卖其12只宠物猫。8月26日上午,江苏张家港法院在平台进行的此次司法拍卖开始竞价,至澎湃新闻发稿时已吸引10多万人次围观,一只起拍价1000元的小蓝金猫最受关注,围观2万多人次,经50多人40余次出价,出价已逼近3000元。此次拍卖将持续至27日10时。#债务人欠钱未还12只猫被法院拍卖#

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苏058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去年三四月,陶某分多次给了黄某81250元用于购买种猫,但黄某将钱挪作他用。去年6月,陶某找到黄某,黄某退回1250元并写了8万元的欠条,承诺今年2月1日前还清。但黄某未履行承诺,陶某将债权转让给母亲季某,季某后来将黄某诉至法庭并胜诉,因黄某未履行判决,法院启动强制执行,查扣了黄某的12只宠物猫。这些宠物猫均为商品猫,可进行交易。

据了解,被查扣时这12只猫最小的10天,最大的2岁多。8月,张家港法院发布拍卖公告,提示该拍卖资产以实物现状为准,请竞买人现场查看后审慎竞买,成交后拍品由竞买人自提。26日开拍后,大部分宠物猫均有人出价,除了小蓝金猫被连续加价,一只起价500元的金吉拉猫6小时内被出价10多次,出价已到750元。网页链接

猫咪是人类的朋友,贩卖猫咪是最可耻的行为,猫咪是宠物,不是来流浪的,也不是用来做金钱交易的,猫咪是来帮助人类保护生态平衡的

澎湃新闻澎湃新闻官方账号

小猫因颜值太高被开车盗走,民警4小时锁定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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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网友询问汉中狗市在哪里?现在一并回答,不要再问了,汉台区城区狗集从理想城搬迁到了金华路西口,也就是在滨江路的往东的延伸线上,全名叫烈火社区宠物市场,和城东信鸽协会在一个地方,这里主要交易市区及周边区县的小土狗,宠物犬,猫,鸽子等,农历逢五,十,十五,间隔5天有集市,在这个狗集可以了解市区周边农村其他狗市的信息。#汉中头条##双11好物节#

营养全价狗粮

【台海说法:英短变“折耳”,买家不想要了怎么办?】

软萌可爱的小猫咪,一直是备受欢迎的家养宠物之一。小王一直希望能够拥有一只纯黑色的英短,于是便联系了位于秦淮区的某家宠物店。在表明购买需求的同时,明确提出拟购英短不能为折耳猫。商户表示,店里刚好有这么一直黑色英短,且并非折耳猫。于是,在通过微信看过猫咪照片后,双方即确定购买意向,小王向宠物店微信转账2500元购猫款。

为了让小猫咪干干净净去新家,宠物店员工特别告知小王会将猫咪送去洗护店洗澡。小王第二天可以直接去洗护店接猫。谁知小王在见到该黑色英短猫咪后,越看越觉得该猫的耳朵有点问题,有点像折耳猫。于是便先行携带猫咪去某宠物医院询问是否折耳,在得到宠物医院肯定答复后,小王便将猫咪送回洗护店后自行离开。

回去后,小王立即微信联系宠物店,要求撤销黑色英短猫购买合同,并退还购猫款项。该要求遭到了宠物店拒绝。

小王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宠物店之间的黑色英短猫购买合同,退还2500元购猫款项,并按案涉猫款的3倍即7500元赔偿损失。

面对小王的诉讼请求,宠物店辩称,小王已将猫咪接走,猫咪已完成交付。小王现在反悔并要求退还购猫款项并无依据。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原告小王与被告宠物店之间的纯黑色英国短毛猫买卖合同,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王购猫款2500元,并赔偿原告小王7500元损失。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一、宠物店的销售案涉猫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小王向宠物店购买案涉猫并支付价款2500元,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现宠物店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案涉猫为折耳猫,而作为专门销售宠物的单位和人员,宠物店及其工员理应比普通消费者具备更多的专业知识,负有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其在向小王销售案涉猫时故意隐瞒案涉猫的真实情况,故法院采信原告的上述主张,认定宠物店在向小王销售案涉猫时存在欺诈行为。

同时,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二、案涉猫是否已完成交付?

本案中,宠物店认为,小王的一系列行为,应视为小王已经同意并认可猫咪交付时的现状,猫咪买卖合同已结束。故不应支持小王要求撤销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那么被告宠物店声称猫咪已完成交付的诉讼请求是否能成立呢?

法院认为,案涉猫是由被告联系洗护事宜并支付费用的,宠物店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案涉猫交付给小王,而小王将案涉猫抱至宠物医院咨询的行为是基于怀疑并证实案涉猫为折耳猫的情况,不能视为其接受案涉猫的行为,故宠物店主张双方买卖交易已经结束,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宠物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具备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导致其品质辨别更加复杂。所以在购买前,最好能至实地查看后,再订立购买合同。

同时,宠物作为生命体,承载着人们的感情。如因宠物自身健康问题发生意外,无疑将会给消费者的情感造成一定伤害,故消费者在购买宠物猫狗时,建议大家与宠物店约定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在发生宠物身体缺陷时,及时报销相应医疗费用。

(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秦淮法院

【万元宠物交易起纠纷,专业释法明理解难题】潍坊的陈某某从一家宠物店花11300元购买了三只宠物猫,结果回家发现猫患有疾病,便与商家商量退费的问题。可是,双方在商议过程中发生矛盾,甚至发生肢体冲突……详情:/article/7156153627063779848/

【说法:实名认证不“实名”,微信交易风险谁来承担?】

4月9日,原告张某添加一名陌生微信用户为微信好友咨询买猫事宜,当天张某向该用户转款8500元,双方协商由该用户通过航空快递向张某寄送猫,该用户还向张某提供名字为“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后双方因购猫事宜产生争议。张某于同年4月15日将“陈某”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区法院),要求“陈某”退回购猫款8500元。但经法院核实,该用户在1月17日至4月21日期间的实名认证信息为代某,并非陈某。张某遂撤诉,将代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由代某退回购猫款8500元。

代某辩称,其从未使用身份证实名认证过该微信号,且有自己的微信号亦未更改,也没有在网络上与任何人发生买卖行为,对张某起诉的买卖行为并不知情,更没有与张某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至于是否有不法分子盗用代某的身份信息不得而知。

法院核实,得知该用户于11月10日14:17至1月16日14:52实名认证信息为刘某,已绑定银行卡;1月17日18:01至4月21日13:02实名认证信息为代某。

代某在诉讼中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代某一直是该村辖区内常住人口,从来没有变更过户口和身份信息,没有发生任何不良信誉记录,从来没有开过网店、电商、微商。

案件焦点

✦代某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代某应否承担本案的合同责任?

裁判要旨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主张与代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主要依据为微信记录、微信转款记录,上述证据的种类为电子数据,从上述电子数据中可知,涉案微信用户的实际使用人是接收张某交付货款的直接相对方,也是与张某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上述电子数据是由第三方平台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记录、保存,该第三方平台反馈的微信实名认证情况应为真实、可信的信息,从该第三方平台反馈的情况来看,涉案微信账户存在多人、连续实名认证的情况,这与日常生活中个人名下特定名称的微信号一般仅对自己本人的信息进行实名认证的使用习惯不相符,说明该微信账号可能存在异常实名认证的情况;代某的信息虽然也被实名认证,但在其实名认证期间,该微信账号并未实际绑定代某名下的银行卡,本案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该微信账号在实名认证期间由代某本人提供了除身份证号码、姓名以外的其他个人信息,故无法证实代某与该微信用户的实际使用人之间具有同一性;从法院组织双方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质询、相互发问的情况来看,代某本人对于微信使用操作的具体流程并不清楚,这与张某提供的微信记录中该微信用户流畅使用微信进行交流、收款等内容不相符,且代某亦提交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其从未开设网店从事网络经营的事实,已符合民事诉讼证据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综上所述,张某系通过非正常交易途径购买宠物,而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张某与代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即不足以证明代某为张某主张的买卖关系的适格被告,故张某据此主张代某承担买卖合同的合同责任,缺乏依据,兴宁区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农慧兰:南宁市兴宁区法院 立案庭副庭长)

作为公众接受度较广的一项交流工具,微信因其在交流、支付等功能中的便捷表现,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以完成日常交易,包括转账、发红包、支付合同价款等。另一方面,微信的交流和支付等功能也衍生出“微商”、陌生人添加等非正常交易。在非正常交易模式下,交易双方甚至无需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即可完成交易。但因此类交易过于依赖交易主体的交易诚信,缺乏交易市场第三方合法性审查和监督,一旦出现交易纠纷,交易相对方真实身份可能难以确认,继而对交易维权产生不利影响。(未完部分请看截图)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长清法院

“凭什么不给钱!”陕西西安,一个宠物店发生了一场争端,一个人把自己狗子送来美容,店员整整花了6个小时打理,谁料事后竟然赖账不付钱!闹得报了警

事情是这样的,一女子那天带着自己的狗来做美容,宠物美容是按照体型,毛发长短进行收费的。犹于女子家的狗比较大,毛比较多。所以就需要更多的时间

因为毛发太久没有修理,打结非常严重。为了整体效果。该宠物店美容师花了近6个小时,才终于完成全部步骤。因为该女子的母亲在店里有卡。所以享受会员价格580元

谁料,当时女子不在,在微信上表示将狗交给自己丈夫,钱稍等一会就转,本来交易也就快完成了,谁料等了一整天,算账的时候,依旧没有钱转过来

于是就找该女子微信协商,支付钱财,但是人竟然直接消失了,微信不回,电话不接。如今该店主只能找到她的母亲,询问情况。

之后在,女子母亲的呵斥下,该女子陪着丈夫来了宠物店,。谁料刚开始就闹起了起来,声称,自己家的狗被剪坏了,这鬼样子,没找宠物店赔偿就算了,还要钱!

从洗狗,接狗,再到现在,唯有此刻突然反咬说是把自己家狗毛修的不行!店家表示很无奈!会通过法律武器惩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并且赔偿经济损失

一个巴掌拍不响,总归是有些人的想法很有意思,认为钻空子可以解决问题,殊不知,做人的良心都扔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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