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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专门建设网站的公司 厦门集团网站制作

时间:2018-10-23 23: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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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专门建设网站的公司 厦门集团网站制作

#经商天赋,还真的是天生的!#

我一个大学同学如今家产几千万甚至上亿了,40岁刚过,已经开始半退休状态了。

说下他大学时期的轶事。

2001年,那时候我们读大二。整天看着这家伙东奔西跑,感觉很忙碌的样子。后来才知道,原来他在印传单,去小店印了几十份传单去各大宿舍楼贴,建立了一个几百人号的QQ群,方便联系。他跟同宿舍的两个同学开了个校内网站,主要是提供外卖和网购服务,商家赞助都是他们几个一家家跑单,不辞辛苦拉来的。

网站论坛哥几个每天要自己去发帖,刷帖,加人气,线下还要送外卖和网购商品,忙得够呛。后来,网站还慢慢发展起来了,生意也做得不错,我们班好几个同学都加入他的队伍了,我作为校记者团的记者还专门采访过他。可惜好景不长,有人举报到学校办公室(我猜是眼红嫉妒),学校找他谈话了,叫他把网站论坛关了。他倒像没事人一样,把盈利划分完毕后就不再折腾了。可惜了这么一个可以跟校内网媲美的创意网站。时过境迁,我发现他当时真是天才想法。

毕业后他果然去经商了,公司从小到大,一步一个脚印,生意越做越好,开了好几家分店。

我觉得这样的人,到哪里都吃得开。

你们觉得呢?欢迎分享你或你身边朋友同学的轶事。

(以下图片来源网络)

#厦门头条#【如果深夜有美女向你发起视频聊天,你会接听么?】

近期,厦门湖里分局抓获一起以裸聊而进行敲诈的团伙。

9月以来,何某纠集李某,林某,郑某,杨某多人以湖里区某小区为据点,通过陌陌等社交软件冒充年轻女子引诱受害人添加QQ好友进行裸聊。趁受害人不备,将木马程序植入受害人手机,从而获取受害人的通讯录信息,在裸聊过程中偷偷录制受害人的隐私视频,进而以视频发送给受害人通讯录好友相威胁,以索取钱财。

何某、李某、林某、郑某本不认识,后经杨某介绍,聚集在一起形成了固定的犯罪集团。

其中何某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其他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他们的犯罪集团有着明确的分工,何某负责购买作案时所需要的软件账号和设备以及后期对受害人进行具体的敲诈;李某、林某负责在社交软件上假冒年轻女性与受害者裸聊,使用木马程序窃取受害者通讯录并录制受害者私密视频,进而将已录制视频的受害人转给何某实施敲诈;郑某负责整个团队的技术支持,并负责后期敲诈勒索资金的收取和转出。

作为这笔“买卖”的促成者,何某等约定杨某从敲诈获取的财物中抽取15%作为介绍费。

虽然何某团伙作案时间短,但是从已经掌握的电子数据上显示,在全国范围内已有86名受害者,受害人数之多,受害者分布之广,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同时,何某等人给社会也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最近几年,移动互联网的快速普及,通过裸聊而实施敲诈的案件越来越多,希望大家能够重视,提高自身的警惕心理。

我有几点建议送给大家:

1.不要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即使是在安装手机应用商店的软件时,也要明确该软件获取了手机的那些权限,不要对该软件开放不必要的权限。

2.不要浏览一些非法的网站,很多木马程序都是通过这些网络地址植入手机,从而获取一些个人隐私信息。

3.遇到这种敲诈勒索的情况,不要汇款,请第一时间联系公安部门。

#法律小讲堂#

1.如果受害者没有给犯罪分子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某等人已经着手实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财物,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何某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量刑上与其他成员有什么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犯罪集团是3人以上为实施一次或多次犯罪,经事前通谋而建立的犯罪组织。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其他成员,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裸聊诈骗,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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