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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骗取贷款骗局案例 骗取银行贷款立案标准

时间:2022-11-23 10: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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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骗取贷款骗局案例 骗取银行贷款立案标准

哈尔滨一男子疯狂骗取200余万元,只为打赏女主播!

“欢迎大哥来到直播间,

喜欢主播的点个关注哦!”

“感谢老铁送来的穿云箭。”

“感谢风,感谢雨,感谢大哥的一路守护。

爱你么么哒”

检察官带您直击真实案例

犯罪嫌疑人付某本是哈尔滨市道外区某钢材商贸公司的一名代理商。4月以来,付某沉迷于某平台各个直播间,为博得主播们的好感,开始频繁打赏,“一掷千金”成为“榜一大哥”。因其收入无法支撑高额的打赏费用,付某便通过虚构低价促销预存货款的方式骗取商户的信任,先后诈骗众多商户的预定货款数额高达200余万元,所骗钱款全部用于打赏主播。

无独有偶,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曾于12月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郝某,其趁其女朋友(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手机银行卡现金转出3万元,全部用来打赏女主播。

目前上述案件均在办理中,等待付某、郝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付某、郝某之所以年纪轻轻走上犯罪歧途,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行骗、盗窃时心存侥幸,更是因为沉迷直播打赏引发贪念......

在观看直播时一定要保持理智,量力而行。

检察官提醒

观看直播要节制

打赏消费需理智

01

“打赏”在法律上系赠与行为。一般而言,赠与人发出赠与的要约,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行为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不得撤销。网络主播在直播中发出赠与其礼物的“要约邀请”,观众如果接受并打赏礼物或者金钱即代表发出赠与要约,网络主播表示接受赠与行为就生效。生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02

不满十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其“巨额打赏主播”的行为是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法律赋予了法定代理人宣告无效或者追认的权利,原则上是可以追回的。

03

靠虚拟世界实现的满足感终究只是梦幻泡影,只有通过尽职工作、努力打拼获得的满足感才是真正的。观看直播平台节目,怀抱善良,冷眼观之,一笑一乐也就是了。打赏应控制在自己经济能力承受的范围之内,若为了实现虚拟的满足感而盲目打赏,甚至实施犯罪行为,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转自: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新闻夜航

骗贷4.6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7亿…判25年!

6月1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对葛树峰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对葛树峰等17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被告人葛树峰因伙同他人作案4起随意殴打4人,被沂南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葛树峰承包经营沂南县苏村蔬菜批发市场,,购买苏村镇北于蔬菜市场。2002年,葛树峰指使郭富宁在苏村蔬菜批发市场门口及南边公路上拦截、辱骂、殴打卖菜群众22人,强迫菜农到苏村蔬菜市场交易,9月葛树峰因窝藏罪犯,伙同其妻弟被告人杜以武随意殴打殴打他人作案5起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4月,葛树峰注册成立沂南县鲁中蔬菜有限公司。为攫取非法利益逐步网罗了其兄葛树田(已去世)、杜以武等人,对不到其蔬菜市场交易的当地菜农实施拦截、辱骂等暴力或“软暴力”行为,强迫周边菜农到该市场进行交易,迫使孙士成、刘克山等人于4月将该市场低价出售给葛树峰,逐步形成了以葛树峰为首,人员较多,组织结构较稳定,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葛树峰指挥授意下,实施强迫交易行为19起,实施寻衅滋事26起,利用组织威力向当地生姜经营户强行索要“管理费”20余万元;为扩大组织势力成立多个空壳公司骗取银行贷款4.6亿余元;以高息作为引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7亿余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万元。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葛同鑫安排被告人贺可俊等人两次对其公司的相关会计凭证、账簿进行修改,并将部分会计凭证撕下隐匿、部分撕下故意销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沂南县苏村镇及周边的蔬菜经营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

被告人葛树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王玉杰、葛同鑫、贺可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五年、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三年、三年。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276万元。

东港区法院宣判吴刚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首犯获刑6个月

6月10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对吴刚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对首犯吴刚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零一万元,对吴连国、穆道鹏、邓奎丰等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来,被告人吴刚先后注册成立威海华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烟台百顺投资有限公司、日照昊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日照昊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等多家公司,并安排被告人穆道鹏、吴连国、许国军、邓奎武等人分别负责,以公司模式运营,从事民间高息放贷行业。

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被告人吴刚通过聘请律师制定借款保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车辆抵押、质押合同、委托书、承诺书等一系列格式合同,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在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违法发放贷款,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并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逼债的方式,实施“套路贷”犯罪,形成了以被告人吴刚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穆道鹏、吴连国、邓奎丰、许国军、邓奎武、宋立军、原搏、刘波、吴迪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关东生、李佳峰、王子前、鲁超、夏德全、刘卓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烟台、威海、日照等地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共计53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刚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依法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各被告人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费县法院、临沂中院、日照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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