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鹏被判赔4000万# #知名艺人李亚鹏被控债案重审宣判#
知名艺人李亚鹏被控“欠债4000万元”一案做出重申判决,李亚鹏和其兄李亚炜向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驳回泰和友联公司其他诉求。
这件事也有几年了,李亚鹏现在是被执行人,可能现在手里也没钱。
郑爽逃税千万被查!严查重查违法违规行为郑爽彻底"凉凉"
双诚财务
12小时前
国家这次真正动真格了!中宣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三大重量级国家级部门,全部出动!!郑爽这一次,百分百凉凉了!!
郑爽发博回应接受税务调查一事,称愿意接受并配合一切调查。
事情的起因我们就不回顾了,网上一搜大把大把的消息,只需要知道,郑爽的前男友张恒在他微博爆料,郑爽通过阴阳合同在《倩女幽魂》项目中获得收入1.6亿元,按77个工作日计算,日薪超208万元即可。
而为了少交税甚至逃税,郑爽妈妈甚至亲自上阵指导郑爽如何以签约艺人的身份逃避个人所得税。
3郑爽到底逃了多少税?
根据广电总局的最新要求,演员单集片酬(含税)不得超过1000万元,最高片酬(含税)总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综艺艺人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80万元。
而郑爽的1.6亿如果合法纳税,应该是:
个人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x(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6亿x(1-20%)x40%-7000=51193000元
整整5100万的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她缴纳了多少呢?
7701000元!七百七十万!
也就是说,她逃税金额=正常情况应缴纳税款—实际缴纳税款
51193000-7701000=43492000元!
怎么做到的?
3 "阴阳合同"是怎么做到少缴纳四千三百万的?
其实所谓的"阴阳合同",更像是一个混合业务项下的两份应税的合同。如果两份合同对应的合同内容并不相同,属于混合业务的收入分拆。
之前说过,由于限薪令的影响,明星的片酬不得高于5000万。郑爽的妈妈非常不满:"国家在玩赖!"那郑爽的1.6亿怎么办呢?于是爽妈手把手的教张恒做阴阳合同:
首先,这部戏的表面片酬定为4800万,低于国家的5000万标准。剩下的1.12亿,作为注资使用直接打入爽妈开办的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里面,然后再转移走。
而打入郑爽名下的那4800万,按照法律需要缴41%个人所得税。
但爽妈觉得41%也太多了!于是财务高手爽妈让郑爽以新沂萃珊雯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约艺人的身份来拿这4800万,这样可以按20%的税率纳税。
41%降到20%,直接"节约"了960万的税款!
在1.12亿作为增资的过程中,只需要缴纳万分之2.5的资金账簿印花税,也就是说1.12亿的增资款只需要缴纳2.8万印花税即可!叹为观止!
4明星为什么要采取业务分拆的方式签合同?
明星为什么要采取业务分拆的方式签合同?避税!
按照个税累进税制的特点,明星个人所得税税负是最高的。而上文所说的,"4800万演艺收入 + 1.12亿工作室收入"的业务分拆,基本已经成为明星避税的新套路。
首先成立自己的经纪公司或者自己的艺人工作室,并以工作室/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随后,艺人们会要求演出商或者剧组与设立的多个公司或工作室签订各类服务合同,比如策划合同、宣传合同、制作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等。这样便可以通过公司账目摊销艺人团队的各种成本,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及进行投资分红。
如果5000万元全部直接计为艺人的个人所得,按照应缴纳的税款为16000×40%=6400万元,明星实际到手9600万元。
如果策划合同款、宣传合同款等名目支付给艺人经纪公司,再通过经纪公司分红的形式进入艺人的腰包,则需要缴纳的税款如下: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广播影视服务首先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即:16000÷(1+6%)×6%=905.5万元;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假设该项目可摊销的总成本为8000万元,则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16000-905.5-8000)×25%=1773.5万元;
3、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实际分给自然人股东的红利部分,直接按20%征收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此粗算,这笔钱落入明星口袋,需要缴税约2389.2万元。
1+2+3,总纳税额大约为5068.3万元,节省了1331万!
另一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可以减半征收,即适用3%的征收率来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