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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疏于审核贷款材料 贷款审核问题

时间:2022-08-19 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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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疏于审核贷款材料 贷款审核问题

近日,天津的田先生遇到了件怪事,从京东商城的第三方卖家买了150寸大电视,收到货发现只有100寸,向卖家询问,对方说,“我们家的150寸,就是这么大”。目前,田先生已将卖家、电视生产商和京东商城告上了法庭。

一、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非常便利了大家的日常生活消费,以前网购更多的是小物件产品,现在一些大物件产品包括冰箱、洗衣机、电视机都可以购买,但是对于产品的实际状态需要货到后才能看到,到货之前只能通过网站了解公布的商品信息。

二、顾客支付订单钱款后,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如果到货后产品实际状态与购物时显示的产品信息不一致时,显然是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包括退货、更换、赔偿损失等。

三、根据媒体报道显示,这款电视在商城产品介绍上写的是“长虹”品牌,收到的货品无论是电视机还是包装上,都没有任何“长虹”标识。并且安装师傅告诉田先生,卖家明知是100寸的电视当150寸卖,在他上门安装前,也跟他沟通过,希望不要告诉顾客这个细节。这就充分说明卖家属于明知的故意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四、关于网络平台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具体分析在整个事件中是否知情以及存在的过失,如果明知厂家存在欺诈行为,仍然提供平台服务,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疏于审核和确认义务,则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网购150寸电视到手只有100寸#

#天津头条#

关注@孙冬华律师

评析法律热点,品味冷暖人生。

江苏兴化,一男子花费5万多元买了12瓶茅台酒,事后质疑为假酒,然而,超市却拒不承认,男子一气之下向市监局投诉。市监局介入后,对超市罚款5万元,超市不服,认为男子无中生有、纯属诬告,遂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孙某是一位收藏名酒爱好者,尤其钟情于年份久远的茅台酒,通过朋友介绍,孙某认识了售卖名烟名酒的经营者王某。随后,孙某两次从王某处购买了12瓶“茅台酒”。其中,50年的茅台2瓶,价29800元,的茅台4瓶,价15920元,近期年份的茅台一箱,价5940元。

回家后,孙某邀请朋友品尝后,发现酒的味道与平时喝过的茅台酒的味道差异很大,根本不像50年的陈酿,于是,孙某将酒带到了茅台酒厂,请求厂家对案涉茅台酒进行鉴定。

随后,贵州茅台酒公司对上述白酒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鉴定结果显示:上述送鉴样酒不是我公司生产出品。

孙某无语了,花了这么高的价格购买的白酒,结果却是个假货,尤其是50年的珍藏酒仅两瓶就花了29800元,这让孙某异常气愤,于是,孙某第一时间向市监局投诉了王某。

市监局接到投诉后,再次委托贵州茅台酒公司对孙某提供的“茅台酒”进行鉴定,结论为:送辨样品与贵州茅台酒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贵州茅台酒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鉴于此,市监局认定超市经营者王某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然而,王某并不认同此处罚决定,王某起诉市监局的理由如下:

1、检验的“茅台酒”不确定是从他的店铺中销售的,检验的酒有开启的痕迹,存在二次改装的可能。

2、“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权利人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无权对注册商标的真伪作出鉴定。

【@以案普法 】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孰是孰非呢?

一、《商标法》规定,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本案中,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区域内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执法工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王某作为烟酒经销商,在购入茅台酒时疏于审查销售商经销茅台酒的资质,购入假冒茅台酒并销售,其行为侵犯了贵州茅台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

首先,案涉“茅台酒”是王某销售。孙某提交的收据、中间商在市监局的询问笔录以及封样的实物“茅台酒”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特别是封样“茅台酒”瓶盖印制的序列号与王某开具的收据载明的序列号一致,足以证明案涉“茅台酒”系王某销售给孙某的。

其次,贵州茅台酒公司所作鉴定能作为本案处罚的依据。

“贵州茅台”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授权贵州茅台酒公司使用该商标,并有权出具鉴定意见,因此,贵州茅台酒公司采用防伪识别器及放大镜的辨认方式作出辨认(鉴定)结论,合法有效,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孙某提交的销售清单开具时间与市监局本案立案时间间隔为一年零十个月,并未超过二年的法定追诉期限,因此,行政处罚未超过追诉时效。

综上,市监局提供的证据完全符合其行政处罚得合法性,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送检的涉案茅台酒系王某销售。

而王某辩称,有1瓶酒的瓶盖有启动的痕迹,存在二次改装的可能,不确定系其销售。但是,王某主张1瓶酒有被开启的痕迹仅是其主观猜测,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而且,在市监局提供的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中均记载了送检的茅台酒的状况,并现场封样,因此,可以认定王某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贵州茅台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当然,行政处罚过后,孙某亦可以以王某销售假酒为由,向王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予以三倍赔偿。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讨论、交流~~#我在头条搞创作#

江苏兴化,一男子花费5万多元买了12瓶茅台酒,事后质疑为假酒,然而,超市却拒不承认,男子一气之下向市监局投诉。市监局介入后,对超市罚款5万元,超市不服,认为男子无中生有、纯属诬告,遂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处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孙某是一位收藏名酒爱好者,尤其钟情于年份久远的茅台酒,通过朋友介绍,孙某认识了售卖名烟名酒的经营者王某。随后,孙某两次从王某处购买了12瓶“茅台酒”。其中,50年的茅台2瓶,价29800元,的茅台4瓶,价15920元,近期年份的茅台一箱,价5940元。

回家后,孙某邀请朋友品尝后,发现酒的味道与平时喝过的茅台酒的味道差异很大,根本不像50年的陈酿,于是,孙某将酒带到了茅台酒厂,请求厂家对案涉茅台酒进行鉴定。

随后,贵州茅台酒公司对上述白酒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鉴定结果显示:上述送鉴样酒不是我公司生产出品。

孙某无语了,花了这么高的价格购买的白酒,结果却是个假货,尤其是50年的珍藏酒仅两瓶就花了29800元,这让孙某异常气愤,于是,孙某第一时间向市监局投诉了王某。

市监局接到投诉后,再次委托贵州茅台酒公司对孙某提供的“茅台酒”进行鉴定,结论为:送辨样品与贵州茅台酒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贵州茅台酒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鉴于此,市监局认定超市经营者王某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然而,王某并不认同此处罚决定,王某起诉市监局的理由如下:

1、检验的“茅台酒”不确定是从他的店铺中销售的,检验的酒有开启的痕迹,存在二次改装的可能。

2、“贵州茅台”注册商标权利人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无权对注册商标的真伪作出鉴定。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孰是孰非呢?

一、《商标法》规定,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本案中,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区域内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执法工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王某作为烟酒经销商,在购入茅台酒时疏于审查销售商经销茅台酒的资质,购入假冒茅台酒并销售,其行为侵犯了贵州茅台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

首先,案涉“茅台酒”是王某销售。孙某提交的收据、中间商在市监局的询问笔录以及封样的实物“茅台酒”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特别是封样“茅台酒”瓶盖印制的序列号与王某开具的收据载明的序列号一致,足以证明案涉“茅台酒”系王某销售给孙某的。

其次,贵州茅台酒公司所作鉴定能作为本案处罚的依据。

“贵州茅台”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授权贵州茅台酒公司使用该商标,并有权出具鉴定意见,因此,贵州茅台酒公司采用防伪识别器及放大镜的辨认方式作出辨认(鉴定)结论,合法有效,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孙某提交的销售清单开具时间与市监局本案立案时间间隔为一年零十个月,并未超过二年的法定追诉期限,因此,行政处罚未超过追诉时效。

综上,市监局提供的证据完全符合其行政处罚得合法性,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送检的涉案茅台酒系王某销售。

而王某辩称,有1瓶酒的瓶盖有启动的痕迹,存在二次改装的可能,不确定系其销售。但是,王某主张1瓶酒有被开启的痕迹仅是其主观猜测,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而且,在市监局提供的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中均记载了送检的茅台酒的状况,并现场封样,因此,可以认定王某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贵州茅台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当然,行政处罚过后,孙某亦可以以王某销售假酒为由,向王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予以三倍赔偿。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讨论、交流~~#我在头条搞创作#

睢宁物业的“乌龙事件” 睢宁丽晶新城小区坐落于永安路和中山路交汇处,是一个48万平方米的大型社区,分A、B南北两个区域。建设初期,开发商曾以“丽晶国际”宣传推广项目,地方政府规范核准了“丽晶新城”名称。初,丽晶新城A区有业主发起了成立业委会活动,相关材料及冠名均以“丽晶国际A区业主委员会”著称,社区疏于审核并纵容其在不召开业主大会上门投票的过程中没有业主书面委托授权证明出现隔门投票、电话代投、家人代签等违规现象,监管不力以至于备案成功。不仅如此,业委会成立后,没有业委会成员表决和会议纪要及未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就辞退了在该小区提供6年多的前期物业,同时又没有采取公开的方式选定了刚成立在睢宁没有任何服务项目的物业公司进驻了小区……

北京发生的一起案件中,一对相亲中认识的情侣最终成为对簿公堂的双方,甚至在庭审后,其中一方还被关进了监狱。在这起案件当中,一名女护士醉酒后遭强奸时,男友表示:“不听话,我就让你跪着求我”。

小茹在从大学毕业后便来到北京的一家医院实习当护士,平常忙碌于工作上的事情让她很少有时间去处理个人生活上的事情。好在家里的父母也都体谅她的难处,在家务上也帮着打理,这让她将自己的精力都放在了工作的事情上。

人的时间和精力毕竟是有限的,将精力都放在工作上的小茹在到了30岁的年龄后依然没有结婚成家,甚至连恋爱都没有谈过一次,这让家里的父母有些着急,但感情上的事不是催促就能解决的,而小茹为了让家里人安心,也为了给自己找一个安稳幸福的家,也想着通过相亲来解决自己的婚姻大事。

7月,小茹在一款相亲软件上注册了账号并按照要求填写了一些个人资料后,便在匹配下认识了相亲对象。在匹配成功后,二人便互换了彼此的联系方式,在社交软件上聊了起来,在聊天的过程中小茹从对方的口中得知,这名男子名叫李家豪,是海淀区某科技公司的一位程序员,也是因为忙于工作没有时间谈恋爱,这才在相亲平台上找对象。

但李家豪只是李某的一个化名,之所以用化名是因为他觉得自己的本名过于土气,会让人看不起自己。而他虽然也有工作,但却并不是程序员,也赚不了太多的钱,只能让他勉强维持温饱。

虽然李某的各种条件都很普通,但在相亲中对于女方的要求却很高,不仅要求高学历,高颜值,更要求有稳定的好工作。为了匹配到自己喜欢的相亲对象,他便在平台上伪造了自己的身份,而平台疏于审查,也就让他钻了空子。

7月26日,他在添加上小茹的联系方式后便经常主动和小茹打招呼,和她聊一些工作、生活上的情况以及其他琐碎的事情。期间李某也经常邀请小茹外出聚餐或者一起去看电影,但这时的小茹忙着自己的工作,没有太多的时间同他约会,而且两人刚认识不久,觉得二人还没到约会见面的地步,便一一予以了婉拒。

直到29日下午,小茹再一次收到了对方的邀请,要带着她一起去一家饭店吃饭,在看到这条消息后,小茹也不好意思一直拒绝对方,便答应了下来,并和对方约好了见面的地点。下午18时许,好不容易按时下班的她没有来得及化妆便赶到了两人之前约好的见面地点,过了一会,一辆黑色奔驰便停在了她的眼前,随后一名男子也从车上走了出来。

这个开着从朋友处借来的黑色奔驰的男子正是李某,在将小茹接上车后,他便带着对方来到了早已定好的一家餐厅,和她在餐桌上吃饭聊天,期间还点了几瓶酒水。在吃饭的过程中,原本滴酒不沾的小茹还是在李某的劝说下喝下了三罐啤酒,在吃完饭准备离开时,喝醉酒的小茹便被李某扶到了宝马车上。

在被送到车上后,小茹便感觉自己的身体有些不舒服,而此时,与其一同在车上的李某在看到醉酒后的小茹后,心生歹念下便对她动手动脚,甚至还对她做出了更加羞耻的事情,而这也就让小茹恢复了些神志,但醉酒后的身体无法让她反抗旁边的李某,这一幕发生后,认为小茹无法反抗的李某也就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而为了保护自己,小茹在对方做不好的事情时便用牙咬了一下,但没想到李某吃痛后却大发雷霆,更是跟她说道:“不听话,我就让你跪着求我”。随后他便在车内朝着小茹的面部进行了殴打,随后更是在小茹强烈的抵抗下,强行与其发生了不当的关系,在做完这些后,李某将车开到一处偏僻的地方将小茹抛下后,便立刻转身离去。

在被抛下车后,小茹便拿起手机将对方的车牌拍了下来,随后立即向警方报案,而接到报案后,警方便赶到了事发现场,在提取了相关物症后便将小茹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经判定,小茹身上伤势构成轻微伤,在当地的一家精神病医院进行鉴定后,其精神状态也被确诊为焦虑、抑郁。

不久后,李某便被警方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警方便揭穿了他虚构的身份,但在面对案情时,他表示自己只是喝醉酒一时冲动,况且二人之间系情侣关系,事发时也是自愿为之,难道自己还不能打老婆了?面对警方的审讯,其态度嚣张至极。

而警方在对案情进行调查后,一方面确定了小茹身上的伤势确实系殴打所致,其体内也被检测出了李某的DNA成分和酒精的成分,且案发后立刻报案,再加上其精神状态的改变,这些证据最终证明了小茹在事发时是被迫与其发生了关系,且受到了李某的暴力殴打。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李某为了满足其个人欲望,在饭桌上故意劝酒时小茹陷入醉酒状态,无法对其自身形成有效的保护,事后又利用言语威胁和暴力殴打的方式,违背妇女意愿,先后两次强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关系,那么他的行为便构成本罪,其主观恶意之深,犯罪意图明显,应当予以严惩。

最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腾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11月24日,网传腾讯旗下所有APP将停止版本更新,此消息一出,被很多人解读为腾讯产品下架了,其实两者有本质的差别,停止版本更新,是为了配合相关部分例行检查,所以在此期间,用户可以正常下载腾讯旗下的APP。

不过话说回来,腾讯这次为何会被“例行检查”呢? 从事新媒体行业的我,给大家一些专业的看法:腾讯产品,采用的是“人海”战术,即高峰期的时候,腾讯光在短视频产品上,就布局了十几款APP,结果没一款能打的,没办法,最后只能投资去投资快手。 光资讯类产品,腾讯系就有腾讯新闻、天天快报、看点、QQ浏览器等产品,这样做的优点就是“矩阵效应”带来的拉高市场占有率,缺点就是产品太多,疏于监管审核与优质内容的帅选运营,大量内容参差不齐,难免会有一些不健康的内容,成为漏网之鱼,结果误导了观众。

腾讯所有产品里面,内容审核风险最大的就是公众号了,因为大家只需要注册公众号,所发出来的文章,不需要复杂的审核,就能触达给粉丝,这种内容的传播方式,有利于粉丝量多的账号,但是却忽略了内容的安全性。

所以,这次监管部分对腾讯来一场“刮骨疗毒”是很有必要的,阳光之下,要让那些低俗内容、灰色内容,所无遁形。 大家对此怎么看呢?欢迎参与话题讨论! #腾讯回应旗下APP将暂停更新#

“这酒没商标,喝起来怎么麻酥酥的?”近期,甘肃陇南,发生一起命案。一名男子在聚会时,提出要喝五粮原浆散白,饭店老板从仓库内取出一桶交给男子,男子给大家斟满,众人喝了一口,觉得这散白酒酒味不对,有种麻酥酥的感觉,男子给自己斟上一杯,尝了一口说:“这酒有酒味哩,能喝!”于是,大家开始推杯换盏,喝得不亦乐乎。

到散席时,众人一共喝了三斤左右的散白。可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过了两天之后,参加聚餐的两个人突然暴亡,一个殁于自家卧室,一个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例来源:中国检察网)

事情的具体经过是:

6月5日下午5点多,男子马某在陇南徽县的一家火锅店组织了一场聚会,邀请了刘某、景某、王某等十余人参加。

最开始众人喝了一些不知名的白酒,男子刘某是这家火锅店的常客,与火锅店老板相熟,于是将自己保管多年的五粮原装散白存放在火锅店内。

在众人喝到兴起的时候,刘某提出让大家喝点好酒,于是让火锅店老板到仓库里取酒,老板取回来后交给了刘某,刘某给大家都满上。

在倒酒的过程中,有人提出酒桶上怎么没有“五粮原浆”的散白商标,刘某并没有多想,而是端起酒杯尝了一口说:“这酒有酒味哩!”

待众人一起喝酒的时候,又有人提出,这酒喝到嘴里怎么有一种麻酥酥的感觉,聚餐的发起人马某说,要不换别的酒喝吧,刘某接茬说道:“这酒就这味,能喝”。

其他人看刘某这么说,想到这酒是刘某提供的,不能抹了刘某的好意,于是纷纷附和着说,算了,喝这酒就可以。

众人一直喝到当晚8点左右,随后纷纷离开饭店,各自回了家。

时间到了6月7日的下午,景某的女婿发现景某躺在卧室的床上,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王某也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症状,当晚被送到医院抢救,不幸的是,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尸检,真相终于浮出了水面:在景某和王某的血液中,均检出了“甲醇”成分。

原来,火锅店老板从仓库内取“五粮原浆”散白时,误将装有甲醇的2.5升白色酒桶当做散装白酒交给了刘某,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刘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公安机关认为,作为白酒的提供者刘某,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众人提出散装白酒没有商标、味道不对的情况下,疏于审查,主观上存在过失,最后导致两名用餐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五粮原浆白酒有营业执照、质量鉴定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刘某向众人提供的五粮原浆白酒的行为,并没有过错。

2、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甲醇燃料,不是五粮原浆,刘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刘某自己也喝了“甲醇燃料”,其本身也是受害者,且刘某不负有鉴别酒真假的义务。本案系饭店老板将酒拿错而引发,刘某和其他聚餐者地位相同,都是受害者,不应承担责任。

最后,检察机关对刘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本法第16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本来是一场朋友之间的聚会,却因为饭店老板的疏忽,让两位聚餐者失去了鲜活的生命,这一案例告诉我们,不管做什么事情,一定要认真再认真,谨慎再谨慎,否则,出现了严重后果,你真的承受不起!

#陇南头条# #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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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检视说法,分享真实案例,看见百态人生,感谢关注!

“这种酒没有商标。怎么吃起来这么脆?”近日,甘肃陇南发生一起命案。一个人在一次聚会上,提出要喝五粒浓汤。餐馆老板从仓库里拿出一个桶,递给了那个人。那人给每个人倒满,每个人都喝了一口。他们觉得松散的白酒味道不对,有一种麻酥酥的感觉。那人给自己倒了一杯,尝了尝,说:“这酒好喝,可以喝了!”于是,大家开始推杯换盏,开心地喝着。

我们到了酒席,他们喝了大概三斤散白。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两天后,参加饭局的两个人突然猝死,一个死在自己的卧室里,另一个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例来源:中国检察网)

事情的具体过程是:

6月5日下午5时许,男子马某在陇南辉县某火锅店组织聚会,邀请刘某、景某、王某等十余人参加。

一开始大家都喝了一些不知名的白酒。男子刘某是这家火锅店的常客,与火锅店老板比较熟,于是将自己珍藏多年的原五谷存放在火锅店内。

大家喝酒的时候,刘提出让大家喝点好酒,就让火锅店老板去仓库拿酒。失主拿回来后给了刘,刘给大家加满。

倒酒过程中,有人问为什么酒桶上没有“五粮原浆”的白色标签。刘没有多想,端起酒杯尝了一口,说:“这酒喝起来像酒!”

大家在一起喝酒的时候,也有人提出这款酒在嘴里有刺痛感。饭局发起人马某说:“要不要换另一种酒?”刘说:“这酒就是这个味道,可以喝。”

其他人见刘这样说,以为这酒是刘提供的,也不能抹杀刘的恩情,于是都附和说,算了,就喝这酒吧。

当晚大家一直喝到8点左右,然后离开酒店回家。

6月7日下午,景的女婿发现景躺在卧室的床上,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王也出现身体不适症状,当晚被送往医院抢救。不幸的是,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尸检,真相终于浮出水面:在景某和王某的血液中都检测出了“甲醇”。

原来,火锅店老板从仓库取“五谷原浆”散白时,误将装有甲醇的2.5升白酒桶作为散装白酒交给刘,导致事故发生。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提出了不同看法。

公安机关认为,刘作为酒的提供者,未尽到注意义务。当人们提出散装白酒无商标、口感不好时,他疏于审查,存在主观过失,最终导致两食客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检察机关认为,刘的行为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五粮原浆酒有营业执照,质量鉴定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刘将五粮原浆酒提供给大家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2.受害者的死因是甲醇燃料,而不是五粒原浆。刘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3.刘自己喝的是“甲醇燃料”,也是受害者,刘没有义务鉴定酒的真假。这起案件是酒店老板拿错了酒引起的。刘和其他食客有着同样的地位。都是受害者,不应该承担责任。

最终,检察机关对刘作出了不利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该是朋友间的聚会,却因为酒店老板的疏忽,导致两名食客丧生。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不管做什么事情,一定要认真谨慎,否则后果很严重,你真的承担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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