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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银行贷款 刑法 骗取银行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

时间:2021-08-25 00: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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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银行贷款 刑法 骗取银行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

#借贷##民间借贷##以案说法##刑事辩护##无罪辩护##律师##诈骗#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它是区别诈骗犯罪和民事借贷纠纷的一个关键因素;而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骗”手段只是区别诈骗犯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一个衡量标准之一。

详情见个人主页头条文章《虚构借款理由逾期未偿的民间借贷构成诈骗罪吗?》

文章链接:虚构借款理由逾期未偿的民间借贷构成诈骗罪吗?

无业人员孙某冒充某退休中央领导家属,声称可以帮人解决孩子上大学的问题,骗取他人数十万元。孙某的行为涉嫌招摇撞骗罪。

【答案】错误

【解析】根据《刑法》第279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孙某没有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其冒充退休中央领导家属,诈骗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因此,本题错误。

#头条创作挑战赛#

伪造病历及药品出入库单等,漯河一医院院长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医保资金被判刑

本报讯 近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骗取国家医保资金的诈骗案。被告人孙某等8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5万元至50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伙同漯河市某医院院长李某、儿科主任李某乙在该医院组建康复科。被告人李某、李某乙在明知医院无组建康复科资质的情况下,根据孙某提议,由孙某在河南省内多个地市以免费治疗的名义拉取脑瘫、偏瘫病号入院。孙某收取住院病人的银行卡及密码、社保卡、身份证。由李某乙负责康复科工作,李某、李某乙调配医院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某作为助理医师协助李某乙制作虚假病历,被告人杨某、赵某作为护士协助李某乙伪造病历,被告人郭某作为药库主任伪造药品出、入库记录,被告人郭某乙负责骗取医保款的账目记录,并帮助伪造住院结算票据。李某乙等康复科医务人员在医院康复科内进行与病情无关的象征性治疗,病人住院后以按摩、电疗等诊疗方式为幌子,应对医保部门检查,长期采取伪造病历、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分解住院等模式,由孙某、李某乙等人分别在病人所在市县骗取国家医保资金。

自12月至11月,被告人孙某等8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伪造65名居民的住院病历,药品出、入库单,伪造住院支付结算票据,共计报销131人次,骗取国家医保资金1177474.02元。另有48份已经伪造成功的病人病历,尚未在伪造住院病历的病人所在地医保部门进行报销,涉及未报销医保资金共计533246.6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等8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制造虚假病历、伪造药品出入库单,伪造病人住院支付结算票据,用于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等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李某、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王某、杨某、赵某、郭某乙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等8人在开庭审理期间诚恳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属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从宽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

【伪造房屋产权证明虚假担保,骗取他人财物500万要判多久】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奇,男,1989年生,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长宁检刑诉[20XX]8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奇犯#合同诈骗罪#,于XX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3月至XX年6月期间,高某(已判刑)、杨某(已判刑)等人通过伪造虚假房屋产权证明,虚假担保,在仅支付首付款或者少量货款的前提下,购买汽车起重机并出口境外,后拒付按揭款、融资租赁款并逃匿。被告人张某奇明知自己没有担保能力,仍然以伪造的房产证明为其提供担保,实施合同诈骗2次,诈骗金额为500.33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XX年12月29日,高某、杨某组织被告人张某奇及李某1(已判刑)、王某(已判刑)出面,以李某1的名义签订《产品买卖合同》购买某股份有限公司一台价值225万元的80吨汽车起重机,被告人张某奇与王某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做担保签订《保证合同》,在仅支付首付款22.5万元,保证金11.25万元,第一期融资租赁租金3万元的情况下,通过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骗取该汽车起重机,得手后,黄某(已判刑)、唐某(已判刑)等人将该起重机以185万元的报关价格出口越南,销售境外,合同诈骗188.25万元。被告人张某奇非法获利5000元。

2.XX年6月16日,高某、杨某组织被告人张某奇及李某1出面,以李某1的名义与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买了一台价值408万元的三一牌100吨汽车起重机,被告人张某奇使用伪造的房产证提供担保,在仅支付首付款81.6万元、保证金16.32万元及相关费用后,拒不履行融资租赁余款326.4万元,骗取了该汽车起重机,得手后,高某、黄某等人将该起重机以205万元的报关价格出口越南,销售境外,合同诈骗312.08万元。被告人张某奇非法获利5000元。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XX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某奇经网上追逃到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注明: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网页链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本院(20XX)湘01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的被告人高某、黄某、李某1、王某、杨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8825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本院(20XX)湘01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的被告人高某、黄某、李某1、杨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3120800元。

三、被告人张某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合同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医保局曝光9起欺诈骗保案件#

1、根据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进而成立诈骗罪。

2、由于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故医院实施诈骗行为的,无法追究医院的刑事责任,只能追究医院相关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如果公立医院的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医保费,数额达3万元以上,成立贪污罪。

#头条热榜#

3月1日开始,催收高利贷放贷将入刑,小崔们在也不可以嚣张了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高利贷的规制和打击力度,将“套路贷”这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将放高利贷的行为明确为非法经营犯罪。此次刑法修改,将催收高利放贷等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使用他人证件出入境触犯什么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十九条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出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遵纪守法人人有责

某人在网络利用自己残疾身份,虚构家人是智障,同时编造自己多个可怜身世。利用广大网友的同情善良心获得大量d赏。是否构成诈p?

向律师朋友请教了一下诈p罪的问题,和大家分享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P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P的量刑

诈p金额达到三千元就可以立案。

1、诈P公私财物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将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2、诈P公私财物金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将会判处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构成诈P罪的基本要件

(1)主体方面,行为人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方面,诈P行为必须侵犯了他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3)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企图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4)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诈P的金额较大,是应该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律师朋友意见:此案例符合诈P要件。主观上故意虚构卖惨叫穷,打赏人是同情才打赏。知道受p后是可追讨的,数额达到诈P标准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他同时还列举了一个女孩虚构自己患白血病,获得网友同情资助获刑的案例。

我提出d赏是礼物,朋友回答人民币买了毒品就成了毒资,斗地主用金币,超过标准就成了赌博。礼物也是财物,也是变相货币,d赏人非本意被欺骗,达到标准一样可被认定为诈p。利用游戏币犯罪的也很多。

不知该律师朋友意见是否正确?请大家探讨,发表意见。

骗子骗取别人的血汗钱,千刀万剐都不解恨,真的加大刑法,不止坐几年牢的事。

#欠多少钱需要坐牢#

一般情况下欠钱不还仅仅只是民事纠纷,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

王律师给您解读⏰:

第一:如果向对方借钱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来骗取钱财,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第二:如果信用卡使用的个人,明明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然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也可能根据刑法第196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案件已经经过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作为债务人有履行还款的义务,而且有履行还款的能力,但是拒不履行,这个时候将有可能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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