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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贷款公司滨州 滨州农商银行信贷业务电话

时间:2023-05-12 15: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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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贷款公司滨州 滨州农商银行信贷业务电话

滨州,刘先生花二十多万全款买了一辆车,一年后刘先生贷款买房,却发现自己有一笔13.8万元的购车贷款,是4s店帮忙给办理的。交的是全款,4s店却给办的贷款,这有啥猫腻?

刘先生说,之前他看上一款车,觉得非常不错,很是喜欢,虽然全款下来需要差不多25万元,但多年以来他还是有些许积蓄的。

于是在跟4s店的销售谈妥后,他就全款买下了这辆车。

提车当天,他拿了一张卡过去,里面的钱足够支付车款。

然而在交钱的时候,4s店销售员却要求他车款分3笔支付。刘先生说他这张卡里的钱足够,没必要分三次。4s店销售员却说这是公司要求的。

刘先生以为这是对方的正常流程,就没有细问,分三次支付了车款。第一笔13.8万元转给了销售总公司,第二笔进了4s店的账户,最后一万多元是按照对方要求给的现金。

之后4s店开出的购车发票价格没有出入,刘先生就没当一回事。

直到后来刘先生买房需要贷款,购房贷款申请被拒,刘先生才发现自己竟然有一笔13.8万元的购车贷款!

刘先生说,在这之前他完全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他赶忙询问了4s店,4s店却说:

我们当初是白纸黑字签了协议的啊。

协议,什么协议?刘先生更是一头雾水。

4s店拿出了一份当初刘先生购车时签的协议,上面有刘先生的亲笔签名。

协议内容大致意思是这样的:

刘先生为了享受额外的5000元购车优惠,同意4s店为其办理购买了一份理财产品,并将此质押给另一家公司,申请个人车贷,和作为还款来源。

也就是说,刘先生之所以能够享受额外的5000元购车优惠,就是同意4s店如此操作才能享受的。而他第一笔13.8万元的转账,实际上是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了。

而且,在协议中,明确提示在未还清车贷前,将会影响个人大额贷款。

对此,刘先生表示他当初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他自己也不怎么识字,当时买车时一堆需要签字的文件,他出于信任对方,根本没怎么看就签了。

如果当初4s店的销售人员明确告知他,这一定会引起他的注意,不至于一点印象都没有。

而且,他本来就是全款买车的,二十多万都掏了,他没有必要为了5000元的优惠,去背上十几万的贷款。况且当时他实实在在掏了二十多万。

4s店对此的说法却完全相反,他们一再强调,就是因为此购车方式会影响客户的个人大额贷款,因此他们公司严格规定,必须向客户明确说明,并且签下协议,以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签协议都需要顾客自己签字的,如果顾客不同意,第一顾客不会给钱,第二他们无法为顾客办理。

所以,绝对不会出现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就私自给顾客办理相关业务的可能。

时隔一年多,4s店又拿出了当初签订的协议,刘先生与4s店是各执一词,当时的真实情况到底是什么,或许只有双方自己心里清楚。

不过,刘先生当下着急买房,这事总得解决不是。

对此,4s店说可以提前还款,结清贷款,这样就不会影响刘先生之后贷款买房。

刘先生着急买房,不想和4s店来回扯皮,就答应了。

然而4s店又拿出了一份协议让他签,刘先生这次警惕了,让家属仔细阅读了协议内容。

刘先生说,他们发现协议中把责任全算在了他们头上,说是因为他们自身的原因要提前还款。

对此,刘先生不能接受,他要是签了字,一来说明当初就是他们同意的贷款买车,现在是他们出尔反尔;二来他们也害怕这责任算在他们头上,以后会有其他麻烦。

刘先生拒绝签字,4s店就表示,那车贷就只能慢慢还了。

这让刘先生非常恼火。不得已,他找来了记者。

在调解下,4s店没再要求刘先生签违约协议,并且承担了提前还款的违约金,给刘先生办理了提前还款手续。

最终,问题顺利解决。

在这件事中,站在刘先生的角度,他本就打算全款买车,并且实实在在支付了全部的车款,这样看来他确实没有必要为了5000元的优惠,去背上将近14万元的贷款。这其中的收益和风险是不成正比的。

而对于4s店来说,让客户贷款买车也不是一件小事,很容易查出来,4s店也没有必要为了这去故意欺骗客户。

不过,为了利益4s店可能会特别建议客户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购车。

这样一来,或许个别销售会说的含糊其辞,将收益夸大,不提风险,刻意引导客户选择这种方式购车。

再加上客户买车签合同时不仔细,可能稀里糊涂就以另一种方式买了车。

马上过年了,又有不少人打算提车回家。提车回家的喜悦难以抑制,但在交钱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仔细再仔细,防止一不小心跌进套路当中。

@不染的时光 对此,大家怎么看?

为了让女儿高考如愿上个好大学,山东滨州某银行行长花钱托关系,不惜利用自己的权利,骗取银行贷款3.5亿元。

案发后,仍有3.2亿元无法追回。

骗取金额这么巨大,知道这位银长判了多少年吗?

7年。你没看错,就是7年。

看到这里,我就明白河南村镇银行那些人,为什么敢把400亿存款私吞掉。

山东滨州这边,白色舒适版贷款5050,加双保,落地18.9,是不是很贵了,谈不下价格。

山东滨州,2.0旗舰满包,贷款11万,21万落地这个价格可以吗´_>`酷友们

有位在滨州做玉石生意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说疫情最近效益不太好,贷款马上要到期,想从我这里借钱,数目不小。最多三个月就还给我。

我没有考虑直接拒绝了!朋友很气愤,这么多年都没张嘴借过钱,朋友有难也不帮?!我的音量也提高,朋友这么多年,我难道没有难的时候?我让你帮了吗?

这都一周了,也不跟我联系了,初中开始就认识的好友,心里挺难过的。

【反诈宣传走进魏桥创业集团 警企携手共筑平安防线】为切实提高企业员工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诈骗案件高发势头,10月30日晚,滨州邹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与山东魏桥创业集团联合组织开展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此次宣传活动主会场设在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总部礼堂,其他分公司设36个分会场,参加人数约1800余人。

活动中宣讲民警对冒充领导诈骗、网上兼职刷单诈骗、网上贷款诈骗、虚假投资诈骗等热点案件,特别是针对近期高发的冒充领导诈骗进行了重点解读,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积极与现场参会人员进行互动,向大家介绍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危害以及预防措施。

会后,宣传民警呼吁大家以厂区、班或小组为单位,引导大家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并转告身边的亲人朋友下载安装,切实增强防范宣传,致力于构建良好的电信网络环境。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以典型案例警示、通俗易懂的语言、灵活生动的形式,深入浅出地揭示了当前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危害,以及如何识别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使广大企业员工对防范知识听得进、学得到、记得牢。进一步提高了全体职工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最大限度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生,切实保护老百姓的“钱袋子”。#这就是山东##我为群众办实事#

滨州市,受害人张某某反映,“朱某宇被判有期徒刑后未收监”,但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朱某宇暂予监外执行案情况通报》认为朱某宇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但张某某向相关部门申请更换医院对朱某宇进行重新体检。

重新体检后,认定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目前法院已经裁决对朱某宇进行收监。(中国纪检监察报)

【法律解读】:又一起“纸面服刑”丑闻曝光,严重摸黑司法机关形象,让有罪之人逃脱法律的惩罚!衬托出当下“司法机关教育整顿清除害群之马”必要性。

1、为何还有人胆敢执法犯法,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徇私舞弊?当然本起案件是否有执法人员涉嫌徇私舞弊,还在调查当中,但可能性很高!自身监督体制失能是重要原因,使得有关人员肆无忌。

2、本事件是谁作出的监外执行?从信息来看是终审法院作出的。法律规定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法院现在已经纠正为收监执行了。

3、为何检察院通告说符合监外执行?

因为法律赋予检察院对于监外执行批准情况进行法律监督,依法受理相关投诉举报,本事件应该是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出具了错误的决定。检察院监督制度失灵,反而是媒体监督真正起到作用,好好调查,是人员徇私舞弊还是不称职。

4、朱某宇涉罪情况。8月至12月,时任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副行长的朱某宇因没有能力偿还个人债务,利用其职务便利编造借款企业需要贷款周转资金等理由,以借款企业的名义与受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滨州市蓝色物资有限公司、受害人张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并作为担保人,先后实施4次合同诈骗,数额共计1100万元。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关注@苗培刑事辩护律师

商家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先低后加价诱导消费者!属违法行为!//@夏天说法:山东滨州,男子1.1万余元在拼多多下单买了台电动汽车。之后商家联系男子,称要加价才能发货,男子称已下单拒绝加价,于是商家以没货为由拒绝发货。男子认为这是欺诈,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3倍赔偿33269元。(案例来源:山东夏津县法院)一天,山东夏津的徐某在浏览拼多多时发现,有商家在售卖一款“老年代步油电两用新能源家用铁壳新款混合轿车”,价格只要11089元。徐某父亲年纪大了出行不便,其一直想为父亲买一台代步车,但市场价格大都在15000元以上。看到这家商店只要11000元,徐某很心动,其详细查阅商品信息后发现该电动汽车比市场价便宜不少,于是其毫不犹豫的下单买了一台。下单后过了2分钟,便有商家客服人员联系徐某,称该商品所标注价格为老顾客以旧换新价格,其要购买的花需要加价,具体车辆配置不同、价格不同,以详情中配置表为准,并向徐某发送了配置及对应价格表。徐某看了价格表后发现,如果要购买,自己还要加价5000以上,其立即向客服人员表示自己不同意加价购买,要求按照自己订单中的配置发货。商家称,如果不同意加价,那就要取消订单。徐某坚决不同意取消订单,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天后,在徐某未申请取消订单的情况下,商家以缺货为由取消了订单,并将购车款11089元退回给了徐某。拼多多以商家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为由,补偿徐某100元优惠券。随后,徐某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法庭。徐某认为,商家先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下单,然后再联系消费者要求加价才能发货,这是恶意加价的欺诈行为,其提出了两项诉求:一是认定合同成立,商家退还11089元;二是给予自己3倍赔偿33269元。徐某提出3倍索赔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本案中,商家销售页面明明显示商品价格为11089元,且徐某已经下单成功,并支付了货款。这种情况下,商家却提出要加价才能发货,在消费者不同意加价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订单。按照常理来看,商家确已涉嫌欺诈,理应给予消费者3倍赔偿。但让人意外的是,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的理由有2点:1、本案中双方合同属于尚未生效的合同。法院认为,消费者和商家订立买卖合同时均应以善意为基础,现双方形成合同后,商家要求徐某选择配置确定价格,徐某则要求按照拍下的车辆信息发货,因此应该认为双方之间存在重大误解,买卖合同尚未生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这里简单说明下,《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就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因此认定合同尚未生效。2、本案中商家不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是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惩罚性赔偿,其成立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法院认为,本案中,徐某下单后,商家及时联系徐某告知了车辆的相应配置及对应价格,不存在欺诈行为;在徐某拒绝选择配置后,商家及时给予退款,也不存在欺诈行为。徐某作为善意消费者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主要配置及性能充分了解并进行分析判断再行确定是否进行要约承诺。现徐某拒绝选择配置及价格,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行为模式。综合以上,法院认为,本案中购车款11089元已经退还徐某,同时拼多多也向徐某补偿了100元优惠券,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损失,因此其要求赔偿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徐某全部诉求。最后要说的是,尽管本案中消费者徐某输了官司,但并不意味着商家在标注商品价格时可以任意妄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徐某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由该部门对商家要求加价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于本案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关注@夏天说法,看案例,学法律。(除判决书外图文无关)#山东##滨州头条##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夏天说法公职律师

山东滨州,男子1.1万余元在拼多多下单买了台电动汽车。之后商家联系男子,称要加价才能发货,男子称已下单拒绝加价,于是商家以没货为由拒绝发货。男子认为这是欺诈,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3倍赔偿33269元。(案例来源:山东夏津县法院)一天,山东夏津的徐某在浏览拼多多时发现,有商家在售卖一款“老年代步油电两用新能源家用铁壳新款混合轿车”,价格只要11089元。徐某父亲年纪大了出行不便,其一直想为父亲买一台代步车,但市场价格大都在15000元以上。看到这家商店只要11000元,徐某很心动,其详细查阅商品信息后发现该电动汽车比市场价便宜不少,于是其毫不犹豫的下单买了一台。下单后过了2分钟,便有商家客服人员联系徐某,称该商品所标注价格为老顾客以旧换新价格,其要购买的花需要加价,具体车辆配置不同、价格不同,以详情中配置表为准,并向徐某发送了配置及对应价格表。徐某看了价格表后发现,如果要购买,自己还要加价5000以上,其立即向客服人员表示自己不同意加价购买,要求按照自己订单中的配置发货。商家称,如果不同意加价,那就要取消订单。徐某坚决不同意取消订单,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天后,在徐某未申请取消订单的情况下,商家以缺货为由取消了订单,并将购车款11089元退回给了徐某。拼多多以商家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为由,补偿徐某100元优惠券。随后,徐某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法庭。徐某认为,商家先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下单,然后再联系消费者要求加价才能发货,这是恶意加价的欺诈行为,其提出了两项诉求:一是认定合同成立,商家退还11089元;二是给予自己3倍赔偿33269元。徐某提出3倍索赔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本案中,商家销售页面明明显示商品价格为11089元,且徐某已经下单成功,并支付了货款。这种情况下,商家却提出要加价才能发货,在消费者不同意加价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订单。按照常理来看,商家确已涉嫌欺诈,理应给予消费者3倍赔偿。但让人意外的是,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的理由有2点:1、本案中双方合同属于尚未生效的合同。法院认为,消费者和商家订立买卖合同时均应以善意为基础,现双方形成合同后,商家要求徐某选择配置确定价格,徐某则要求按照拍下的车辆信息发货,因此应该认为双方之间存在重大误解,买卖合同尚未生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这里简单说明下,《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就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因此认定合同尚未生效。2、本案中商家不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是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惩罚性赔偿,其成立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法院认为,本案中,徐某下单后,商家及时联系徐某告知了车辆的相应配置及对应价格,不存在欺诈行为;在徐某拒绝选择配置后,商家及时给予退款,也不存在欺诈行为。徐某作为善意消费者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主要配置及性能充分了解并进行分析判断再行确定是否进行要约承诺。现徐某拒绝选择配置及价格,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行为模式。综合以上,法院认为,本案中购车款11089元已经退还徐某,同时拼多多也向徐某补偿了100元优惠券,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损失,因此其要求赔偿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徐某全部诉求。最后要说的是,尽管本案中消费者徐某输了官司,但并不意味着商家在标注商品价格时可以任意妄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徐某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由该部门对商家要求加价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于本案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关注@夏天说法,看案例,学法律。(除判决书外图文无关)#山东##滨州头条##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滨州一楼盘逾期交房又连续多月停工,购房者着急上火!

7月,市民张女士在拉菲公馆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按照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8月31日交付房屋。8月11日,拉菲公馆开发商——滨州鹏逸置业有限公司给业主发来了告知函,称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9月6日,开发再次发声表示最迟将会在10月31日交付房屋。然而时间到了5月份,这位张女士依旧没有拿到新房的钥匙。拉菲公馆项目工地更是从春节至今,一直处于停工的状态!再加上近期营销中心处于关闭状态,这让张女士十分担忧!

张女士还向记者透露,早在10月份,开发商还向业主发出了“入伙通知书”,安排业主分批收楼,其中表示,如逾期办理接房手续,视为已按期交付房屋,该房屋保修期开始计算,并开始由购房业主承担物业管理费,且房屋的风险责任也转移由购房业主承担。11月5日,开发商再次发声,因前期发的内容部分业主有异议,拉菲公馆寄发的入伙通知书作废,公司取得法定交房手续齐全后再次给业主寄发交房通知书。

5月7日,记者在拉菲公馆项目现场查看了一下!该楼盘的一期9栋楼,已完成了主体、外墙、门窗等建设。其中,张女士购买的2号楼一楼及楼体内部管道还未完善安装。该楼盘营销中心也处于关门的状态。

记者与该楼盘北门保安工作人员沟通得知,自从开今年春节之后楼盘的确处于停工状态,目前该小区5号楼与6号楼少数业主已完成交房,正在装修房屋。

7日,记者在该小区遇到一位前来小区看房的5号业主,该业主称该小区5号、6号已于今年3-4月份向业主交付,但部分业主因交房环境未达标没有收房,自己便是其中的一位。

9日,记者多方联系到开发商一负责人。其称的确是从去年的12月份至今年的3月份,工地一直处于停工的状态,导致延期交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再就是与总包方有点合同争议,但目前正在极力协调,已经有一小部分工人在零散施工,初步计划这个月中旬左右交付16、18、21这三栋楼,争取6月底前交付1、2、3、8这四栋楼。

关于拉菲公馆营销中心为何在五一之后便一直处于关门状态?该负责人表示,因营销中心的商业房早已卖出,准备清理出来,交付给业主。目前营销中心的地点已经搬至秦皇水岸北门。

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楼盘二期楼房交付时间是1月底,目前也已延期交房3个多月的时间。三期约定交房时间为底。根据当前的情况看,开发商如期交房的压力比较大!

同时也有业主咨询,如果购买的期房成了烂尾,那么是否可终止房贷呢?

记者在网上看到一则报道:《买的期房烂尾了,怎么办?法院:房贷不用还了》:

上海的许先生在嘉兴某楼盘购买一套别墅,向银行按揭贷款392万元,但是后续开发商因为资金链断裂,导致楼盘烂尾,在收楼无望的情况下,许先生选择了断供,被银行起诉到了法院。

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是许先生败诉,要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因为开发商烂尾和许先生归还银行贷款是两码事,许先生跟开发商签订的是购房合同,而跟银行签订的是借贷合同,两个合同是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开发商买卖合同单方面解除了,不代表借款合同也必然要解除,毕竟银行已经将贷款发放给开发商,所以房贷还要继续归还。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许先生并不满意,所以进行了二审,而在二审中迎来了戏剧性的一幕,就是许先生胜诉了,房贷不用归还了,开发商要承担剩余贷款的责任。

为何法院判决结果不一样?对此,有律师分析道,是因为对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不同的理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是: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如果购房者碰到购买的楼盘烂尾的情况,最好不要断供,购房人可以到当地的法院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起诉解除银行借款合同,在法院判决借款合同解除,并且判令剩余银行贷款本息由开发商承担的情况下,购房人才可以停止偿还贷款。

而想要防止这种情况出现,个人认为要么就是国家规定开发商要现房销售,要么就是银行按工程进度支付购房款,不能一次性把房贷得到的钱全付给期房开发商,这样基本就能保证专款专用,开发商破产的概率就变得极低了,除非不可控的成本上升得太高,超过了房价。

来源:鲁中滨州

身居滨州小城,房产三处,接近三百万,车两台一台领克01一台宝马x2,有房贷,老家有出租房年收入8万左右,我和老婆工资2万左右,加上我上班兼职做点工程,基本家庭全年收入在50万左右,但是生活还是捉襟见肘,还得努力赚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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