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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首付购房套取银行贷款 房贷低首付是怎么操作的

时间:2021-06-15 13: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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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首付购房套取银行贷款 房贷低首付是怎么操作的

从一无所有,在上海炒到13套房子。

98年的时候。

有位大神失业在家,当时上海的房价还没有启动。

但是他预测上海房价将会以5%以上的速度增长。

于是利用信用卡首付买房,出租以租还贷。

虚假出售给自己的父母姊妹,套取银行贷款,再交首付购房。

经过了几年手里的房子有了13套。

他的计算几乎完美精确,

唯一误算是上海的房价增长速度远远大于他估计得5%以上。

他的资产迅速膨胀到千万以上。

不过,现在他的做法你是模仿不了的。

一是现在的房租远远不抵月供。

二是现在的信贷政策,除了首套,没有那么低的首付了。

三是贷款审批严格了,有的地方都停止二手房贷款了。

【骗客户的中介落入投资骗局】为获取高收益,房产中介虚构房东急需用钱、允诺降低房价等事实,骗取客户首付款87万余元用于投资,随后反被投资平台骗光了所有的钱。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骗客户的中介落入投资骗局

贷款买房首付30%,银行付70%,自己只拿30%的风险,银行替你担70%的风险,银行都不怕房产崩盘,我们怕啥?这句话在网上面或者是在你买房的时候身边的朋友或者置业顾问对你说的话。如果你真相信这样的话那你太天真了,千万不要相信这些心灵鸡汤。

你以为银行会为你担责吗?银行只想着让你给他打工,你货款的时间越长还的时间越晚银行越高兴,你买了房子把首付交给开发商,开发商拿你的首付把拍卖土地时欠银行各种钱还回去,银行没有花钱,银行开始每个月收你的利息

你开始给银行打工,一旦有任何的风吹草动,比方说房价大幅度缩水或者是你工作收入不行了还不起月供了,那这个时候银行先按远低于市场价把你的房子拍卖掉,拍卖的钱如果不够还你的房贷还有利息,你以为房子被银行拍卖掉就没事儿了吗?银行又开始拍卖你名下的其他财产,汽车还有其他值钱的财产工资收入存款能拿的银行一点都不留,那就由法院强制执行,直到凑够为止,如果你全部身家都卖掉还不够还,那这个时候就把你拉入失信者黑名单,限制你所有的消费,一旦你有任何的收入就把你的收入全部划到银行里去,如果你在还不了那直接把你起诉了,你买不起房还不起贷款,却骗取银行的房贷,那你就是金融诈骗,把你关进监狱里,这就是你的结果。

从头到尾开发商只要把房子卖给你开发商就跟你没有任何关系了,而银行跟你也只是借贷上的关系,你得还人家本金和利息,房子如果贬值了属于抵押物与贷款的钱不匹配不是等号,银行有权对你追讨损失,房子有任何的问题都是你个人自己担着,没有任何人会给你担责的,千万不要太天真了知道吗?关注阿阳让你买房路上少踩坑。

做深圳业主不容易!

最近上拍的房源中有不少房子都是毛坯房或空房,其实这些房子都是刚需业主,他们名下就这一套房,大部分因为负债过高、对前景预计过于乐观、提前透支等因素,导致房子还没来得及装修入住就被拍卖了,非常可惜!其中占比最高的是零首付购房,更夸张的还能套取一笔贷款,也就是负首付。还有一些是没有凑齐首付款也想买房的,或者超过自己供楼能力贪图更大、更好的,房子固然重要,但是一定要量力而行,切莫得陇望蜀!

房价持续上涨二十余年,银行功不可没。银行不直接炒房,但是炒房的资金大多来自于银行,在炒房客纷纷实现财务自由的同时,银行们也赚得盆满钵溢。

正是根深蒂固的利益关系,以及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好处,一些银行才会浑水摸鱼,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主动配合,指点迷津,帮助经营贷进入楼市。

深圳的二手房指导价很有意义,直接提高了炒房成本,也减少了资金套取空间,相比之下,广州严查首付款无疑是在隔靴搔痒。#广州监管升级:没首付别想买房#

在房住不炒的当下,既担心热度爆降卖地困难,又担心泡沫破裂引发事故,就如同钢丝上跳舞,难度着实不小。越是这样的时候,越是应该下定决心,避免烈火再浇油,给炒房客断奶才是良策。

本该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经营贷流入楼市,对经济发展没有任何益处。在这个阶段,除首套房的刚需外,应该大幅降低房产抵押贷款额度,严禁二次抵押贷款。

房价不降,内需不旺。

房价不降,人口难涨。

房价不降,风险常在。

最后,既然经营贷是希望用于公司运营的,那么,最起码应审核公司资格,要求公司持续两年缴纳社保人数达到一定标准,纳税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后再按照一定比例系数提供贷款。既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又没有纳税的公司纯属滥竽充数,就不应该再提供贷款了。如果更严格一点,可以要求贷款公司半年内提供企业账户资金流水,资金走向一目了然,但凡有疑点流入个人账户或非相关企业的再让进一步证明,再进行抽贷。

#为多贷款做高房价卖家反悔私吞23万#上海市,侯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以295万元的价格卖给吕某。吕某贪图银行贷款的低利率想用房子多贷点款,就在侯某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外再签订了一个房价为330万元的阴阳合同。吕某支付首付款且银行将房款转付侯某后,侯某却不依约向吕某支付超出295万元的“贷款”。

1、什么是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一般是指合同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就同一件事情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合同对内一份合同对外。阴阳合同中,对外的合同一般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就像本案中330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对外合同。最出名的阴阳合同事件,莫过于范冰冰逃税事件。

2、遇到阴阳合同法院一般以哪一份的内容为准?

一个行为,要具备法律效力,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双方的约定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善良风俗。

也就是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或者效力有瑕疵。据此,吕某和侯某签订的330万元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本案“多贷出来的款”怎么办?

由于合同无效,基于无效合同双方所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彼此。对于无效合同而言,不能获利是基本原则。所以,侯某应当将超出295万元之外的款项返还吕某。

4、吕某和侯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吕某贷款出来并非是为了不还,只是贪图利息低,所以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骗取贷款罪,要求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即骗取数额在100万以上或者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以上才予以追诉,故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屈律师提示:阴阳合同有风险,切莫拿自己的利益开玩笑。

关注@西安婚姻家事屈律师,一起用理性的法律视角看社会问题。

近日,江苏南京,一家楼盘中介怂恿客户做“假流水”、“假离婚”,让首付从八成低到三成,并表示有渠道可以不用办手续,保持已婚状态实现假离婚!

@羅青山Luis,

没想到又冒出来了,中介机构与开发商的合谋策略,让消费者蜂拥而至,疯狂买单!

这在早些年的前后,房产盛行的时候,中介与投机者没少花心思,房子坐地起价,中介把房子自己倒腾过来,然后屯在手里,在通过中介这个直接自己出手,当时记得一套房子1周时间转一手赚1百万,真是成了大新闻了。

房子也是在那会快速涨价,成为当时稳赚不赔的买卖,全国的房产经济是一片火爆。有钱没钱都要去买一套,无论是刚需还是投资,自从疯狂几年后,也就慢慢的降温了,得力于各种政策法规的落地、以及购房限制等等。

当时各城都有大片大片的房产,晚上犹如空城,没有烟火。

现在基本上已处于饱和状态,很多投资者也是辗转到其他行业了,然后导致开发者的投资无法快速回笼,势必会造成压力。

然后对于刚需者來说,想买套房子是千难万难,非常的不容易,除了高昂的全款首付外,还要满足当地的购房条件,所以就算是你有钱也并不是可以立马买到。这对于开发商及卖房机构来说,反而也不是问题,且成了他们的投机取巧的砝码骗取消费者,想出各种歪招。

合伙帮助购房者解决各种购房问题,扫除一切障碍,假离婚、假流水,说白了还不是有利可图,之前有新闻爆出,因为假离婚买房,结果没想到的是最后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了,真是欲哭无泪啊!

所以在小编看来,对于刚需者购买来说,政策还是偏向于我们一套房购买者的。只要满足购房的限定,是完全可以的。但对于投资者来说,真的要停手了,不要被中介机构给蛊惑,最后上当受骗的还不是你自己。

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投资者,在购房时一定要走正规流程,不要去投机取巧,真的得不偿失,弄不好还会失信,别到头来后悔都来不及。

我是小编Luis,每天为你分享有趣的播报解读,带你领略不同的人间奇闻。

(图源于网络,侵删)

#开发商与中介为了卖房有多拼##南京头条#

我们北园子2米7[大笑]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陕西西安,党女士花费97万元买了一套期房,合同约定房子层高为3.1m,可万万没想到,交房时,党女士却收到了层高为2.5m的房子,索赔未果后,党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三。(来源: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党女士是一名外乡人,在西安上班,辛苦打拼多年后,她终于能在西安安家置业。三年前,党女士在莲湖区看上了一套预售房,建筑面积102 ㎡,层高3.1m,房屋价款97万余元。当即,党女士就与开发商签了合同,并付了首付款30万元,从那天之后,党女士便每月给银行偿还3965元的月供。去年8月,房子如期交付,这下可乐坏了党女士,意味着她要结束租房的生涯了。然而,交房后,党女士却发现,房子的客厅及主卧层高仅有2.52米,而且,主卧天花板处竟然安装有下水管道和下悬梁,此外,次卧和餐厅下悬梁部分层高仅2.57米。党女士认为,开发商给她交付的房子与宣传以及合同的约定不符,且违反《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层高2.8米。后党女士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但开发商仅同意无偿吊顶或包裹下悬梁或赔偿损失19000元。党女士认为,首先,《住宅设计规范》属于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其次,开发商隐瞒商品房规划设计的层高,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层高不足,仍采取虚假和不正当手段骗取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价款的行为存在欺诈。故,党女士的诉求是: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房价的三倍予以赔偿。【@以案普法 】1、本案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现党女士主张房子层高不足,开发商故意欺诈,据此,开发商需要拿出相反证据来反驳党女士的主张,否则将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对此,开发商针对层高的问题做出了其自己的解释。首先,房子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涉案房屋经相关政府职能验收合格,已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其次,涉案房屋层高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第2.0.9条规定,“层高”是指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也就是指涉案房屋当层的地面到上一层房屋地面的实际距离。第2.0.10条规定,“室内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也就是涉案房屋使用量尺在室内可以测量到的实际高度。第5.5.1条规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第5.5.2条规定,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4米。经核实,房子设计层高为3.1米,该3.1米即指房屋当层的底面到上一层房屋底面的实际距离,包含了涉案房屋室内净高及涉案房屋上一层楼板、地暖及保护层(含地板)厚度。因此,房子完全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第4款约定的3.1米层高。况且,受制于测量方法以及测量器具,党女士自行测量的结果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尚不确定。另外,商品房买卖关系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法中的商品系指人们日常物质生活或文化生活所需且于市场上流通买卖的一般商品。众所周知,商品房作为特殊的不动产与普通消费品在价格、交易习惯、交易方式上均存在较大差异,不应受该法的调整。最高法院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商品房领域的纠纷按照该解释处理即可。如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这种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冲击性很大,将对市场交易秩序带来巨大的干扰和破坏,造成公平和秩序之间的严重失衡。2、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因此,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虽然党女士提供的关于涉案房屋层高、室内净高的高度证据,但未能证明该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开发商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有向党女士告知其所购买的商品房存在的下悬梁情况,以便原告决定是否购买该房屋。但是现没有证据显示开发商已经履行了明确告知党女士的义务,未能使其知悉其购买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过失。鉴于该房屋确实存在的实际问题,党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请求,符合规定。除此之外,因党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在向其出售该房屋时存在故意虚构事实、欺诈原告的行为,故其要求被告按三倍价款赔偿之请求,无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仅撤销了双方签订的合同。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律师来帮忙#(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陕西西安,党女士花费97万元买了一套期房,合同约定房子层高为3.1m,可万万没想到,交房时,党女士却收到了层高为2.5m的房子,索赔未果后,党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告上法院,请求退一赔三。

(来源: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党女士是一名外乡人,在西安上班,辛苦打拼多年后,她终于能在西安安家置业。三年前,党女士在莲湖区看上了一套预售房,建筑面积102 ㎡,层高3.1m,房屋价款97万余元。

当即,党女士就与开发商签了合同,并付了首付款30万元,从那天之后,党女士便每月给银行偿还3965元的月供。

去年8月,房子如期交付,这下可乐坏了党女士,意味着她要结束租房的生涯了。

然而,交房后,党女士却发现,房子的客厅及主卧层高仅有2.52米,而且,主卧天花板处竟然安装有下水管道和下悬梁,此外,次卧和餐厅下悬梁部分层高仅2.57米。

党女士认为,开发商给她交付的房子与宣传以及合同的约定不符,且违反《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层高2.8米。

后党女士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但开发商仅同意无偿吊顶或包裹下悬梁或赔偿损失19000元。

党女士认为,首先,《住宅设计规范》属于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其次,开发商隐瞒商品房规划设计的层高,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层高不足,仍采取虚假和不正当手段骗取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价款的行为存在欺诈。

故,党女士的诉求是: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房价的三倍予以赔偿。

【@以案普法 】

1、本案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现党女士主张房子层高不足,开发商故意欺诈,据此,开发商需要拿出相反证据来反驳党女士的主张,否则将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对此,开发商针对层高的问题做出了其自己的解释。

首先,房子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涉案房屋经相关政府职能验收合格,已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

其次,涉案房屋层高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第2.0.9条规定,“层高”是指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也就是指涉案房屋当层的地面到上一层房屋地面的实际距离。

第2.0.10条规定,“室内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也就是涉案房屋使用量尺在室内可以测量到的实际高度。

第5.5.1条规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

第5.5.2条规定,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4米。

经核实,房子设计层高为3.1米,该3.1米即指房屋当层的底面到上一层房屋底面的实际距离,包含了涉案房屋室内净高及涉案房屋上一层楼板、地暖及保护层(含地板)厚度。

因此,房子完全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第4款约定的3.1米层高。

况且,受制于测量方法以及测量器具,党女士自行测量的结果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尚不确定。

另外,商品房买卖关系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该法中的商品系指人们日常物质生活或文化生活所需且于市场上流通买卖的一般商品。

众所周知,商品房作为特殊的不动产与普通消费品在价格、交易习惯、交易方式上均存在较大差异,不应受该法的调整。

最高法院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商品房领域的纠纷按照该解释处理即可。

如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这种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冲击性很大,将对市场交易秩序带来巨大的干扰和破坏,造成公平和秩序之间的严重失衡。

2、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

因此,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虽然党女士提供的关于涉案房屋层高、室内净高的高度证据,但未能证明该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强制性规定。

而且,开发商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有向党女士告知其所购买的商品房存在的下悬梁情况,以便原告决定是否购买该房屋。

但是现没有证据显示开发商已经履行了明确告知党女士的义务,未能使其知悉其购买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过失。

鉴于该房屋确实存在的实际问题,党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请求,符合规定。

除此之外,因党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开发商在向其出售该房屋时存在故意虚构事实、欺诈原告的行为,故其要求被告按三倍价款赔偿之请求,无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仅撤销了双方签订的合同。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律师来帮忙#

(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房地产商的好日子过去了?

从头条热榜上看到#石家庄一个月刑拘16家地产商#的消息,很多人难免生出这番感慨。

我觉得,这话既对,又不太对。

应该说,属于盲目举债扩张、玩高杠杆快周转乃至坑购房人的房地产商的好日子,确实过去了。

他们以往不惜一切代价大肆扩张,结果出了问题时,代价都是转移给购房人和银行——换句话说,那些辛辛苦苦攒够买房首付的老百姓,就是他们玩资本游戏的代价。

如今,随着三线四档融资管理、贷款集中度管理、22城集中供地等监管措施落地,这些大肆举债、资金链动不动就断裂的房地产商,接下来的日子应该会越来越难熬了。

那些稳扎稳打、信用良好、不会搞盲目扩张的房地产商,则能收到时间的犒赏。

顺带着说一句:该更多地以“现房制”替代“预售制”了。

目前的预售制,预留了很多隐患:房地产商固然可以房子还没开建,就快速回笼资金,但房子货不对板、留下烂尾楼就跑路的问题也频发。

该考虑取消预售制了。

#虚构楼盘骗取房款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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