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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放款前有什么贷款凭证 银行放的贷款怎么做凭证

时间:2021-03-26 21: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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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放款前有什么贷款凭证 银行放的贷款怎么做凭证

砍头息指的是放高利贷者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就叫做砍头息。砍头息是否受法律保护?

1.《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表面上看是,服务费,保证金,变相的去收取高额费用,这就是所谓的砍头息,切莫因为太需要钱,而误了大坑,只会徒劳的增加自己的负债。

我差点就去借了,还好忍住了,15万,要扣我21900的本金,实际到账不足13万。

欠款的朋友,头脑一定要冷静,冷静。失去理智,只会让你失去判断能力,就像网赌,赌到最后才发现,手上的钱,就像一串阿拉伯数字一样,失去了该有的价值。

愿我们共度难关。

为何很多买P2P理财的投资人维权那么难?甚至他们这辈子都不可能要回本金。

因为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就已规定:凡没有合乎法律常规的借款凭证或电子凭证,即使双方有资金往来,法院也难追回。

这种小额放贷公司,性质和银行不同,账上收的钱,只能贷出去50%,而且放在成本高达20%。

再举个例子,如果某人找你借钱用于非法之事,事成后给你年化40%的利息。

结果这个人拿了你的钱之后跑路了,你拿着协议去起诉,你觉得法院会受理吗?不把你抓进去已经不错了。

再举一个例子,如果你在一家健身房花了1万块,办了一张会员年卡。

健身房老板承诺你,年底会额外返还你1万5,还有合同保证。

一年后,如果老板失信,你拿着合同去告他,这种非法集资,你觉得你能胜诉吗?

有时候白纸黑字都不一定有保障,一定要看它的条款是否合法。

比如说银行如果在协议上写:理财保本保息,这个条款就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如果你不具备专业的金融、财务和法律知识,那你一定要戒掉贪婪。

在某某网贷平台借款10000元,2天利息高达6000元,我想马上全额还款,但是每次点击还款时显示的收款人信息都在变动,我该怎么办?

答: 这就是以放贷为名,采用强制交易、砍头息、毁匿还款凭据、故意失联制造逾期假象等方式虚增债务数额,勒索钱财,属于套路贷的一种表现形式,俗称714高炮贷。你可以只认实际收到的本金,但是也不应该还给对方,而是交给公安机关。

【案例814---陈某、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犯罪金额分别为3520万、717万,法院分别判处4年6个月、2年,()京0108刑初18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12月1日被羁押,于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7月8日被羁押,于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脱保在逃)于7月29日,成立北京和盛斋京味菜馆有限公司。自,被告人雇佣被告人段某某等人,以北京和盛斋京味菜馆有限公司在海外投资上市的名义,在本市海淀区增光路某大厦某号等地,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许以高额利息回报,通过签订合同书等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5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段某某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17万余元。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显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陈某等人于7月29日成立北京和盛斋京味菜馆有限公司,后以上市募集资金,开设多家店铺为名,于至间与投资人签订“定向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等向社会大量吸收存款,并允诺高息回报,具有非法性。投资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均能够证实,陈某等人通过在微信“互动吧”活动平台上发布招募投资人大会消息、召开投资人大会、张贴海报、宣传“旗袍秀”等多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

另外,被告人供述及多名投资人证言相互吻合,均能证实陈某等人以和盛斋的名义向投资人承诺保本付息,上市不成的话或者中途退出也会有14%的年化收益故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本院认为,判断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应当根据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以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本案中,第一,据被告人供述,其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用于办理上市,但根据办理上市的工作人员提供的证言,该公司在缴纳一定上市费用后,上市程序受到搁置没有推进,对此涉案被告人是知情的,且没有将该情况及时告知投资人,在上市项目中断后,9月至间,涉案被告人依然向社会人员募集大量资金,实际是借公司之名行个人集资之实。

第二,从其募集资金的规模来看,所募集资金总量大于办理上述所需要的费用,也大于店铺运营的实际需要,且募集资金频率之高、人数之多,也不仅仅是满足了被告人所谓的扩店需求,而是被告人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为主,以店铺正常经营为辅,以募集资金作为主要的犯罪活动。

第三,从募集资金流向来看,部分证据显示所吸收的大量公众存款,大部分并没有用于店铺的日常经营及扩店所需,有部分用于偿还公司之前欠下的高利贷及其他方面,且在案的多名投资人予以证实。同时被告人的供述也反映了店铺经营后期资不抵债,被迫关闭了几家店铺,但从募集资金的总量来看,不足以导致后期店铺运营不善的情况出现,可见大部分钱款并没有用于实际经营,而是另作别用,不是维持公司正常的运转,而是个人借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为主要犯罪活动,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构成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问题,本院认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外在表现来看,都是从事非法集资行为,都破坏了金融秩序,但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重要是看行为人集资后的资金用途。

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人以公司上市为名募集资金,且有多家实体店铺在运营,但是否将所募集资金用于公司正常经营,现阶段没有充分的证据。

审计报告虽然对资金的流入及流出进行审计,但不能明确募集资金的最终去向,虽然审计报告中有部分交易显示公司账户有部分支出用于偿还高利贷,但在未查找到放贷公司、相关证人、借款凭据的前提下,不能证明所募集资金的流向全部都是为了偿还高利贷及其他经营外的用途。因此,现有审计报告中,无法明确募集资金大部分流向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还是用于肆意挥霍等经营之外的事项,也无法确定各自的比例。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允许房价下跌15%力度小了。

最近一些地方闹了笑话,房地产开发商高价收小麦、大蒜、西瓜、水蜜桃,用来抵扣放款,小麦换房,西瓜换房。“收购价”还真不低,西瓜十元钱一斤。

不知道这些收购是否真的发生了,有没有买房人拉一车西瓜给开发商?简单操作不用实物见面的,就是一个凭证。

还有地方买房送猪肉两百斤的,这搁在三十年前,是农村娶媳妇的支出大头啊。

这种做法,就是变相降价。

各地对房子降价都有规定,最高可下跌百分之十五。简称限跌令。百分之十五计算的周期是:备案时的备案价基础上,到实际销售时下跌百分之十五。如果备案后两年才卖,每年跌百分之七八,幅度太小了。

每年跌个两三成,我觉得比现在效果好。

各地对于限跌背后担心的理由,一个是担心卖地收入,一个是担心以前的业主闹事。前者才是主要的。闹事的业主毕竟少数,而且比较好对付。

拽住房价不让跌,可能对卖地收入的杀伤力更大,因为它会让房地产市场更长期的处于无效率状态。

更大跌幅更快出清市场,更有效。

限跌,横看竖看,都是比较短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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