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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银行查不到 银行贷款 查不到房屋信息

时间:2020-04-03 16: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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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银行查不到 银行贷款 查不到房屋信息

银行可以说所有材料不是我提供的 是其他人提供 就撇清关系 但是其他人你是查不到的哦。哈哈哈

元宝寻米

男子去世2年,银行却称1个月前刚办了贷款,妻:火化了还能签字?

01:27

我有个5000块1996年的存单,找当时的银行说查询不到。等我退休有空了再去折腾起诉。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河南南阳,30年前,老刘在银行存了500元,存期30年,到期本息合计为181869.5元。谁知,30年后,老刘的儿子刘先生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银行的拒绝。刘先生没有办法,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依法兑付,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事情是这样的,30年前,银行推出一款保值贴息存款,利息非常高,但是存期长达30年。老刘仔细盘算了一番,觉得虽然存期长,但是利息高,又有国家保证,风险非常低,便在银行存了500元,利息到期高达18万多元。500元现在看起来不多,但在当时就是一笔巨款,因此,老刘存款以后,就将存折藏起来。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30年还没有到,老刘就不幸去世了,当时家里人也没有发现存单。直到几年后,刘先生准备将母亲接到自己家里居住,母亲在收拾东西的时候,才发现了存折。随后,几人经过商量,委托刘先生去银行取款。刘先生拿着存单到当时的银行取款,当时的银行对存单真实性没有疑问,但是拒绝给刘先生兑付,理由为:银行在十年前改革时,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将之前的业务转移给其他银行,刘先生应该去其他银行兑付。但是刘先生去被移交银行兑付时,被移交银行称根据改革政策,刘先生的存款还应当由移交银行兑付。由于两家银行发生争执,刘先生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存单上显示的银行,即移交银行承担兑付责任。刘先生的理由很简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他持有的存单是真实的,银行就应当依法兑付。移交银行对此辩解: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存单最长不超过8年,而刘先生持有的存单长达30年,因此,刘先生和银行的存款储蓄关系不能成立;第二、即使存单有效,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已经将刘先生存单的权利义务移交给其他银行,现在刘先生应当向被移交银行主张权利;第三、他们银行根据当时上级政策开展这项储蓄业务,存单要求每三年自动将到期本息一并转存的方式计算30年,利息太高,应当进行调整;第四、由于此类存款储蓄利息太高,事后不久,上级银行要求整改,要求将储户本金退还储户,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最高利息计算,刘先生的存单也应当按照这种方法计算。第四、刘先生的父亲存款时还是计划经济,现在已经到了市场经济,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来解决当时的问题。由于本案涉及到被移交银行,因此,法院依法追加被移交银行为第三人,被移交银行在法庭上辩称:虽然当时的《移交协议书》明确约定,将该笔存款移交给他们银行,但移交协议还同时约定,对2000年10月27日前移交之前的存款利息应当由移交银行承担,而老刘的存款是1998年存的,因此,本案存单的兑付义务不是他们。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老刘去世后,其继承人已经将涉案债权转移给刘先生,并通知了银行,因此,刘先生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第二、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中保值补贴存款期限最长为8年,到期后不取,从存款到期日至提取存款日按原利率计息,不予补贴利息。本案存款单为保值补贴存款,存款单储蓄期限为30年,超过国家规定的8年,根据上述法律、政策的规定,认定案涉存款单8年内的储蓄存款部分应为有效,超过8年的部分无效。第三、对于合同有效部分,根据两家银行移交协议书,权利义务已经交给被移交银行,被移交银行虽然主张2000年的权利义务由移交银行承担,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因此,该部分应当由被移交银行承担,即利息(181869.5-500)/30*8=48365.2元,加本金500元,共计48865.2元。第四、对于合同无效部分,移交银行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储蓄存款方案,却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刘先生为储户的可期待利益,应对刘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为剩余应得利息,即133004.3元,该部分应由移交银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被移交银行支付刘先生存款本息48865.2元,移交银行支付133004元,案件受理费由两家银行承担,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两家银行都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一夜之间找不到做核酸的地方了,因为要去银行查承兑号的账,进不了银行大门,必须要48小时核酸,跑了很多地方,应是没找到做核酸的点,这不是难为人吗?既然核酸点撤了,有关部门还得需要48小时核酸,这不自相矛盾吗

“没有信用记录”!银行征信中心查出来的个人信用报告只有这六个字,这应该算是最好的征信了吧?[撒花][撒花][撒花]

但是,上次办理房贷时,听一位房产中介朋友说,征信报告像这般空空如一张白纸,银行授信时并不一定受银行欢迎!

当时我就纳闷了:这样的征信还不好么?啥不良记录也没有,银行怎么就不喜欢呢?

不知道房产中介这位朋友,说得对不对?有懂的朋友么?[what][what][what]

#我要上 头条# #我在头条搞创作#

建设银行商户分期查询

如题,在支持商户分期的商户处用建设银行信用卡分期购买了一个商品,现在想查下这笔商户分期在哪里可查?(付款当时就冻结了所有这个商品总价的额度)

建行app信用卡频道分期查询里查了所有的项目都没查到这笔分期(图2)。

图1是帐单里交易详情截图,已入帐10期,还有14期未入帐,这个我知道,就是想查分期记录。招商的我都知道在消费分期里可查到记录,建设不知道为啥查不到。

银行默许的,如果银行合规审查制度,你觉得他们的资料能够通过吗?现在大数据什么信息查不到。

中介如何违规将房贷替换为经营贷

【湖北宜昌:男子裸聊被骗33万余,团伙成员为2万元欲“黑吃黑”】

11月末,昏暗的房间,空虚陡升。幽蓝的屏幕外,黄某充满血丝的眼睛里,是无尽的欲望与沉沦。突然,屏幕里的女子露出锋利的獠牙,刚刚还坦诚相见的“爱人”以香艳视频和通讯录为要挟,掐住黄某的咽喉。

选半生经营的正派形象,还是攒下的辛苦钱?要脸的黄某亲手将卡内33万余元,分多批汇入了不同的账户。却不料对方欲壑难填,想要的更多。

走投无路的黄某选择了报警。当阳警方循线追踪,发现这笔款项有部分被转入了河南焦作不同的银行账户,于是立即赶赴焦作侦查。

在银行提供的视频中,21日晚当阳黄某的钱刚刚转出去,22日凌晨,焦作一个男子就驾车出现在银行ATM旁,将账户中的钱全部取走。

顺着这条线一路追查,办案民警发现男子姓牛,牛某十多日来都与另一男子牛某某同吃同住同行,经常驾驶车辆昼伏夜出,但每次牛某取钱时,牛某某皆隐于幕后,从不出面。

11月30日早上6点,就在民警前往酒店,想趁两人白天休息进行抓捕时,却不想在酒店门口狭路相逢,牛某与牛某某正与路边一辆白车里的五人密切交流,随后从车上下来三人在附近银行逗留后再度返回。

白车内人员极有可能也是帮助转移犯罪资金的团伙!犯罪嫌疑人从两人变七人,民警当机立断,迅速放弃抓捕计划,决定兵分三路:一路驾车紧跟白色车辆查明踪迹;一路继续留在酒店掌控牛某二人轨迹;一路紧急联系当地警方寻求警力支援。当日上午9时,当阳警方在焦作警方的支援下,一举将7名嫌疑人全部抓获,扣押作案车辆1辆、银行卡29张、现金24万余元、POS机2部、银行回单若干。

经查,10月至11月30日,犯罪嫌疑人牛某某明知他人在境外从事“色播”裸聊诈骗等犯罪活动需要使用银行卡接收、取现、存款转移清洗犯罪所得,仍为获取非法利益参与组织洗钱犯罪。

为降低犯罪后被查处风险,牛某某在家乡发展赵某等卡贩,为其收购许某、张某等人实名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再由专门的“取手”牛某携带银行卡待犯罪资金汇入银行卡后取现。牛某某抽取接收10%的佣金后,再将剩余犯罪的资金转存到上线指定的银行卡中,协助诈骗分子掩饰、隐瞒和转移犯罪所得,初步查证总取现资金300万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抓捕当天,牛某二人使用许某的银行卡准备再次取款时,发现许某恶意挂失银行卡,意图私吞转入银行卡中的2万资金。民警当日看见两伙人交涉,正是双方在解决这桩胎死腹中的“黑吃黑”,却不料“自投罗网”,被民警一网打尽!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平安当阳)

“自己非柜面交易限额,为什么账户内的存款一夜之间会被别人盗走16万多,怎么这时候就不限额了?”一大妈与银行工作人员争吵着。

海南海口,席阿姨早上起床的时候,就看到手机上有多条银行发来的短信,一看吓一跳,银行账户上的钱被扣了162987元。

席阿姨就拿起了床头柜边上的固定电话,直接拨打了银行的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讲明了事情的缘由,要求冻结账户。

随后,席阿姨就拿着涉案银行卡到银行打印了该银行卡的历史明细账单。该清单显示,自己的银行卡在广州某地区通过ATM机转账取现两次,共53,000元,并产生了手续费13.5元。之后又通过ATM机进行转账以及POS机消费总计9次,总共金额为109,960元,并产生了手续费13.5元。

之后,席阿姨就拿着该涉案银行卡以及身份证到当地的派出所进行报案。警方受理案件后冻结了,从涉案银行卡转入户名为卢某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39906元。警方查询到涉案银行卡在广州某地区购买商品总共39960元,于是冻结了相关的交易账户中的资金39960元。

由于这些钱一直没有返回给席阿姨,席阿姨多次前往银行进行协商,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相关的损失。

席阿姨认为:

自己人在海口,银行卡身份证也都在海口,但是通过查询得知涉案交易均在广州,因此可以得知自己的存款是被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盗走的。

自己把钱存在银行里,就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负有保障自己存款安全的义务。

银行作为发卡行,应该发放给储户的银行卡不能轻易的被伪造,且伪造的银行卡也能够被银行的系统识别。由于银行系统存在技术性缺陷,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伪,这种安全漏洞导致自己存款账户被他人盗走,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自己全部存款损失162,987元及相应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也应由银行承担。

银行答辩称:

席某起诉银行赔偿162987元存款及利息,无事实依据。

席某实际有争议的存款金额只有83121元,公安机关在受理该案后,已经冻结了从涉案银行卡转入第三方账户中的39906元,以及银联拒付的消费39960元,合计79866元。

这两笔款项,公安机关会退回给席某,席某不存在该部分资金的损失。席某实际有争议的存款金额应当为83121元,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162787元存款及利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存在不当得利之嫌。

席某在银行开户办卡时就签署了相关约定,当输入正确密码发出交易指令时,银行必须履行支持交易的义务。在本案中所有的交易密码都是正确银行一约履行了支付储蓄、存款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席某在银行开户办卡时签订的《账户章程》,因密码泄露,银行卡使用不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在本案中都是通过正确的密码完成的交易,银行卡密码为席某自行设定,除席某外任何人包括银行员工都不能知道。

现有的证据材料,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是从银行处泄露的。结合密码唯一性的特点,不能排除是席某授权他人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或者是故意泄露银行卡信息和密码。

没有正确的银行卡密码相关的交易也不能完成,席某应为自己泄露密码的过错,承担全部的责任。

席某已经报案,公安机关也立案侦查。本案中涉及刑事案件,因本着“先刑后民”的原则终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席某在银行开户办卡,双方就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席某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银行负有严格审核和保证许席某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

席某的存款,是被他人使用伪造的涉案银行卡转账、取现及消费的事实清楚。

银行设置的ATM机交易系统未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导致席某的存款,被他人使用伪卡进行转账,取现及消费,对此银行应承担部分责任。

同时银行将涉案银行卡交给席某使用后,席某即负有保管涉案银行卡密码的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因银行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故应认定席某没有妥善保管密码,存在过错。

密码被他人窃取,造成席某的存款被他人输入涉案银行卡密码后进行交易,故席某对其存款被转账取现及消费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席某的存款被盗刷162960元,公安机关已冻结两笔共计79866元的资金,由于公安机关对该款项尚未定性故,法院对公安机关冻结的79866元资金不做处理。

涉案银行卡被他人盗刷,造成损失,应认定为83121元。综上,银行和席某双方对涉案银行卡被他人转账,取现及消费均有过错双方应各承担50%的责任。

判决,银行向席某支付41,560.5元及相应的利息。

驳回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对于本案,你是否觉得储户承担50%的损失是否过于严重呢?欢迎在评论区发表你的看法。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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