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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信用卡消费贷款合法吗 用信用卡消费属于贷款吗?

时间:2021-07-16 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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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信用卡消费贷款合法吗 用信用卡消费属于贷款吗?

哥们儿,你真落伍了,人家用信用卡贷款买车,那都是小菜一碟的事儿,这我可经历过,他们手上有几十张卡,可以来回来去的倒,另外他们还可以闹什么过桥贷,什么种种的贷款,看来你真是落伍了,年轻人现在很会折腾钱的,因为他们要提前消费,所以他们绞尽了脑汁来研究这些东西,看来你真是落伍了。[大笑]

孩子爸信用卡贷款逾期,出轨养小三,的事儿,有网友说,与其我天天在这抱怨,还不如快点采取行动,保护自己,就此事儿我想说明一下,首先,我在头条上说这个事有一下几个原因。

一,是出了这个事我有点蒙了,不知道怎么办,因为对他从没想过设防,家里钱卡各种证件都是他保管。

二,是有这话憋的难受,也是想找个地方倾诉一下!

三,这几天一直在找律师咨询,努力收集他出轨养小三,和所欠信用卡没用在家里的证据,

四,我没有像一些网友说的,不上班,不自爱!不自立,多年来一直在工作,也一直在为了这个家而努力。包括现在,也是一边工作,一边处理婚姻变故!

五,最后,对好多关心我的网友,说一声感谢,你们的关心让我很温暖!

【说法:信用卡借给朋友一年透支了60万,到底谁来还?】

钱某本是翟某好朋友,8月份,翟某因家庭资金周转不开,便向钱某借用信用卡一张,进行消费使用,钱某欣然同意。至8月份,翟某共透支消费60万元,向银行偿还49万元,剩余款项未能及时偿还。

钱某担心出现征信问题,曾代翟某多次向银行进行偿还,后经钱某多次追要,翟某归还钱某上述信用卡,12月1日,翟某向钱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因前期债务纠纷,翟某仍欠钱某本金加利息共计八万元,按月息两分,分五个月还清。”之后,翟某并未履行借条还款承诺,至今分文未付。为避免信用污点,钱某于12月12日,对翟某先前透支款项及产生的利息共计11万元进行了垫付。钱某多次要求翟某进行偿还未果,将翟某诉至法院,要求翟某向其偿还欠款11万元。

翟某辩称:认可借用信用卡的事实,但是根据出具的《借条》,应当偿还8万元,其他部分不应偿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钱某与翟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效力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与翟某约定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翟某使用,实际出借的是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信誉所发放的,允许持卡人在特定条件下透支消费的资金,实质上系银行所有,并不属于持卡人。所以,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属于信贷资金,钱某将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出借给翟某使用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钱某与翟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翟某因该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返还的金额应当以翟某实际透支金额为准,《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不能认定为最终透支金额。综合银行流水等证据,法院认定,翟某尚欠钱某11万元透支款未返还。

据此,法院判决: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钱某借款11万元。宣判后,翟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给他人的行为,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也违反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内容,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一方面,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出借后,发卡金融机构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影响了金融信用环境。另一方面,对持卡人本身而言,出借信用卡行为存在较大民事甚至刑事法律风险。

信用卡出借后,持卡人仍然是信用卡还款主体,借卡人能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寻求法律途径向借卡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仅支持偿还本金,持卡人自行承担信用卡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损害自身财产权益。若借卡人使用期间进行非法套现、高利转贷、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因此,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密码等信息,依法合规用卡,不要出借信用卡,也不要信用卡套现后转贷,更不要买卖、出租信用卡,以免“摊上大事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山东高法、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敲黑板啊:从银行贷款出来借钱给别人,借贷无效,其中就包括刷信用卡借钱,通通无效哈。不要问我为什么,这是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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