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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贷款全额计息 如果全额还信用卡可以免掉利息和滞纳金吗

时间:2021-01-21 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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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贷款全额计息 如果全额还信用卡可以免掉利息和滞纳金吗

今天招联给我打电话了,我说申请延期全部账单顺延半年息费减免,他说没有这个政策。然后他说他们现在有两个政策,其中一个是息费减免30%剩余的所有欠款现在一次结清;另一个政策是可以分24期,36期,48期,每个月最低还300,有钱的时候可以还600,800等优先抵扣本金,在三年之内还清,罚息以及息费按正常收取或要还全额还款的时候再协商罚息及息费的问题。第一个政策对我来说肯定是无用的,我要是有钱,还会逾期嘛,肯定早就还了。至于第二个政策大家帮我考虑一下靠谱吗?

工程全额垫资,完工一年内不主动索要工程款,两年内不计息。这属于什么水平?

你最穷的时候多穷,是怎么熬过来的?这位网友厉害了,3年之后还清了30多万的债。他前妻不到一年时间十几万储蓄清零,卡债暴涨!

这样的人很牛逼,心地也是比较好的。 我就不行了,负债了我是该吃吃该喝喝,亲戚朋友的钱尽量还,银行网贷的钱放一边。 全额罚息?不存在的,除非我发了财! 连还本金我都要掂量掂量扣除自己一家人生活费后有没剩余!

对此,你怎么看?(图片来自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在陕西汉中,一位老人带着60多年前的10万元存单来到银行取现。经银行审核,该存款单被认为是真实有效的,但可以提取的钱只有35.7元。老者无法接受。与银行多次交涉后,他只好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大爷是陕西省汉中市下辖乡的农村人。他一共有五个兄弟姐妹,胡大叔排在最后。

1980年代后期,胡伯伯的父母相继去世。老人去世前,胡叔的父亲把他一个人叫到床前,从枕头底下拿出一张黄色的存单。

只见存单上清楚写着存了10万元,日期是1954年12月,其他的存款银行、存单号码、防伪图案等一应俱全。

胡父用微弱的声音对胡伯伯说道:

“孩子,我要走了,就像你妈妈一样,你是最担心你的,你年纪最小,身体又弱又多病,其他兄弟姐妹都已经结婚了,这是押金10万,存单小心拿好,留着以后结婚用。如果你的兄弟姐妹遇到困难,急需用钱,你也应该分给他们一些来帮助他们。”

胡叔把父亲的吩咐牢记在心,把存款收据当成宝物,小心翼翼地放在盒子底部。他知道,十万元的巨款,可不是小事。如果别人知道了,很容易引起纠纷和麻烦。

后来,胡叔亲手勤奋工作,凭自己的本事结婚生子,生活越来越好。中家虽然遭遇了几次经济危机,但胡叔还是咬紧牙关犹豫着站了起来。

为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存单的事情只有他一个人知道,连他的妻子和孩子都不知道。

转眼间,几十年过去了,胡大叔也过了晚年。这几年,他家的情况很不好:他和妻子年老体弱多病,儿媳病重需要定期手术和日常用药,两个孙子孙女在家读书,他欠债几年前盖房子用了将近。一万块的债还没还,生活的重担全都落在了儿子的肩上。

为了缓解家里的经济困难,胡大爷从衣柜里的小铁盒里拿出这张很破旧的存单,陪着儿子来到银行,准备取出已经用完的存款。60岁有本息。

当他把这张存单拿给银行柜员看时,柜员知道事情非同小可,立即向经理汇报,银行派专人检查,确认胡伯伯的存款证明是真实有效的。

胡叔原本心情很不爽。他担心存单太旧了,已经发黄坏了。他担心银行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但还来不及放心,银行柜员算了算这张存单的本息,总共才35.7元。

胡大叔一脸懵逼。他问原因。该行表示,中间人民币已分别修改为新旧货币。按照新旧货币的兑换比例,再按照最高利率计算60多年的利息,10万元的存款确实只能取这么多。

我保存了几十年的宝物,仍然是我父亲留下的遗物。现在它已经缩小到几乎没有。胡叔不能接受。

他与银行多次交涉,无奈只好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官给他一个公道。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个人将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出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可凭存折或存单提取存款本息,储蓄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存款本金。钱和利息。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计息、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因此,胡叔叔带着父亲的存单来银行取钱,合法合理。银行应无条件支付本金和全额利息。

那么,为什么10万元人民币,储蓄了60年,却缩水到了30多块呢?

原来我国一共发行了五套人民币,第一套人民币是1948年12月发行的。除了普通面额外,还有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等大面额元,5万元。第一套人民币流通七年后,于1955年5月停止流通,之后使用第二套人民币。

由于经济发展和市场原因,第一套人民币和第二套人民币不能等值兑换。对此,1955年2月发布的《关于发行新人民币和收回现有人民币的令》明确提到:

新人民币发行后,现有人民币被收回。新旧币的比例设定为1元新币等于10000元旧币。新币发行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国债,也按照法定比例以新币计算清算。

胡叔父的10万元存款是1954年的,当时还是旧币。按照以上比例,10万元旧币等于10元新币。

因此,按照复利的方式,采用存款的最高利率算下来,胡大爷的存单上的10万元存款,确实只能提取35.7元。

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了胡大叔的诉讼请求,认为银行没有过错或过错。

胡叔拿着存款单回家了。这笔钱他没有取走,而是留作父亲的遗物。这30多块钱,为了生活的窘境,真的无能为力!

以案为明,以诉为明;刑百一百,一罪慎。愿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行事、以法自卫……

孙宏斌真男人,以个人名义为一笔40亿元的债券担保。

融创房地产有一笔发行于4月的债券,到期日为2024年4月,年利率为4.78%,每年4月1日付息,40亿元债券每年的利息总额就是1.912亿元。此前融创公告已经支付了这笔债券今年的利息。

今天再次发了一则与这期债券有关的公告,主要内容为增加了三项增信措施。所谓增信指的是通过其他担保提高债券的信用,万一融创房地产在债券到期后还不出本金和利息的时候可以有更多实现债权的途径。

三项增信措施中的两项为融创集团旗下的两个项目公司的股权质押。意思是融创还不出钱的话债主可以申请拍卖这两个地产项目。

另外一项比较特别,是由融创的创始人、也是当前的实际控制人孙宏斌为这期债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券产生的有关费用,也就是全额担保。

什么意思呢?就是融创还不出钱的话债主还可以直接找孙宏斌要钱,可以请求法院执行孙宏斌名下的现金、股票、公司股权、房产、汽车等一系列个人财产。

这条债券增信措施直接将公司的债务和孙宏斌本人绑定在了一起,或者说孙宏斌上了船,和债券投资人坐在一条船上了。

不得不说老孙很有担当,属于商人中的一股清流。有的人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没什么了不起的。请搞清楚,公司是独立法人,法律上欠的债务和老板没有任何关系,否则也不会存在那么多公司破产了,老板照样是富豪的事情了。

这两年出事的房地产开发商不少,某禾、某幸福、某光,比比皆是,更不要提总负债1.97万亿元的某大了,但我可以肯定地告诉你没有一家公司老总会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老孙确实与众不同,对得起“担当”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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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银行是吸血鬼,但没想到某岛银行是如此无耻的吸血鬼。

本来就是某团外卖搞活动有优惠办的一张联名卡,活动结束后就是一张基本不用的信用卡,10月份点几次外卖自动关联出现不到300的账单,忘了及时还,晚了5天,然后全额还款后过了5天居然多出来10元违约金加7块多利息,合着日息千分之五,月息百分之十五,年息接近百分之一百八了,这还不算他们所谓的复利计息,这TM就是高利贷啊!

也怪自己懒,他们网点太少,懒得去销卡,这回行了,下定决心周一就去销卡。

中国老话说,息过三分即为贼,此残民之贼无疑!

购房人断供,一定需要支付房屋总价款的10%、20%作为违约金吗?法院:未必,要举证证明其存在其他损失!

,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房产,首期款320000元,剩余价款办理按揭,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后贷款银行以购房人未按时还贷,将开发商和购房人诉至法院,请求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用等,开发商为应诉,聘请律师花费45000元。后开发商全额代为偿还上述款项,并基于以上事实提起本次诉讼,本次诉讼的律师费为75000元。(来源:裁判文书网)

开发商诉求:被告返还代偿款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房价总额10%的违约金,以及前案本案律师费120000元

一审法院对于代偿款及利息,予以支持。律师费4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被起诉后是否聘请代理人是自行选择,该费用并非必要支出,且未举证证明该费用承担方式如何约定,故不予支持。本案律师费75000元,法院从标的金额及难易程度,酌定调整为25000元,法院对其主张房价总额10%的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后开发商上诉,经查明,合同约定,开发商履行担保责任的,其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购房人追偿,并有权单方面解除买卖合同,购房人需向开发商支付其代为偿还的本金、利息和滞纳金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并向开发商支付房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二审将争议焦点归纳为:1、购房人是否需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2、两案律师费数额及由何人负担的问题。

本案中,合同约定若开发商履行担保责任,购房人向开发商支付房价总额10%的违约金,该事实已经客观存在且开发商已实际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开发商向被告主张违约金理据充分,但是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当事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且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坚持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对违约金作出合理的调整。

本案中,在开发商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该违约行为造成开发商的损失主要是资金被占用的损失。由于开发商主张被告按合同的约定以房价总额10%向其支付违约金及相应利息,两者属于同一性质,不应重复支持,且计算标准略高,存在不合理之处。

因此,在被告对违约金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院根据被告的违约情形以及开发商的损失程度,认定被告应负担的违约金为以代偿款本金6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超出核定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对于本案及前案中开发商支出的律师费。结合本案标的数额及案件的难易程度,法院酌定被告负担两案件中开发商分别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3万元,共计支持550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本案中,首先关于代偿款本金及利息部分是无争议的,争议的是违约金的问题,一般格式合同都会约定在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后,购房人按照房款总金额的10%或者20%支付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这部分的相关问题认定不一,但是笔者目前还没见到过开发商因此有巨大损失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产生很多损失的,所以法院很难全额按照合同支持

一般在开发商代偿后,面临两种选择,一是行使追偿权,二是解除合同,按当时购买价收回房屋,注销备案登记,疫情当下,断供也实属无奈之举,开发商只是行使追偿权也还罢了,如果选择解除合同被法院支持,对购房者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以下无正文,大家对判决结果怎么看呢,关注我@范律师 ,每天学习法律知识#西安头条# #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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