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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贷款夫妻签字 银行贷款夫妻双方签字都要查征信么

时间:2023-11-26 17: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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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贷款夫妻签字 银行贷款夫妻双方签字都要查征信么

叫她写借条,承落多久还钱给个还款日期,夫妻签字按手印,这样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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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件事困扰我一年多了。前年的时候我邻居盖新房向我们借钱,当时他说:“钱不够了先支持一下,明年还你”。我一想借就借呗,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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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了,债权人能够要回所欠的钱吗?

最近有朋友来咨询一件事情。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高某(男)系同事关系。高某向张某先后借了4笔钱,共10万元。利息是2分。期限1年。时间是3月1日至3月1日。借款未说明用途,签字是高某本人名字。2月10日,高某突发疾病死亡。

张某带着疑问和不解,我给她解答了心中的不明白问题和应该解决的办法。

问:张某和高某之间签订的合同生效吗?

答:根据我国《民法典》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张某与高某之间签订的合同成立。张某分4次,以转账方式将钱转给高某。二人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生效合同。

问:高某所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项规定扩大了对债权人的担保范围,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张某应当按照高某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向高某的妻子追偿。

张某在诉讼中可以对高某的生前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目的是保障张某的债权不受损失。

而高某的妻子也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高某生前所借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问:高某的妻子有责任负责清偿高某的债务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解释(一)》第3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高某的妻子,根据这项规定, 如果认为高某所负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高某所负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在借条上只有高某个人签字,没有高某妻子签字。事后也没有向张某追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等。

如果高某妻子提供出了高某所负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高某的妻子可以不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债务。

如果高某妻子承认高某所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高某妻子就应当如数偿还高某所负债务。

张某作为债权人,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高某所负债务是高某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如果张某提供不出高某所负债务是高某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证据,那么张某可以采取另一种方式起诉。

问:是采取哪种方法起诉呢?

答: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高某死后,高某的继承人有高某的妻子和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高某的生前遗产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高某妻子和儿子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先清偿债务后继承遗产的原则,起诉高某的遗产继承人。在诉讼中申请诉讼保全高某的遗产,以便保障债权人张某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问:借条超过诉讼时效了吗?

答: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三年。张某的案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完全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走诉讼起诉。

目前,此案已经起诉了高某妻子和儿子。高某的妻子和儿子按照先清偿债务后继承的方法偿还了高某生前债务。

结果皆大欢喜,圆满解决问题。

你有什么问题都可以问我,

我会在评论区面等着你!

钱美娟出去打工两年,一直没和丈夫赵匡恒联系。这天赵匡恒接了一个电话,声称他的妻子要生产,让他去签字。赵匡恒千里迢迢赶到时,妻子说“我真的不是故意的,你原谅我吧。”网友:怎么样才算故意呢?

赵匡恒和妻子钱美娟在珠海一个电子厂相识,自从见到钱美娟,赵匡恒就被这个开朗活泼的老乡吸引,展开了猛烈的追求。钱美娟也觉得赵匡恒细心温暖,是个值得托付终身的好男人。

恋爱半年以后,两个人回家乡结婚,同时,钱美娟也怀 孕了。这让赵匡恒和父母非常开心,赵匡恒为了陪伴妻子,就在附近找了份工作。虽然比在珠海赚钱少,但是能下班以后回家照顾妻子,他非常开心满足。

再后来,他们的儿子出生了,赵匡恒更是每天笑得合不拢嘴。他工作更加卖力,钱美娟就在家里带儿子洗衣做饭。赵匡恒每天回家也帮着分担家务,一家三口生活得很幸福,其乐融融。

这种快乐的时光过得很快,儿子已经3岁了。有一天,钱美娟说要去珠海打工,赵匡恒建议她就在附近工作,这样也可以一家人在一起。可是钱美娟说这边工资太低了,以后要二胎,开支更大。

就这样,拗不过妻子,赵匡恒妥协了。赵匡恒说穷家富路,把家里仅有的3万元都给了妻子。于是,钱美娟去珠海了。过了几天,钱美娟就失联了,电话怎么打都是关机,后来直接变成了空号。

这让赵匡恒很着急,他去找岳父母了解情况,连他们也不知道妻子去了哪里。可珠海那么大,找妻子几乎是大海捞针。赵匡桓带着担忧过了两年,结果有一天,有个称是珠海三环派出所的,说妻子要生产了,让他赶紧过去签字。

赵匡恒如同一盆冷水从头浇到脚,冷得发抖。等他冷静下来,再打对方电话终于知道妻子在珠海的位置,他坐车赶过去,妻子出租屋的邻居告诉他,妻子应该已经生了。

赵匡恒来到医院,看到妻子在喂奶,赵匡恒知道这个孩子肯定不是他的。只是他很想知道,妻子经历了什么,为什么不联系他,又为什么生了孩子?

妻子见到赵匡恒就说“我不是故意的,你原谅我吧。”赵匡恒心里堵得慌,问妻子都生了别人的孩子,那人怎么不来。妻子告诉赵匡恒,儿子三岁时,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网友,约到珠海一起打工,然后见到时,网友就追求她。

于是,两人在一起了,可她怀孕了,男网友就跑了。听到这里,赵匡恒心里五味杂陈,他没办法接受这样的妻子,更没办法接受这个孩子。

事已至此,钱美娟不珍惜爱她的丈夫,丢下年幼的儿子。出门两年,故意和家人断联,经不起甜言蜜语,也忘记了自己作为妻子的责任。相信赵匡恒再爱她,也不会原谅她了吧。

背叛对于婚姻的伤害很大,即使她回归家庭,相信她也不会好好过日子。两个人再也回不到以前的状态。

对于这个事情,大家怎么看呢?欢迎您的留言~

#婚姻# #爱情# #家庭#

我是@七贤书 一个喜欢读书码字的80后职场宝妈,关注我,让我们共同见证彼此的成长!谢谢!

只要落款日期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可以,不能否认那时还是夫妻,就像当时以夫妻名义签字的文书,离婚后也不能把名字删除。

安康检察

【案件播报】紫阳一女子因名字被刻在墓碑上状告前夫!怎么判?

江西南昌,一男子和妻子结婚3年后,两人首付7万元买了一套房子,贷款,让人意外的是后房贷刚还完,男子购买的这套房子就面临拆迁,可把男子和妻子高兴坏了,可是拿到拆迁款第二天,妻子就把钱转给了岳父。

熊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妻子刘女士,,在两人结婚3年后首付7万多元买了一套房子,贷款期限是,婚后两人也有了孩子,生活虽有争吵,但是过得还算不错,一晃十年就过去了。

此时,两人的贷款也还完了,这时候房屋突然面临拆迁改造,经过评估拆迁款81万元,熊先生和妻子也签字同意了,这笔钱于是顺利的打到了熊先生的账户上。

钱还没捂热,可是熊先生却突然发现,有45万元已经转给了岳父。

熊先生赶忙询问妻子是不是她转的?妻子刘女士并没有否认,称当时买房的时候跟岳父借过钱,所有这笔钱是赔给岳父的。

但是熊先生并不认可,于是要求岳父返还这笔钱,索要无果后,熊先生将岳父告上了法庭。

【@大兵叔叔】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本案?

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妻子将45万元转给自己的父亲,这个行为是否合法?

从熊先生和妻子结婚之后一起贷款买了房子,那么原则上来讲,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不过在处置上,可不是一人说的算的,所以当妻子一方未征得丈夫的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父亲,该转让行为侵犯了熊先生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据此熊先生有权撤销这个赠与行为。

最终法院也是支持了熊先生的诉求,判决岳父返还这笔钱,可是由于岳父并未偿还,熊先生随后又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亲友的劝和下,熊先生也心软了,为了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于是便解封了岳父的账户,然而好景不长,熊先生和妻子在一起生活了一两个月,双方由于这件事情的影响,又引发了争执,此时熊先生打算和妻子离婚。

其实,由于妻子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因此,如果双方据此离婚,那么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即虽然这笔钱暂未执行回来,但是却属于夫妻财产,那么这81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最终分割上,妻子是可以少分或者是不分的。

但是妻子提出了一个观点,即当时买房子的时候是向岳父要过钱的,那么这笔钱应该如何定性?

这其实要看这笔钱是赠与夫妻二人还是说借给夫妻二人的,如果是赠与行为,那么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是不能够撤销的。

但是,如果是借款,虽然在此后里未主张,但是不代表就超过了诉讼时效,只要是在转账发生之日起内都是可以要求对方偿还的。

所以这笔钱借款就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那么双方具有义务还款。并不是说可以从房屋拆迁款中按照当时的出资,折合在拆迁款的比例返还。

夫妻二人因这笔钱最终闹成了这个样子确实让人感慨,不过“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方能维系和谐的婚姻关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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