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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贷款判决经办人 信用贷欠款后判决了怎么执行

时间:2021-06-18 06: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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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贷款判决经办人 信用贷欠款后判决了怎么执行

吉林,延边。赵某存了三年的100000元定期存款终于到期了,她掐指一算,利息有14000元多元。虽然说利息和那些高收益的投资理财不能比,但是好在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赵某拿着存单兴冲冲来到银行柜台,她发现熟悉的银行工作人员赵某新不在,就随机找另外一个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取款业务。但该银行工作人员说通过系统查不到这张存单的任何相关信息。

这把赵某惊到了,连高血压都上来了,她面红耳赤的说,记得当时办理存款业务的是银行的老员工,名叫赵某新,一定是你们搞错了,存单绝对没问题。

该银行工作人员又仔细看了看存单,初步认定存单的章没有问题。但听了赵某一番话又觉得事关重大,于是就立即将有关情况向银行的支行长汇报。支行长了解情况后,觉得银行里有“内鬼”,便马上找到相关负责人要求马上查明此事。相关负责人得到指示就给当时办理这项业务的经办人赵某新打电话,让她来说明情况。但赵某新却迟迟没有出现。银行工作人员只好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原来赵某新眼看要东窗事发,选择了割腕自杀,幸亏被及时发现,救了回来。赵某新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近三年多来,赵某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使用在银行办理小额定期存款不打印整存整取存单,从而获得空白存单的方式,共获得空白存单16张。后期在为客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的过程中,利用脱机编辑文字的方式将打印在空白存单上的虚假定期存款明细交给客户,以此套取客户存在银行的存款。

存款快到期时,赵某新会主动打电话给客户,问要不要自动续存,得到同意的答复后,她就继续隐瞒下去。但“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因为客户赵某急着用钱,突然没打招呼就来银行取钱,以至于东窗事发。

经调查,赵某新利用同样手段,先后套取了7位客户15笔存款,涉案款项高达2472000元人民币。

这些钱都被赵某新用来买彩票和日常花销了。赵某新平时喜欢买彩票,她异想天开的以为自己彩票能中奖,能还上钱。

@赵伟锋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具体到本案,赵某新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最后,法院判决,赵某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责令赵某新退赔银行犯罪所得人民币二百四十七万二千元。

那么客户赵某的十万存款向谁去要回来呢?法院判决赵某新构成职务侵占罪,赵某新侵占的是银行的存款,那么受害储户存款就是安全的,直接凭存单向该银行主张权利就可以了。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

#法律热点解读##延边头条##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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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判决是不妥的。既然是银行员工在银行的营业时间办理的业务且加盖公章的行为,无疑是代表银行的活动,储户是没有过错的,判决储户自行寻找经办人挽回损失是不对的。

梅姐说法

山西,河津。魏某将25万元办理存款业务时,柜员以网络不通为由,给魏某手写了一份条据并盖上了公章,事后却迟迟不肯换成正式条

王先生在银行存了26,000元,银行也出具了加盖银行印章和经办人私章的存单。存款到期后,该男子拿着存单去银行取款,银行却说这个存单并不是他们出的,拒绝给该王先生兑付存款。最后王先生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给出了这样的判决。

山东济宁,王先生在银行存款,银行也出具了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份存单,约定存期一年,存款金额为26000元,上面加盖有银行业务公章,以及存入经办人王某私章。

存款到期后,王先生拿着该存单和身份证件去银行处取款,但被银行拒付。之后又拿着存单多次去银行处讨要,但银行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王先生认为:

自己在银行存款银行也开具了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存单,双方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该履行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定银行支付存款2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银行承担。

王先生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一份,载明如下内容“户名王xx,账号958741281574344008426,币种人民币,金额¥26000元……加盖该银行业务公章,存入经办王x私章”,用于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

银行对此辩解:

王某所主张的存单并非银行出具,银行也从来没有收到过王某所说的26,000元存款。银行和王某之间并未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不承担支付王某本金及利息的责任,请求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

王某持一张存单,去银行处取款时应该承担,并未记录在银行的业务系统中,银行拒绝支付本金及利息,王某在2月25日向当地公安局进行报案。

该案子经当地法院审理,认定案外人王xx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先后骗取王某在内的46人,现金1344996.27元,用于自家的生意与消费。

当时法院也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案外人王xx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另查明案外人赵某曾是银行的代办员,与案外人王xx为夫妻关系,但案外人王xx并不是银行职工。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银行之间是否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根据原告王某在公安局经侦大队的陈述和当地法院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原告王某持有的(整存整取)储蓄存单系案外人王xx为实施其犯罪行为伪造的,原告王某所主张的应由银行支付的本金数额包含在案外人王xx的涉案总金额中。

原告王某所持有的存单并非银行出具,且王xx并非银行的员工,其伪造银行存单骗取现金的行为也与银行无任何关系,其伪造银行存单,骗取王某现金的行为后果应由王xx承担,王某与银行之间并未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故原告王某提出由被告银行支付存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王某因王xx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相应损失,可另案向相关义务人主张权利。

综上,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有网友对此表示王xx是银行员工的丈夫,也正是因为这一身份,他才能够骗取本案中王某的存款。而且这种银行的代办员常常是在家里办理相关的业务,其丈夫可能平时就会帮他妻子办理,银行是否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呢?对于普通的储户来说,根本就没有能力辨别存单的真伪,像这样的情况银行应该为这个事情负责。

还有网友认为,一个代办员的丈夫就可以骗取40多个人的存款,严重怀疑这家银行的管理。存单是伪造的,那相应的银行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的个人私章也都是伪造的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银行要求法院调取了之前的判决书。而该判决书中就写明王某提供的储蓄存单,视案外人王xx为实施其犯罪行为而伪造的,并不是银行出具的。

银行拿出了相关证据,表明他们没有收到王某的存款,也没有给王某开具相应的存单。

虽然王某拿出了相应的存单,存单上面也有银行的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的私章,但经证实这些都是假的。

王某的钱确确实实交给了王xx,但王xx不是该银行的员工,他的揽储不能代表银行,是王某的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那么像这个案件中王某的这笔钱又该问谁要呢?法院也给出了答案,可立案向相关义务人主张权利,也就是再次起诉,要求王xx赔偿自己相应的损失。

现在一些偏远地区还有银行的代办员,而往往这些代办员有时候经不住诱惑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所以在这些代办员处办理存款的时候,一定要更加小心注意。

对于这个案件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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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切,存单是真是假!要有公检部门认证!至于来源无关本案!如果存单是真的,就应该给付存款!如果是假的,就立案处理!银行要讲诚信!法院要有依据!当时存单有经办人,银行印鉴,银行存单纸张,还有留底档案!为什么查不清楚!为什么银行要抵赖!为什么法院初审判决存款人败诉!

Ta途说优质历史领域创作者

,江苏一男子遵从母亲遗嘱,找到一张前的600万存单,前去银行兑换现金,可银行却态度坚决:都是假的,必须销毁,不予返还。男子名叫刘海斌,而他要取钱的银行,正好就是他工作的地方,甚至为了追讨到这600万的存款,不惜辞职离开里这个工作了20多年的地方,究竟是为何,值得如此“撕破脸”呢?事情起源于,刘海斌的母亲黄小妹突然得上重病,眼看自己时日不多后,便将而儿子叫到身边,说了句奇怪的话:“儿子,我要死后,一定要上老家的阁楼里找一个铁盒,那里有我留给你的重要东西。”刘海斌当时并未放在心上,他觉得一个铁盒子,肯定放的都是老物件,母亲还未去世,怎么就说起了这般不吉利的话?所以,此事就算是搁置了。可没想到,距离叮嘱还没几天,母亲就去世了,甚至在临终前还在反复唠叨着两个字:“阁楼,阁楼...”但是刘海斌只顾着沉浸在失去母亲的悲痛中,再加上葬礼所需要的各种准备工作已够让他焦头烂额,叮嘱便就此抛在了脑后,随时间淡忘。直到,刘海斌接到了单位的调令,要让他去四川成都市担任银行行长,再临行前,他特意回了一趟夏港老家为母亲扫墓,同时也是为了带走母亲留下的遗物,多少算留下个念想。当他踏上阁楼后,铁盒中的东西让刘海斌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那竟然是一张面额为600万的银行存单!上面清楚地写着“黄小妹存入人民币大写陆佰万元整”,各种印章一应俱全,看着不像作伪,这让刘海斌激动万分,他做梦都没想到自己母亲会给自己留下如此巨额。毕竟他的家庭非常普通,母亲退休前只是一个普通的银行会计,父亲虽然在税务局机关工作,但也只是个普通职员,此时沉浸在快乐之中的刘海斌还未想到,母亲的身份会成为被质疑的焦点。4月下旬,刘海斌的妻子带着那张存单来到相对应的江阴市农商银行取钱,可没想到,不仅钱没拿到手,就连存单也让银行给扣下了,表示金额重大,需要确认真伪后再作答复。一天后,江阴农商银行行长任素惠就打来了电话,但是告知内容并不尽人如意,她态度强硬的告诉刘海斌,这张存单是假的,因此,银行必须进行没收销毁。刘海斌显然不信,而且更巧的是,在刘海斌被调走之前,这里就是他曾经工作多年的单位,熟悉业务流程的他,便更为坚信是银行判断出了问题,这笔钱一定是真实存在的。为了让刘海斌放弃坚持,就连银行副行长都卜新峰都坐飞机前往成都给他做工作,让他放弃对这笔钱的追究。他表示银行给出的说法是:存单显示,这笔钱的存期一年,于1995年2月7日到期,反推回去,存入的时间就是1994年,可90年代末期,万元户都是罕见的富翁,刘海斌的母亲何来本事存下这笔巨款呢?因此卜新峰便劝刘海斌不要太过于执迷不悟,别为了惦念一点不可能存在的钱断了自己的前前程才好,可刘海斌依旧坚持己见,甚至为此,还与银行董事长进行了一次谈话,结果依旧是不欢而散。事情不仅没有得到解决,甚至变得更为严重起来,就在同年7月,刘海斌接到了银行单方面的免职通知,被调到偏远的支行做普通职员,刘海斌一气之下,直接上交辞职,从此开始了长达六年的上诉之路。他认为这已经不再是关于钱的问题,而是因为银行做法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不能在银行兢兢业业了二十年,最后却落得是自己借助职业之便做了非法的事情。对于警察提出对钱来源的存疑,他也给出了合理解释,表示自己母亲曾有过炒股的经历,因此这笔钱的存在一定是合理的,而且经过检查显示,存单上的手工字迹比对,确实其母黄小妹所写。但是,银行也给出说法,先不说600万是怎样的一笔巨款,当年刘海斌已经是银行职员,因此不可能存在她母亲前来存款他一点都不知情,而且存单上经手人都已模糊难辨,再加上其母已经过世,可谓是死无对证。这场官司僵持了四年,直到12月9日,因为刘海斌不能合理解银行提出的疑点,而且也没办法给出有力证据,法庭最终还是以驳回诉讼收场,而且所有诉讼费用全部要他自行承担。刘海斌表示不服,于12月,向无锡市检察院提交上了抗诉请求并通过,这让留海斌又看到了些希望。刘海斌表示,他希望真相能够水落石出,相关部门能还他一个公道,这样他六年来的坚持才不会付诸东流。目前,案件还未能正式公开审理,但是大家觉得,会得到一个怎样的公平公正的审理结果呢?这600万的巨款,又是否真的存在呢?我们拭目以待。

#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转走,法院判银行承担2成责任# 从新闻内容上看,法院判决没有毛病,也很合理,可能对于储户来讲很难以接受,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首先,储户当初是相信代办人本人,而非银行,她并没有跟银行直接发生交易,所以说主要责任不在银行。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当初这所银行换一位经办人恐怕不一定能取得这位储户的信任,对吧?!

再次,把个人重要信息交给所谓的银行职员,还是源于对他的信任,在出现漏洞之后,没有及时核对信息,这是不是自己的疏漏呢?

最后,能赚取1200万的人是何等的精明,相信不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由此得出这位储户大概率是当时贪图所谓的高回报所致,现在再来要求银行担责,肯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人心不足蛇吞象,这就当是一个沉重的教训吧。

江苏徐州,一名男子将20万元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申请定期存款。但是等男子去银行取钱的时候,却已经没有这笔存款了。银行以柜员已辞职为由拒绝支付,男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前,62岁的张大爷(化名)来到银行存钱,该行业务员李某(化名)自称是该行客户经理,现在可以为张大爷办理年利率20%的存款产品。

于是,张大爷将自己的20万元交给了李某,李某又交给了该行的工作银行,但交给了谁,由于间隔时间较长,张大爷记不清楚了。

几天后,李某将张大爷的银行现金收款传票交给张大爷,传票上注明“张大爷以固定年利率20%存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盖有孙某(化名)的印鉴和银行财务专用章。

张大爷看到银行的公章,彻底放心了。这张现金收据传票被张大爷收藏了起来,一晃而过就是。没想到,当张大爷去银行取钱时,但银行工作人员却说办理人员已经离职,拒绝支付。

张大爷认为:

现金收据传票足以证明他与银行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向储户兑现存款及利息,所以他起诉了银行。

经鉴定和辨认,孙某原是涉案银行的网点主任,后因故离职。现金收据传票上的公章和银行保留的印模原件是同一印章盖的,鉴定费花了5600元。

涉案银行辩称:

一、李某不是银行的业务员。张大爷既没有去被告办公室存款,也没有将存款交给银行工作人员,银行也从未收到过张大爷的存款。张大爷原存款不符合个人储蓄存款的操作流程和规范,双方未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二、张大爷向法院提供的现金收据传票不是储蓄合同关系的外在载体。

根据《个人存取款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开户交易成功后,根据系统提示将开户信息打印在存款凭条和存单上,经审核后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印章。张大爷曾经去银行办理过“一本通”存折,他应该清楚银行存款办理流程。虽然票据上的印鉴确实是银行印鉴,但不能证明张大爷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方面的法律关系。

三、张大爷主张的存款关系不符合日常生活常识。

张大爷在诉状上说李某是被告业务员,在开庭时,张大爷又称李某是他的远亲。前后说法不一,现在李某没有到达现场,事实不清。而且根据账单记载的内容,20万元的存款期限只有一年,但张大爷在后主张权利显然不符合日常常识。综上,要求驳回张大爷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首先,张大爷并未将存款直接交付给银行。张大爷陈述,他将现金交付给了案外人李某。至于李某是否向银行交付了存款,并不清楚,张大爷提供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李某向银行交付了存款,银行也没有相应的存款记录;

其次,张大爷之前有去相关银行办理过存款业务,应该对存款手续和流程有所了解。张大爷向李某交付存款的方式不符合金融机构存款流程的要求;

再次,张大爷提供的现金收款凭证不符合存单的格式和要求,不具有存单的法律效力。而且张大爷在法庭上也明确表示,他知道银行没有年利率20%的存款。上述现金收款凭证不能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成立。

故张大爷主张被告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或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银行辩称双方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判决驳回张大爷上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10545元,由张大爷本人负担。

钱没有要回来,还负担上受理费、鉴定费,赔了夫人又折兵。

对此,你们怎么看?张大爷有没有可能是被骗了?银行就真的没有责任了吗?

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守护最美夕阳红#

河南周口,刘先生拿着盖有银行印章的存单去取款,但银行却表示这张存单不具有真实性,并且相关的经办人也不在,于是拒绝了刘先生的对付请求。

刘先生在打扫家里的卫生的时候,找到了前在银行办理的一张定活两便的5000元存单,于是立马就拿着该存单去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刘先生将存单递给银行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接过该存单之后由于年份太长无法分辨真伪,于是叫来了相关的领导。

银行的相关领导认为,这一张“定活两便储蓄存单”连相关的利息都没有约定,觉得这一张存单不具有真实性。

然后又看到了存单上的经办人,于是以经办人不再为由,拒绝了给刘先生兑付存款本息。

经过多次与银行协商,银行还是以存单上连基本的存款利息都没有写,银行上面的经办人也不存在为由,拒绝给刘先生兑付存款本息。

刘某诉称:

自己在1990年的10月28日在银行存款5000元,银行也出具了定活两便储蓄存单,上面盖有银行的相关印章。以此能证明自己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按照合同履行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

自己在农历10月6日去银行办理取款,但银行的工作人员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兑付存款本息。

自己还有相关的定活两遍活期储蓄存单的记账联,能够证明该存单记载的储户名是自己。为此,要求依法判令银行支付存款本息以及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

银行答辩称:

刘某所诉请的存单不具有真实性,银行与刘某之间也不存在存款关系,银行更不应该承担兑付责任。

银行对刘某的存单提出质疑,认为该存单不能证明是银行为刘某出具的,也不能证明刘某对该单据享有权利,该单据连基本的存款利息都没有约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银行给刘某出具的“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双方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故,刘某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银行支付刘某存款本金5000元及自1990年10月2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定活两便存款利息。

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银行负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有网友表示疑问,在1990年的5000元存款可不是一笔小数目,怎么可能随随便便就放了。而且案件中也没有说出利息的计算方式,那么这笔存款它的利息又该怎么算呢?

也有网友表示像这样的存单上面有银行的印章,银行就应该履行兑付的义务,不能让储户去法院起诉,起诉了就给,不起诉就不给,这属于无赖的行为。

而其实在本案中,刘先生能够拿出真实有效的存单,这就意味着自己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那么银行就应该依照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履行给刘先生兑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银行如果不想兑付相应的存款,那么他也应该拿出合理的证据,比如刘先生已经在银行办理过该笔存单的支取,那么银行应该拿出有刘先生亲笔签名的取款回单。

对于本案中,银行仅仅以相应的经办人不在为由,甚至还以存单上没有约定存款的利息为由拒绝兑付显然站不住脚。

当然在本案中还有一个较大的争议是这5000元存了存单上也没有约定存款的利率,那么银行到底是按照什么来计算利息呢?难道银行会给刘先生以定期存款计算利息吗?这样的概率显然很小。

那么在本案中,有极大概率银行是按照当日活期存款利率给刘先生兑付存款的利息,也就是现在活期存款利率0.3%,很可能刘先生最后拿到的利息只有5000×0.3%×20=300元。

当然如果刘先生能拿出相关证据证明当时办理这张存单的时候,有约定相应的存款利率,那么计算利率很可能是另一个方式。在1990年办理的定期存款,很多银行当时为了揽存给出的存款利率,甚至是10%以上,但是现在定期存款的最高年化利率,甚至连3%都不到。

至于最后银行给多少利息,相信这又是一场官司。

当然像这种的一般都是意识遗留下来的问题,像现在去银行办理存款,你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都能查到该笔存款的信息。而且每一章存款单上都会写明存款期限存款利息像这样的问题就基本上不会出现

对于本案中这5000元存了,你有什么看法?你认为这样的存单到底按照什么利息来计算才会比较合适?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图文无关

#11月财经新势力#

浙江衢州,一女子交给银行工作人员15万元,办理了定期存款,可当女子去银行取钱时,竟然没有这笔存款,银行以承办柜员辞职为由拒绝兑付,女子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浙江衢州柯城区人民法院)

据60岁的郑女士称,前,银行的业务员洪某某在揽储时,称自己为银行的客户经理,现在可以为郑女士申请到一笔年利息20%的存款产品。

于是,郑女士将自己的15万元交给了洪某某,洪某某又交给了银行的工作银行,但具体交给谁,由于间隔较长,郑女士记不清楚。

三日之后,洪某某交给了郑女士一张银行现金收入传票,传票上载明“郑女士存人民币定期一年利率20%计壹拾伍万元整”,同时加盖有银行“殷某某”印鉴及“银行的财务专用章”。

郑女士见到银行的公章,便彻底放心下来,这张现金收入传票也一放就是,可万万没想到,当郑女士去银行取钱时,却被银行也工作人员早已离职为由拒绝。

郑女士认为,现金收入传票足以证明自己和银行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向储户兑现存款及利息,遂将银行告上法院。

后经鉴定及查明,殷某某原系涉事银行的网点主任,后因故离职,而现金收入传票上的公章与银行预留的印模原件系同枚印章所盖印,鉴定费花费6800元。

涉事银行辩称:

其一,洪某并不是银行的业务员,郑女士既未到被告处办理存款也未向银行工作人员交付存款,银行也从未收到郑女士的存款,原郑女士的存款不符合个人储蓄存款操作流程及规范,双方未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其二,郑女士向法庭提供的现金收入传票并非储蓄合同关系的外在载体。

根据《个人存取款、转账操作流程》的规定,开户交易成功后,按系统提示在存款凭条、存单上打印开户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印章,郑女士曾经到到银行办理过“一本通”存折,其本人应知悉银行存款办理流程,虽然票据上印章确实是银行印章,但不能证明郑女士和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

其三,郑女士所主张的存款关系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

郑女士诉状上称洪某为被告业务员,开庭时又陈述洪某为其远房亲戚,前后说法不一,现在洪某又无法到账,所以事实不清,况且依据票据上记载的内容来看,15万元存款期限仅为一年,可郑女士后才来主张权利,显然不符合日常常理。综上,要求驳回郑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郑女士并未将存款直接交付给银行,郑女士陈述其将存款交付给案外人洪某,至于洪某是否将存款交付给银行并不清楚,郑女士提供的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洪某已将存款交付给银行,且银行无相应的存款入账记录;

其次,郑女士之前也到相关银行办理过存款业务,对存款的手续及流程应该了解,郑女士将存款交付给洪某的方式并不符合金融机构存款的流程规定及要求;

第三,郑女士提供的现金收入传票并不符合存单的形式与要求,不具有存单的法律效力,且郑女士在法庭上也明确表示其知晓银行并不具有年利率20%的存款,上述现金收入传票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

因此,现郑女士要求被告返还存款并支付利息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银行辩解双方之间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判决驳回郑女士的诉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10656元,由郑女士自行承担。

最后,一起比较有争议性的案件,部分网友可能认为,既然现金收入传票上盖有银行的印章,是如何排除合理怀疑的呢?

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明白,民事案件讲究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而不是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也就是说,在民事案件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所以在本案中,法院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最终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同时,本案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特别是老年朋友们,一定要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守护最美夕阳红#

这是什么世道//@梧通:刘先生打扫卫生的时候,找到了前在银行存款26,000元存款单,于是刘先生拿着加盖银行印章的存单去取款。只是没想到,银行先是以存单所有人并不是刘先生,后又以该存单银行早就不使用,最后还说该存单上的印章与银行的印章不一致,总之用种种理由拒绝兑付。河南商丘,刘先生将自己手头的积蓄26,000元存给当地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而当时银行给出的月息为7厘2毫(年化利率为8.24%)。银行也给刘先生开具了加盖银行印章的定期存单。存款到期后,刘先生就拿着这一张加盖银行印章的定期存单去办理取款。刘先生将存单交给工作人员的时候,工作人员表示这样的存单银行早就不用了,并且还指着存单上的19xx年字样,说道这样的存单在1996年就已经不使用了,于是以此为由拒绝给刘先生办理兑付存款本息。刘先生多次与银行交涉,银行又指出该存单上的印章不对。银行表示存单上经办人“徐某”的印章与银行所备案的印章不一致。存单上的四方印[xx储蓄章,无此章此单无效],这个章也是无效,因为银行就从来没有使用过。银行还表示这一张存单上的姓名也不对,上面只有刘某的名,没有写刘某的姓这一张存单的所有人,可能就根本不是刘某。当银行指出这些问题之后,无论刘先生和银行再怎么交涉,银行都是一口回绝,拒绝给刘先生办理兑付。一气之下,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兑付存款本金2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刘先生认为:自己将26,000元真金白银的在银行柜台存入银行也给自己加盖银行相关印章的存单,这就表明自己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该按照储蓄存款合同履行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自己去银行办理取款,银行拒绝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银行答辩称:刘某出示的这一张存单漏洞百出,连存单的姓名都不对。该存单只能对得上刘某的名,根本就没有姓,存单的所有人也不一定就是刘某。除此之外,刘某拿出的该存单银行早在2000年就不再使用了存单,上面的19xx年字样已经在1996年就不使用了,刘某所出示的这张存单根本就不符合实际情况。还有就是,刘某存单上的相关印章也不对,无论是存单上的经办人印章,还是留在存单上的四方印,都与同时期银行的存单不一致,存在明显的不同。法院经审理确认:刘某在银行存款26,000元,存期一年,月息7厘2毫,由银行工作人员徐某向刘某出具了存单,并在存单上加盖了银行储蓄专用章,在存单备注里面的人私章及银行储蓄章无此章存单无效的印章。之后刘某持存单去银行办理取款,银行不予支付。法院认为:刘某将钱存入银行,银行工作人员也为刘某出具了定期储蓄存单,并在该存单上加盖了银行储蓄专用章,及盖有“××银行储蓄章无此章存单无效”的印章,刘某与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刘某存款到期后可以随时到银行处支取全部存款及本息,银行拒绝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银行辩称存单上的名字不是刘某,还表示该存单在2000年就已经不使用。法院认为刘某存单当时我国各储蓄机构并未实行实名制,而且刘某提供的身份证xx是对的,只是没有填写姓。应当认定刘某有理由相信银行给自己出具的储蓄存单及存入复核程序里的存单,是银行给刘某出具的,并且刘某持有xx相符的存款存单。并无其他人员对该存单提出异议,也无人提出挂失申请,故银行辩称该存单不是刘某的,双方不存在储蓄存款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而至于银行辩称,刘某提供的存单是直接书写的,应有三联单系复印纸书写,这是银行内部管理的问题与刘某无关。综上,判决银行给付刘某存款2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用950元,由银行承担。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其实像这种比较早期的存款是不需要实名制的,去银行办理存单或者是存折,有些时候开户名甚至常常是一些代号,有些人选择用自己的小名,甚至有些人还会用自己的绰号。而这样的存单它也见证着银行的变化和发展,对于现在很多银行工作人员来说,他们没有见过也很正常。但是这样的存单并不会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变得无效的,要知道在我们国内虽然允许银行倒闭破产,但是每一家倒闭破产的银行其实都有相关的银行来接手。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内,哪怕这样的存单只要是真实合法的拿在手里,十几年甚至这家银行都找不到了,找到上级银行还是能办理兑付。而对于本案,刘某前在银行存款26,000元,这相对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存款,而且办理的仅仅是一年定期存款,怎么可能会放十几年,对于这一点你怎么看?对于本案你还在哪些方面有疑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图文无关。#律师来帮忙##11月财经新势力##头条创作挑战赛#

梧通

刘先生打扫卫生的时候,找到了前在银行存款26000元存款单,于是刘先生拿着加盖银行印章的存单去取款。只是没想到,银行先是以存单所有人并不是刘先生,后又以该存单银行早就不使用,最后还说该存单上的印章与银行的印章不一致,总之用种种理由拒绝兑付。河南商丘,刘先生将自己手头的积蓄26,000元存给当地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而当时银行给出的月息为7厘2毫(年化利率为8.24%)。银行也给刘先生开具了加盖银行印章的定期存单。刘先生就拿着这一张找到的,加盖银行印章的定期存单去办理取款。刘先生将存单交给工作人员的时候,工作人员表示这样的存单银行早就不用了,并且还指着存单上的19xx年字样,说道这样的存单在1996年就已经不使用了,于是以此为由拒绝给刘先生办理兑付存款本息。刘先生多次与银行交涉,银行又指出该存单上的印章不对。银行表示存单上经办人“徐某”的印章与银行所备案的印章不一致。存单上的四方印[xx储蓄章,无此章此单无效],这个章也是无效,因为银行就从来没有使用过。银行还表示这一张存单上的姓名也不对,上面只有刘某的名,没有写刘某的姓这一张存单的所有人,可能就根本不是刘某。当银行指出这些问题之后,无论刘先生和银行再怎么交涉,银行都是一口回绝,拒绝给刘先生办理兑付。一气之下,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兑付存款本金2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刘先生认为:自己将26,000元真金白银的在银行柜台存入银行也给自己加盖银行相关印章的存单,这就表明自己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该按照储蓄存款合同履行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自己去银行办理取款,银行拒绝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银行答辩称:刘某出示的这一张存单漏洞百出,连存单的姓名都不对。该存单只能对得上刘某的名,根本就没有姓,存单的所有人也不一定就是刘某。除此之外,刘某拿出的该存单银行早在2000年就不再使用了存单,上面的19xx年字样已经在1996年就不使用了,刘某所出示的这张存单根本就不符合实际情况。还有就是,刘某存单上的相关印章也不对,无论是存单上的经办人印章,还是留在存单上的四方印,都与同时期银行的存单不一致,存在明显的不同。法院经审理确认:刘某在银行存款26,000元,存期一年,月息7厘2毫,由银行工作人员徐某向刘某出具了存单,并在存单上加盖了银行储蓄专用章,在存单备注里面的人私章及银行储蓄章无此章存单无效的印章。之后刘某持存单去银行办理取款,银行不予支付。法院认为:刘某将钱存入银行,银行工作人员也为刘某出具了定期储蓄存单,并在该存单上加盖了银行储蓄专用章,及盖有“××银行储蓄章无此章存单无效”的印章,刘某与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刘某存款到期后可以随时到银行处支取全部存款及本息,银行拒绝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银行辩称存单上的名字不是刘某,还表示该存单在2000年就已经不使用。法院认为刘某存单当时我国各储蓄机构并未实行实名制,而且刘某提供的身份证xx是对的,只是没有填写姓。应当认定刘某有理由相信银行给自己出具的储蓄存单及存入复核程序里的存单,是银行给刘某出具的,并且刘某持有xx相符的存款存单。并无其他人员对该存单提出异议,也无人提出挂失申请,故银行辩称该存单不是刘某的,双方不存在储蓄存款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而至于银行辩称,刘某提供的存单是直接书写的,应有三联单系复印纸书写,这是银行内部管理的问题与刘某无关。综上,判决银行给付刘某存款2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用950元,由银行承担。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其实像这种比较早期的存款是不需要实名制的,去银行办理存单或者是存折,有些时候开户名甚至常常是一些代号,有些人选择用自己的小名,甚至有些人还会用自己的绰号。而这样的存单它也见证着银行的变化和发展,对于现在很多银行工作人员来说,他们没有见过也很正常。但是这样的存单并不会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变得无效的,要知道在我们国内虽然允许银行倒闭破产,但是每一家倒闭破产的银行其实都有相关的银行来接手。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内,哪怕这样的存单只要是真实合法的拿在手里,十几年甚至这家银行都找不到了,找到上级银行还是能办理兑付。而对于本案,刘某前在银行存款26,000元,这相对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存款,而且办理的仅仅是一年定期存款,怎么可能会放十几年,对于这一点你怎么看?对于本案你还在哪些方面有疑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图文无关。#律师来帮忙##11月财经新势力##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们老百姓也想不通银行都变成了不讲理//@梧通:刘先生打扫卫生的时候,找到了前在银行存款26,000元存款单,于是刘先生拿着加盖银行印章的存单去取款。只是没想到,银行先是以存单所有人并不是刘先生,后又以该存单银行早就不使用,最后还说该存单上的印章与银行的印章不一致,总之用种种理由拒绝兑付。河南商丘,刘先生将自己手头的积蓄26,000元存给当地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而当时银行给出的月息为7厘2毫(年化利率为8.24%)。银行也给刘先生开具了加盖银行印章的定期存单。存款到期后,刘先生就拿着这一张加盖银行印章的定期存单去办理取款。刘先生将存单交给工作人员的时候,工作人员表示这样的存单银行早就不用了,并且还指着存单上的19xx年字样,说道这样的存单在1996年就已经不使用了,于是以此为由拒绝给刘先生办理兑付存款本息。刘先生多次与银行交涉,银行又指出该存单上的印章不对。银行表示存单上经办人“徐某”的印章与银行所备案的印章不一致。存单上的四方印[xx储蓄章,无此章此单无效],这个章也是无效,因为银行就从来没有使用过。银行还表示这一张存单上的姓名也不对,上面只有刘某的名,没有写刘某的姓这一张存单的所有人,可能就根本不是刘某。当银行指出这些问题之后,无论刘先生和银行再怎么交涉,银行都是一口回绝,拒绝给刘先生办理兑付。一气之下,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兑付存款本金2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刘先生认为:自己将26,000元真金白银的在银行柜台存入银行也给自己加盖银行相关印章的存单,这就表明自己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该按照储蓄存款合同履行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自己去银行办理取款,银行拒绝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银行答辩称:刘某出示的这一张存单漏洞百出,连存单的姓名都不对。该存单只能对得上刘某的名,根本就没有姓,存单的所有人也不一定就是刘某。除此之外,刘某拿出的该存单银行早在2000年就不再使用了存单,上面的19xx年字样已经在1996年就不使用了,刘某所出示的这张存单根本就不符合实际情况。还有就是,刘某存单上的相关印章也不对,无论是存单上的经办人印章,还是留在存单上的四方印,都与同时期银行的存单不一致,存在明显的不同。法院经审理确认:刘某在银行存款26,000元,存期一年,月息7厘2毫,由银行工作人员徐某向刘某出具了存单,并在存单上加盖了银行储蓄专用章,在存单备注里面的人私章及银行储蓄章无此章存单无效的印章。之后刘某持存单去银行办理取款,银行不予支付。法院认为:刘某将钱存入银行,银行工作人员也为刘某出具了定期储蓄存单,并在该存单上加盖了银行储蓄专用章,及盖有“××银行储蓄章无此章存单无效”的印章,刘某与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刘某存款到期后可以随时到银行处支取全部存款及本息,银行拒绝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银行辩称存单上的名字不是刘某,还表示该存单在2000年就已经不使用。法院认为刘某存单当时我国各储蓄机构并未实行实名制,而且刘某提供的身份证xx是对的,只是没有填写姓。应当认定刘某有理由相信银行给自己出具的储蓄存单及存入复核程序里的存单,是银行给刘某出具的,并且刘某持有xx相符的存款存单。并无其他人员对该存单提出异议,也无人提出挂失申请,故银行辩称该存单不是刘某的,双方不存在储蓄存款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而至于银行辩称,刘某提供的存单是直接书写的,应有三联单系复印纸书写,这是银行内部管理的问题与刘某无关。综上,判决银行给付刘某存款2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用950元,由银行承担。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其实像这种比较早期的存款是不需要实名制的,去银行办理存单或者是存折,有些时候开户名甚至常常是一些代号,有些人选择用自己的小名,甚至有些人还会用自己的绰号。而这样的存单它也见证着银行的变化和发展,对于现在很多银行工作人员来说,他们没有见过也很正常。但是这样的存单并不会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变得无效的,要知道在我们国内虽然允许银行倒闭破产,但是每一家倒闭破产的银行其实都有相关的银行来接手。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内,哪怕这样的存单只要是真实合法的拿在手里,十几年甚至这家银行都找不到了,找到上级银行还是能办理兑付。而对于本案,刘某前在银行存款26,000元,这相对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存款,而且办理的仅仅是一年定期存款,怎么可能会放十几年,对于这一点你怎么看?对于本案你还在哪些方面有疑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图文无关。#律师来帮忙##11月财经新势力##头条创作挑战赛#

梧通

刘先生打扫卫生的时候,找到了前在银行存款26000元存款单,于是刘先生拿着加盖银行印章的存单去取款。只是没想到,银行先是以存单所有人并不是刘先生,后又以该存单银行早就不使用,最后还说该存单上的印章与银行的印章不一致,总之用种种理由拒绝兑付。河南商丘,刘先生将自己手头的积蓄26,000元存给当地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而当时银行给出的月息为7厘2毫(年化利率为8.24%)。银行也给刘先生开具了加盖银行印章的定期存单。刘先生就拿着这一张找到的,加盖银行印章的定期存单去办理取款。刘先生将存单交给工作人员的时候,工作人员表示这样的存单银行早就不用了,并且还指着存单上的19xx年字样,说道这样的存单在1996年就已经不使用了,于是以此为由拒绝给刘先生办理兑付存款本息。刘先生多次与银行交涉,银行又指出该存单上的印章不对。银行表示存单上经办人“徐某”的印章与银行所备案的印章不一致。存单上的四方印[xx储蓄章,无此章此单无效],这个章也是无效,因为银行就从来没有使用过。银行还表示这一张存单上的姓名也不对,上面只有刘某的名,没有写刘某的姓这一张存单的所有人,可能就根本不是刘某。当银行指出这些问题之后,无论刘先生和银行再怎么交涉,银行都是一口回绝,拒绝给刘先生办理兑付。一气之下,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兑付存款本金2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刘先生认为:自己将26,000元真金白银的在银行柜台存入银行也给自己加盖银行相关印章的存单,这就表明自己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该按照储蓄存款合同履行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自己去银行办理取款,银行拒绝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银行答辩称:刘某出示的这一张存单漏洞百出,连存单的姓名都不对。该存单只能对得上刘某的名,根本就没有姓,存单的所有人也不一定就是刘某。除此之外,刘某拿出的该存单银行早在2000年就不再使用了存单,上面的19xx年字样已经在1996年就不使用了,刘某所出示的这张存单根本就不符合实际情况。还有就是,刘某存单上的相关印章也不对,无论是存单上的经办人印章,还是留在存单上的四方印,都与同时期银行的存单不一致,存在明显的不同。法院经审理确认:刘某在银行存款26,000元,存期一年,月息7厘2毫,由银行工作人员徐某向刘某出具了存单,并在存单上加盖了银行储蓄专用章,在存单备注里面的人私章及银行储蓄章无此章存单无效的印章。之后刘某持存单去银行办理取款,银行不予支付。法院认为:刘某将钱存入银行,银行工作人员也为刘某出具了定期储蓄存单,并在该存单上加盖了银行储蓄专用章,及盖有“××银行储蓄章无此章存单无效”的印章,刘某与银行之间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刘某存款到期后可以随时到银行处支取全部存款及本息,银行拒绝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银行辩称存单上的名字不是刘某,还表示该存单在2000年就已经不使用。法院认为刘某存单当时我国各储蓄机构并未实行实名制,而且刘某提供的身份证xx是对的,只是没有填写姓。应当认定刘某有理由相信银行给自己出具的储蓄存单及存入复核程序里的存单,是银行给刘某出具的,并且刘某持有xx相符的存款存单。并无其他人员对该存单提出异议,也无人提出挂失申请,故银行辩称该存单不是刘某的,双方不存在储蓄存款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而至于银行辩称,刘某提供的存单是直接书写的,应有三联单系复印纸书写,这是银行内部管理的问题与刘某无关。综上,判决银行给付刘某存款26,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用950元,由银行承担。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其实像这种比较早期的存款是不需要实名制的,去银行办理存单或者是存折,有些时候开户名甚至常常是一些代号,有些人选择用自己的小名,甚至有些人还会用自己的绰号。而这样的存单它也见证着银行的变化和发展,对于现在很多银行工作人员来说,他们没有见过也很正常。但是这样的存单并不会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变得无效的,要知道在我们国内虽然允许银行倒闭破产,但是每一家倒闭破产的银行其实都有相关的银行来接手。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内,哪怕这样的存单只要是真实合法的拿在手里,十几年甚至这家银行都找不到了,找到上级银行还是能办理兑付。而对于本案,刘某前在银行存款26,000元,这相对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存款,而且办理的仅仅是一年定期存款,怎么可能会放十几年,对于这一点你怎么看?对于本案你还在哪些方面有疑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图文无关。#律师来帮忙##11月财经新势力##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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