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100字范文 > 银行中标贷款合同 招标合同贷款

银行中标贷款合同 招标合同贷款

时间:2024-08-20 20:32:21

相关推荐

银行中标贷款合同 招标合同贷款

前的今天,华为打败爱立信、摩托罗拉,独家中标泰国CAT CDMA2000 3G全国网络

1月27日,泰国CAT正式宣布华为公司中标其 CDMA2000 3G 全国网络项目,并授予华为合同签订意向书 LOI(Letter of Intent),正式合同将于2月份签订。该项目总价值72亿泰铢(约合1.87亿美元)。泰国总理、信息通讯科技部长及泰国主流媒体等见证了华为与其他国际主流电信设备供应商一起参与电子竞标,并赢得该项目的全过程。

泰国 CAT CDMA2000 3G 全国网项目是华为公司自去年取得荷兰WCDMA 3G和美国 CDMA 2000 1X 合同之后,在全球3G市场所取得的又一次重大突破。该项目华为将提供 CDMA2000 全网解决方案,并配套传输、业务与软件、数据通信等产品,向泰国51个省提供 CDMA2000 1x & 1x EV-DO 业务。

最高法:发包人同意或认可情形下,挂靠人通过借用资质与发包人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人是实际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认为:

法律就工程项目设立优先受偿权的目的,是保障承包人对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请求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得以实现。保障该请求权优先得以实现的原因在于,建设工程系承包人组织员工通过劳动建设而成的,工程价款请求权的实现意味着员工劳动收入有所保障。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只要承包人组织员工按照合同约定建设了工程项目,交付给了发包人,发包人就没有理由无偿取得该工程建设成果。因此,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规定的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合同虽然无效,但承包人仍然享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请求权。而且,承包人组织员工施工建设工程项目,同样需要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与合同有效时相同。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同样需要优先于一般债权得以实现,故应当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第一条第二项“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和建筑施工企业谁是承包人,谁就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在合同书上所列的“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即被挂靠人;而实际履行合同书上所列承包人义务的实际施工人,是挂靠人。关系到发包人实际利益的是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完成并交付到其手中,只要按约交付了建设工程,就不损害发包人的实际利益。但是否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直接关系到对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事实上,是挂靠人实际组织员工进行了建设活动,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所以,挂靠人因为实际施工行为而比被挂靠人更应当从发包人处得到工程款,被挂靠人实际上只是最终从挂靠人处获得管理费。因此,挂靠人比被挂靠人更符合法律关于承包人的规定,比被挂靠人更应当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挂靠人既是实际施工人,也是实际承包人,而被挂靠人只是名义承包人,认定挂靠人享有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更符合法律保护工程价款请求权和设立优先受偿权的目的。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障工程价款请求权得以实现而设立的,而工程价款请求权又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所以,应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在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形下,挂靠人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人是实际承包人,被挂靠人是名义承包人,两者与发包人属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此,认定挂靠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该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钰隆公司借用安徽三建的资质,以挂靠方式对发包人蓝天公司发包的1、4、5号楼进行了实际施工,属于实际施工人;同时,钰隆公司与蓝天公司之间已经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义务,双方在事实上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钰隆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而且,蓝天公司从签订合同开始到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道并认可钰隆公司是借用安徽三建资质进行实际施工的事实,还接受了钰隆公司直接支付给自己的保证金,并向钰隆公司直接支付过工程价款,更进一步证明蓝天公司认可了钰隆公司系工程实际承包人的事实。所以,一审判决认为钰隆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6085号 06月02日

正版新 建设工程挂靠与内部承包风险防范与实务图解 赵原超

深圳各区燃气管道改造项目:

己中标,与中标公司签合同,每个标1000户至10000户(主材甲方的,副材施工方),

带资月进度结95%,根据实力签合同!

报劳务资质!洽谈居间后-签主合同。签到第二天开工!

光威复材(300699)+1.32%全资子公司签订20.98亿元订货合同。

○ 科沃斯(603486)-0.95%拟12亿元投建年产2GWH聚合物锂离子电池项目。

○ 粤电力A(000539)+3.11%拟向广东风电公司增资32.18亿元。

○ 博瑞传播(600880)+9.98%哔哩哔哩拟战略入股子公司漫游谷。

○ 以岭药业(002603)+1.04%与顺腾国际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 云南白药(000538)0.00%拟5亿元增资下属云臻公司,推进医美产业链生态布局。

○ 新华医疗(600587)+3.44%拟定增募资不超12.84亿元,用于智能制造及配套项目等。

○ 东华软件(002065)+1.98%子公司中标近9.6亿元人工智能计算中心项目。

○ 元利科技(603217)-0.74%拟30亿元投建受阻胺类光稳定剂、二元醇等项目。

【投资聚焦】

○ 全球云游戏市场迎来急速增长、增幅望超过两倍以上

首都在线(300846)、协创数据(300857) 国内外众多车企掀起快充热潮、明年有望迎快充元年

欣锐科技(300745)、孚能科技(688567)

○ 华为发力电动车充电设施、市场规模加速提升

易事特(300376)、双杰电气(300444)

○ 沪市年报预约时间表出炉、部分高增长公司披露靠前

金开新能(600821)、华峰测控(688200)、晶丰明源(688368)

○ 自动体外除颤器或将强制配置、相关公司受益

蓝帆医疗(002382)、宝莱特(300246)、鱼跃医疗(002223)

○ 三星闪存厂受疫情影响暂停运营、将影响全球15%产能

同有科技(300302)、大为股份(002213)

○ 氯化钾价格连创新高、全球供需错配推升行业景气度

藏格矿业(000408)、盐湖股份(000792)

○ 氧化镨价格升至十年新高、稀土供给端仍存不确定性

广晟有色(600259)、北方稀土(600111)

○ 资本市场发展将稳中求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华泰证券(601688)、中信证券(600030)

【热点复盘】

1、元宇宙

元宇宙:凯撒文化、佳讯飞鸿、新国脉、元隆雅图、文投控股、罗曼股份、恺英网络

虚拟数字人:天神娱乐、锋尚文化、华扬联众、云南旅游

定增+虚拟数字人:浙文互联

参股文交所+NFT:博瑞传播

NFT:视觉中国、华媒控股

2、文化传媒

数字营销\网红:思美传媒、广博股份、中广天择、三人行

注册制次新+图书出版:读客文化

影视:慈文传媒、欢瑞世纪

数字营销+游戏:华闻集团

传媒+游戏:电广传媒

图书出版:出版传媒

3、医药医疗

利托那韦:星湖科技、汇鸿集团

新冠药原料卡龙酸酐:尖峰集团

新冠自测试剂盒:九安医疗

新冠多肽鼻喷药:翰宇药业

中药:华森制药、陇神戎发

抗毒空气过滤器:金海高科

中药+工业大麻:龙津药业

利托那韦+中药:精华制药

3HP+新冠检测:西陇科学

新冠试剂原料:北化股份

双抗特效药:亚宝药业

制药设备:迦南科技

医疗防护:奥美医疗

原料药:新华制药

4、次新

开板新股+图书出版:内蒙新华

开板新股+铸造材料:长江材料

次新+调理鸡肉:春雪食品

次新+农药:美邦股份

5、其他

军工:航天动力、贵绳股份、旭光电子

医保信息化:国新健康、久远银海

年报预增:中科三环、耐普矿机

股权变更+地下管网:顾地科技

工业大麻+电子烟:顺灏股份

阻燃剂+改性塑料:聚石化学

汽车:曙光股份、合力科技

氟化工+药原料:大洋生物

边缘计算+通信:瑞斯康达

集团重组+芯片:紫光国芯

DPU算力芯片:左江科技

人工智能教育:盛通股份

成渝经济圈:四川成渝

收购+光伏:新筑股份

摘帽+油气:仁智股份

物业+芯片:皇庭国际

靶材+稀土:有研新材

定增+储能:科陆电子

重组+军工:西仪股份

烟标+酒盒:永吉股份

白酒+虫草:青海春天

工程建筑:中设股份

债务重整:金一文化

资产出售:济南高新

车用尿素:四川美丰

薄膜电容:铜峰电子

光伏玻璃:洛阳玻璃

收购+储能:可立克

智能控制:科力尔

铝电容:江海股份

BIPV:东南网架

白酒:中锐股份

养鸡:仙坛股份

冷链:冰山冷热

烟标:金时科技

服装:华斯股份

电力:桂东电力

最高法:施工合同约定了竣工日期,该竣工日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主体验收合格?五方主体验收记录载明施工方已完成了合同约定施工内容的,能否视为工程已竣工?

明华公司申请再审称:

1.案涉工程存在工期延误,松鹤公司应承担违约金。

工程竣工验收系对松鹤公司全部承包施工的最终验收,而主体验收则是合同履行中的阶段性验收。二审判决混淆竣工验收与主体验收,错误将11月5日的主体验收时间视为竣工验收时间。

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装修施工与土建施工交叉进行的事实,但无论是二次装修还是消防工程均是在松鹤公司施工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的,而松鹤公司所施工的土建工程延误系导致整个工程进度推后的原因。

根据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1》的约定,松鹤公司未按期竣工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关违约金。

2.松鹤公司应赔偿明华公司营业收入损失。

因松鹤公司工期延误导致建设周期加长,造成明华公司投资资金成本加大,预期可得利益受损,该预期营业性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直接损失,故松鹤公司应当赔偿明华公司的营业收入损失。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二审判决未予支持明华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及预期营业损失赔偿金是否有误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松鹤公司于10月20日将主体工程提请五方联检被要求整改,经过整改,主体工程于11月5日通过五方联检合格,《五方联检记录》亦显示松鹤公司在11月5日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该日期早于双方约定的11月30日的竣工日期,故二审法院未予支持明华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并无不当。

因松鹤公司不存在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故明华公司主张的预期营业损失的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对该项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最高法民申2824号 · -07-16

工程工期争议解决指引

华菱线缆近期在冶金领域中标5.46亿元合同,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1.48%。

在某工程的施工合同中,有如下条款(节选):

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含总价措施费、单价措施费)均已总价包干,本工程在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及其他所有影响措施项目费的因素,投标人均已考虑,在结算时费用不再调整。

类似于这样的合同条款,不知道各位朋友是否似曾相识?

看似合理,实则是建设方将无限的责任通过合同方式转移到施工方。

有人可能不以为然,认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理应考虑到工程实施时的所有风险,措施费包干应属正常。这样做是的目的为了避免在结算时纠扯不清。

面对说这样话的人,我通常会这样反问他:投标方应该怎么预测将来会有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内容是什么,他在投标的时候该怎么知道?投标方又如何知晓哪几项清单项目会发生工程量的增减?

如果仅用一个“包干”,就能把所有的风险全部转移到施工方,似乎行不通。这样的合同条款看起来对建设方要有利,但实际情况并没有那么简单,这只会给发承包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比如:

1、招标方对措施费的约定含糊不清,以总价包干方式企图转嫁风险;投标方在投标阶段假装不知,在签署合同时,会不断抛出各种措施项目让发包澄清,比如:桩检测费用应该由谁出?申办施工用水、用电费用谁来承担?……等等

2、在工程的实施阶段更是如此,施工方为了弥补投标让利的损失,想方设法在措施费上打主意,要求建设方增加项目、调整费用。而当建设方看到有费用发生,就会避而远之,不愿意签字。

3、在工程结算时,由于措施费看不见,摸不到,当工程结束后,一切都烟消云散,加之施工过程中没有签字取证,于是,无休止的争执就发生了……

措施费从一开始的含糊不清到最终的要钱困难,正如本文一开始时的合同条款,竣工结算的审减额大头大概率都出现在措施项目上,试问:谁才是真正的赢家呢?这就是一笔糊涂账,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糊涂账是没有赢家的。

一般说来,只要发承包双方任何一方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坏,都不能称之为是一个成功的项目。这符合市场对商品交易惯例的定义。

措施费不像实物工程量,看得见,摸得到,一直以来都是发承包双方博弈的焦点之一。事实上,近几年来,我们发现在工程施工项目中用于措施项目的费用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是越来越高了,这是为什么呢?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

1、对于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的标准越来越高。比如有的地方就出台了安全文明施工的专用图集,试图用量化的形式来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等级划分,从而最终确定施工现场该费用的投入标准;

2、质量标准越来越细化。比如原来对铺贴地砖质量的要求仅是平整度、不空鼓、不脱落。而现在不但要求缝隙宽窄一致、平整度达标、甚至还要求所有的墙、地砖都要对缝,仅此一项就会增加约20%以上的损耗。

3、措施项目的种类越来越多。比如原来的材料检测只是钢筋拉伸、混凝土试块的强度、土方密实度等,但随着新工艺、新技术的出现,各种各样的检测项目也随之层出不穷。

4、其他不可预见的措施项目增多。比如夜间赶工的措施,在施工期间,项目周边的居民会以各种借口不让施工顺利进行,并要求得到经济补偿,不答应就要影响施工进度,这类费用又应该由谁来承担?

5、设计师为了标新立异,在设计方案上不断推陈出新,在大量使用新材料的同时,还在工艺上大胆创新,为了实现设计效果,有时,施工方在措施项目的投入费用甚至超过了材料本身。

加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员并不具备预测工程措施项目的能力、合同起草方推卸责任等诸多原因,这就间接导致了措施项目费在施工过程或结算阶段出现较多的争议。

除此之外,措施项目会随工程项目的地点、时间、环境、工期以及结构形式、形状、地势等因素的影响,投入会不尽相同,如果不能按实际进行测算,施工方就很容易导致亏本,而在那么短的时间内既要到现场详细踏勘,而后又要凭经验做出精准的预判,是比较困难的,这对施工方不公平。

故而,解决工程措施费含糊不清的最好办法就是让措施方案尽可能地透明,措施费用公开。在招标投标阶段引入清标机制是关键,而不是在短时间内走马观花般地走一个评标过程。

举个例子:比如按正常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本来应该使用2台塔吊的,但实际组价时只能勉强维持1台塔吊的费用,清标时就可以对照投标方案有关于场内材料运输的方法,对应投标组价进行质疑,发现技术与经济文件中的不衔接,即可判断投标方失误。

这种客观的评标方法,就算是淘汰了投标人,他也会心服口服,如果投标人中标了,所有清标内容写进合同专用条款,在施工期间哪些项目包含在合同内,哪些在合同外就一目了然!

在建设工程招标前,招投标双方就案涉工程由投标单位公司承建达成一致,双方行为属于“明招暗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中标行为无效。根据《建设施工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合作协议》、《协议》、《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无效。中标单位公司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称即使施工合同无效,案涉《补充协议》第一条至第四条约定应有效。法院认为,合同结算条款与解决争议的方法无关,不影响关于效力的认定。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关于案涉合同效力的认定并无不当。

【奥特维:控股子公司中标N型太阳能电池片生产项目】《科创板日报》24日讯,奥特维公告,控股子公司中标江苏润阳东方光伏科技有限公司N型太阳能电池片生产项目。中标金额约1.3亿元(具体金额以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

安徽建工+北京城建合体攻下新桥机场T2航站楼总承包项目[赞]

#淮南头条# #合肥头条# #阜阳头条#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