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之家#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证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如何调整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在冯某军、杜某立、边某标与陕西中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案[()民二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违约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根据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作出违约金是否过高判断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根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作出裁量。
【#贾跃亭因合同纠纷被强制执行#,目前被执行总金额已超39亿元】#贾跃亭被恢复执行超11亿元#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1月11日,贾跃亭新增恢复被执行案件,案号是()陕71执恢2号,执行标的为11亿余元,执行法院为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据企查查App披露,其关联案件涉及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企查查信息显示,目前贾跃亭共关联5则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约39.89亿元。
湖南银行营业部外聘律师代理长沙江城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招标公告
报名时间:至1月19日
报名方式:邮件报名
注:项目详情可在微信公众号“律采标讯”中查看。
各位好 大晚上的聊10块钱儿的 大家伙帮忙给支支招。我一个粉丝 大晚上的咨询我 是这样 他5年前把房子租给了一个大爷大妈的家庭 房子出租签了5年的合同 今年1月10号到期了。他现在想把房子收回来 结果这个大爷大妈不同意收回来 不腾房不搬家,那意思就是我还想接着租你这个房子 你房子卖也行 但是买卖不能破租赁。我这个粉丝心想 那就接着租他们吧 那肯定得涨点租房吧。。您猜怎么着 这个大爷大妈不同意涨房租 原因是这五年里面很多东西都是新换的 没管房东要钱 房租不涨。现在我这个粉丝困惑了 问我怎么办?房子怎么才能收回来?!说实在的 怎么还有这种事儿?[看]
一、执行主体
申请执行人:杨某(详情略)。
被执行人:梁某(详情略)。
二、执行依据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广东某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根据:()粤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生效日期: 6月 12 日
申请执行标的金额:63803.73元
三、执行依据裁判主文(详情略)
四、申请执行事项
1、被执行人梁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某60000元
2、被执行人梁某应支付以60000元为本金的利息(计算方法略)。
3、被执行人梁某应支付案件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共1920元予申请执行人。
4、被执行人梁某应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计算方法略)
5、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梁某承担。
以上合计申请执行标的共为63803.73元。
五、申请执行依据的诉讼案件保全情况(详情略)
六、财产线索 (详情略)
此致
广东某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校园招聘签约通知
感谢对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度校园招聘的关注。根据笔试、面试及体检情况,我分行择优确定了签约人员名单,现将签约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约安排
(一)现场签约人员
应聘人员如在福建省内,应按我行规定时间到指点地点现场签约,具体如下:
1.签约时间:1月12日、1月13日及1月16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应聘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我行签约。
2.签约地点:建行福建省分行培训中心(福州市西洪路坊下10号)。
3.签约材料:请签约人员按《度校园招聘签约手册》(附件1)要求提前准备签约材料并整理排序,以便工作人员审核办理。
为提高签约效率,境内院校应聘人员可事先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相关信息(包括单位部分信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内容要求详见附件1);对于已经毕业的应聘人员,请提前联系确定个人档案现存放单位(用于工作人员开具调档函办理调档手续),并在签约过程中主动请工作人员开具调档函,由本人尽快将调档函交给档案存放单位办理调档手续。
(二)异地签约人员
应聘人员如就读福建省外院校或为福建省外生源且人在福建省外的,可选择异地签约。请异地签约人员按上述要求提前准备相关材料,于1月15日前将扫描件发送至福建建行招聘邮箱(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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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 最高法院:混合担保清偿顺序,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约定优先。
案例索引:三门峡市鑫都发展公司等与工商银行三门峡商务中心区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法民申5176号
还有付电费以前有所谓的合同是每月20号以前,过了20号才发崔款单,现在是月初一出帐就发短信打电话天天崔交款!好象不交似的
地方法院裁判观点:职业放贷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
关于司某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及合同效力的问题。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民间借贷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职业放贷人是以放贷为主要业务,以赚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其放贷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放贷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的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在案证据证明,至,司某向不特定主体出借资金10次以上,放贷金额累计2720万元以上,收取2%月息以上利息,且存在采用格式合同反复使用、提前收取利息、多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等情况,综合判断司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款项目的具有营业性,无论司某所出借的资金是否属于自有资金,均已涉嫌在前述期间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行为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出借资金行为不能认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案涉出借资金行为发生在此期间,应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案涉《借款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索引:司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民再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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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观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人对应收账款的客观真实性、特定性及支配要求存在审查义务。
案例索引: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满某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法民终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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