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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建设银行信用贷款利率 濮阳郑州银行房贷利率

时间:2019-10-29 08: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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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建设银行信用贷款利率 濮阳郑州银行房贷利率

河南濮阳,张某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在银行存了100万一年定期,不料到期取款时,银行以张某持有的存单系伪造为由,拒绝兑付。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按照存单给付100万本金及利息25200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是这样的,银行负责人董某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存款任务,对张某称,只要在他们网点存入92万元,他们就额外补贴张某8万元利息,给张某出具100万的存单,一年到期后利息是25200元。

张某仔细盘算一番后,认为92万存一年,获利105000元,非常划算,就通过董某办理了存款业务,董某给了张某一张100万的存单。

不料,一年后,张某去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张某,这张存单是伪造的,拒绝兑付。

张某赶紧联系董某,但已经联系不上。原来,董某拿到张某的存款后,并未真实入账,已因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和挪用资金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在多次向上级银行和银保监局反应未果后,张某被逼无奈到法院起诉,请求银行支付本金及利息。

张某起诉的理由是:

第一、存单是银行出具的,就应当推断为真实的,银行虽然称辩解是伪造的,但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二、他在银行确实存入了92万元,和银行已经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第三、董某作为银行网点的负责人,其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和客户没有关系,属于银行内部管理不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而不是客户。

银行对此辩解到:

第一、该案看似是存款储蓄纠纷,实则是张某和董某之间的借贷纠纷,和银行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银行严格禁止非法给储户贴息,可张某为了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董某存款,本身也有过错;

第三、该张存单至始至终没有存入一分钱,银行没有收到储户存款,自然没有形成储蓄关系;

第四、该案董某因涉嫌吸收存款不入账罪已经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由董某来负责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当储户交付资金,收到银行的存单时,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已经成立。至于银行工作人员是否违法、犯罪,资金流向均不影响银行的兑付义务。

《商业银行法》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银行辩解董某承诺给予张某额外“贴息”属于违法,但部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整体合同的效力。

因此,法院仅对张某和银行92万元存款合同给予支持,另外8万元不予支持。

第三、本案张某将92万元交给银行网点负责人,银行网点出具了存单,双方之间成立了存款储蓄合同,所以银行辩解双方是借贷关系并不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张某92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益。银行不服,先后提起上诉和再审,但都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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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濮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经检查你单位8月向朱某强借款3000万元, 9月至5月支付利息9,008,000.00元,借款本息在其他往来款中列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双方产生矛盾,法院于5月将你单位账户查封,你单位于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了无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10月至12月法院强制从你单位账户中划拨本息13,343,254.00元(检查期内本息未划分清楚),你单位暂时将该项支出在往来款项中列支。

你单位8月至4月支付利息7,656,000.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31,200.00元,未代扣代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你单位8月至4月支付朱国强利息7,656,000.00元,应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531,200.00元不予追征(朱某强案件已经另案处理,详见《税务处理决定书》濮税一稽处()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从立案之日起5年内); 2月至5月支付利息1,352,000.00元,不含税利息1,312,621.36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1,579.19元,未代扣代缴。

11月4日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已由朱某强缴纳,完税证号341095211100010223。

2.1月你单位代股东李某宏支付的物业费6,970.72元,截止到底未归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94.14元。

11月12日你单位补扣补缴李某宏个人所得税1,394.14元,完税证号621111210349090071。

以上合计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62,973.33元。

违法的证据:(1)企业其他应收款明细账;(2)银行流水;(3)物业费支付凭证;(4)法院执行书;(5)华龙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6)企业无法扣缴说明;(7)朱某强缴纳税款书;(8)李某宏缴纳税款书。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5号)之规定,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62,973.33元60%的罚款计:157,784.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濮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410900***37C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62,973.33元60%的罚款计:157,784.00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日期 /12/28

房地产真的要崩吗

短短一个月之内利率三连降

首套房由原来的6.37到5.1到4.9到4.4

濮阳让原来6.37的业主情何以堪,快要疯了

到底还能再降多少?

谁能给我个准话,销售每次都说这是底线了,触底即反弹快上车吧,谁知道内情的能透露一下不,心累

#房产#

【女子要求银行赔偿57万被拒,法院:该赔】

河南濮阳的舒女士在中行濮阳分行购买了320万理财产品,短短一年本金亏损了近57万元,舒女士将该银行告上法院,法院判令银行赔偿舒女士的损失和利息。

舒女士自开始,就在中行濮阳分行多次购买理财产品,所购买的理财产品都是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且每次购买前都填写风险评估问卷及理财总协议书等材料。

10月份开始,舒女士通过中行濮阳分行的理财经理李某推介,由李某在舒女士手机上操作,购买了“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南方新优享”等5支基金理财产品,合计320万元。舒女士并不知道这些理财产品是基金型的高风险理财产品,而该行理财经理李某也未主动告知。

初,短短两个月,这些基金合计亏损了27万余元,舒女士找到李某索要说法,并要求赎回。这时舒女士才得知原来购买的是基金型理财产品而非保本型产品。但李某建议舒新华继续持有或者补仓,以等待市场出现反弹。

可是没想到,亏损越来越多,舒女士最终选择将上述基金产品进行了赎回,共损失本金56.88万元。

舒女士认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银行没有如实告知风险,导致自己损失,银行应该负有全部责任。

而银行认为,舒女士之前在该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时所做的风险评估为“成长型”,符合基金型理财产品的客户客户风险等级,且舒女士拥有投资股票和基金的经验,应该有承担风险的能力。

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共识,舒女士到法院状告中行濮阳分行。

最终法院判决中行濮阳分行赔偿舒新华经济损失568822.71元及利息。

这个银行也太不要脸了吧,为了赚取服务费,随意推荐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你推荐就推荐吧,至少也要将风险说清楚吧。而银行给出的理由也有点搞笑,因为舒女士之前做的风险评测符合这些基金型理财产品,就推荐了。做过金融机构app的风险评测的朋友都知道,那些所谓的测评只是简单的十几个问题,客户填完以后系统自动设置个风险等级。对于客户提交的材料真伪如果,金融机构也从未去核实。之前舒女士购买的理财产品前,都有填写风险评估问卷及理财协议书等材料,而这次产品却没有,也没有出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这就很耐人寻味了。而且银行明知舒女士一直购买的是保本型理财产品,却推荐高风险的产品,与舒女士的初衷相背离。

但是说舒女士一点责任都没么,我不这样认为!毕竟320万这笔巨款,而这些理财产品的购买全由刘某代舒女士在她的手机上进行操作,这心是有多大呀。

#法律小讲堂#

舒女士向银行赔偿损失,有法律依据么?

舒女士在该银行理财经理刘某推荐下,并代舒女士在手机上完成理财产品购买,双方之间形成了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但在产品购买过程中,该行未向舒女士说明该理财产品属于高风险的基金型理财产品,显然未尽到合理的风险告知义务。

且在舒女士得知其所购买的基金产品发生亏损后,曾要求银行说明情况并止跌回赎,但该行并未按其要求及时赎回,造成了损失进一步扩大。

舒女士购买的基金产品系依赖于该行的推介和代购行为,若无此种不当推介舒女士则不会购买风险较大的基金产品,损失亦无从发生。

该行对舒女士购买涉案理财产品并出现亏损存在过错,根据民法过错原则,该行应对舒女士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达人榜##濮阳头条#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我,@海盗船长马丁一起学习法律知识!

岳云鹏走红后,年入千万,发小打来电话说:鹏哥,家人重病,能否借我30000元救急?到时一定还你,岳云鹏当即拒绝:给你10000元,我们别再联系了。

岳云鹏,河南濮阳人,家里七兄妹,小时候的日子过得一贫如洗。

为了赚钱养家,岳云鹏早早辍学,拿着父母给的1600元,来到北京当保安。

怎奈一个月黑风高夜,小偷差点把岳云鹏给偷跑了,老板统计了丢失财物的损失,不但没给岳云鹏发工资,还让他倒给了100元。

岳云鹏丢了工作,哭哭啼啼的回到家,远远的就看到一位发小在村口迎接。

岳云鹏回到家后安定了一小段时间,但是看着家里过得苦日子,他一咬牙又决定北上。

离背井离乡的那天,发小塞给他100元钱,将其送到村口说:混不下去就回来,别苦了自己。

岳云鹏听到这句话,感动的热泪盈眶,一步三回头的走了。

后来,岳云鹏在北京站稳了脚跟,他和发小的联系也越来越少,但是这份友谊,他一直记在心里。

后来,曹云金离开德云社,郭德纲力捧岳云鹏,他这才有了翻身的机会。

岳云鹏走红后,年入千万,登上春晚之后,名气越来越大。

有一天,多年未联系的发小打来电话:鹏哥,听说你现在混的不错啊,给姐姐都买了房,在村里都传开了。

岳云鹏一听夸赞之词,顿时喜笑颜开。

发小话锋一转说:兄弟我这几年混的不太好,能借给我10000块缓个急吗?有钱了一定还你。

岳云鹏一听,发小遇到困难岂有不帮之理?于是非常干脆的把钱打了过去,并说:不够你说句话。

大约过了半年时间,发小还给岳云鹏3000元,没过多久,他又打来了电话说:能再借我20000元吗?上次欠的7000元一起还你。

区区20000元对于岳云鹏来说并不算什么,于是他又打了过去。

可是这一次,发小并没有一起还钱,而是只还了5000元。

这一举动让岳云鹏觉得不舒服,虽然不在乎几万元,但是发小言而无信,性质就变了。

于是他通过村里人了解,这才知道发小游手好闲,不务正业。

没多久,发小又打来电话说:鹏哥,家里人身染重病,需要30000元救急,能帮我一下吗?

岳云鹏听到这里,不耐烦的说:兄弟,你打算骗我多久?你的事我都知道了,你自己打工赚钱吧。

岳云鹏说完就挂了电话。

没想到这位发小软磨硬泡,经常打电话给岳云鹏诉苦,最后岳云鹏说:这是最后一次给你10000元,以后别再联系了。

这10000元,给多年的友谊画上了句号。

纵观岳云鹏借钱给发小这件事,从一开始,他就没打算把借出去的钱要回来,他是真心想帮助发小,让他渡过难关。

但是当发小言而无信、一而再而三的借钱后, 岳云鹏觉得事有蹊跷,经过打听才知道发小游手好闲。

这种情况下继续借钱给发小,不仅帮不了他,反而助长了他不劳而获的心理,长此以往,发小的价值观就会扭曲。

所以,岳云鹏当断则断,以最后10000元结束了多年的兄弟情,看似冷酷,实则无奈,同时也是在倒逼发小改掉坏毛病。

所以,岳云鹏不继续借钱给发小,是正确、理智的选择。

其实在这件事情中,还涉及到了诚信的问题。

能借给你钱的人,一定是希望你过得好、相信你的人,作为借钱的那一方,千万不要辜负了这份信任。

这世上再好的交情、再好的朋友,他不是长期饭票,违背诚信,前路定然越走越窄,只有“有借有还”,当你再次遇到困难的时候,才有人愿意帮衬。

马伊琍说:我借钱给朋友,立下白纸黑字,写清楚利息本金什么时候一起还。

杨幂说:即便是朋友借钱,自己大概也不会借。

赵丽颖也曾说:不论是亲戚还是闺蜜,都不会有经济上的往来。

这些明星不肯借钱的原因,或许是和岳云鹏有着相类似的经历吧。

现实生活中,你会借钱给朋友吗?

据头条账号为【河南日报农村版濮阳站】的消息(说实话,我感觉这不是官方账号),这是消息来源!

文章被网贷害死的年轻人有这么一个内容:一个女孩借了几千块,最后利息滚到25万,女孩月薪4000,在还了8万之后,最终不堪巨大压力跳楼,下图是女孩跳楼前的思想动态!

濮阳东区的房子是就留着还是卖掉,之前之前听说要建万达广场,所以就没卖,想着再等等,现在实锤了,而且当初自己买的时候是高利息6.37,所以现在想卖掉,感觉以后濮东房价也就这样了,没有啥上涨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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