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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企业获取银行贷款资料 企业贷款被银行起诉

时间:2020-04-02 02: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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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企业获取银行贷款资料 企业贷款被银行起诉

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自身没有充裕的资金,很多干的是左手倒右手,空手套白狼的生意。但开发商必须珍惜自己的企业征信和避免涉诉。如果征信不行或被起诉了的开发商就基本死掉了,因为没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给贷款。所以,现在很多开发商降价卖房子,偿还欠款,避免债权人把他们告上法庭。有些开发商欠债太多,还不起了,就只能破罐子破摔,听天由命了。未来几年,资金实力不行的小开发商的期房最好不买,他们的资金链很容易断裂,如果有人买了这种开发商的房子,也只能自认倒霉。

北京,,男子花15万买了一套房子,因特殊原因,登记在了老板名下。10多年后,房子涨了几十倍,男子让老板过户,而老板却声称房子是自己的,两人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

男子是余先生,老板姓杨。对于这个案件,我们从余先生和杨老板的角度来看,可以有完全不同的版本。

从余先生的角度看,他作为一名汽修工,从1997年就在杨老板开设的工厂内工作。余先生从2000年起不再领取工资,到,余先生所累积的工资可用于购买房产的首付款,但因为余先生当时没有正式的工作单位而无法办理贷款,遂和杨老板商量,使用杨老板的名义买房,办理贷款。

关于后续房款的偿还,余先生说在一次性地向杨老板支付了8万元,结合之前自己未发的工资,偿还了购买房屋的贷款金额。

余先生这些年一直居住在购买的这所房子内,其使用、居住、维护均是他负责,他和杨老板的共同好友及亲朋均知晓该房子是余先生所有。

,彼时在北京购买的这栋房子已经涨了几十倍,余先生这时候想让杨老板把房子过户给自己,杨老板断然拒绝,并不承认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实际是属于余先生所有。

余先生一方证明涉案房屋属于借名买房,房屋实际是自己出资购买,只有以下论据:

1、涉案房屋自购买之后,一直由自己来居住、使用、管理、维修,杨老板方从未过问,主张过该房子的任何权利。

2、针对杨老板声称余先生交付给自己的8万元是他从余先生处借的款。余先生认为自己和杨老板经济实力差距悬殊,杨老板没有理由向他借钱,而且还没有借条、没有利息,长期进行出借。

而事情站在杨老板一方,完全变了个样子。杨老板还原的故事版本是这样的:

本案的涉案房屋从购买前的选房,到购买时的首付款、贷款的办理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的支付均由被杨老板自行支付完成,所有权证书也自始至终保管在被杨老板的手中,后续所有贷款也均由杨老板自行偿还,涉诉房屋从始至终与余先生无关。杨老板和余先生之间从来不存在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余先生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杨老板能出示的证据就较多了,比如登记在杨老板名下的房屋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款记录等。

这个案子一共经过了两审。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

在,杨老板和北京某区街道办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辖区内的一套房产,杨老板支付了房屋首付款3万元,同时又向银行贷款了12万元,房屋登记在杨老板名下。房屋交付后,余先生将其装修,居住至今。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的责任,如提供不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则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在该案中,杨老板额能够提供相对完整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房屋的产权人;而余先生虽然主张权利,却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基于此,一审法院支持了杨老板的诉求,要求余先生限期搬离房屋。

后,余先生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但是依旧没有提出一些有说服力的证据。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毫无疑问,经过两审,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最终归属还是杨老板,余先生败诉了。

1、法院做出此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在本案中,杨老板主张房屋是自己的,并同时提供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一系列证据。

而余先生虽然主张房屋是自己的,但是却没有提出强有力的证据。余先生主张自己是借名买房,可是这一事实没有留下任何相关合同文书。

余先生主张交付给杨老板的8万元是购房贷款,可是没有留下任何证据。余先生主张房子是自己的,其证据都是针对该案提出的一些合理怀疑。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是当事人提供支持自己诉求的证据只需要达到有很大可能发生就可以了。

两方比较下来,杨老板提供的证据更有说服力,余先生没有任何实质性证据,综合下来,房子是杨老板的可能性更大。法院判决房子归属于杨老板是没有问题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关于该案的反思

回顾整个案件,或许有人认为虽然房子判给了杨老板,但案件有很多疑点无法解释:

1、杨老板购买的房子,为何会让余先生装修,且无偿居住十几年,这与常理不符?

2、杨老板经济实力要比打工仔余先生高出很多个档次,为何还要向余先生借钱,而且余先生还无欠条、无利息、无期限地借款?

3、按照余先生的说法,自己偿还8万元之后,房屋贷款已经还清,那为何直到才要求杨老板把房屋过户给自己?

案件中透露的细节不多,但是根据双方叙述,抛开法院判决,大家认为房子属于哪一方的可能性大一些?欢迎留言讨论!

#北京头条##头条#

小微企业,创业型企业的贷款融资问题一直是个大问题,这两天来了一个大老板,公司营业额大概在1个亿左右,养了七八十号员工,挺难的,融不到钱,公司还是双高,做技术研发的,说创业太难了,倾诉了两个小时,说因为技术出口外国,联合国都给他补贴了,但是在北京还没有[允悲],经过去年的疫情,现在周转有点困难,因为公司涉及一些法律诉讼,好多银行不批贷款,自己就一套房,也抵押完了。大概了解一下确实也没什么能做的了,税贷,票贷,涉诉过大数据过不去,房子也抵押了,再融资只能民间借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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