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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政府还款 银行追偿 向银行借款直接偿还欠款

时间:2021-10-17 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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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政府还款 银行追偿 向银行借款直接偿还欠款

欠钱追债不成反被追偿!

重庆渝北区的敬女士在将47万元借给邻居,邻居逃债不还,在被敬女士偶遇后为逃债跳楼身亡,而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敬女士反被邻居家属要求赔偿50余万元。

不知道为什么现在欠钱的反而有恃无恐,敬女士和借钱的曾某夫妇原本是邻居,因为经常来往便成为了朋友。也是出于关系比较亲厚的原因,在曾某的妻子向敬女士提出想要借钱时,敬女士也没有考虑太多,就将47万元分两笔借给了对方。

但在借款之后,不知道什么原因,曾某夫妇迅速离婚,而到了约定好的还钱期限时,曾某夫妇也没有偿还借款。无奈之下,敬女士只得将曾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而法庭也支持了敬女士的诉求,判决曾某和前妻承担47万元的还款责任。可尽管如此,两人为了逃债好似人间蒸发,法院执行工作也一直进展不顺。敬女士借出去的47万元也就一直没有着落。

也许是冥冥中自有天助,敬女士和法院遍寻不着的曾某却被敬女士在一家KTV遇上了。敬女士当即提议两人第二天到当地派出所协商解决两人的纠纷。可第二天清晨,还没等两人在派出所协商出结果来,邻居就从卫生间一跃而下,最终坠楼身亡。

欠债者身死,想必这也不是债主想要看到的结局,敬女士在追债的过程中并没有什么过分的举动,更谈不上暴力追债,反而是欠债的曾某夫妇为了逃债东躲西藏,在行踪暴露后,为了不还债甚至放弃了自己的生命,而其家属在其身亡后觉得是敬女士追债导致男子身亡,还向法院要求敬女士赔偿五十多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已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敬女士向曾某讨要合情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对此也规定了自力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并且在事发过程中,敬女士和丈夫吴先生在整个追讨过程中,并没有采取不适的言行,并未限制曾某的人身权利,双方也未有肢体冲突,因此敬女士和吴先生不具有侵权行为,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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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复苏两大虎:惜贷与惜雇】

放水(货币宽松)是刺激经济复苏的常用药,甚至是速效药。放水不难,难的是灌溉,两大困难猛如虎:

1、银行惜贷:水被囤积成堰塞湖,就是无法贷给饥渴的中小实体。怎么征信、怎么还款、怎么追偿......金融的结构性改革越来越迫切了。

2、企业惜雇:最能吸纳就业是中小实体,他们肚饿口干,学子们又挑三拣四不愿进工厂,那就只能少雇人。教育环境改革推向就业环境改革也越来越迫切了。

最高院:发包方代施工方支付材料款(或相应利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发包方主张代付款在工程款中扣除的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

关于冠达公司向雪辉物资供应站支付的钢材款利息417065.24元,是否应从应付给城乡一建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的问题:

1.12月31日,冠达公司与雪辉物资供应站签订《债务承担及还款协议》,双方确认雪辉物资供应站系案涉冠达花园工程的钢材供应单位,未付钢材款为3980000元。根据1月30日《付刘辉(雪辉物资供应站)钢材款明细》及付款凭证、收据和付款审批单,冠达公司已经支付雪辉物资供应站钢材款4397065.24元。

2.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民四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查明,城乡一建公司认可该笔债务,双方债务承担数额将在城乡一建公司与冠达公司的工程款结算中予以体现。冠达公司代城乡一建公司向雪辉物资供应站支付钢材款,其可以向城乡一建公司追偿。

但二者法律关系并非同一关系。冠达公司主张将其承担的钢材款及利息在本案中抵扣,城乡一建公司上诉主张对钢材款利息417065.24元不应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双方并未就冠达公司因债务承担可以向城乡一建公司追偿的数额协商一致,且冠达公司因迟延履行《债务承担及还款协议》造成的利息损失,系因冠达公司的过错造成,不应由城乡一建公司承担。故城乡一建公司关于不应将冠达公司向雪辉物资供应站支付的钢材款利息417065.24元从冠达公司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法民终417号

工程总法律风险管理

地方法院裁判观点:以他人的名义进行借款,应该由谁偿还?

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独立承担。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案例索引:张某、陈某英与陈某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民申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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