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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款江苏银行 南京银行个人消费贷款

时间:2020-10-30 12: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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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款江苏银行 南京银行个人消费贷款

江苏高院:保证书承诺3月底前付款140万元否则承担10%违约金,此后召开会议记录改变了付款方式但未将违约金记入会议,该违约金条款是否已失效?

一审法院认为:

合同约定,本次股权转让对价为1087.5万元,其中的187.5万元在签约当日和过户时支付,蔡秀郎也确认已经支付完毕;本部结欠银行贷款550万元,蔡秀郎确认已经支付到蔡秀郎自己账户,由蔡秀郎进行了归还;蔡秀郎起诉主张的是,除已经支付的40万元,万昇公司、王振、陈和生在《保证书》中承诺支付的140万元中的剩余100万元是否支付,对此分析如下:

1月15日,万昇公司、陈和生、王振出具《保证书》承诺140万元在3月底之前支付。在此情况下,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并于2月20日签订了第一次董事会会议记录,蔡秀郎同意以公司资产抵押贷款的方式,优先归还14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该会议记录中并未明确将《保证书》中关于在3月底不能支付将承担违约金的约定作为会议记录的条款,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

并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也并未按照上述约定以贷款的方式支付。5月4日,吴江市莘塔莘新金属制品厂向金太阳公司汇款100万元,而金太阳公司向银行借款则发生在同年9月。同时,该厂出具说明,明确款项用途系代本案中的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金太阳公司同日将款项汇入蔡秀郎账户。蔡秀郎主张该款项系双方对账后,应当支付给蔡秀郎的盘点库存等款项,对此,双方虽然在此期间进行了数次盘点,但并未明确支付的时间。蔡秀郎对于金太阳公司汇款的目的有异议,但其提供的函件出具时间却早于该100万元的汇款时间,且无相关的送达凭证,故真实性不予认定。即便蔡秀郎对付款用途提出了异议,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仍应当以付款方的意思表示认定付款目的。

故一审法院认定,万昇公司已支付剩余的1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且因双方对履行期限约定并不明确,故并无证据证明受让方对该140万元的支付构成迟延。

蔡秀郎若认为陈和生、王振、万昇公司的行为损害金太阳公司的利益,其应当另案主张,本案中不予理涉。

江苏高院认为:

万昇公司应向蔡秀郎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1月15日,万昇公司、陈和生、王振出具《保证书》承诺股权转让款140万元在3月底之前支付,否则将承担10%的违约金。

而在2月20日双方签订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记录上,蔡秀郎虽然同意以抵押贷款的方式优先归还14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不代表双方变更了《保证书》中关于在3月底不能支付将承担违约金的约定。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因上述140万元款项最终的付款时间为5月4日、5日,故万昇公司违反了《保证书》的承诺,应向蔡秀郎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万昇公司一审中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整,本院综合逾期情况以及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该违约金数额为3万元。

()苏民终104号•-05-29

银行贷款担保实务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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