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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银行未通知 银行未按规定发放贷款

时间:2023-08-06 03: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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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银行未通知 银行未按规定发放贷款

江苏无锡,一家公司将88万元的货款打到了别人的账户上,然后马上打电话给银行和对方公司,但是,由于对方拖欠了银行的贷款,这笔钱一到对方账户,就被银行给划扣了。汇款男子向银行要求退还钱款,遭到银行拒绝。现在对方和银行打起了太极,这名男子不甘心,遂将双方起诉至法院。

叶先生经营一家器材公司。叶先生说,当天,一名财务人员在汇款时,由于操作不当,将款项转入“甲公司”。但是,叶先生以前虽与甲公司有合作关系,但在转款前,彼此之间并无债务关系。

公司财务随后发现转账有误,立刻联络甲公司,要求退还这笔款项。甲公司却说,他们并非不愿归还这笔款项,只是在转账当天,银行就将这笔钱扣下。因此,这笔钱并不在他们的手上,而是在银行。

之后,叶先生再次与银行取得联系,但银行回复说,由于甲公司与该行存在一笔借贷纠纷,这笔款项已被扣除,无法归还。

叶先生认为,甲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债务与他没有任何关系,银行属于不正当得利。

但甲公司和银行来回踢皮球,都不愿承担责任,叶先生一气之下将双方都告上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882000元。

法院会怎么判呢?

一、民事诉讼讲究“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的,由当事人承担不利责任。

对于叶先生的诉求,银行认为:

1.叶先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的汇款是错误的,这也许是叶先生有意为甲公司筹措资金的行为;

2.即使是错汇,持有者即所有者,按照银行和甲公司的合约,如果甲公司的贷款到期,银行可以不事先通知而进行资金划扣。银行不需要核实资金的来源。

此外,叶公司有自己的财务体系,错汇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即使要求不当得利,也应该是叶公司和甲公司之间的纠纷。

银行随即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和甲公司的贷款协议。

结果表明, 甲公司在银行的借款总额为3697万元。合同规定,如甲公司不履行义务,则银行有权在不事先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扣除人民币相应金额。

由于甲公司拖欠贷款,未能履行合同,银行遂将甲公司对公账户上的882000元划走。

叶先生则是苦不堪言,他说,甲公司和他实际要支付的乙公司名字只有一字之差,因此造成了这样的失误。

叶先生为了证明自己,把他和甲公司的所有账目都查了出来,账面上写着两人是平等的借款关系,他又拿出和 乙公司的供货合同、送货单等,他的确是欠了乙公司的钱。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如果双方对相同的事实提出不同的证据,但又无充分的理由否认另一方的,则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对证据力度大的证据进行认定。

在本案中,叶先生没有与甲公司无业务往来的直接证据。从“极有可能”的角度来看,叶先生的确是把钱转错了。原因是:

首先,叶公司和 甲、乙公司都有业务往来,甲公司和 乙公司名称相近,因此,有误汇的可能性;

其次,甲公司提供了一份证明,证明公司和叶公司的债务已经结清,没有新的交易,从甲公司的借贷合同中看,叶公司不太可能仍和甲公司有生意上的联系;

此外,叶先生在支付了882000元之后,立即与银行取得了联系,通知了错汇情况,这说明其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请求追回这笔钱。

三、那该由谁来偿还这882000元?

不当得利是指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获得不当利益,使别人遭受损害,损害人可以要求得到原有利益。

对银行的不当得利行为的判定,应从其对涉案资金的划扣中是否合法来看。

首先,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物品,流通性很强,它的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交易上,一般情况下,它是一种“持有即拥有”的原则,它决定了金钱的归属。

当货币存在银行帐户时,帐户的创建者也就是帐户的拥有者,但以特户、专户等方式对货币进行特殊化,并在公众面前公布其帐户中的货币是所有权与产权分离的情况除外。

在该案中,叶将资金转入甲公司的帐户,而甲公司未以任何方式公开该涉案资金,资金不能与其自有的货币资金区分,以显示其具体性质,也就是说,甲公司拥有其帐户下的涉案资金的所有权。

根据贷款协议,银行从甲公司的帐户中划扣了欠款,这一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叶先生的损失与银行贷款的回收没有任何直接的因果关系,银行不存在不当得利。

经过对该案的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叶先生是错汇的,但即使是错汇的,也应该由甲公司负责,而不是由银行来承担,判决甲公司负责赔偿。

叶先生认为甲公司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因此对原判不服,又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然而,这一切都是徒劳的。叶先生最终还是得找甲公司要债。

本案的警示意义较强。大家做大额交易时要认真核对,以免出现错误,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那么大家怎么看呢?

武汉市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含本等级,下同)绿色建筑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在基准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1.1倍,上浮后首套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达99万元。

据了解,2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要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商品房,贷款额度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武汉公积金中心介绍,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结合我市实际,该中心出台了相关通知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含本等级)绿色建筑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在基准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1.1倍(绿色建筑星级标准以市城建部门的认定为准)

据介绍,当前,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购买二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因此,在上浮1.1倍后,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商品房的,首套房上浮后的最高贷款额度为99万元,二套房上浮后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7万元。

具体满足什么要求可以贷满90万,要求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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