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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贷款夫妻签字 现在银行贷款需要夫妻签字吗

时间:2022-05-23 23: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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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贷款夫妻签字 现在银行贷款需要夫妻签字吗

要银行证明,夫妻关系,还有借款人签字证明,

蜗牛说法民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河南周口,一男子刚从银行借出11万元不到2个月便因病去世,银行获知后担心自己无法回收债权,便找到男子的妻子偿还。可男子的妻子偿还了一段时间之后,便拒绝继续履行债务。无奈之下,银行将男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悉数起诉至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原来,这并不是男子曾某第一次在这个银行借钱。去世的前两年,曾某发现这个银行可以提供信用贷款后,便向银行申请了信用审查。一查不得了,曾某的信用贷款额度是22万元。由于正是用钱之际,曾某便以装修的用途跟银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曾某向银行借款22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11个月,年利率是百分之七点八多。拿到钱之后,曾某也是非常有信用,陆续向银行偿还了13万多元。但他在使用手机银行操作时,发现基于这个已还本金,自己竟然还有11万元的贷款额度。就这样,曾某又从银行支用了11万元,借款期限是1年,年利率是百分之七点一多。但天有不测风云,拿到钱不到2个月,曾某因病去世。银行得知后,担心这笔借款成为呆账,赶紧找到曾某的妻子,让她继续偿还。刚开始,曾某的妻子还愿意偿还,这让银行看到了一丝希望,但之后却没有声响,再找到曾某的妻子后,她说曾某的遗产偿还了其他债务,没有钱向银行清偿了。这下,银行不愿意了,便直接将曾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曾某的父亲、妻子及一双儿女)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偿还曾某尚欠银行的20多万元本息。拿到起诉状后,曾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提出了以下抗辩意见:1.曾某的妻子说,自己当时并不知道曾某在银行借款,曾某去世之后,自己才知道。由于自己事先不知情,事中没有签字,这笔债务更不是家庭债务,自己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虽然自己继承了曾某的遗产,但这些遗产已经用来偿还曾某的其他债务,再无遗产可以清偿本案的债务。2.曾某的父亲说,自己没有继承曾某的遗产,不应该承担偿还义务。3.曾某的一双儿女说,自己是未成年人,也没有继承曾某的遗产,不应该承担偿还义务。听完双方的诉辩意见,法院进行了调查,发现曾某的公积金账户曾有17万多元,在曾某去世后不久,曾某的妻子便将前述款项提出。除此之外,对于曾某妻子陈述的偿还了曾某的其他债务,法院也询问了曾某的妻子申请出庭的证人,但证人对于他与曾某的债务只提供了流水,并没有借据等书面证据佐证。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之后,法院就本案纠纷作出了如下认定:1.曾某向银行申请了信用贷款,银行同意并实际向曾某转账了款项,双方建立了金融借款合同。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曾某负有偿还义务。现在由于曾某已经死亡,而借款期限也已经届满,曾某的债务应该用其遗产进行偿还。我国《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所以,根据前述规定,曾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该以遗产为限向银行承担清偿责任。2.由于曾某的父亲及一双儿女仅抗辩自己没有继承曾某的遗产,这样并不符合拒绝承担的情形。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征询了曾某的父亲及一双儿女对于曾某遗产的想法,他们郑重表示放弃继承曾某的遗产。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得到曾某的父亲及其一双儿女放弃继承曾某遗产的明确答复后,法院没有判决他们对本案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由于曾某的妻子在庭审中已经陈述自己实际继承了曾某的遗产,故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她需要在继承曾某遗产的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责任。而根据法院已经查明的曾某名下的遗产就是公积金账户里的17万多元,但这个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根据前述规定,17万多元中的8万多元才是曾某的遗产。虽然曾某的妻子抗辩已经将这些钱用于清偿曾某的其他债务,但她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此事的存在,应该承担不利后果。综合前述分析,法院最终判决曾某的妻子在实际继承曾某遗产的范围内向银行偿还前述8万多元的债务,驳回了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 (注: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律师来帮忙# #头条创作挑战赛# #周口头条#

银行借款给丁先生用于家庭装修且丁已婚应该让其妻子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就没有问题了,显然银行放贷流程出了问题。

朝律夕拾刑事律师

“人死债消吗?”江苏扬州,丁先生在银行办理了一笔25万元的贷款,可一个多月后,丁先生发生意外,不幸去世。后来银行发现丁先生去世,便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向丁先生的家人主张这笔欠款,家人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银行怒将丁先生家人起诉,本以为胜券在握,结果却出乎意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生前,丁先生急需资金周转,正好某银行推出信用贷业务,无需担保和抵押。丁先生便自己的名义贷了250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借款用途家庭装修,并签署了《借款协议》等合同。但天有不测风云,贷款40多天后,丁先生意外身亡。后来银行在定期业务回访工作中,得知丁先生已去世的消息,便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宣布丁先生的该笔贷款提前到期。然后银行为了追回这笔贷款,直接找到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要求她们偿还这笔债务。看着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借款协议》,家人才知道丁先生生前还有这么一笔巨额债务,白纸黑字,也不能否认。但说到偿还这笔钱的时候,丁先生的家人认为她们对该笔贷款根本不知情,没有还款义务。最后,双方协商无果。银行将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偿还丁先生的贷款250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朝律夕拾 】1、银行之所以起诉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61条之规定,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银行认为:第一,丁先生生前贷款时,合同上填写的用途是“家庭装修”,其妻子和女儿实际上也是这笔贷款的受益者。第二,丁先生去世后,其妻子和女儿是丁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丁先生生前债务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但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并不同意银行的说法,她们认为:第一,丁先生生前没有和他们提过这笔贷款,自己根本不知情,家里并没有任何装修,而且自己也没有签字,既不是共借人,也不是担保人。第二,丁先生没有遗产可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无义务偿还丁先生的生前债务。2、针对银行的起诉和丁先生家人的答辩,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首先,银行与丁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丁先生的去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银行合法的债权应当受到保护。其次,《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银行作为本案的发起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丁先生有遗产,同时还要证明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继承了其遗产,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然而,直到判决作出前,银行一方都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仅凭借款用途系家庭装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综上,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丁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胜诉,无需承担丁先生的这笔贷款偿还责任。3、针对此案,有网友认为,银行起诉错了,应当只起诉丁先生的妻子,因为这笔贷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这种说法对吗?《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在丁先生妻子没有签字,且事后没有追认这笔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若要证明丁先生的这笔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必须证明该笔贷款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实际情况是,丁先生的妻子否认这笔贷款用于家庭装修,自己不知情。其实,如果银行以夫妻共同债务的路径起诉,其举证责任更大,难度也更高,结果很可能也是败诉。本案说明一个道理,诉讼的唯一制胜法则就是证据。没有证据,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只能接受败诉的结果。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扬州头条#

没有办法还,因为家属没有签字,借款与他们无关!现在银行学精了,一般借款要夫妻俩带着结婚证一同去签字才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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