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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级会计师报名时间 天津中级会计师报名和考试时间

时间:2020-08-10 21: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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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级会计师报名时间 天津中级会计师报名和考试时间

停水通知!

今晚至13日天津部分区域因施工停水。

停水时间[微风][微风]

自11月11日22:00

至11月12日06:00

[左上]施工区域:河西区新围堤道(解放南路-湘江道)自来水施工。

[左上]影响范围:城南供电、美化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排水泵站、公厕、湘南里、香江花园、天津五矿大厦、河西少年宫、海事局、侨馨园停水。

停水时间[微风][微风]

自11月11日22:00

至11月12日06:00

[左上]施工区域:河西区围堤道(友谊路-越秀路)自来水施工。

[左上]影响范围:健生里、华盛大厦、天津一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会里、泉隆国际公寓(友城名居)、四化里(大号)停水。

停水时间[微风][微风]

自11月11日22:00

至11月12日06:00

[左上]施工区域:滨海新区塘沽华山道与西环交口西侧自来水施工。

[左上]影响范围:华山道北侧110KV变电站、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顺天福土石方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停水。

停水时间[微风][微风]

自11月12日23:00

至11月13日06:00

[左上]施工区域:河西区绍兴道友谊路口自来水施工。

[左上]影响范围:丁家桥菜市场、江门里、惠禧温泉公寓、和平公园、星图温泉公寓、亚中花园、平安证券、四化里、广银大厦、天达里、佟卫里无水。

停水时间[微风][微风]

自11月13日22:00

至11月14日06:00

[左上]施工区域:和平区成都道吴家窑一号路口自来水施工。

[左上]影响范围:成都道(西康路至吴家窑二号路)两侧,吴家窑一号路(成都道至河沿道)两侧。包括:犀地朗文名邸一、二期;金泉里、河沿里、新建村、昆鹏小学停水。

以上涉及区域,大家如有用水需求要提前备好哦!#天津头条# #天津生活#

天津,周某与张一在解决其兄张二交通事故纠纷过程中产生矛盾,遂纠集陈某等三人持事先准备的砍刀等工具至张一暂住处后与其发生冲突,张一持刀捅刺陈某胸部一刀,后又持铁锨打伤周某。案发后,张一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张一与其兄张二系内蒙古人,二人均在天津打工。某日,张二与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张一方认为交警处置懈怠。此后,张一听说周某在交警队有人脉关系,遂通过朋友牛某找到周某,请周某向交警“打招呼”,周某应允。

之后,张一在交警队处理纠纷时与交警发生争吵,这时恰巧周某给张一打来电话,张一以为周某能够压制交警,就让交警直接接听周某的电话,张一此举引起周某不满,周某随即挂掉电话。

两日后,周某纠集陈某、从某、张三等3人至张一暂住处,其中周某、陈某二人各持砍刀一把、丛某、张三分别从鱼塘边操起铁锨、铁锤一前一后往张一屋内走。

张二见状上前将走在最后的张三截在外屋,二人发生厮打。周某、陈某、丛某进入里屋内,三人共同向屋外拉拽张一,张一向后挣脱。

此刻,周某、陈某见张一不肯出屋,持刀砍向张一后脑部,张一随手在茶几上抓起一把尖刀捅刺了陈某的胸部,陈某被捅后退到外屋,随后倒地。

其间,丛某持铁锨击打张一后脑处。周某、丛某见陈某倒地后也跑出屋外。张一将尖刀放回原处。此时,其发现张三仍在屋外与其兄张二相互厮打,为防止张二被殴打,其到屋外,随手拿起门口处的铁锨将正挥舞砍刀的周某打入鱼塘中,周某爬上岸后,张一再次将其打落水中,最终致周某左尺骨近段粉碎性骨折。

此时,张二已经将张三手中的铁锤夺下,并将张三打落鱼塘中。张一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陈某被送往医院后,因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一头皮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周某左尺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此后,一审法院判决张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张一以其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检方认为,上诉人张一伤害他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一审量刑偏重,建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判处。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一对实施的行为未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 刑法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本案中,张一实施致一死一伤行为的前提是遭到了不法侵害,且该不法侵害具有现实性,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起因条件。

2. 正当防卫中的时间条件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法益处在紧迫的危险之中。

本案中,从案发时双方人员力量对比来看,周某等4人均提前准备了作案工具,而张一方并无任何思想准备;其次,从时间紧迫性来看,周某等4人闯入屋内后径行对张一实施拖拽,并在张一转身向后挣脱时,使用所携带的凶器砸砍张一后脑部,此时张一的人身安全已受到严重威胁且处在高度危险之中。

有一个细节,张一捅刺陈某之后,周某等其余3人均退出屋外,在认定不法侵害此时是否结束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

一般在判断不法侵害是否结束上,要综合侵害人是否已经脱离现场、是否丧失侵害能力、是否放弃侵害意图等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周某等3人虽然退出屋外,不再拉拽张一,但是仍然手持凶器,且张三与张二仍在打斗,周某等人随时可能再次入屋,对张一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3.刑法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存在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虽然造成了侵害人一死一伤的后果,仍属于前述规定的特殊防卫。

有人认为,张一的损害结果仅为轻微伤,其所受损害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因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不能唯结果论,应以普通人的认识水平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判断,而不是从事后的侵害程度来确定防卫行为。

本案中,综合侵害方所持凶器、人数、已经实施的行为以及实施行为的场所等情形,周某一方实施的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与正在进行的行凶、抢劫、强奸、绑架4种犯罪行为暴力危险程度相当。

4.关于周某等人持械砍伤张一的行为性质系持械聚众斗殴行为,3人均被判决犯聚众斗殴罪,其中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张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1枚法律酱 关注我通过案例学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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