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100字范文 > 江苏无锡中级会计报名 无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

江苏无锡中级会计报名 无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

时间:2024-03-03 21:14:21

相关推荐

江苏无锡中级会计报名 无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

锡学院专任教师待遇

坐标江苏无锡,专任教师,中级职称,事业编制

月到手11000+

公积金3100+

年终绩效2w起步,与工作量和科研有关

全年各类补贴4000

购物卡,工会福利等不定,1900

全年到手:15.5w起步

全年总包(含公积金):19w起步

无锡学院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转设,新进学院正式教职工为事业编制,博士新进直接定中级职称,硕士有中级职称的考进直接按照中级职称定待遇。

该校为无锡市属院校,是无锡市的“亲儿子”,转设后当地非常重视,环境优美,未来要升格为【无锡大学】,该校无论辅导员,专任教师还是行政岗,均为于驻锡高校前列,且周边房价不到1.8w,生活便利,性价比极高

#无锡头条#

无锡的梅花开的真美,

但没有时间去认真的欣赏,

上班的日子真是太忙了,

给自己定了一个小小的目标,

考过中级,

自考本科4月考试攻克4门,

有时候真的要逼自己一把才可以,

看着我学的认真,

孩子们也会跟着一起努力,

爸爸妈妈就是孩子最好的老师,

愿一切的付出都会有回响,加油吧!

#萌娃成长记#

#共同犯罪##盗窃罪##普法#【每日普法】共同预谋并实施盗窃后离开。对同伙的二次盗窃行为是否担责?

Q:共同预谋并实施盗窃后离开,对同伙的二次盗窃行为是否担责?

A:对两次盗窃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虽中途离开没有实施第二次盗窃,但其主观上对窃取财物的数量存在概括的故意,应对两次盗窃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释法说理:

刑法理论中的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只是对侵害范围和侵害性质的认识尚不明确的心理态度。概括故意从性质上可以分为对行为性质认识和对行为结果认识故意。“对危害结果范围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行为人故意实施危害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对于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多大的危害结果,波及多少犯罪对象,认识处于不确定状态,属于对危害结果范围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

首先,销赃行为是盗窃活动的重要后续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销赃数额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量刑的幅度。其次,行为人积极参与销赃表明其主观上具有强烈的非法占有该部分财物的意图。第三,积极参与销赃系对全部盗窃活动的一种事后追认,主观上默认了该盗窃行为。

两次盗窃活动中行为人基于概括的故意,行为的时间、地点具有连续性,构成刑法上的连续犯,虽然没有直接参加第二次盗窃,但其在第一次盗窃中所起作用十分重要,客观上为第二次实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没有其在先的组织策划行为,后一次行为完成的可能性较小,两次行为具有较强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其事后又积极参与销赃,可视为其对第二次盗窃行为在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心态,属于间接故意。

裁判案例:指导性案例第1214号翟高生、杨永涛等盗窃、抢劫案

裁判观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以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翟高生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永涛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龙喜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杰构成盗窃罪。

江苏无锡,老人以10元的价格,把学区房过户给孙子。3年后,老人想要回房子,却被拒绝。老人将孙子告上法院,说当初是为让孙子上学,才把房屋过户的,现在要求把房子过户回来。而儿子则说,房子是老人送给孙子的,不能还。

原来,这套房子是老张工作时候,通过房改买的。之后,老张和妻子陈某就一直住在里面。

的时候,老张的孙子小小张要读小学,就直接在这套房子对应的学校读书了。

,老张两口子,和儿子小张(小小张的父亲)以及儿媳妇一起到了房产局,签了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老张两口子,以10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小小张。随后,房子就被过户到小小张名下。

不过,之后这套房产证仍然在老张手里,老张两口子也继续住在里面。

去年,老张的妻子生病住院,老两口却与小张发生了矛盾。没想到小张直接去房产局,把房子的房产证挂失,重新申领了一份房产证,拿在了手里。

老张十分气愤,把小小张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把房屋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

【@家子说法 】

一、老张与小小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在这个案件里,老张说房子是为了让孙子上学,才过户给孙子的。而小张则说,老张是把房子送给小小张的。

但不管怎么说,双方都认可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假的,只是为了把房子过户到小小张名下。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为“通谋的虚假”,也就是合同双方串通起来,签订的假协议。

对于这种协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这种协议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老张的房子能不能要回来?

一般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民事法律无效以后,取得的财产是要返还的。

但是,“通谋的虚假”却并不是这样的。这是因为,这种表面的协议虽然无效,但内部隐藏的真实协议却不一定无效。

对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对于这种协议还是要按双方真实想达成的协议来处理。

这个案件里,老张和小张争议的就是隐藏的协议到底是什么。

老张一方认为只是帮小小张入学,而小张则认为是赠与。

而当时房屋过户时,小张已经入学,不存在需要房屋就学的问题,而老张对他的这种陈述并没有提供证据,所以法院认为,当初老张夫妻与小小张隐藏的真实意思是把房子送给小小张。

而对于赠与合同,在赠与完成前,赠与人是可以任意撤销的。但是,赠与完成以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受赠人具有法定的3种情形时,才有权撤销赠与。这3种情形是: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小小张显然不存在这3种情形,所以老张想要回房子是不可能的。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老张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

@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

#律师来帮忙# #无锡头条#

头条热榜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