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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中级会计报名时间 四川省初级会计证报名时间

时间:2023-07-15 05: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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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中级会计报名时间 四川省初级会计证报名时间

#四川眉山仁寿头条# 学历客户请入驻四川人口重县仁寿:300多万流动人口的眉山市,四川人口重县仁寿县人才引进是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妥善解决引进人才创业、安居问题,现对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含正、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在仁寿(不含眉山天府新区)购房置业,施行购房补贴政策。购房补贴实施指南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仁寿(不含眉山天府新区)购置新建商品住房、车位并与仁寿县(不含眉山天府新区)本地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缴纳社保或自主创业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含正、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

二、财政补贴标准

(一)住宅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人才4.5万元/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3.5万元/套、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或大学本科学历人才2.5万元/套。

仁寿县的但某(女)搭乘滴滴顺风车期间被司机杨某性侵并被抢夺走了手机!7月23日20时许,杨某驾驶川Axxx号越野车,搭乘打滴滴顺风车的女乘客但某,从仁寿县前往富加镇,途中,杨某产生与但某发生关系的念头,遂以拿东西为由,将车开到仁寿县天汇建材厂外停下,杨某改道至停车地点期间,但某通过微信,向朋友熊某呼救并发送现场定位。杨某停车后,到后排,亲吻但某,遭到但某反抗。期间,熊某打电话呼叫但某,但某接通电话后呼救,杨某遂抢过但某手机,并回到驾驶座位,但某趁机下车逃离,杨某随后驾车逃离现场。之后,杨某将但某价值1717元的手机,交由他人刷机,清除手机信息,手机已追回,并已发还但某,案发后,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强奸但某罪行后翻供。

案件来源: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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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杨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数罪并罚。

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原审被告人杨某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仅构成强制猥亵罪,具有自首情节。

二审审理期间,经查:关于杨某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构成强制猥亵罪,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原判认定杨某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强奸罪行后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杨某关于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构成强制猥亵罪,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原判认定杨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

二审判决:上诉人杨某(1992年,初中文化,无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 #普法行动#

滴滴顺风车的安全事故一直是人们出行的一大难题,也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这样的事情只要发生一起,那就是悲剧,由于顺风车的特点所致,被骚扰方在面对侵害时,处于被动状态,所有的维权和应急处理相应滞后,这也导致此类事件屡禁不止,在面对危险时,很多时候无法立即采取措施,也无法立即获取外界帮助,而伤害可能就在这短短几分钟内就发生了。

女性朋友单独外出,还是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及时与亲人、朋友保持联系,遇到不法伤害时及时采取报警处理。

图片仅为视图,与本案无关。

四川眉山,74岁老杨去世前,与两个侄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两个侄子对其进行照顾,其百年之后,生前所有房屋由侄子继承。

谁知,老杨去世后,老杨的妻子拒不搬离,李某的两个侄子便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遗赠抚养协议有效,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李某属于再婚,与老杨婚后未生育子女。老杨年老生病后,与李某多次因医疗费发生争执,后李某就直接回到其儿子家居住,不再照顾老杨。

而此时,老杨的两个侄子虽然在外打工,但听说自己的叔叔生病,无人照顾,便联系自己的姑姑帮忙照顾叔叔,并且给叔叔支付相关医疗费。

老杨见状,表示愿意将自己生前所建6间房屋及父母遗留下来的3间房屋交由两个侄子继承,由两个侄子给自己养老送终,两个侄子都表示同意。

随后,在村干部的见证下,老杨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而两个侄子由于在外打工,其中一个侄子让妻子代为签字,而另一个侄子一直未签字,自此,老杨的两个侄子就开始对老杨进行照顾。

期间,老杨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但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二人一起生活几十年,虽然没有生育子女,但是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8个月后,老杨就因病不幸去世,其两个侄子与村干部一起为老杨办理了丧事。谁知,丧事刚办完,李某就搬进老杨的房屋,表示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拒绝离开。

老杨的两个侄子没有办法,就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并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遗赠抚养协议,老杨的两个侄子表示,虽然他们当时本人并未在协议上签字,但是他们履行了抚养义务,协议应当是有效的;

第二、村干部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协议系老杨在村干部见证下签订的;

第三、他们姑姑证言,可以证明老杨生病后,系他们二人缴纳的医疗费,并且老杨去世后的丧事也是他们二人料理的。

李某则提出:

第一、遗赠抚养协议上的老杨签字并非老杨本人签订,且两个侄子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所以协议属于无效;

第二、六间房屋非老杨本人所有,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虽然房屋系老杨婚前所建,但是他们二人婚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硬化等,已经转化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老杨属于无权处分;

第三、老杨的两个侄子在老杨生前,一直在外打工,并未履行抚养义务,所以遗赠抚养协议没有生效;

针对李某的辩解,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遗赠抚养协议进行了字迹鉴定,结论为老杨签字为本人签字。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一方面,本案老杨在村干部见证下,与两个侄子自愿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李某虽然提出异议,但经过鉴定,协议上签字系老杨本人签订,且协议并未损害国家利益,所以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另一方面,老杨两个侄子主张自己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提供了医院住院票据等证据,而李某虽然辩称两个侄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却不能提供相关真姬菇,所以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二、《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老杨的两个侄子所举示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对老杨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李某虽对此有异议,却未举出相应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同时,李某亦未举示证据证明老杨的两个侄子有丧失受遗赠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遗赠抚养协议虽然从形式上看是有效的,但是经过调查,房屋虽然系老杨婚前所建,但是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进行了硬化装修,并修建了一厨房,该厨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关键是李某现在无房屋居住。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关于厨房的赠与合同无效,同时判决留一间房屋让李某进行居住,驳回老杨两个侄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并提供一份录音证据,证明老杨去世后,她的儿媳要求支付丧葬费,但是遭到老杨两个侄子拒绝。

老杨的两个侄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表示丧葬费用都是由二人支付,并称李某的儿媳妇并未争抢支付费用。

因此,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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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四川地方法院:在实际施工人是合伙体、且合伙体已经受偿工程款的情况下,其余没有直接受领的合伙人能否对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裁判理由

至于上诉人关于其与双丰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主张,本院认为,首先,现有证据表明俞好公司在将工程分包给喻安俊和张永奎二人合伙之后,专门为喻安俊和张永奎分别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喻、张二人是以俞好公司项目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的身份代表俞好公司与双丰公司之间互动,本案中不存在()最高法民终1350号民事裁定书中“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情形。其次,即便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实际施工人是合伙体、且合伙体已经受偿工程款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余没有直接受领的合伙人同样丧失了对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故上诉人该上诉主张也不能成立。

案件索引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川14民终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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