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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时间:2022-04-20 07: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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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000万欧!芬兰这家船厂获批资本重组贷款】该船厂以建造豪华邮轮而闻名世界,曾一度被韩国船厂收购!

据美国航海杂志《海事执行》报道,当地时间12月19日,欧盟委员会正式批准了芬兰政府为芬兰图尔库船厂(Meyer Turku)提供8000万欧元的资本重组贷款,预计今年年底前完成,以加强该船厂的偿付能力,从而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受俄乌冲突以及生产和基本设计成本增加的影响,图尔库船厂的流动资金状况近来一度恶化。欧盟委员会认为,一直以来图尔库船厂以其海洋领域的设计和生产能力为芬兰的安全、国防和边境管制作出了贡献,芬兰政府提出的资本重组贷款方案符合因地缘政治危机而制定的紧急融资措施。但与此同时,欧盟委员会规定,图尔库船厂不能从此次国家提供的资本重组援助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允许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报道,此次资本重组援助将采取混合股权贷款形式,芬兰政府以期通过融资确保该船厂恢复正常资本状况和生存能力。即使该船厂受疫情影响进行了裁员,但仍然为芬兰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岗位。

图尔库船厂在20世纪70年代以建造大型豪华邮轮而闻名世界,被称为“现代邮轮业先驱”。1990年,该船厂遭遇第一次财务危机,美国嘉年华集团对其进行了资本重组;随后该船厂又被Kvaerner公司收购;,图尔库船厂被韩国STX集团收购;,芬兰政府联合德国迈尔船厂从STX集团购回该船厂。

近年来,图尔库船厂联合德国迈尔船厂几乎分享了嘉年华集团的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豪华邮轮订单,还赢得了皇家加勒比邮轮公司首艘LNG动力豪华邮轮“海洋标志”号以及2艘姊妹船的建造合同。今年12月,“海洋标志”号在图尔库船厂顺利出坞,预计明年年底交付,这也是目前全球吨位最大的豪华邮轮。近期,图尔库船厂还宣布与皇家加勒比建立了新的合作,将共同研发新一代环境友好型邮轮。

山东肥城,孙先生的30000元交给了银行工作人员办理活期存款,可是之后这笔钱却凭空消失了,多次与银行进行协商都没有结果,历经10多年,法院最终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孙先生从1994年开始就从事煤炭运输业务,因为业务需要,所以借用了燃料供销公司的账户结算。在1998年的5月底,孙先生从济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带回银行的汇票一张,金额为3万元,收款人为燃料公交公司,但是这一笔钱实际就是孙先生的运输收入。

孙先生与银行工作人员张某是亲戚关系,为了帮助张某完成揽储任务,于是孙先生将自己手里的这张30000元汇票交给了张某要求会议票交换后以孙先生个人的名义换成活期存单。张某随后就将这一张3万元的汇票交给了银行的会计。

可是没想到这一张汇票却以张某的个人名义存到了银行,过了几天之后张某告知孙先生,这一张汇票没有交换成功,但是张某却也不提供详细的资料。

从这以后,孙先生一直找张某和银行询问,但一直都没有给一个明确的答复。而这3万元从1998年的6月份一直拖到了的6月份。

孙先生认为:

自己当初将这一张30000元的汇票交给银行的工作人员,要求工作人员打成活期存单,但银行的工作人员却告知汇票没有交换成功,却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自己的汇票没了,30000元也没了。

多次与银行和银行的工作人员张某进行协商,但是两者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自己各项损失三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也由银行承担。

银行答辩称:

孙某所说的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与事实不符。本案件发生在1998年的6月份,孙某持有燃料公司的汇票,但收款人并非是孙某,该汇票未经背书转让,孙某并非该汇票的权利人,对该汇票无所有权。

原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调取的银行出具的存单,未形成事实上的存款关系,且该存单也并没有交付到孙某本人手中,孙某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不存在,孙某未取得存款资格和存款凭证。

本案涉及的汇票交换业务,是银行对代收代付的票据,按照中央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资金存欠的特定方式与变更票据权利人无关系,交换后的票据权利人并不发生变化。

在1998年的6月1日所发生的票据交换汇总表只是代表票据交换,业务成功并不代表该交换成功后的存款为孙某所有。

孙某所诉称的与燃料公司之间存在运输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并认为是该汇票的权利人,但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对获得票据权利只承认背书转让,且背书必须连续同时背书转让,得到的权利必须以真实货物交易或债权债务存在为前提。孙某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

在1998年的6月2日,法院向银行下发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要求冻结该涉案账户中的3万元现金,并且在1998年的10月30日将该款项划扣执行。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法院查封并冻结客户的存款,只有协助执行的义务,没有隐瞒擅自转移的权利,银行协助法院扣押财产的过程中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孙某主张的3万元的运输款应当是与燃料公司的纠纷。

法院经审理查明:

孙某经营煤炭运输业务,因业务需要借用燃料供销公司的账户结算。1998年5月底,孙某从化工公司带回银行汇票一张,金额为3万元,申请人是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是银行,收款人为城市燃料供销公司,汇票金额为3万元,该款实为孙某的运输收入。燃料供销公司背书后交于孙某。

法院认为:

孙某借用燃料公司的账户进行结算汇票,收款人虽为燃料供销公司,但实为孙某的运输收入。

原料供销公司背书后,把汇票交给孙某,孙某为汇票的权利人银行接收到孙某的汇票后,通过银行内部的汇票交换成功收到该笔钱后为孙某打印了存单,孙某与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孙某要求银行支付存款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认为孙某不享有票据权利,其完全可以不接收,若银行不接收,那么孙某还可以进行再次背书获得对价。

银行的违规操作致使孙某的利益无法得到补偿,银行亦应当赔偿孙某的损失,银行接收汇票进行转换,为孙某打印存单已经证明银行认可了孙某的权利,该笔存款即为孙某所有。相关的账户中已经没有了燃料公司的款项,款项已经发生了转移,属于孙某所有。

1998年6月2日法院查询的是燃料供销公司的存款,而涉案的这3万元是在银行的公共科目账户上,并非在燃料供销公司的账户上,银行将两者混淆,为孙某打印了承担认可,了孙某的汇票权利,又出具了燃料供销公司存款3万元的回执,致使这3万元被法院扣罚孙某的权利无法实现。

综上,判决,银行向孙某支付存款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驳回孙某对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用由银行全部承担。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遂提出上诉申请上诉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3万元经过10多年才拿回来,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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