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各位!河北承德建筑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通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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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关于双桥区政府是否为强拆的适格被告、是否存在责成行为及责成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本院认为,本案A公司诉请确认双桥区政府、双桥区城管局于4月4日至4月5日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关于双桥区政府是否实施了对A公司的强制拆除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从一审查明情况来看,3月19日、20日双桥区城管局先后对A公司作出承双桥城管提通字()第0000184号《责令限期提供审批证件通知书》和承双桥城管责改字()第000107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4月4日、5日A公司加油站被强制拆除。对此,双桥区政府、桥区城管局均表示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系因A公司未自行拆除而由桥区城管局所实施,而A公司虽主张系双桥区政府和双桥区城管局共同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故本案A公司起诉双桥区政府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二、关于双桥区政府是否存在责成行为及责成行为的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成行为,其作用对象通常是下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是依法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只具有内部性,而并非直接作用于行政相对人,其本身往往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应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据责成拆除决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故此类责成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亦不得将作出责成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为强制拆除行为的共同被告。结合本案情况来看,一方面A公司对双桥区城管局以自己名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无异议,另一方面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证实双桥区政府“责成”双桥区城管局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故本案A公司将双桥区政府列为被告属于错列被告的情形。三、关于富之源公司错列被告情形的处理。A公司以双桥区政府、双桥区城管局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因双桥区城管局是作出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主体,将双桥区政府列为本案被告存在不适格,经原审法院释明后,A公司当庭坚持将双桥区政府列为被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仅以双桥区城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应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不属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否则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案例来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冀行终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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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杨某驾驶大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发现轮胎和刹车出现了异常,赶紧将车停在了应急车道上。随后不到2分钟时间,交警赶到了现场,要求杨某下车接受处理。交警检查后发现,杨某的驾驶证,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已计满了12分,便让杨某去交警队接受处罚。杨某随即赶到交警大队,被处以了罚款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件来源: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某不服,拒绝签字,然后一纸诉状,将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
杨某认为:事发时是因为大货车刹车和轮胎出现故障,才将车临时停在应急车道上的,这属“紧急情况”停车,不违法;
自己前后停车不到2分钟时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交警对其作出处罚,不合法;
交警到达现场后,没有当场作出处罚,而是事后将制作打印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自己签字,属程序违法。
那么,本案中杨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第一、 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是为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如果你的车辆在高速上临时发生了故障,需要紧急停车,那么你也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执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突然发生故障,必须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警示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位置。应当在距离来车方向15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车上乘客应当迅速转移至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并立即报警处理。
本案中,交警部门对杨某作出处罚,是因为其违法停车,没有按规定在来车方向15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没有开启应急示警闪光灯等。即使依法可以停车,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违法停车。
应急车道来来往往的车辆非常多,而且速度也非常快,如果你不开启危险警示灯,在车身后面150米处放置警示标志,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杨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第二、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7条规定:“违反规定停车的,处以200元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因为杨某违法停车对其作出罚款200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中,杨某在应急车道违法停车被交警发现后,因为高速公路上非常危险,交警部门肯定要先把杨某带离危险的现场,随后再进行行政处罚,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交警部门对杨某进行行政处罚,完全实体和程序都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提出了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最后,大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要违法停车,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悔之晚矣。亲爱的读者们,关于本案你们怎么看,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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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任免
杜庆勇任承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据平安承德消息,7月7日,承德市召开市委政法委第二次全体会议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杜庆勇主持会议并讲话,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李勇,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张会杰,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广维出席会议并作交流发言。
前几日,位于法国巴黎的德鲁奥拍卖行举办了一场“亚洲艺术品拍卖会”,一件清乾隆钮碧玉玺以72万欧元的价格被一名中国藏家竞得,即将踏上回国的征程。这枚印玺事前预估会拍出超过300万欧元的高价,结果却让卖方有些遗憾,或许与乾隆一生使用的玺印数量太多有关。#乾隆玉玺以72万欧元被中国藏家竞得#
通过此事,本人想起了一件发生在数十年前的“惊天盗宝案”。
2002年10月28日,位于香港的万豪酒店正举行一场名为“皇室信仰:乾隆朝佛教宝物”的拍卖会,由香港佳士得公司主办。结果,一件莲花瓣座粉彩描金无量寿佛坐像引爆了全世界瞩目,除了它本身的文物价值以外,更因为它出自故宫博物院。
作为故宫博物院收藏的国宝,为何会出现在香港的拍卖会上?
国家文物部门迅速报警,从而揭开了这起“惊天盗宝案”的真相。原来,这件国宝已于1972年被调拨到河北省承德市文物局收藏,专案组迅速抵达承德市展开调查,得知那件文物现存于外八庙文物管理处。
这就奇了!同一文物怎么会有两件真品?难道香港拍卖的那件是赝品?
为了解开谜团,国家文物局抽调多名专家抵达外八庙文物管理处,鉴定结果却让人大惊失色。原来,除了这件莲花瓣座粉彩描金无量寿佛坐像是赝品外,这里存放的大多数文物都是赝品。
很明显,这里的文物被人调包了,而且还是大面积调包!
通过警方严密勘察,保存文物的库房和措施都非常安全,从而排除了外贼的可能。于是,真相就只剩下了一个,那就是有人监守自盗,怀疑目标最终落在了文物保卫部主任李海涛的身上。
在领导和同事的眼里,作为退伍军人的李海涛非常上进努力,而且待人做事都无可挑剔。如此优秀的文物工作者,真的会盗卖国宝吗?
在铁的事实面前,这个狡猾的罪犯终于落网,还从其家中搜出了尚未出手的大量文物。警方最终侦查证实,李海涛在长达的时间里共盗窃国家文物259件,其中仅一级文物就有5件。
8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海涛盗卖国宝文物案进行了审理,判决他死刑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被执行了死刑,结束了可耻和罪恶的一生。不过,对国家文物造成的损失,至今都无法挽回。#乾隆#
【国开行原董事长胡怀邦被判无期徒刑】1月7日上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胡怀邦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胡怀邦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胡怀邦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至,被告人胡怀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获取银行贷款、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8552万余元。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怀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胡怀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国开行原董事长胡怀邦被判无期徒刑#】1月7日上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胡怀邦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胡怀邦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胡怀邦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至,被告人胡怀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获取银行贷款、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52万余元。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怀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胡怀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图1河北省人民法院大楼
图2石家庄中级法院大楼
图3邢台市中级法院大楼
图4衡水市中级法院大楼
图5邯郸市中级法院大楼
图6承德市中级法院大楼
图7唐山市中级法院大楼
图8张家口中级法院大楼
图9保定市中级法院大楼
图10沧州市中级法院大楼
图11廊坊市中级法院大楼
图12雄安新区中级法院
图13任丘市人民法院大楼
图14霸州市人民法院大楼
图15迁安市人民法院大楼
图16深州市人民法院大楼
图17秦皇岛中级法院大楼
图18乐亭人民法院大楼
恭喜!河北省承德市农业中级职称评审通过名单公布
以下是公示名单,公示期七天,持续关注,持续更新河北各地公示名单
“轮胎坏了,刹车失灵,还不能停应急车道?”河北承德,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司机突然觉得不对劲,刚才踩刹车时,他听到了异响,而且刹车不够灵敏,千万别出事!
司机双手紧握方向盘,缓缓地将车停到应急车道上,万万没想到,交警看到后,要对他罚款200元,还要他到交警队去接受处罚。
(案例来源:河北承德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这天早上,半挂车司机杨某启动车辆后,准备到某地去拉货,结果行驶途中突然发现车辆状态不对,于是他将车停到应急车道上,对车辆进行检查,看看发生了什么问题。
情况比杨某想象的要严重,车辆轮胎坏了,刹车制动也失灵,正当杨某打电话找人帮忙时,一辆巡逻警车开了过来,并停在半挂车后,随后,两名交警从巡逻车上下来。
杨某赶紧挂了电话,跑上前和交警解释,自己是因为刹车制动失灵,迫不得已才停应急车道上的,与此同时,杨某还指了指坏掉的轮胎,对交警说,你们看吧,这车轮胎也出问题了,属于紧急情况。
让杨某没想到的是,交警听完他的辩解后,仍决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杨某驾驶证已经扣了12分,没有分可以扣,交警就让他到高速交警队处接受处理。
《处罚决定书》说,杨某在早上9点20分,在某路段实施了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
交警的处罚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在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什么情况属于紧急情况呢?紧急情况一般是指突发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而需要紧急处理的事件。
本案中,杨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刹车制动失灵,轮胎也坏了,不管从哪个角度讲,都属于上述所说的“紧急情况”,这样来看,交警好像不占理,会败诉?
法庭上,交警出具了杨某将车停到应急车道的照片,杨某表示也认可,也就是说,对于车辆停到应急车道一事,双方都没有争议。
为什么一审、二审杨某都败诉了呢?
其实,杨某将车辆停在应急车道后,还发生了一件事情,他着急下车查看情况,忘了打开车辆“双闪”,也没有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注意,上述说的50米至100米是在城市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8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途发生故障时,应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
杨某的半挂牵引车虽然属于紧急情况,按法律规定,可以停到应急车道上,但是,他应当在停车后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之所以判杨某败诉,不是因为杨某在应急车道停车,而是杨某停车后,没有按照规定打开双闪,没有设置警示标志。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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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号周刊# #河北身边事#
近年来,社会上“保健品坑老”现象频发,违法经营者采取虚假夸大宣传保健品功效,诱导和欺诈老年人购买消费,骗取老年人钱财,甚至造成老年人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后果,有时也会严重影响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家庭和谐。今天通过一起案例,来为大家分析一下“保健品坑老”可能涉及的罪名。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一、谢某二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10月至7月间,谢某一、谢某二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谢某一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3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886689.84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一、谢某二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推销假冒保健产品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一、谢某二系本案的发起人,谢某一出资租赁从事诈骗活动的房屋,购买从事诈骗的器材、设备,组织进货,谢某二提供熟悉推销方法的话务员,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一、谢某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陈秀杰等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单处罚金。
目前,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增加。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更加注重养生和保健,社会上针对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这个案件中,被告人谢某一、谢某二雇佣多人,冒充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打电话向老年人推销假冒保健品,诈骗巨额钱财,且被骗老年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老年朋友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通过电话推销保健品的人员,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保健品。#普法行动# #“保健品坑老”属于什么罪# #为什么很多老年人深陷保健品骗局不能自拔,儿女劝告都听不进去#
离异的子女如果不能及时变更为实际抚养父或母之姓,其父或母再婚后会因姓氏问题对子女造成某种伤害。今天因为一个求助电话,看了几个各地差别很大的裁判令我痛苦,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建议最高法和公安部及时联合调研联合行文,尽快根据形势需要规范相关问题。
1、张Ⅹ庆与李Ⅹ青姓名纠纷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开民一初字第1819号】
2、刘X与徐X峰变更姓名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冀08行终132号】
3、杨Ⅹ燕上诉臧Ⅹ姓名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03民终10558号】(摘录)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臧×系未成年人,杨X燕申请变更臧×的姓氏,应经离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故杨X燕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Ⅹ燕的起诉,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4、鲍X东与吕Ⅹ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01民终9129号】
5、梁X生姓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湘09民终2176号】(摘录)
本院经审查认为,父母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法发[1993]30号)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故本案梁Ⅹ生所诉事由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应予受理。据此,上诉人梁Ⅹ生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于法无据。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
施行日期 2002年05月21日)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304号,施行日期 09月28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赁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一、 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二、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公安部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2号,施行日期 01月01日)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姓氏的选取】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57号,施行日期 01月28日】
第五十条 公民有下列理由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姓名:
(一)变更姓氏为随父姓或者母姓或者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或者其他扶养人姓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者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者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现行有效)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末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河北省承德市一位中小学教师,一年间工资增长多少?
8月,承德市一名从教42年的中小学一级教师九岗(中级职称)晋升为中小学高级教师七岗的(副高职称),工资增729元。
今年工资调整,按中小学高级教师标准增447元。
从去年到今年共增加工资1176元。
这个涨幅感觉怎么样?
承德,39岁男子康某离婚2年,较为寂寞,将时年66岁老太太孟某强奸,当时康某在牛场打工,趁给孟某生炉子之机,在孟某房间内将其强奸。老太太觉得“寒碜”没有报警。不料,康某尝到了甜头伺机实施第二次强奸。5月28日20时许,康某再次趁孟某独自一人上厕所时,尾随其身后并在厕所外欲实施侵犯,因孟某反抗呼救而逃走,后家人报警。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强奸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四年。(潇湘晨报)
【法律解读】: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读者看到这个新闻都会觉得“寒碜”!康某自己却乐在其中,强奸罪中对于强奸一人多次和强奸多人有明显不同刑罚,差别很大,我们聊聊法律规定。
不管何种犯罪,只要针对老年人犯罪的,都要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强奸罪中强奸三人以上的提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为这属于强奸罪中加重情形,社会危害性大,必须重罚,最高可判至死刑。
但强奸同一个人多次的,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不过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增加基准刑,最后确定最终的刑罚。
值得一提的是,强奸老人很容易造成身体伤害,如果造成身体重伤的,刑罚也会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关注@苗培刑事辩护律师
看见有人打架,作为朋友自然要上去劝架拉架,可是事情就是这么巧,打架的人本来没受伤,结果自己这么上去拉架,用力过猛,反而把人摔成骨折。这下好了,打架的人没犯罪,自己反而被送上了法庭。
2月23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打架的人一个姓彭,一个姓张,还有个姓霍,他们先是在承德市双桥区光阴的故事酒吧内发生争吵,后又在某KTV门前升级为肢体冲突。
而喝了酒的纪海星见状,连忙上前劝架。但由于大家都饮了酒,情绪激动,在劝架未果后,纪海星干脆对小霍进行搂摔并将其压倒在地。
纪海星的想法很简单,只要控制住他们的行动,这个架自然就打不起来了。可让他没想到的是,他却用力过猛,导致小霍右侧第4-11肋骨骨折。
这下好了,劝架拉架成功,可自己却因为故意伤人罪站上了法庭。
但好在,法院认为,纪海星在他人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出于拉架的动机,搂摔被害人,虽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小霍身体损伤属于一果多因,且纪海星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对纪海星免除处罚。
编辑/彭点点
好吃懒做,女友看不到希望要分手,男子索要分手费后仍杀害女友!法院会怎么判?
【案情回顾】
9月,因强奸罪、抢劫罪判刑的陈某出狱了。年近50的陈某出狱后便寻思找个女朋友,在村民的撮合下,很快和同村的曹某(女,殁年47岁)同居了。但陈某由于好吃懒做、脾气暴躁,经常对曹某进行打骂,难以忍受的曹某于提出了分手。但陈某不依不饶,随即对曹某进行辱骂、殴打,陈某要求赔偿自己的“恋爱损失”[惊呆],否则便“打死她”。由于担心陈某做出过激的事情,曹某便赔偿了陈某41000元。
3月28日晚,陈某酒后来到“前女友”曹某家中,要求”复合“,被曹某拒绝,二人随即发生了争执。陈某一怒之下就用透明胶带封堵曹某的口鼻,并用绳索勒曹某的颈部,致曹某死亡。作案后,陈某驾驶曹某的摩托车潜逃,并将该车扔弃。
接到报案后,很快陈某便被河北省警方抓获[赞]。
【法院判决】
12月13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后,陈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8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生效。
【以案说法】
1、本案的判决依据是什么?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仅因争执纠纷便故意杀害被害人,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陈某进行死刑判决。
2、找对象要慎重。本案中受害人曹某因为年纪大了想着”差不多就行“,本来以为陈某出狱后会痛改前非,谁知陈某仍改不了好吃懒做、脾气暴躁的性格,找错了对象,也害了自己。[谢谢][谢谢][谢谢]
#备战注安考试##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安##钢厂#11月15日16时45分左右,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河钢集团承钢公司板带事业部R粗轧机检修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82.26万元;事故发生后,承钢工程公司未按规定程序上报,瞒报了事故。
本事故涉及到《金属冶炼安全》第六章 金属压力加工安全技术 ,第五节冷轧安全技术
考点1:冷轧生产过程主要危险因素
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中毒和窒息、灼烫、触电、其他伤害。
考点2:物体打击主要危险因素
(1)抛丸机容易发生眼睛被丸粒击伤事故。
(2)板带冷轧机为设置安全防护网,断带碎片易造成伤人事故。
(3)冷轧机机架之间未设置安全网,断带碎片易造成伤人事故。
(4)检修轧机导板台、刮油辊未插安全销、挂安全钩。
(5)穿带作业时带头与穿带绳、穿带棒的连接不牢靠。
考点3:主要预防措施
(1)抛丸现场需佩戴防尘口罩和护目镜。
(2)冷轧机设置安全网。
(3)配置轧辊机更换装置,并派专人指挥。
(4)检修轧机导板台必须挂安全钩。
本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由于检维修人员对轧机的结构不了解,拆卸后透盖组合体未进行安全防护导致从8米高空坠下,最终人员伤亡。
河北其他地市的中考分陆续出来了,第一张图是沧州的,纯文化分都584了[赞]!第二张图是承德的,纯文化574分,也很牛啊[赞]!
仰望这天花板分数,再期待一下自家分数[捂脸]
#中考# #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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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
江苏省南通市办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
山东省青岛市铁路运输法院开庭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
9月7日
江苏省盐城市办案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开庭
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开庭
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人民法院开庭
江苏省南通市经开区人民法院开庭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四川省雅安市办案
9月8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四川省成都市办案
9月9日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安徽省芜湖市办案
【中信信托20多亿通道业务纠纷,资金来源中信银行】近日,中国裁判网披露一起信托纠纷案,本息金额高达26.08亿元。
原告为“信托一哥”中信信托,被告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华翔投资公司)、被告银川润玺股权投资管理中心(银川润玺中心)、被告承德湛坤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承德湛坤公司)、被告承德阑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德阑鑫公司)、被告承德冀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德冀玢公司)、被告承德昊谦矿业有限公司(承德昊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于2月18日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详情戳→中信信托20多亿通道业务纠纷,资金来源中信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