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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级会计职称培训学校 东莞考会计证培训机构

时间:2022-05-01 10: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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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级会计职称培训学校 东莞考会计证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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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 【虚拟货币“挖矿”属非法金融活动】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的一起涉虚拟货币“矿机”元件交易的合同纠纷案判决生效,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业竞业禁止协议》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判决驳回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东莞某模具有限公司赔偿100万元的诉请。

网页链接

【广东检察机关依法对林洪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日前,广东省惠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林洪(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林洪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至,被告人林洪利用担任惠州市龙门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惠州市龙门县委书记,惠州市惠东县委书记,惠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莞头条#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公 告

()粤1973民初12722号

曹海瑛: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新南路支行诉被告曹海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粤1973民初12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曹海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新南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799元、利息642.39元及罚息、复利(截至9月23日的罚息3662.37元、复利1050.10元;后续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附表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分别计收;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元,由被告曹海瑛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 被告应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 【警惕!这些都是养老诈骗圈套】以房养老、免费鸡蛋、低价旅游......当前,以“养老”为名的诈骗层出不穷,这套测试题,你答对了吗?via@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页链接

【“七年磨一剑”东莞证券IPO过会 A股上市券商有望增至42家】2月24日晚间,证监会发布第十八届发审委第19次会议审核结果显示,东莞证券(首发)获通过。至此,A股或将迎来第42家上市券商。

东莞证券的上市之路一波三折。“七年磨一剑”的东莞证券,自就向证监会递交上市招股书,证监会于6月份受理。12月份,东莞证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反馈意见回复。1月份,东莞证递交更新后的招股书。然而,5月份,东莞证券宣告中止IPO,起因是一则单位行贿案。东莞证券第一大股东锦龙股份的原法定代表人、原董事长杨志茂为使锦龙股份在收购东莞证券股权事项中得到关照和帮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6411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将杨志茂涉嫌单位行贿一案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志茂单位行贿罪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杨志茂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七年磨一剑”东莞证券IPO过会 A股上市券商有望增至42家-证券日报网

#权威发布#广东检察机关依法对林洪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广东省惠州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林洪(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林洪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至,被告人林洪利用担任惠州市龙门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惠州市龙门县委书记,惠州市惠东县委书记,惠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高检网

几个月骗了140多万元!东莞市一“专业炒股”诈骗团伙9人被判刑

水军甲:“群友们,跟着老王买股票真的赚了!”

水军乙:“我也是,上个月买的股票都翻倍了!”

“老王”:“只要群友跟着我好好学习,就一定会有赚钱的机会。”

你以为天上掉馅饼,事实上掉下来的是陷阱。群内卖力表演的水军和讲师“老王”,正是陷阱中最重要的一环。短短几个月,东莞市一诈骗团伙利用该套路就骗了八位被害人,诈骗金额高达140万余元。

案情回顾:跟着“老王”炒股赚钱被骗了

法院审理查明,2月28日,被告人金亮亮、陈路、丁红兵在东莞市常平镇成立东莞市君赢贸易有限公司,招揽何正浩、谌礼虎、余任伟、谢新月、李聪聪、杜娟娟等。金亮亮是公司老板,拥有公司50%股份,全面管理公司,负责与上家对接。

该公司由陈路和何飞使用多个微信号创建微信群,统一昵称“老王”,扮演专业炒股老师。其他人员充当水军扮演股民,在创建的微信群编造炒股老师“老王”能带领群里的股民赚钱的虚假消息,诱导群里的被害人到其指定的“统一证券”虚拟股票交易平台开户。并在炒股老师和业务员的引导下进行股票交易,最后由该虚拟的股票交易平台制造被害人亏损的假象,骗取被害人的资金。“统一证券”虚拟股票交易平台抽取20%的资金后,将剩下的80%资金返给金亮亮,团伙其余成员再按比例分赃。

该团伙从3月19日至5月10日,先后诱导他人在其指定的虚拟股票交易平台上开户充值,诈骗数额巨大,共计140万余元。5月20日,以金亮亮为首的9名团伙成员在常平镇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首要分子获刑十二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亮亮、陈路、丁红兵、何正浩、谌礼虎等9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金亮亮、陈路、丁红兵、何正浩、谌礼虎、余任伟、谢新月、李聪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杜娟娟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金亮亮、陈路、丁红兵、何正浩为犯罪涉案公司的股东,且在犯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金亮亮、陈路、丁红兵、何正浩这四名主犯分别判处十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金亮亮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余任伟、谌礼虎、李聪聪、谢新月、杜娟娟作为从犯,被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被告人金亮亮等9人共同退赔所有被害人被诈骗金额。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丁红兵、何正浩、谌礼虎等6人不服,提起上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投资理财须谨慎 不给骗子留机会

近年来,网络违法犯罪特别是投资理财类诈骗频频发生,此类诈骗中受害人被骗金额较大。诈骗分子往往通过精心编织的骗局,为受害人营造一个“能赚快钱、赚大钱”的假象,利用各类噱头吸引群众,稍有不慎,便会落入陷阱。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范意识,管理好个人信息。不要轻易相信任何能赚快钱、赚大钱的炒股平台、投资平台等,以免遭遇骗局。

团贷网案件开庭时间经过多次延期,今日公开审理,46名犯罪嫌疑人终于公开受审了。

不过,大家在东莞法院网站 网页链接应该是找不到的。

至于为什么没有在网上公示,而仅仅只是张贴呢?这个就不知道了。可能是因为疫情期间,减少大家出门聚集;也可能是因为东莞那边怕去的人太多,酒店不够用;还有可能是因为担心知道的人太多,麻烦...... 等等等原因吧。 至于哪个,我也不敢问。 反正人家是法院,这么做肯定是合法的。

团贷案件,于3月28日,警方突发公告,对团贷网立案侦查,并即时控制相关犯罪嫌疑人。6月15日,东莞市中级法院立案审理,从法院立案到今天开庭已近两年时间。而距离案发时间,已经3年多时间过去了。

即时已经开庭审理了,但是不可能当庭宣判的。但是毕竟又迈出了关键一步,还是值得期待的。

至于团贷网案件的相关嫌疑人,他们有没有罪、是什么罪、该怎么判的问题,咱们还是等法院的判决吧,我们还是等着拿钱就是了。

#深圳头条#深圳是不是要跟进?东莞抢人放大招了,简单粗暴,一个字:钱!

引进人才,东莞出政策了,

正高级职称:30万/人;

副高级职称:20万/人;

中级职称: 6万/人;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6万/人;

博士研究生学历:20万/人;

硕士研究生学历:6万/人;

没有文化底蕴,没有人文情怀,没有忽悠和套路,满满的“铜臭味”,我想,很多想来东莞的“俗人”会喜欢!

东莞一小伙醉酒,留宿初中女同学处,半夜猝死;其父母状告儿子初中女同学,要她赔偿68万余元。

(案例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7岁男子邓某,在东莞开了一家汽修厂。一天,邓某一位关系要好的初中女同学(平时两人以兄妹相称)联系他,说让他帮忙给她新买的汽车加装真皮座椅,邓某满口答应。

事发那天,车子弄好后,邓某亲自开车送回,来到女同学彭某处小坐。

不多时,彭某的一位师兄(都是医生)有事请求帮忙;而彭某结婚时,邓某与之相识,邓某便前去帮忙。一共有五六个人。

之后,几人提议到彭某家小聚一番;一来庆祝彭某夫妇乔迁新居,买了新车;二来感谢邓某的帮忙。

当晚吃饭期间,彭某夫妇在外的五个人(邓某在内),喝了不到两瓶的52°白酒。

众人见邓某有些醉,便准备散场。但邓某离得远,担心他的安危,于是彭某夫妇就让他留下来住宿;在同事的帮忙下,邓某被扶到了次卧。

彭某夫妇给邓某擦了脸,让他侧躺在床上。很快,邓某鼾声大起。

彭某夫妇随后回到主卧休息。

到凌晨3点多的时候,彭某夫妇听不到邓某的鼾声,觉得有些奇怪,到次卧查看,发现邓某平躺,嘴唇紫绀;发现不对劲的彭某夫妇,立马对他做心肺复苏,并同时拨打急救电话,另外还打电话让离得近的医生同事过来帮忙。

但不幸的是,经过他们的急救和120的抢救,邓某还是没有救过来。

痛失独子的邓某父母,对此难以接受,他们觉得这事其中有蹊跷;因为他们曾听说,儿子邓某与彭某之前有过一段感情。于是,邓某父母报警。

但经过调查,警方并未发现这其中有什么可疑,且后经司法鉴定,邓某系醉酒后冠心病合并高心病猝死。对此,警方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经过调解,彭某夫妇和当时与邓某喝酒的几人,共同支付了邓某的丧葬费3万元。

本以为这事儿就这么过去了,但“白发人送黑发人”,邓某父母无法轻易放下啊。刑事责任没有,那民事责任总有吧?

于是,后来他们就将包括彭某夫妇在内的6位当事人都告上了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各项赔偿98万余元,彭某夫妇承担68万余元。

邓某父母认为,他儿子的死亡,与这些人脱不开关系:

1、彭某夫妇组织饭局,提供过量白酒属于危险行为;

2、作为朋友他们未尽到应尽的看管义务,让邓某喝醉酒;

3、在邓某喝醉酒后,作为朋友,未尽到应尽的照顾义务;

4、作为医生,在邓某喝醉酒后,未尽到医护人员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未注意到邓某身体不适,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5、邓某发生危险情况后,救助不及时,导致邓某最终死亡;且未第一时间通知他们。

如果邓某父母提的这些,真的站得住脚,或者说是部分站得住脚,根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这几位多多少少是需要赔点钱的。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几人对邓某死亡的发生,有没有过错?”“这些过错与邓某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但结合各类证据证言,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亲友之间宴请,聚餐是正常社交活动,饮酒本身并非侵权行为;

2、每位饮酒者都有对自己负责,量力而行的责任和义务;没有证据表明,同饮者存在劝酒或者灌酒行为;

3、几位同饮者在发现邓某喝多后,进行了及时提醒并终止饮酒。

因此,饮酒过程中,几人并不存在过错。

那么饮酒后呢?

邓某父母都不知道儿子患有冠心病,更何况几位朋友?而且这病拿眼看又看不出来。

在邓某醉酒后,彭某夫妇让他留宿,并为其擦脸,让其侧躺在床上休息,防止缺氧或呕吐物吸入气管,还不定时查看邓某的状况,已经完全尽到了对普通醉酒者的一般注意义务。

而在出事后,几人积极救助,不仅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还同时为其做心肺复苏。

最终,法院认为这几位不构成侵权,无需赔偿,驳回了邓某父母的诉求。

邓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大家怎么看?

我是@不染的时光

#东莞头条#东莞单亲妈妈和儿子的年夜饭 和平常完全一样简单,但是有营养【李峰的好妈妈】东莞单亲妈妈和儿子的年夜饭 和平常完全一样简... - 今日头条

节日的仪式感于我来说可能太奢侈了。昨天是除夕,我对儿子说:“家里没水果了,你去买一点吧!要不然过年都没水果吃。”儿子回我说:“我们家不是不过年的吗?”

我说:“不是一直有过年吗?每年都给你20块的利是钱呀!”

“也是哦!”儿子恍然大悟。

我们家太没有过节的仪式感了,以至于儿子觉得我们家是从来都不过节的。

儿子这样想也是很正常的,昨天我们的除夕年夜饭就跟往常一样没有任何变化。

我觉得,讲究过节仪式感的都是一些比较注重生活品质又比较闲的人。

像我这样一个只有初中毕业的单亲妈妈,没多少存款,还要拼命地自学各种课程和两门外语然后再陪儿子学习,怎么可能有时间和金钱去讲究仪式感呢?

我发现很多人都觉得,人活着最重要的就是要吃好喝好,还要有面子。我当然也想吃好喝好还有面子,但是,更能让我安心的是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不断提醒自己的孩子生活中有可能遇到的各种坎。

有了孩子以后,我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让孩子有一个真正实实在在幸福快乐的人生。

在孩子面临这个社会残酷的锤打之前,我就已经给他打好了各种预防针。

为了让他有一技之长,我不得不先自学外语再教他。为了避免孩子受到伤害,我告诉他要懂得感恩,要善待身边所有的人,同时也要防备身边所有的人......

要做到这一切,我来实在是太忙碌了。一套衣服一穿就是几年、出门买菜一次就买半个月的。

可能是我从小没有安全感,比较容易焦虑吧!只有不断地努力才能让自己安心。

但是我不希望儿子像我一样焦虑,幸福快乐的人生才是我们的终极追求。

儿子肯定也不会像我那么焦虑,因为他已经大专毕业,考过大学英语6级,日语也达到了中级水平,是个普通的白领。

而我自己21岁的时候,只是个初中毕业的流水线工人。

仪式感不能让我感觉到开心幸福,对于我来说,看看日剧,学学做自媒体更能让我自己开心。

很多同学和同事都觉得我是另类。

有和我一样想法的人吗?

今天经过东莞,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的法官老朋友见面叙旧,算下来也好几年没碰面了,从推进法官人才队伍建设以来,他们工作压力大,任务重,头发掉了好多。今晚饭后,有些感慨,写点建议给法学生们吧。

好多同学问胡婷老师,法学毕业生,当律师好还是法官好,本人说几点:

1.人际关系:律师对人际关系要求会很高,也就是需要具备比较好的销售能力。但法官对人际关系就没有多大要求

2.社会地位:律师作为服务行业的一员,其实需要卖笑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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